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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权合理使用在盈利型学术机构图书馆的适用性研究*

2015-02-12刘志芳浙江财经大学杭州310018

图书馆 2015年10期
关键词:合理使用著作权法

刘志芳(浙江财经大学 杭州 310018)

复制权合理使用在盈利型学术机构图书馆的适用性研究*

刘志芳
(浙江财经大学 杭州 310018)

〔摘 要〕随着盈利型学术机构的增多,这些机构的盈利性本质使其图书馆在著作权法适用方面处于一个合法的灰色地带,尤其在合理使用方面。文章通过借鉴国外的案例并结合相关的国内外立法,分析研究复制权的合理使用在这些机构中的适用性,以及具体的适用策略,从而可以使学术型的图书馆能够在盈利型的学术机构范围内充分适用复制权合理使用。

〔关键词〕著作权法 合理使用 盈利型 学术图书馆 复制权

1 学术型图书馆所涉复制权及合理使用

图书馆的基本职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存,二是传播,而在实现这两个职能的过程中不可避免要复制作品:为了保存版本的需要,学术性图书馆需要将面临损毁或灭失的纸本资料复制后重新保存,或者将纸本资料扫描后电子保存;而对于储存格式过时的电子资源也需要重新更换存储媒介,这些都会涉及到作品的复制。学术图书馆需要复制作品,主要是应读者要求复印书刊以及其它图书馆的借阅需求,从著作权法角度而言这样的复制行为都需要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因为复制权属于著作权财产权利体系,是权利人专属权利,未经许可行使将会涉嫌侵权。著作权法的立法主旨是为了提高个人和社会的智力发展,知识只有在不断的交流碰撞中才能升华,正是因为有传播的必要性,所以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人的垄断权给予了限制,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经过权利人同意,而且也无需支付报酬就可以使用作品,著作权法称其为“合理使用”。图书馆是知识的集散中心,毋庸置疑是合理使用的主体,但是立法现状和图书馆的发展需求仍然存在着脱节,严重影响了图书馆职能和使命的正常履行。

著作权法列举了一些合理使用作品的方式,在这些行为中与图书馆及其读者相关的有以下几点:(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3)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前两点主要是针对作品使用者构成合理使用的行为,当然包括图书馆的读者使用图书馆收藏的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是对第一条中具体如何使用以及第二条合理使用范围内复制的数量仍需做出解释细则,第三点是针对图书馆、档案馆等为了保存的目的复制作品的方式。以上规定是在图书馆传统服务基础上制定的,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改变了复制的途径,数字资源的复制更为便捷快速,需要著作权法适时作出改变。《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就是网络传播中对作品保护的依据,其中也规定了“合理使用”,关于图书馆数字化复制的合理使用范围更为狭窄,为了保存版本的需求可以数字化馆藏作品,但是作品必须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很显然我国关于图书馆复制权的合理使用规定不仅不能满足图书馆正常开展业务的需要,而且也缺乏操作性,对于可以适用复制权合理使用的图书馆的含义也没有明确界定,公共图书馆和大学图书馆可能属于范围之内,那么盈利性学术机构的图书馆是否可以适用呢?在国内既没有相关案例也没有类似研究课题,下文从美国德克萨斯州一个公司里图书馆的复制权纠纷案来分析这一议题,希望对我国的立法和实践有所启发。

2 Texaco图书馆版权侵权纠纷案

在美国有一个关于盈利型机构里图书馆复制权合理使用标准的一个案例[1],当时,联邦区域法院查实Texaco盈利型公司的图书馆馆员为一名研究者大规模搜寻杂志,研究者复制了这些杂志,并且归档建立自己的小型图书馆,以没有改变作品的方式对这些杂志加以利用,这些都不属于合理使用。在这个案例中,Texaco图书馆员查找期刊论文延伸到建立个人的微型图书馆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法庭当时考虑了四个因素(这四个因素就是衡量合理使用的标准):(1)使用作品的目的;(2)作品的性质;(3)复制作品的数量;(4)对作品市场的影响。

