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策略研究
2015-02-12姚兵
姚 兵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首都综治研究所,北京 100101)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策略研究
姚 兵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首都综治研究所,北京 100101)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应当采取狭义的犯罪预防概念,在预防的环节、对象和主体上突出重点,构建社会预防与情境预防并重的工作体系。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维度;预防重点;预防路径
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多样性与犯罪治理本身的复杂性两方面决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庞大而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大量人力、物力的投入和全社会方方面面的配合。在这项工程的运转中,应当注意从宏观上把握一些基本策略,以使实践中开展的工作发挥最大的预防效能并争取最佳的预防效果。
一、明确预防的维度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首先应当明确预防的维度问题。长期以来,中外学者对于犯罪预防的认识和理解一直难以达成一致,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于干预措施介入的时间点。以此为标准,可以将不同观点归纳为广义的犯罪预防和狭义的犯罪预防两个维度。
广义的犯罪预防不仅包括各种针对诱发犯罪发生的原因和条件而进行的事前干预措施,而且将犯罪发生后以刑罚运用为中心的防止再次犯罪的事后制裁手段也纳入犯罪预防的范畴。1989年在里斯本召开的国际犯罪预防大会上,法国司法部代表团在向大会提交的报告中,除各种旨在阻止犯罪行为发生的事前干预手段外,还将再犯预防及对刑事犯罪受害人的赔偿等列入预防之列。我国有学者认为,犯罪预防就是在研究犯罪原因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技术等多种手段,各部门、各单位共同配合,努力消除和减弱各种诱发犯罪的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从而最大限度地防止、控制和减少犯罪现象的发生。基于此,犯罪预防应当在广义上使用,既包含事前预防,也包括事中和事后预防。①张旭.犯罪学要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90.中国犯罪预防的基本模式是综合治理,根据犯罪预防措施的作用水平,可以划分为社会预防、心理预防、治安预防和刑罚预防四个层次或环节。②许章润.犯罪学(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07.
具体到未成年人犯罪,也有学者主张广义的预防概念。例如,加拿大犯罪学家布兰廷汉姆和浮士德曾提出公共卫生犯罪预防模式理念,其应用于少年犯罪防治工作包括下列三层次的做法:(1)第一层次预防,是鉴定出哪些生态环境或社会环境提供机会促使少年陷入犯罪行为,然后采取一些措施改善这些环境,减少犯罪机会。(2)第二层次预防,是对那些有潜在性的少年虞犯早期予以识别和预测,然后予以辅导使其不致发生犯罪行为。(3)第三层次预防,是指少年司法体系采取机构性治疗和社区治疗,对那些已犯罪的少年进行矫治治疗,使其能成功地复归社会而不再犯罪。①Steven P. Lab (1992): Crime Prevention: Approaches, Practice and Evaluations, Second Edition, Anderson Publishing Co, 123.我国有学者认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及个人主观方面的约束、控制和有关方面共同努力。②徐天合.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对策[J].青少年犯罪研究,2007,(6):55.
狭义的犯罪预防仅指在犯罪之前为防止犯罪发生而主动采取的措施,不包括犯罪发生后刑罚手段的运用。1982年,欧洲部长理事会第837号建议案,明确把基于刑罚之确定及执行的惩罚性及威慑性措施排除在预防范畴之外,并将犯罪预防只视为实现刑事政策的一种手段,而与刑事政策的其他手段相区别。我国有学者认为,犯罪预防是指以消除或限制诱发犯罪的环境因素或实施犯罪的机会为目的的各种措施和活动的总称。在避免或减少犯罪的措施或行为中,只有在犯罪发生之前采取的,才能称为预防性措施或行为,而不能是之后。③张远煌.犯罪学原理(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443-444.
