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案机制创新研究
——以玄武区检察院“协作式”办案制度为视角
2015-02-12沈定成张新佳徐
沈定成张新佳徐 佳
(1.江苏省法学会,南京210013;2.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南京210018)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案机制创新研究
——以玄武区检察院“协作式”办案制度为视角
沈定成1张新佳2徐 佳2
(1.江苏省法学会,南京210013;2.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南京210018)
当前,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流于形式、手段欠缺等诸多问题。因此,社会性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案也在理论上成为可能。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逐步探索出“以案件承办人为主,以协作专家为辅”的办案新模式,将专业性和社会性有效结合起来,力图进一步实现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和保护。
“协作式”办案制度;未成年人检察办案;社会性力量参与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面临的困境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作出特殊保护的规定,也对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但随着一些新问题、新需求的凸显,传统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案模式,已经难以满足形势发展的需求。具体表现为:
(一)社会调查制度流于形式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可塑性很强,其犯罪事实并不能完全反映其人身危险性,需要结合其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信息予以综合认定。新刑事诉讼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社会调查制度,为涉罪未成年人进行量刑、帮教提供重要依据。但目前新刑诉法对社会调查制度规定得较为笼统,导致司法实践对社会调查的方式、步骤等程序出现了一系列具体问题。首先,社会调查主体没有统一和明确,调查的中立性与专业性不容乐观,导致调查的内容难以达到客观、真实、完整、准确、实用的基本要求;其次,社会调查的形式上,普遍的做法是社会调查主体通过对被告人家属作简单的问话,形成简略的报告。尤其是在以表格为载体的社会调查报告中,多数指标简单且带有随意性,根本无法进行全面的社会调查;再次,异地委托社会调查问题。针对外地籍的流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跨地域社会调查,由于调查的难度大,要么调查最终杳无音信,要么调查报告内容空泛,流于形式,缺乏深入的剖析和挖掘,质量不高。这些问题最终使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初衷和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后续的帮教工作存在困惑
目前,附条件不起诉后的帮教工作存在种种困惑:一是帮教形式单一,主要帮教方式不外乎要求定期汇报思想、联系学校就读、义务劳动、培训等几种,帮教工作形式化严重,犹如蜻蜓点水,不够细致,不够深入;二是缺乏帮教的连续性,多数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仅限于案件处理过程,缺乏跟踪回访,帮教的效果有限。三是增加了检察办案压力。帮教不是一蹴而就的工作,需要坚持、耐心、责任感,而基层检察机关案件数量繁多,案件承办人精力有限,在本身办案压力很大的情况下,无力承担大量的帮教工作。同时,检察机关作为帮教的主体,帮教手段有限,其效果往往并不理想。四是帮教的专业化程度低。帮教的根本目的在于教育改造涉罪未成年人,需要全面的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同时要具备较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而目前在岗的未检办案人员还难以达到这一要求。
(三)心理疏导应对不足
在诉讼过程中,笔者所在的未检部门发现,不少涉罪未成年人在犯罪前就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如抑郁、孤独、敌对、恐惧、自卑、闭塞等,由于受到外界和自身因素的影响,一些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已经恶化为心理疾病并形成严重的交往障碍。同时,一些未成年被害人因猥亵、强奸等性犯罪心灵遭受了重创,这些特殊群体亟需加以心理疏导和诊治,减少并消除犯罪心理,抚平犯罪带来的创伤,促使其健康成长。因此,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中建立规范化、专业化的心理测量和辅导、矫治系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但目前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要么关注不够,要么已经引起重视,但基于案多人少的压力及检察办案人员缺乏相关心理咨询专业知识背景,无法满足目前的办案需求。
(四)家庭关系修复缺失
家庭是个体社会化的第一场所,家庭生活的基础性和持续性决定了其对青少年的行为养成和心理发展会产生深远的影响。①张鑫:《特大城市中闲散青少年服务管理模式研究:家庭关系修复视角》,载《中国青年研究》2013年第10期,第46页.不和谐的家庭关系,会给青少年心理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容易形成敏感、自卑、焦虑和偏执等消极的心理特征。因此,采取措施修复家庭关系,对于涉罪未成年人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办案发现,几乎每个犯罪的未成年人背后都有一个教育缺失的家庭,他们大多是父母离婚、家庭暴力、家庭失管失教的受害者。这些失范的未成年人在犯罪后,往往从家庭层面得不到接纳和帮助,导致其更加自暴自弃,增加重新犯罪的可能性。目前,刑事诉讼法中未成年人办案制度大多从“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本人作为出发点,却很少对其家庭关系的修复加以关注。
二、社会力量介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未检案件中,要求综合运用心理学、社会学、家庭伦理等等各种专业知识,做好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社会调查、家庭关系、社会关系恢复、帮教一体化等多方面的工作。显然,单纯依靠办案检察人员自身力量,无法满足目前的办案需求。社会化的工作需要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社会力量一定程度上介入未成年人检察案件的办理已经势在必行。
