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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法科教育的定位与改革初探

2015-02-12李昕广州大学法学院广州510006

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高等学校课程设置实践教学

李昕(广州大学法学院,广州510006)



高等学校法科教育的定位与改革初探

李昕
(广州大学法学院,广州510006)

摘要:法科教育承载着为社会输送法律人才的功能,面对我国法科教育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应明确法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知行合一、德才兼备的法律人才。为实现这一目标应注重和加强法科教育中的实践教学环节,并改革现有的法律职业资格选拔机制。

关键词:高等学校;实践教学;课程设置

此文为2012年度广州市教育局教育科学规划项目“高等学校法科学生培养模式改革研究”(编号:11A129)的研究成果。

法律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制度构架,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每一个案件都是社会现实的微观缩影。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法律人需要什么样的基本素质?法学院应提供什么样的法科教育,成为摆在每一个法律人面前的重要议题。为回应社会对新型法律人才的需求,教育部提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该培养计划以实施素质教育为目标,着力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高校纷纷响应,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提出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构想;学者们也纷纷撰文各抒己见。笔者对高等学校法科人才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有益于我国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

一、我国高等学校法科教育之反思

我国高等学校法科教育体系日臻完善,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和经济建设培养了一批又一批合格的法律人才。与此同时,我国现有的高等学校法科学生培养模式还存在诸多问题和缺陷,如培养模式呆板,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较弱,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后备不足等,难以适应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

1.法科教育理念不清,定位不明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有600多所法学院,法科教育有专科、本科、硕士、博士等多个层次。一方面,各地院校纷纷设立法学本科专业,大量招收法学本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另一方面,由于在法科学生的培养方向、培养模式及法学课程设置等方面定位模糊,使法科毕业生面临严峻就业形势,法科人才培养陷入窘境。可以说,改革和完善我国法学教育已迫在眉睫。中国法学教育究竟走向何方,至今并未形成一致的意见。在高等法科教育定位不清的情况下,谈论我国高等学校法科教育的改革,无异于盲人摸象。

2.法科教育培养模式相对单一,与法律实践脱节

目前,我国高等学校法科教育的教学方法多以教师讲授为中心,此种教学方法一般以教科书为基础,按照教科书的篇章结构以法律法规概念、法律条款为切入点系统展开授课,教学内容过于理论,课程内容无法与我国司法实践进行接轨。受此影响,法科学生司法实践能力偏弱,综合型法律人才贮备不足。切实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课程的考核应与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相呼应,考核大都采用闭卷考试的形式,题型一般为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论述以及案例分析。命题的内容以客观性试题为主,重点考核学生对授课内容的记忆。

3.法学课程设置缺乏法律方法课程

近年来法律方法越来越受到学界的关注,对法律方法的认识日益丰富,其内涵和外延的界限日渐清晰。与学界激烈的讨论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我国法科教育的课程体系中法律方法课程并不是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而且大部分法学院系并未开设法律方法课程。法律方法课程的缺失使得法科学生在进入司法职业前缺乏必要的法律技能训练,面对司法实践往往无从下手。目前法学教学实践中的案例教学、到司法实践部门实习等教学方法均不能达到训练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目的。

4.司法考试对法科教育的影响

对于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有学者形象的将其形容为“指挥棒”。事实上,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是完全不同的制度设置,两者承载着不同的目的和任务。司法考试是国家法律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通过竞争性的考核,检验考生是否具备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能力和素养。而法学教育的目的,则是为社会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

总之,我国的高等法科教育虽然在“量”上得以迅速增长,但法科教育的“质”却饱受质疑。法学院培养出来的人才是考试“专家”,法条的背诵者,对社会事务尤其是法律事务的了解非常有限,因此他们往往无法胜任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工作。

二、域外法科教育制度管窥

1.美国的法科教育制度

提及法学教育,美国的法学教育常被封为圭臬。美国自建国以来,法律和整个法律体系在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层面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甚至有学者预言:21世纪的美国人民将生活在一个由律师所领导的法治社会里。

谈及美国法学教育,不能不谈到哈佛大学校长兰代尔。他所建立的法律教育时至今日依然在美国的法学院中占据主流地位。兰代尔所创设的法学教育方法被称为苏格拉底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使用案例式的教科书,教科书一般由具有代表性的上诉审法院的判决汇编而成,其目的在于促使学生通过阅读上诉审法官的判决意见,归纳法律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在不同的案件中,归纳出相同的法律争点,藉此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分析能力。苏格拉底教学法与案件教学法相结合,法学教师授课主要采用问答的方式,教师引导学生发现所研讨的案例的重点。在这种教学方法中,教师往往以一系列精心设计的问题来引导学生对每一案件做深入的探讨。教师通常不会提供学生任何肯定的答案,但是会通过问题的引导让学生自己找到答案。苏格拉底教学法在于训练学生分析式思考,课堂上密集的问答促使学生形成自我意见并完整积极的表达。

美国法学院最常用的考核方式为单次、申论题型的期末考。常见的考试题通常为一个事实描述的极为详细的案件。该案件事实有授课教师根据课程中曾经研习过的法律争点。学生必须认真阅读案件事实,而后阐释该案应如何处置。学生的成绩是根据其对案件中法律争点的理解和分析,对于法律适用是否准确,以及法律分析的写作品质来决定。更为重要的是,学生的成绩是未来雇主是否录用该生的主要依据。

2.德国的法科教育制度

德国的法科教育历史悠久,是大学设置之初的四大学院之一。在大学基础教育阶段,学生比较系统的接受基础法律知识的教育,注重对法学基本概念和原则的教授与传导。教师通过讲授的方式向学生全面传授法学基础知识,授课内容理论性较强,较抽象。大学的课程类型虽然多种多样,但还是有一些课程类型比较常见。在经过系统的法学基础教育后,学生要参加第一次考试以获得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第一次考试包括大学考试和国家考试两部分。大学考试由法科学生所在大学组织进行,国家考试由各州组织进行。国家考试实质上是职业资格考试,通过了第一次考试的学生已经获得了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如果有志于从事法官、检察官工作还要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