合理使用第一个标准——使用作品的目的,是法院控诉Texaco图书馆的主要理由。由于Texaco图书馆为研究者收集资料是有偿的,所以该项使用具有商业行为。在分析此事实过程中,法庭调查了图书馆和研究者对原创作品的使用是否改变了原创作品,然而由于只是简单复制了原件,这样的使用并没有改变原创作品。有趣的是,法院认为研究者制作复制品的目的既非盈利也不是盈利,而是处于一种灰色地带,但是Texaco在此点上仍旧不能胜诉,因为个人在盈利型机构制作复制件,法院认为不是合理使用。

第二个因素是作品的性质。复制关于信息、科技、事实的作品将比创造性的作品受到的限制少,因为产生作品付出的精力不同。法院发现这个因素有利于Texaco, 因为图书馆提供给研究者的作品是以事实为基础而非原创作品。而在最后两个因素中Texaco以多数票优先的结果失败了。因为图书馆(或者研究者自身)复制了几本杂志的每一期并且形成研究者自己的图书馆,由于Texaco没有购买多样化的订阅,这样会对期刊的市场造成不利影响。Burke和Herro认为法院没有认定盈利学术机构里的所有复制行为都违反了合理使用,但是这种经常性系统建立档案性的复制在每一个相关案例中都会侵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根据1976年美国版权法的规定,该案也没有胜诉的可能,美国版权法Section108专门规定了图书馆、档案馆等能够适用合理使用的各种复制行为,在主体适格的前提下复制件最多只能制作三份,而且复制件的制作和散发无任何直接或间接商业使用的目的,在本案中无论从复制件的数量还是图书馆制作复制件的商业性均违背了这两个原则。合理使用在非盈利学术图书馆与盈利图书馆适用情形不同,图书馆员逐渐转变为以自己基本的目标为原则,避免自己的机构遭遇诉讼与伤害,而不管法律所允许的使用需要。

难道盈利型学术机构的图书馆就不能适用合理使用吗?不能一概而论,机构的盈利型并不能抹杀其图书馆的基本职能,图书馆仍旧致力于为机构人员学习和研究提供资源,仍旧是保存社会知识和传承社会文化的一份子,也存在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目的而复制作品,也有为了保存作品的目的复制作品,所以对复制权进行限制也是有必要性的。而且盈利型学术机构的图书馆并不是图书馆具有盈利性,图书馆在对本机构研究人员提供作品复制件时也可能是免费,所以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3 国外关于图书馆复制权合理使用行为与主体的规定

3.1 澳大利亚《版权法》

3.1.1 关于图书馆主体的规定

澳大利亚版权法在解释部分中对图书馆有一个原则性的界定:本法中的图书馆不能是为盈利建立或运行的图书馆,因为这样的图书馆是由为了盈利的某人所拥有。在针对为使用者复制作品可以享受合理使用的图书馆有下列规定: 本章图书馆是指其全部或者部分馆藏对公众成员是开放的;在为其它图书馆复制作品可以享受合理使用对图书馆的规定如下:本章所指图书馆是指图书馆全部或者部分馆藏直接或者通过馆际互借向公众成员开放,或者该图书馆的主要目的是为议会成员提供图书馆服务,或者是全部或者部分馆藏对公众成员开放的图书馆。

3.1.2 关于图书馆复制权合理使用的规定

(1) 为使用者提供复制品。使用者可以向图书馆主管或者图书馆授权的工作人员提交复制申请和宣言,宣言需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承诺复制件只用于研究和学习,二是承诺之前没有提起过相同的复制申请。如果图书馆主管或者授权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在申请和宣言中发现实质性的不真实的情况,就应该为申请者提供复制件;并且也规定了收费不能超过制作复制件的工本费,关于复制数量也有具体规定,规定如果不是相同的研究和学习需要,不能复制一本期刊中两篇及以上文章,也不能复制整部作品(期刊里的一篇文章除外)或者整部作品中已经超过合理情况的一部分,除非作品是图书馆的馆藏,并且在复制前经授权的工作人员调查表明该复制件不能在合理时间里以普通价格获得;同时也规定了如果被复制作品是以电子形式存在,并且也属于图书馆的馆藏,在图书馆范围内可以通过网络获得,这样的情况下不允许制作电子复制件。

(2) 为其它图书馆提供复制件。图书馆使用复制件的目的是为了馆藏的需要,例如主要为议会成员提供图书馆服务,或者需要复制件的目的是为了提供给(1) 中的使用者,关于复制数量的规定与(1) 相同[2]。