同样,也有学者主张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狭义的预防概念。英国学者罗纳德·克拉克认为,对于青少年而言犯罪起因有以下显著的两类:(1)家庭和社会的遗弃导致犯罪活动的增加;(2)社会和物质的分工导致犯罪机会的增多。与此对应则有两种不同的犯罪预防方法:社会预防和环境因素的预防。社会预防手段是通过一些活动去补偿这种遗弃,例如教授养育孩子的技能、提供婴儿护理、提供更好的护理教育以及提供青年休闲和受聘的方案。环境因素预防手段谋求通过环境的实际设计(比如购物中心和房产)、设施的管理(比如酒吧、学校、公共交通)、产品的重新设计(如枪支、轿车和信用卡)等手段对具体犯罪活动加以分析并消除此类犯罪的可能性。之所以未将司法纳入犯罪预防体系,是因为犯罪的预防是为扼制犯罪起因而采取的行为而不依赖于刑事审判系统。④[英]罗纳德·克拉克.情境犯罪的预防与青少年[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0,(6):20-21.
笔者认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而言,应当采取狭义的犯罪预防概念,理由在于:
第一,从词源意义上看,预防是“事先防备”、“防患于未然”之意,狭义的犯罪预防概念更符合预防的本意。在我国古代,对犯罪预防的界定是非常清晰的。《韩非子·心度篇》讲到“故治民者禁奸于未萌”,意思是防止犯罪就要在犯罪行为尚未萌发之前采取措施;西汉的贾谊在《治安策》提出“绝恶于未萌,而起教于微妙,使民日迁远罪而不知也”,也是主张及时发现可能犯罪的苗头通过日常的点滴教育来达到使民众远离犯罪的目的。在西方犯罪学研究中,“crime prevention”是指在犯罪发生以前采取的旨在减少犯罪发生可能性的措施和活动,而体现刑事司法系统对犯罪的事后干预的活动通常被称为“crime control”,二者虽然同为应对犯罪的基本策略和反应模式,但却存在本质差别。同时,如果事件已经发生,再做出相应的反应,则这种反应已经属于亡羊补牢的事后救济措施了。它不仅脱离了预防的本来意义,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大凡事后的措施,对于消除或限制危害起因的功效,不仅是十分有限的,而且往往本身还是有害处的。明白了这一基本原理,自然就不会将那些主要凭国家强力实施的处置措施与在犯罪发生之前所采取的减少犯罪发生的干预和防止措施混为一体了。①张远煌.犯罪学原理(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440.
第二,将事后制裁排除在犯罪预防体系之外,将犯罪预防与刑事系统平行展开,才能清晰界定犯罪治理的不同维度,从而在国家应对犯罪的问题上真正突出事前预防这一作用重点。长期以来,尽管我们口头上不断强调“预防治本、打击治标”的理念,但由于预防工作的实际开展一直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引特别是可行的具体措施支撑,而刑事制裁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应对犯罪运用最为熟练的手段,不仅具备丰富深刻的理论体系,而且在实践中能够依托建立的专门机构和训练的专业人员具体操作。所以,尽管大家都已意识到犯罪治理的重点应当放在预防,也认识到刑罚的种种局限与不足,但趋利避害的本能却驱使我们自然而然地选择向最为熟悉的刑罚靠拢并始终将其作为最为倚重的手段。特别是当面临性质恶化或数量增长的犯罪严峻态势,寄希望于以刑罚压制犯罪的急功近利的政策观念就会不知不觉占据上风。由此看来,不考虑事前干预和事后制裁在着力重点、运行机制和作用实效方面的本质差异,将二者笼统归入广义的犯罪预防,会导致实践中打着预防的旗号堂而皇之地迷恋和依赖刑罚的功效,这是我们始终无法摆脱口头上大谈预防的优势而实践中却是刑罚大行其道这种恶性循环的根本原因之一。只有撕掉刑罚披着的预防外衣,才能在实践中使“预防为主、打击为辅”的方针落到实处;只有打破以刑罚预防犯罪的理想泡沫,才能彻底跳出表面重预防、实际重打击的传统窠臼。