(一)公共治理主体多元化的题中之意
随着20世纪70年代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许多政府转向以“经济、效率、效能”为目标的管理改革运动。为提高政府部门的服务效率,本着由效率优位向绩效优位转移的原则,众多非政府部门实体参与到公共事务的管理中来,形成了公共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局面。①李建强,王毅:《政府问责路径探讨——公共治理主体多元化视角下》.载《现代商贸工业》2009年第11期,第54页.目前,从巴西、新加坡、南非等国多年的实践来看,公共服务外包弥补了政府工作可能出现的不足,提高了公共服务的质量,在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提出了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可以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社会调查、心理咨询、帮教帮扶作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涉及的特殊程序,在解决法律问题的同时,不可避免地需要运用社会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和社会化帮教措施的协助。由案件承办人进行上述工作,既一定程度上分散了检察机关的办案精力,又因专业知识、方法的欠缺削弱了工作效果。同时,未成年人的教育、培养和管理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失足未成年人的帮教要取得应有的效果,仅仅依靠一家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专业力量密切配合,全社会共同努力。
(二)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护原则的必然要求
我国传统文化观念中就有“开其自新之路,诱于改过之善”、“恤幼”等思想。20世纪90年代,我国提出了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在法治社会,用人性化的执法理念关怀未成年人,是现代司法文明的标志。②邱清龙:《浅析帮教未成年犯的传统观念与机制创新》.载http://www.chinacourt.org.2014年7月28日访问.因此,需要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案中投入更多的时间、精力,开展更加专业和细致的工作。检察办案人员实际上在现有条件下并不适合承担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心理疏导中的帮教者或老师的角色。由专业的社会工作者从涉罪未成年人进入司法程序起,制定个性化的方案,进行持续跟进并收集相关信息,耐心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教育、心理矫正,并做到定期回访,最大限度地促使涉罪未成年人从内心深处认罪、悔罪。这无疑更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更加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
(三)实现恢复性司法理念的需要
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是指利用调解、协商的方式处理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它是一种由未成年人犯罪各方利害人共同参与犯罪处理活动的司法模式,强调的是恢复和整合因犯罪和被害造成的社会关系的破坏,恢复原有和谐的社会关系和秩序。③刘立霞、 尹璐:《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研究》,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6年03期.目前,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中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非常必要。把案件办完并不是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最终目的,如何从案件发生的背后寻找深层次的原因,感化、教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让其恢复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使其重新回归社会,并延伸办案职能,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实现预防、减少犯罪的目的,这才是办案的最终目标。社会专业力量的介入,不仅为检察机关办案提供参考的依据,更重要的是其专业的工作方法和真诚的交流,可以使失足未成年人真正体会到平等、尊重、倾听、交流,帮助他们重塑自我,更好地回归社会。
(四)抑制检察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需要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确立,扩大了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虽然新刑事诉讼法也作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但附条件不起诉的裁量权界定仍然比较模糊,如关于“有悔罪表现”应当如何界定?“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当理解为宣告刑还是法定刑?如果是宣告刑,由此进行的刑期判断可能会增强附条件不起诉裁量权的不可控性。①彭玉伟:《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制度探析》,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年第05期.不起诉裁量权一旦缺乏有效的控制,就有被滥用的潜在危险。社会工作者作为第三方,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体实施过程中形成一种严格有效的监督制度,在价值中立的前提下尽量降低裁量权滥用的可能性,避免出现检察机关随意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现象,科学性、专业性的评估调查可以对抗可能带来的司法权力滥用现象。②关方、赵斌:《新刑事诉讼法下的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介入——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社会调查制度为中心》,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年4月第4期,第140页.
