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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韩国高水平私立大学法人理事会的研究

2015-02-12张雷生

阅江学刊 2015年3期
关键词:私立学校理事理事长

张雷生

(吉林大学,长春 130012)

中、韩两国同处东亚儒家文化圈,无论是民间还是政府都高度重视教育发展与改革,注重教育投入。近年来,韩国高校在全世界范围内处于快速上升势头,一些知名高校的发展模式被周边国家广泛借鉴。韩国私立大学在借鉴世界高等教育发达国家办学经验的基础上,结合韩国高等教育办学实际需要,形成了富有自身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模式,成为亚洲地区现代大学发展的典型。鉴于当前我国高等教育面临着综合改革攻坚期的实际,学习和借鉴韩国高等教育发展经验及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具体做法,可以为推进我国高等教育健康协调发展提供积极的参考和借鉴。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做出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教育部和高等院校开始大力推进完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理事会在大学管理中的作用。教育部颁布了《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要求尚未设立理事会的高等学校在2015年底前完成理事会的组建。因此,可以预见,大学理事会必将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大学工作重点被全面推进。

一、韩国私立大学理事会的变迁过程

韩国私立大学理事会的变迁历程先后经历了“洋务开化带来的孕育启蒙期,法律认可、转换和认可的发展期,法律明确到逐步完备成熟期”三个阶段,见证了现代大学制度在韩国高等教育领域的发展历程,并已内化成为主导和推动现代高等教育健康和持续发展以及提升世界范围内的高等教育竞争力的制度保障体系,对韩国高等教育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和改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启蒙开化期的学校法人理事会

以甲午战争为契机,再加上设立的官制学校教育为国民指引了正确的方向,打破了闭关锁国政策,从而迎来了西洋文化,依靠西方列国的传教士并加上那些早期开化的民间人士设立了私立学校,这些学校都沿袭按照西方的做法,成立了学校法人理事会,在学校教育教学内容里面注入新文化思潮向学生教授新的知识和学问,同时,私立学校及学校法人理事会还在混乱的政治局面下,通过教育帮助当时民众开展了一系列不屈不挠的救国存亡运动。①[韩]郑文成,李大鲁:《关于私立大学学校法人理事会的组织和机能的研究》,[韩]比较法学,2006年第6期,第333-349页。

(二)日本帝国主义占领时的学校法人理事会

日本帝国主义控制下的朝鲜总督府为了统治韩国人的思想教育,强化推行顺从日本帝国主义的殖民教育,于1911年废止原来的朝鲜教育令和私立学校规则,②[韩]孙仁秀:《韩国开化教育研究》,首尔:日知社,1981年,第127-128页。内容主要涉及到“私立学校的设置认可程序流程和效力的丧失,学校规则上必须予以规定的事项,学校的组织和任务,检查认定教科书,设立者和教育缺格事由,认可的取消和废除条件,报告义务和监督规定”等内容。1915年,对私立学校规则进行了改正修订并颁布了专门学校规则,规定私立专门学校只能限定由财团法人认可申请,按照此规定引入了学校法人组织,至此,学校法人理事会首次获得了法律上的承认。在这期间,最初的专门学校是现在延世大学的前身延禧专门学校,该校于1917年从朝鲜总督府获得了正式认可而设立。延禧专门学校的财团法人理事会由10名美国人传教士以及韩国人和日本人各2名共计14位理事构成,理事会成员大多数由美国传教士组成并且这些人还大都兼任教授职务,而理事长则兼任学校校长。③延世大学:《延世大学百年史》,首尔:延世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147页。

(三)解放以后美军政时期学校法人理事会

美军政时期,对于日帝殖民地教育体系进行了清理和废除,该期间致力于推进教育的民主化,努力赋予公民均等的教育机会。日帝殖民时期严格控制下的求学热得到了火山爆发式的膨胀,以至于快速增加到无法容纳的程度,于是开始鼓励民间办教育,众多民间力量顺应当时这种需要和潮流,积极投身于学校设立运动。这期间私立学校的设立许可权和监督权均掌控在道知事手中,学校设施大多残缺不全,尽管法人的财源不甚明确和稳健,但为了解决激增的教育需要实际,采取了降低学校设立条件的政策。④大韩私立初高中校长会编:《韩国的私立学校》,首尔:民众书馆,1974年,第129页。由于当时的私立学校顺应了国家的发展和国民的呼声,其公共性获得了认证进而具备了牢固发展基础平台,实现了自主运营。