第三,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更应该体现早期的及时干预和尽量避免事后制裁的原则。未成年人处在早期社会化进程之中,人格倾向和行为习惯尚未定型,是需要社会给予关怀和保护的群体。《联合国大会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第1款明确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如果我们认为成年人已经将集体生活规则内化为自己的社会行动规范因而其越轨行为都应当受到道义谴责和刑罚威吓的话,那么作为正在经历社会化、尚未发展为完整“社会人”的未成年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则有可宽宥的余地,对其进行刑事制裁只能是迫不得已的最后手段。《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2条规定,剥夺少年的自由应作为最后的一种处置手段,时间应尽可能短,并只限于特殊情况。坦白地说,无论再怎么强调对未成年人适用刑罚时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也无法改变这种事后制裁措施剥夺和限制权利的本质,赋予刑罚过多的教育成份恐怕只是我们的一厢情愿。正如有学者所言,刑法不是用来说服教育的,刑法的属性中也不应该过多地包含说服教育的内容,说服教育的任务应留给其他的社会角色来承担。②李翔.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司法解释之评析[J].法学,2006,(5):109.此外,刑罚执行过程中表现出的一系列负面效果更是不容忽视。因此,只有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立足点放在消除犯罪的原因和条件方面,通过早期的事前积极干预和发现不良行为苗头后的及时介入,努力将未成年人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才能通过抓早、抓小最大限度地避免刑罚这种事后的消极惩罚适用于未成年人并对其产生不利影响,这才是犯罪控制活动中始终以未成年人利益为终极目标的最好体现。
二、突出预防的重点
目前,理论上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探讨基本上囊括了从宏观制度到微观环境所有可能对未成年人产生不良影响的家庭、学校和社会因素的治理对策。例如,我国比较有代表性的犯罪学教材在谈到少年犯罪的预防时,认为预防少年犯罪必须将重点放在加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改良社区环境和净化文化传媒上来。具体来说,在家庭方面,要创造一个健康和谐的家庭环境,标志是家庭结构完整、家庭关系和谐、父母长辈以身作则、家庭教育得当、有必要的经济基础。在学校方面,学校教育必须不断地改革和完善。要改变传统的应试教育模式,注重素质教育;要改变片面强调知识教育的做法,加强基本的伦理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审美教育、劳动教育以及性的教育;学校管理要宽松适度,既有适当的纪律约束,又不致压抑少年的天性;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让学品人品俱佳的人担任教师,作学生的榜样;学校要与学生家长相互配合,保证每一个少年儿童都有机会接受义务教育;学校要多组织学生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减少少年学生介入无组织消遣的兴趣和机会。在社区方面,必须在政府的组织和指导下,改良社会风气,改善社区规划,清除或加强管理特殊产业或行业,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必须发挥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组织的作用,搞好社区建设,为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创造良好的社区环境。在文化传媒方面,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文化传媒及文化市场的管理和净化,歌舞厅、网吧等娱乐场所对于少年儿童应当限制进入,应当禁止在中小学校周围开设歌舞厅、网吧等场所,应当制定电影电视分级制度。①王牧.新犯罪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404-405.