总之,德国法科教育的双轨制模式在兼顾法科学生法学理论基础的同时,加强对法科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和训练。

3.日本的法科教育制度

在日本任何人只要通过司法考试并且司法研修合格,即可成为法律工作者。根据2001年6月公开发表的《日本司法改革制度审议会意见——支撑21世纪日本的司法制度》,日本的法学教育体制在法学部之外,增设法科大学院。设置法科大学院是为了应对日本司法从“小司法”到“大司法”的改变,为日本培养符合社会期望的优秀法曹。

日本法科大学院的构想以美国的Law school为主要参照物。但是日本的法科大学院是在既有的法学部之上,设立一个三年(或两年)的课程。法科大学院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入学者的多样性:法学部毕业生和非法学部毕业生都可以报考法科大学院。非法学部的学生学制一般为三年,法学部的学生学制一般为两年。第二,小班高密度教学:建议一个班级的人数最多为50名左右,以双向讨论的案例教学法进行授课。第三,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在法科大学院的设置中必须有两成以上具有实务经验的专任教师在籍。在课程设置上必须有法律临床实务课程或实务部门的实习等相关实务课程。第四,严格的成绩评价与毕业认定。

设置法科大学院的初衷是不再以司法考试作为选拔法曹的标准,而是应使法科教育、司法考试及司法研习有机联动的过程来充实法曹养成制度。有法科大学院设置的检讨并未对它的建立而停止过。对法科大学院的非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科大学院与法学部并存,而且两者在课程设置上具有一定的重叠。此种情形使得法学部有些形同虚设。第二,法学教育不仅要培养实务工作者也要培养理论研究工作者。法科大学院的设置无助于理论工作者的培养。第三,法科大学院训练的学生,新司法考试的过关率持续低迷,考试再次支配法律学教育。

法学教育自诞生之日起就与法律职业结下不解之缘,无论是英美法系的美国,还是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日本,其法学教育都注重对法科学生司法实务能力的训练和引导。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由于法律传统的不同,虽然都注重对法律实务能力的训练,但在具体的训练方式上存在明显的不同。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在课程教学中直接引入上诉审法院的判决,并以此为切入点引导学生发现案例背后的法律原理和法律原则。大陆法系的国家具有成文法的传统,教师只需要通过讲授已存在于法律文本中的法律概念和规则即可以达到教学的目的。学生的司法实务能力则通过司法研习制度得到训练。

三、我国法科教育的定位与完善

1.知行合一、德才兼备: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

笔者认为,为社会培养知行合一、德才兼备的法律家都应是法学教育的目标。“法律家一般是指精通法律并从事法律实务者,如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他们与精通法理并从事法学研究和教学的法学家一道,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职业群体”。(1)现代法治国家以及社会公众对法律人才的需要是多方面。法律家符合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期望,培养知行合一德才兼备的法律家符合社会对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亦能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知行合一突出强调法律职业人才的司法实务能力,德才兼备意在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培养学生现代理性精神,养成独立的法律人格。

2.完善现有的法学课程体系设置

我国的法学课程体系的设置主要通过各高校法学院的本科生培养方案得以展现。一般说来,法科学生的课程主要由: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三部分组成。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必修课程已由教育部做出明确规定。专业选修课程各法学院可以自由设置。与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的法学教育机制相比,我国的法学教育体系中明显缺失了有关法律方法、法律伦理以及法律实践等方面的训练。对此笔者认为,第一,应在法学专业必修课中增设法律方法和法律伦理课程。第二,加强实践教学的比重,建议增设法律实践课程。我国具有成文法传统,简单的移植美国的案例教学法和苏格拉底教学法并不妥当。德国与日本在基础法学教育之外,通过司法研习制度训练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方法会延长法科学生的学制。在我国现有的法学本科学制下,贸然引入司法研习制度并不恰当。法律实践课程的设置可以分为校内课程和校外课程两个部分。校内实践课程主要包括:在法学必修课程中增加实践教学环节、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校外实践课程主要通过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建立法学实践教学基地,提高专业实习的参与度和实效性。

3.降低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负面影响

在我国,近年来,法学教育司考化的倾向日益严重,养成法律家则是无从谈起。很显然,我国现有的司法考试制度不能为法律家的养成提供有益的帮助。对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改革我国的司法考试制度。第一,仅允许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报考。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从业人员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和法律实务能力,还要严守法律职业伦理。很显然,只有系统的法学教育才能完成这一使命。第二,改革现有的司法考试考核方式。在考试内容方面增加法律实务能力的考查,提高主观分析题、案例分析题分值的比重。

注释:

(1)张志铭:《法律家的养成与统一司法考试》,人民法院报,2001年08月31日第003版。

参考文献:

[1]尹建国.实践性教学方法及其在传统法学课堂中的运用[J].法学杂志,2013(01):21-27.

[2]韩登池.论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以法学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为视角[J].韶关学院学报,2012 (11):144-147.

[3]李响.基于“卓越法律人才计划”的课程及教学方法改革研究[J].公民与法,2012(12):24-26.

[4]房文翠.我国法律方法教育的反思[J].现代法学,2008(04):165-172.

[5]郑永流.知行合一经世致用——德国法学教育再述[J].比较法研究,2007(01):88-101.

编辑郑晶

作者简介:李昕(1980-),女,蒙古族,博士研究生,广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仲裁法。

收稿日期:2015-02-06

文章编号:2095-8528(2015)04-004-03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G6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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