(四)《私立学校法》制定公布以前的学校法人理事会

1948年制定的韩国宪法第16条规定中阐明了教育的机会均等,对于教育机关的国家监督权,教育制度的法定主义等原则。以宪法的基本精神为基础,制订了教育法和教育法施行令,国民教育制度的基本骨骼得到了确立。这些法令中规定,有权设立私立学校的个人或单位原则上是财团法人。由于朝鲜战争和“4·19民主化运动”,导致社会和政治的反复动荡混乱无序,甚至个别私立学校成为了一些人致富的手段,再加上财政严重不足,因而向学生家长征收高昂的教育费用,学生家长和学校之间的矛盾纠纷频繁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纷纷议论和关注。鉴于此,1961年9月1日,军事政府制定并颁布了《教育相关临时特例法》,该法规定,设立经营私立学校的法人称为“学校法人”。从此,在韩国法律层面上第一次出现了学校法人的称呼。

(五)当前现行阶段的学校法人理事会

《私立学校法》于1963年6月26日制订实施,该法作为私立学校设立的根据,将学校设立和经营以及各种教育关系等法规进行了统合。自《私立学校法》颁布实施以来,先后多次进行了修改和增删,其中,作为私立大学实现自主化办学精髓的大学法人理事会制度尽管不断进行修改,却从来未被忽略过。不仅如此,其地位和作用甚至得到了不断强化,并结合国际高等教育发展趋势和韩国高等教育和国民经济发展特点等实际不断地进行完善和更新。韩国现行的学校法人理事会体系和制度已经非常成熟和完备,在私立高等院校、初中等教育阶段及国公立大学都相继成立了学校法人理事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2010年12月,韩国的最高学府国立首尔大学法人化法案在韩国国会最高会议通过,并于2011年3月正式推行实施国立大学法人化,原来隶属教育科学技术部的国立首尔大学从此成为了独立大学法人。国家政府继续给予该校预算支援,预算并不会像政府隶属机关一样按照各个项目进行支援,而是以给全额的方式支援,这样,首尔大学就能够自主地分配这些预算。虽然目前禁止实行产业多元化,但在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前提下,学校能进行各种盈利活动甚至能够发行学校债券。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等规定受限制的教授聘用及待遇也变得自由。这一举措引起了包括中国等周边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广泛关注。

二、韩国私立大学法人理事会的法律依据及机能

大学法人理事会作为现代大学制度和大学内部治理体系和权力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设立以及基于法律约束的制度框架下正常运营,对于保障高校及其附属机构做到“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至关重要;同时,法律规定的大学法人理事会的机能及权限对于当前国内高校的理事会建设,以及确保在“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背景下顺利推进大学理事会制度具有积极的借鉴和参考意义。

(一)学校法人理事会的概念

法人指的是自然人以外,在法律上被人格化并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①[韩]李基宇,郑文成:《民法总则》,首尔:迎松出版社,2003年,第164页。社团法人是以社员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也称人的组合,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与学会都是典型的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目的而设立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使用的各种财产,也称财产组合。②百度百科:《法人》,2014年9月3日,http://baike.baidu.com/subview/10873/9354108.htm,2014年11月13日。法人理事会作为学校法人的非常设必须机关,对于学校法人的业务进行审议、议决。民法第58条第2项规定,法人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学校章程上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必须获得全体理事过半数以上赞同和同意才可以进行表决和决策。在韩国,学校法人制度在《私立学校法》颁布实施之前并不存在,当时的私立学校一直是按照民法规定的财团法人而设立及运营。