通览上文,尽管其中也不乏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真知灼见,但这些看似滴水不漏的措施到底有多少是针对真正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环境因素有的放矢?又有多少在现实的社会条件下具备开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此我们表示怀疑。在笔者看来,目前理论上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措施的通盘罗列并无太大实践意义。因为,预防犯罪作为一项最终要落实到实践的活动不可能在同一时间针对所有社会问题进行同等强度的整治,这是在资源有限的社会环境中开展工作考虑可行性、操作性和经济性的必然结果。甚至在笔者看来,正如“人人负责”等于“无人负责”一样,“事事预防”到头来恐怕是“一事不防”。②举例来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条规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但是“各级人民政府”是个内涵丰富的概念,政府由各工作部门机构组成,由于没有明确指定由政府某个工作部门组织实施,导致法律实施主体不明,尽管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结果是没有部门去组织领导,各自为政。张应立.当前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青少年犯罪研究,2001,(6):45.因为,强调在犯罪预防工作中不顾轻重的面面俱到和不分缓急的齐头并进,很可能使具体的执行者在面对千头万绪的问题时感到无处下手最终不了了之,这种“眉毛胡子一把抓”的所谓预防对策对实践工作发挥不了什么积极的指导作用。客观情况是,实践中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针对所有存在问题的家庭、学校和社会环境进行“地毯式”的全面干预。因此,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必须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突出问题的主要矛盾或矛盾的主要方面,这样实际工作中才能在明确重点的基础上集中有限资源解决最关键和最紧要的问题。
首先,在预防环节上要突出重点。就未成年人接触的社会环境而言,方方面面还存在很多令人不满意的地方,其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在短期内尚难以完全根除。从未成年人的社会化进程来看,也不可能一帆风顺,其间必然会经历各种挫折和障碍。尽管很多人满怀热情希望对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与生活轨迹进行全面和全程的干预,但这只能是停留在理想层面的一种追求和期盼,不得不承认对实践中的一些环节目前我们还无能为力,有些问题还防不胜防。不仅在特定时代背景下衍生出的宏观社会问题无法阻挡,即便是相对容易介入的微观环境我们也常常束手无策。研究已经证实,家庭结构残缺对未成年人实施团伙犯罪具有影响,但从犯罪预防的角度来看,不要说父母一方过世或父母双亡这种客观事实不可控制,就是夫妻离婚这种基于主观情感产生的现象往往也难以干预。因为,开展犯罪预防不仅存在一个可行性的问题,还要受到社会伦理观念的制约。试问,难道为了防止孩子犯罪就能剥夺夫妻的婚姻自由权利吗?这不符合当前人们对婚姻家庭问题的价值判断。正如有学者所言,企望以指责离婚、遏止离婚来保全家庭、拯救孩子是不切实际的。而且对于夫妻双方来说,离婚同结婚一样是他们的权利,不应当为了孩子的权益而不顾及父母的权益。①关颖.对未成年人犯罪研究中有关家庭教育问题的几点认识[J].青少年犯罪研究,2008,(1):94.由此看来,不顾具体情况的所谓全盘预防思路在实践中根本行不通,制定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对策还是应当着眼于在现实社会环境下有条件和有能力进行干预的环节。
其次,在预防对象上要突出重点。正因为在很多环节上我们目前还有心无力,所以未成年人团伙犯罪预防的对象也只能集中于某些特定群体。尽管从理论上说犯罪预防应当是针对全体公众,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也应当以所有未成年人为对象,但实践中切实可行的办法是在未成年人中甄别出某些特定群体作为预防的重点。一方面,我国的未成年人群体基数非常庞大,涵盖全部未成年人的预防措施将耗费巨大的社会资源,实现起来异常困难;另一方面,从实际情况来看,绝大部分未成年人都能平安无事地度过青春期,即便出现一些问题也大都有惊无险,所以没有必要针对所有未成年人进行犯罪预防。实际上,凡是实施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基本上都是在社会化过程中出现各种不适应并在个体与环境互动中表露出某些征象的少年儿童。根据我们的调查,从家庭层面来看,他们是家庭结构出现残缺、父母教养方式粗暴、经常夜不归宿的少年儿童;从学校层面来看,他们是频繁旷课逃学或过早终止学业离开学校并且处于闲散状态无所事事的少年。这些未成年人与传统社会设置的联系比较薄弱,社会对他们的控制存在疏离乃至真空,是犯罪的高危群体。从预防犯罪的紧迫性来看,这类未成年人群体显然应当作为实践工作关注的重点。
最后,在预防主体上要突出重点。既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要集中于某些特定环节和群体,那么在预防的执行主体上也应当突出重点。理由在于,不同社会主体所处的环节与面对的群体是不同的。例如,家庭预防针对的是子女,学校预防针对的是学生。对于父母离异或去世的未成年人来说,家庭作为预防主体所能发挥的功能已经受到破坏,再寄希望于家庭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职能已经不太现实。至于已经终止学业的未成年人,我们既不能强制性地将已经接受完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留在学校,也无法在短期内根本杜绝义务教育阶段的辍学问题。对于这些孩子来说,学校的犯罪预防功能已经不复存在。由此看来,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我们在一些基础性环节难以介入,所以产生了家庭联系或学校控制出现问题的未成年人群体,对他们来说传统社会设置的预防功能已经难以为继,这时再一味强调家庭和学校的预防已经意义不大。在这种关键时刻,国家专门机构和社会相关组织必须担负起应尽的责任,对出现问题的未成年人及其生活环境进行积极干预和及时介入。只有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才能使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仍然可以有所作为。