以上规定的作品是指发表作品,对于未发表的文学、戏剧、音乐和艺术作品,在作者去世之年末50年后的时间里,版权包含在未发表作品里,对公众开放的图书馆、档案馆保存其复制件或者手稿不构成侵权;个人为研究和学习的目的制作传播复制件也不构成侵权;对于保存在大学或其它机构图书馆、档案馆的未出版论文以及其他类似文学作品的复制件和手稿,个人为研究和学习的目的制作和传播复制件不构成侵权。

3.2 新西兰《版权法》

3.2.1 关于图书馆主体的规定

新西兰版权法关于图书馆的规定采取了列举的方式,本法规定的图书馆是指以下图书馆:国家图书馆、议会图书馆、一些特定的法律图书馆(关于法律图书馆的规定详见法条)、隶属于教育机构、政府机构以及地方权力机构的图书馆、以及本法规定的其它类型的图书馆,不包括为了盈利而运行的图书馆。

3.2.2 关于图书馆复制权合理使用的规定

(1)为使用者提供复制品。前款规定图书馆的馆员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禁止在相同场合将相同资料给任何人提供超过一份的复制件;并且支付的费用不能超过制作复制件的成本加图书馆贡献合理费用的总和。满足这两个条件可以制作任何文学、戏剧或者音乐作品中合理部分的一份复制件,该部分可能包含艺术作品,如果是定期出版物中的一篇论文或其它包含艺术作品在内的文学、戏剧、音乐作品,则可以复制整部作品,并且规定复制件成为个人所有后,只能用于研究和个人学习。

(2)为其它图书馆提供复制件。为其它图书馆制作复制件分为三个方面,一是为其它图书馆的使用者制作复制件,此类规定与(1)基本类似,只是在满足条件方面只规定了个人必须是研究学习之目的;二是为其它图书馆用于馆藏制作复制件,如果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可以制作整本作品的一份复制件:在申请复制前6个月不能以普通商业价格获得此作品;制作并保存了充足的记录可以识别作品复制件;允许版权所有者在正常工作时间检查记录;根据需要支付版权所有者公平的复制作品报酬;三是为其它图书馆替换版本制作复制件,需要替换的版本是丢失、破坏或者损坏,可以制作一份复制件。

(3)为了自己馆藏保存和替换的需要可以制作一份馆藏作品的复制件,但前提必须是购买该复制件既不现实也不合理。

(4)制作数字复制件。本法指定的图书馆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可以制作馆藏作品的一份数字复制件,原件面临失窃、损坏和破坏的风险;数字复制件替换原来版本;替换后,公众无法接触到原件,除非是研究原件性质的目的需要接触原件;购买数字复制件不现实也不合理。

本法指定的图书馆也可以为其它图书馆制作一份馆藏作品的数字复制件,目的是其它图书馆替换丢失、损坏和破坏的原件,并且购买数字复制件既不现实也不合理。

(5)复制未出版作品。指定图书馆的馆员可以制作一份馆藏未出版作品的复制件给使用者(版权所有人禁止复制作品除外):在相同的场合对于相同的作品给任何人不能提供超过一份的复制件,并且复制费用不超过制作复制件的成本与图书馆合理贡献的总和。个人使用复制件仅仅用于研究和个人学习的目的[3]。

3.3 美国《版权法》

3.3.1 关于图书馆主体的规定

美国版权法108条专门规定了图书馆和档案馆复制权的例外,条文并没有具体规定哪种类型的图书馆可以享受复制权的例外规定,但在关于108条的立法材料里面找到了关于这个问题的探讨。美国参议院有一份关于“盈利型机构的图书馆和档案馆”的讨论报告指出:没有任何直接或者间接商业利用的目的就是意图阻止盈利型机构里图书馆或档案馆提供版权作品复制件给本机构员工,除非这样的复制满足合理使用,或者机构得到了必要的版权许可。一个商业机构应该购买作品的复制件,且该复制得到了版权所有者的许可。

美国众议院立法资料中指出:一个纯粹的商业机构不能建立版权作品的收藏并称之为图书馆或档案馆,并且从事盈利性的复制件复制和传播。同样,非盈利机构也不能通过签订合同方式授权商业复制企业来执行复制和传播功能,这些功能在非盈利机构是被豁免的[4]。