(五)国内外相关探索
就国外有些国家的社会调查、帮教制度而言,职业化和专业化是其显著特征。如日本1948年《少年法》第9条规定,家庭裁判所考虑对该少年应当审判时,应对案件进行调查,在调查时,务必调查少年、监护人或者有关人员的人格、经历、素质、环境,特别要有效地运用少年鉴别所提供的关于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以及其他专门知识的鉴定意见。③北京大学法律系国外法学研究室编:《国外保护青少年法规与资料选编》,群众出版社1981年版,第175页.作为英国社会调查人选之一的专业社会工作者,就是由国家或者矫正机构选任或者聘用的具有社会学、犯罪学、心理学和有关学科领域的具有渊博知识和丰富阅历的专家、学者、社会活动家。④曹杨文:《社区矫正制度本土化构建研究》,载《中国司法》2007年第6期,第63页.近几年来,国内很多检察院也开始了社会专业力量介入办案的探索。如2003年上海市开始“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试点,2004年社工服务全面推行,建立了覆盖全市的社工站(点),上海市检察机关未检部门以此为契机,尝试依托社工站建立社会观护体系,对涉罪未成年人落实帮教。⑤王菲、 张伯晋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选择性适用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12期 .2009年,无锡市以北塘区检察院为试点,引入专职青少年社工参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并特聘青少年社工为“检察观护员”。⑥卢志坚、宋向鸣、陈熠:《”检察观护员”观护未成年人罪犯》,载《检察日报》2009年8月25日第002版.2012年,首都师范大学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与服务中心开展百例社会调查试点工作,有效提升社会调查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并促进公检法三家司法机关社会调查工作衔接机制的形成。这些有益的尝试已经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社会专业力量介入未成年人检察办案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三、 “协作式”办案制度模式的初步构想
(一)“协作式”办案制度的内涵
2013年以来,玄武区检察院拓宽思路,积极创新,进行社会力量介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案的探索,建立了“协作式”办案制度,并制定了《“协作式”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规定(试行)》,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所谓“协作式”办案制度,是指以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检察人员为主,辅以必要的技术支持力量,即邀请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各专业知识领域的人员共同参与未成年人案件审查,感化、教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使其重新回归社会,修复因犯罪而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原有社会秩序,最终达到预防、减少犯罪的目的。“协作式”办案制度的组成人员包括案件承办人,社会工作、心理学、家庭关系、社区帮教四方面专业人员。
(二)“协作式”办案制度的内容
1.引入专业团队力量。为解决未成年人检察办案中的专业问题,玄武区检察院联系并建立社会调查、心理咨询、帮教帮扶的专业队伍,分别委托南京工业大学社会工作系、南京中医药大学心理学院、新街口街道的专业人员组成专家团队和志愿者团队,将专业人员引入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形成检察机关与多方力量的优势互补,共同提高未成年人案件的审查效率及质量。以案件承办人为主导,负责解决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以心理学专家、社会工作专家、家庭关系专家、社区帮教专家为协助,集中解决办案中遇到的专业领域问题。
2.做深做实社会调查。针对社会调查的主体规定过于宽泛、缺乏具体程序规定、调查报告过于简单等问题,玄武区检察院对社会调查的主体、程序、内容、方法等予以明确。一是在审查批捕阶段,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要求公安机关认真收集反映未成年人品格的材料,并对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羁押必要性进行综合评估。二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借助社会工作、家庭关系专家的专业化力量,从未成年人的教育、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悔罪态度、涉嫌犯罪前后表现等情况进行走访调查,进行二次评估,在全面获取未成年人情况的基础上出具详尽的社会调查报告,作为是否起诉及量刑的重要参考。在该院成功办理的一起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中,正是通过上述方法进行了认真全面的社会调查,最终结合案情对犯罪嫌疑人小宗进行了附条件不起诉,详尽的社会调查报告同时为如何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考察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
3.进行全程全要素帮教。针对案件办理中存在的帮教方式单一、缺乏帮教主体和跟踪回访、帮教流于形式等问题,玄武区检察院丰富帮教方式、联合多方力量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全程帮教。一是针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不同情况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对外来涉罪未成年人,采取原籍、原单位、原社区异地帮教考察模式;对本地涉罪未成年人,采取发出“社会服务令”等办法,组织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对在本地没有监管条件、回户籍地又不便于考察的涉案未成年人,进行跨区合作,让其入驻南京市涉罪未成年人管护教育基地。二是组成由检察官、公安民警、社区帮教专家、心理咨询师和未成年人家长五个群体的帮教小组,共同对每个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全程式跟踪帮教,将帮教过程贯穿刑事诉讼整个流程乃至向诉讼后延伸,提升帮教实效。在小宗附条件不起诉案中,该院关工委与街道、社区帮教人员签订帮教协议,对小宗进行全程跟踪帮教,一年考验期满后,该院依法对小宗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小宗的不良习惯得到纠正,她的人生开启了新的篇章。
4.建立心理疏导机制。针对未成年人一般涉世不深、可塑性强、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完全确立的特点,玄武区检察院通过加强与心理学专家的合作,由心理学专业人员为涉罪未成年人或有心理阴影的未成年被害人,提供一对一的心理咨询与心理矫治服务。帮助涉罪未成年人改善心智不健全、心理障碍和性格缺陷等问题,缓解因涉罪而产生的焦虑、抵触等情绪,加深涉罪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知,帮助未成年被害人走出心理阴影。同时,由心理咨询师及时出具《心理评估报告》,作为涉罪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审查、起诉必要性审查及量刑时的参考。最后,在未成年人案件办结之后,对不同类型的涉罪被告人“因人而异”进行家庭访谈,通过对家长的心理疏导,为未成年人与其父母之间的亲情恢复和延续搭建桥梁,帮助父母为未成人成长提供和谐宽松的家庭环境,从家庭层面建立预防犯罪的第一道防线。
2015-02-20
沈定成,江苏省法学会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行政法学和刑法学。张新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刑检科副科长。徐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