三、完善预防的路径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基本工作思路是以社会预防为主的体系。所谓社会预防,是指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消除和削弱引起犯罪的因素,从而防止、控制和减少犯罪的社会活动。①王牧.犯罪学[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391.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预防,则是指家庭、学校、社会为防止未成年人陷入违法犯罪而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保护性干预行动。要通过这种保护性干预来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为未成年人成长创造和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以培养未成年人的良好品行和促进未成年人在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发展。②王牧.新犯罪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403.在1979年中央宣传部、教育部、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八部委出台的《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通知》、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几个有关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重要文件中,突出的指导思想是通过家庭、学校、社会方方面面的努力,提高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创建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以此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1991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强调“根本的问题在于加强教育,特别是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是维护社会治安的战略性措施”。1999年颁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条明确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
由此可见,当前不论是学术研究、党和国家有关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指导性文件,还是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律,都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重心放在“未成年人”本身上,力图通过不断改善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环境使未成年人的社会化正常进行,避免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出现各种身心障碍,尽量消除犯罪人格产生的条件。这是一种典型的以社会预防为中心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思路。
(一)以社会预防为主的单轨路径存在不足
应当说,社会预防路径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来说具有根本性意义,因而在实际工作中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和长期坚持。但是,社会预防的开展也存在着一些难以克服的困难和障碍。
一方面,很多社会预防对策过于理想化,因而难以落到实处。我们应该看到,正因为社会预防注重“治本”,所以其预防措施不可避免地带有理想化色彩,在特定时段面对复杂的社会结构和社会条件往往难以实现。以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预防为例,维系家庭结构的完整、充分发挥家庭对子女的教养功能,是未成年人实现正常社会化的重要保证,家庭结构残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得到很多中外学者的实证研究支持。既然如此,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角度出发,就要求已为人父母的成年人维持婚姻的延续,避免离婚造成家庭结构不完整,以免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造成负面影响。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要改变当前社会中离婚率逐年攀升的趋势却似乎不太可能。相反,越来越多的孩子将至少在一段时间内不得不面对单亲家庭的成长环境。再以未成年人犯罪的学校预防为例,不少学者都将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之一归结为学校教学中的应试教育,认为过分强调学习成绩和升学率会导致学生厌学、旷课、逃学、直至辍学,从而中断这些学生的正常社会化,使他们容易陷入“失范”状态进而实施犯罪,因而提出革新教育模式、推广素质教育的预防对策。应当说,这实乃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远见卓识,但在当前高等教育资源相对稀缺、特别是优秀高等教育资源还很匮乏,千军万马仍在挤高考这座“独木桥”的情况下,奢谈学生的德、智、体全面发展,无论是对于教育管理者、教师还是家长、学生来说,都多少有点“掩耳盗铃”之感。由此可见,从传统的犯罪原因出发针对未成年人提出的很多社会预防措施,虽然不乏深邃的洞察,但由于受到社会发展和具体条件的限制,只能停留在理想层面而无法在短时间内落到实处,对于当前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而言,颇有些“正确的废话”之意味。