3.3.2 关于图书馆复制权合理使用的规定

(1) 为使用者提供复制件。图书馆可以应使用者请求制作馆藏期刊出版物中的一篇文章或其它版权作品中小部分的不超过一份的复制件,但是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该复制件成为使用者财产,图书馆并没有通知该复制件可以用于除个人学习、学术或者研究以外的其它用途;二是要在突出位置显示版权警告。如果是复制整部作品或者是作品的实质部分,需要在满足以上条件外还需要图书馆在合理调查后得出版权作品的复制件不能以公平价格得到。

(2) 为其它图书馆提供复制件。在美国版权法关于图书馆的特殊权利规定中,为其它图书馆制作复制件只提到两个方面,一是为其它图书馆的使用者提供复制件,这个方面的规定与(1)是相同的;二是为其它图书馆的研究需要存放未出版作品,可以制作三份复制件,这样的图书馆需要满足的条件是对公众开放或者不仅仅是对隶属于图书馆或者图书馆所属机构的研究人员开放,而且对其它专业领域的研究人员也要开放。这个是对图书馆主体的要求,此外还要求:制作的复制件属于图书馆当前的馆藏,而且任何以数字形式制作的复制件不再以该种格式传播并且在图书馆外公众也无法获得该种格式的复制件。

(3) 为自己图书馆保存和安全的需要可以制作未出版作品的三份复制件,制作的复制件属于图书馆当前的馆藏,而且任何以数字形式制作的复制件不再以该种格式传播并且在图书馆外公众也无法获得该种格式的复制件。为自己图书馆替换损坏、恶化、丢失和失窃的复制件,或者替换现存作品的版本废弃的复制件,可以制作已出版作品的三份复制件,必须满足的条件是图书馆经过合理的努力决定未经使用的替换不能以公平价格获得,并且任何数字形式的复制件在图书馆外公众无法从合法拥有者处获得。

(4)关于系统复制,允许同一作品在不同场合分离的毫无联系的复制,但是如果图书馆或其员工意识到或者有实质理由相信其正在从事相联系的相同作品的多本复制,无论是在一个场合还是在一段时间内制作,也无论是意图单人或多人集体使用还是一个群体里的个人分别使用,或者意识到正在从事定期出版物的系统复制,这样的复制是被禁止的[5]。

4 盈利型机构图书馆复制权合理使用策略

4.1 呼吁立法支持

我国的著作权法不仅没有针对盈利型机构图书馆复制权合理使用的规定,即使关于公共图书馆、大学图书馆等非盈利型图书馆的规定也不全面不具体,与上述国家的立法相比存在主体不明确、规定不详细等问题。就复制权合理使用方面需要对图书馆主体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不应该纯粹从是否盈利方面来划分,主要应该看重其职能的发挥,对于图书馆复制权合理使用的规定尽可能全面具体。借鉴以上国家的立法内容,复制对象可以分为已出版作品和未出版作品,以及是否属于定期出版物中的论文还是整部作品;复制目的是提供给使用者还是属于馆际互借;为其它图书馆提供复制件根据其它图书馆使用复制件目的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规定;本馆复制作品用于馆藏、借阅、替换等都应该有详细的规定[6]。

4.2 扩大图书馆职能,减少盈利性对图书馆的影响

盈利型机构的图书馆虽然隶属于盈利型机构,但也是其非盈利职能的承担者,其主要作用仍旧是为本机构人员的学习和研究提供服务。所以这样的图书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对公众开放,或者可以对本机构外的专业研究人员开放,充分发挥图书馆知识传播的功能,从而为可以适用复制权合理使用创造条件[7]。

4.3 为本机构使用者提供复制件

盈利型机构的图书馆在著作权方面更容易涉嫌侵权,所以必须约束自己的行为,复制作品时要履行足够的注意义务,总结以上各国关于图书馆复制权合理使用的规定,概括如下[8]:(1)要求使用者提交复制申请时附带承诺宣言,内容为承诺复制件只用于个人学习和研究并且之前没有提过相同的复制申请。(2)收费不超过制作复制件的工本费与图书馆合理贡献的总和。(3)严格执行复制数量的要求,避免出现上述案例中的系统复制。对于定期出版物中的一篇论文可以复制整部作品,其它作品只能复制非实质性的一部分,复制件的数量不超一份。(4)在复制件的突出位置显示版权警告。