另一方面,社会预防注重“治本”的特征也决定了,其预防效果的发挥具有长期性和间接性的特点,而且易受社会条件的影响而具有不确定性。社会预防寄希望于通过完善“人”来消除或减少犯罪,但“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教育改造人的思想谈何容易,不仅需要长期、扎实的工作,而且还要寄希望于方方面面的配合。例如,不良资讯对未成年人的毒害众所周知,很多犯罪学实证研究都强调不良资讯与未成年人犯罪之间的相关性。基于这一认识,有关部门不断开展文化市场整顿,收缴销毁了大量非法出版物,查封取缔了很多不良网站。但是,现代社会中未成年人的生活周围仍然充斥着各种不良信息,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想要杜绝社会环境中的不良文化绝非一朝一夕就能办到。况且,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不良资讯的载体层出不穷,传播渠道日益多样,这客观上也为查禁不良资讯增加了难度。因此,要实现屏蔽不良资讯、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目标至少在近期内还有些遥不可及,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功效自然难以迅速发挥出来。由此可见,社会预防效果的发挥依赖于整个社会的进步,社会预防的推进说到底就是一个漫长的社会发展进程。这就决定了,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预防只能从长计议,在短时间内不容易取得明显的效果。多年来我们一直强调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社会预防,也制定了专门法律,采取了不少具体措施,但预防效果却很有限。当前日趋严峻的未成年人犯罪形势就是对这一预防手段效果的最好说明。
有学者指出,在犯罪形成事实之前,直接控制犯罪者的动机往往是不现实的。既然对囚犯都难以采取“治愈”的方法,又何谈减少社会上自由人的犯罪动机呢?①杜强.美国的现代犯罪预防策略[J].社会,1991,(11):31.由此看来,社会预防的开展和效果的发挥受到一系列困难和障碍的制约。在这种情况下,“与其坐等‘治本’的药,不如寻求可得‘治标’的药更为现实”②肖剑鸣,皮艺军.犯罪学引论[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2.78.。所以,我们必须在继续加强社会预防的同时努力寻求其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有效路径,以弥补社会预防的不足和缺陷。
(二)构建社会预防与情境预防并重的工作路径
20世纪70年代兴起于西方国家的情境预防理论和实践为我们提供了不同于社会预防的另一种思路和选择。根据英国学者德里克·科尼什和罗纳德·克拉克最近的定义,情境犯罪预防(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是指通过确认(identification)、管理(management)、设计(design)、调整(manipulation)的方式持久有机地改变环境,影响行为人的理性选择,减少犯罪机会情境因素(situational opportunity)和犯罪促成情境因素(situational precipitators),从而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③Derek B. Cornish and Ronald V. Clarke (2003): Opportunities, Precipitators and Criminal Decisions: A Reply to Wortley’s Critique of 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 Crime Prevention Studies, 16, 79-80.犯罪的“情境”因素,包括犯罪的时空、机会和条件等要素,它对犯罪人的理性抉择和犯罪决策有着重要的影响。当犯罪的利益条件超过其成本时,犯罪即可能发生。所以,针对某些特定的犯罪,以一种较为系统和常设的方法对犯罪可能利用的环境加以规划和管理,以增加犯罪的难度和风险,减少可能的犯罪回报,能够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④Ronald V. Clarke (1980): 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British Journal of Criminology, 120, 136-137.
情境预防是一种以犯罪行为和被害人为中心的犯罪预防方法,它基于对犯罪行为和被害人的分析,试图通过减少来自于环境的有利于犯罪的因素,使行为人认识到犯罪行为难度增加,被捕可能性增大,犯罪收益减少,以此来预防犯罪的发生。情境预防理论将犯罪原因研究的视角从犯罪人转移到犯罪行为发生的情境;将犯罪预防的重点由正式或者非正式的社会控制转移到犯罪行为的控制,使犯罪预防措施具有突出的可操作性和现实性,并且极大地降低了犯罪预防的成本。⑤李伟.犯罪学的基本范畴[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13.通过有针对性地采取减少诱发犯罪动机的情境因素和限制犯罪机会向犯罪行为转化的条件的措施,就能立竿见影地避免或减少许多具有多发性特征的犯罪的发生(如盗窃、诈骗、抢劫、强奸以及利用微观规则漏洞实施的职务性犯罪等)。可以说,情境预防正是基于对犯罪发生规律的揭示,力图掌握直接诱发犯罪动机和由犯罪动机转化为实际侵害行为的外部环境的控制权,切实减少犯罪发生的概率,或者减轻犯罪的危害程度。⑥张远煌.犯罪学原理(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445-446.