4.4 本机构为了保存和替换版本制作复制件

盈利型机构图书馆馆藏纸本因为面临损毁和灭失的风险需要重新复制保存复制件,或者数字复制件因为储存作品的格式老化过时需要新的格式替代。为了避免侵权风险,这样的复制件只能制作一份,并且图书馆经过合理努力后无法以公平价格获得复制件。

4.5 图书馆自身提高侵权防范意识、加强版权意识教育

(1) 要突出显示版权信息,包括在图书馆网站上,要处于显眼的位置,用户通过几次点击就可以获取;在所有的复印中心(包括打印机和影印机)附近突出显示版权法注意事项。

(2) 图书馆展示版权信息的目的不能仅仅是为了警告,应该是有教育意图并且提高用户的版权意识,所以应经常开办学术研讨班并且印制一些解释版权法和合理使用的宣传单;机构开展信息学习会,跟踪版权法的发展和近年来缔结或签署的与版权或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条约,以了解最新国际版权信息[9]。

(3) 图书馆在为本机构人员复制版权作品时要考虑到Texaco案中的四个因素。使用的目的必须是与教育、学术、研究有关;被复制的版权作品内容应该是信息、科技和事实;复制的数量必须是少量,而且复制行为要尽可能对版权作品的市场影响很小甚至没有影响。

(4) 图书馆应该设立版权馆员的职位。版权馆员不仅要从事本馆与版权相关的业务,如参与图书馆许可协议谈判,提供与版权相关的咨询、培训和建议,更重要的是精通法律的有关规定,尤其是关于合理使用方面,秉承支持学术机构的标准和使命,了解国家著作权法律变化,从而能够在图书馆内保持高标准化的优势而不需要考虑盈利的身份。

(来稿时间:2015年4月)

参考文献:

1.陈传夫, 符玉霜.国际图书馆版权政策及我国新一轮版权法修改建议.图书与情报, 2009(5):11-18

2.Arlene Bielefield. Technology And Copyright Law: A Guidebook for the Library, Research, And Teaching Professions. New York: Neal-Schuman Publishers, 2006 (3):133-141

3.Australia Copyright Act 1968.[2008-10-23].http://www. comlaw.gov.au/ComLaw/Legislation/ActCompilation1.nsf/O/CFOF4 1E18CD27484CA257323002077E3/$file/Copyright1968.pdf

4.New Zealand Copyright Act 1994.[2008-10 -23].http://www. legislation.govt.nz/act/public/1994/0143/latest/DLM345634.html

5.Ashley Krenelka Chase.Copyrights and Fair use in For-Profit Academic Libraries.The Reference Library, 2013(7):220-225

6.肖燕.追寻著作权保护与权利限制的平衡——图书馆界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建议与期盼.中国图书馆学报,2013(2):1-8

7.翟建雄.美国版权法中图书馆复制权的例外规定.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7(2):1-15

8.李静静,韦景竹.我国版权制度对图书馆的规制:反思与调整.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14(3):9-12

9.王英,杨晓秋.中日图书馆版权立场的比较分析——以大学图书馆网站为视角.情报资料工作,2014(3):25-30

〔分类号〕G252

〔作者简介〕刘志芳(1974-),法学硕士,浙江财经大学图书馆馆员,主要研究方向:数字图书馆与著作权。

* 本文系浙江省教育厅一般项目“图书馆网络服务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及归责研究”(编号:Y201432816)成果之一。

Fair Use of Reproduction Right in Library of For-Profit Institutions

Liu Zhifang
( Zhejia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

〔Abstract 〕For-profit institutions are seeing a steady increase in applicant and enrollment. The property of for-profit has made libraries related to these institutions in a legal gray area in terms of copyright law, specifically with regard to fair use. Based on case analysis and related legislation, this paper have studied the applicability of fair use of reproduction and applying strategies in these institutions, so that academic libraries can adequately enforce fair use of reproduction within the confines of the for-profit academic library scheme.

〔Key words 〕Copyright law Fair use For-profit Academic library Reproduction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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