罗纳德·克拉克在1980年指出,公开发表的有关评估情境预防计划的研究有九十多个,这些研究都证明了情境预防在减少犯罪机会和预防犯罪方面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功。⑦Ronald V. Clarke (1980): 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British Journal of Criminology, 120, 11.20世纪末,近100个已发表的研究表明情境预防措施在减少特殊形式犯罪中的成功运用。荷兰司法部一项评议报道表明,在55次研究中有33次研究发现了这一方法有一些缺陷,但缺陷都不是太大,所以情境预防仍然能获得一些效果,而另外22个研究没有发现有任何缺陷。①[英]罗纳德·克拉克.情境犯罪的预防与青少年[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0,(6):22.在纽约,根据学者对20世纪90年代后期犯罪率下降的研究报告,警方强力推动的以情境犯罪预防措施为主的犯罪预防所起的作用最大。据统计,1990年至1999年,盗窃下降超过66%,谋杀下降73%,攻击案件下降40%,抢劫及盗车分别下降67%和73%。②周东平.犯罪学新论(二版)[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273.
由此可见,与社会预防相比,情境预防虽然只是“治标”之策,但却是一种直接、有效的犯罪预防方法,对于预防犯罪有着立竿见影的效果。正是基于上述理由,为了弥补社会预防的不足之处,达到标本兼治的预防效果,我们有必要引入情境预防的内容,开创社会预防与情境预防并重的犯罪预防工作路径。这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而言意义尤为重大。有学者指出,比起一般成人,犯罪少年与他们的犯罪行为更常走到黑暗与黎明交接之处,善与恶的选择往往只是一念之间。既然判断最深的黑暗与黎明的曙光对少年是一种难以承受的轻,也许在致力于培养优良品质,杜绝犯罪动机产生之外,再利用犯罪与空间、环境的知识,建立一道生活空间的“犯罪防火墙”,抑制犯罪诱发因子的发生,让人性不必经过诱惑的试炼,更能彰显人存在的真实面。③周愫娴.少年犯罪[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4.291.
有学者指出,数据显示,在某一区域社会犯罪的总的数量比例中,智能型犯罪日益增多,而直接利用活动空间和居住空间的财产犯罪相应减少;在某一区域犯罪所直接造成的社会损失比例中,作为传统犯罪类型的财产犯罪,其比例相对于智能型犯罪而言也日益减少。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直接针对环境改善以预防犯罪的模式对于犯罪的预防功能越来越面临严峻的挑战。④刘广三,李艳霞.犯罪预防的新思路:利用环境设计预防犯罪——奥斯卡·纽曼的“防卫空间理论”述评[A].赵秉志.刑法论丛(2008年第2期)[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454.在笔者看来,这种认识或许符合成年人犯罪或者整体犯罪情势的变动规律,但仅就未成年人犯罪而言,由于犯罪类型集中于抢劫、伤害、盗窃、强奸等少数几种传统的财产和人身犯罪,不依赖特定时空环境的智能型犯罪(如网络犯罪)尽管也偶有发生,但在犯罪统计上所占比例极小。所以,对于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来说,以改善环境为思路的犯罪预防模式不存在“过时”的问题,恰恰相反,当前应当大力提倡未成年人犯罪中的情境预防思路和方法。
2015-02-05
姚兵,北京市社科院首都综治研究所副所长、副研究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博士后流动站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所博士后工作站研究人员,主要研究犯罪学。
2013年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北京市青少年犯罪团伙实证研究”(项目批准号:13FXC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