(二)学校法人理事会在法律上存在的依据

韩国大学的设立和运营是按照设立主体而执行实施的,根据设立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国立学校、公立学校、私立学校。国家设立及经营的大学为国立大学,由地方自治团体设立及经营的大学为公立大学,而学校法人设立及经营的大学为私立大学。私立学校区别于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设立的国公立学校,是由学校法人或公共团体外的法人或其它私人按照《私立学校法》及其它相关教育法律所设置的学校。《私立学校法》指出,“在尊重和考虑私立学校特性的基础上,确保私立学校的自主性和公共性”,即依照私立学校的特殊性,确保其自主性和公共性两大原理推进私立学校的健康发展。

私立大学的设立主体是学校法人,要设立学校法人则需要捐赠出一定规模数额的的私有财产。《私立学校法》第10条第1项规定,学校法人设立者须捐出一定的私有财产,编写载有“按照总统令所规定的内容,必须获得教育人力资源部部长的许可,技术大学设置与经营的学校法人依照设立当时总统令所规定的内容,可以先由产业界预先垫付一定规模数额的财产”等条款内容的大学章程。作为一个自身具有法人资格独立行使权利和义务的观念上的实体而存在,并非以一个自然人而存在,学校法人的行为不同于社会自然人和一般企业法人的现实行为,带有一定程度的公益性。学校法人理事会作为一个非常设的必须机关,是学校法人为了实现自身目的而构建的合议体和最高决策组织机构,其决策或行政行为需要借助于自然人主体的理事们构成的理事会来行使与发挥。学校法人理事会的决议则是贯彻落实学校法人的主张和决议的执行行为,当学校法人在没有组建由理事构成的理事会时,学校法人不仅不能决定而且也无法执行设立大学的政策。

(三)学校法人理事会的机能

学校法人在类型上归属于财团法人,是由一系列的辅助设施组成的社会组织,可以确保学校办学所需的财政基础及私立学校的独特性和公共性。学校法人理事会的本来机能是对于学校法人的业务进行审议以及进行商议决策。

韩国学校法人理事会大致具有三个层面的机能和责任:首先,《私立学校法》第16条第1项和学校法人章程第31条第2项所规定的“审议和议决机能”,管理和保留大学设立精神。私立学校是为了达成特殊的教育目的而设立的,通过实施和大学设立目的一致的教育来充实学校的办学精神,进而发扬光大其办学精神的内涵与本质;按照《私立学校法》的规定,学校法人理事会的业务相关决策内容必须经由理事会的审议,并获得在册理事过半数的赞成方为有效。其次,《私立学校法》第19条第3项规定的“业务委任机能”,即对于大学财政支援的管理机能。学校法人为了对于学校的设立精神进行有效管理,进而提升学校的教育办学水平,必须在学校的教育财政贡献率上予以充分保障。第三,《私立学校法》第19条第4项规定的“法人业务监督机能”,即对教育质量的管理监控机能。为了实现学校法人的设立目的和保证优异的教育质量,通过校长选聘、财政支援,学校财政保障等环节,保障学校法人卓越的办学质量,在大学的师生员工以及学生家长、校友、用人单位和学校所在区域的社会团体等一系列利益相关集团的协力下,担负起管理和监控大学教育质量的重任。

学校法人浦项理工大学的理事会主要负责“法人的预算,决算,贷款和财产的取得,处置和管理相关事项;章程的变更相关事项;法人的变更或解散相关事项;任员的任免相关事项;校长和教员的任免相关事项(教员的任免权委托给了校长);法人对于设置的大学的经营相关重要的事项;营利性事业相关事项;按照法律或章程所归属的其他权限”等相关事项。学校法人延世大学的理事会主要负责“法人的预算,决算,贷款和财产的取得,处置和管理相关事项;章程的变更修改相关事项;法人的合并或解散相关事项;任员的任免相关事项;校长和教员的任免相关事项(教员的任免权委托给了校长);大学的经营相关重要的事项;大学的合并或者根据寄赠对于指定财产的管理运营委员会的设置相关事项;收益营利性事业相关事项;其他按照法律或章程所归属的权限”等相关事项。

三、韩国私立大学理事会组织运营模式

(一)理事会成员规模构成

由于各学校法人的设立主旨和目的、历史传统、大学规模、机能上的特性等条件都不尽相同,一般而言,在大学的规模较大,业务比较复杂多样的情况下,为了方便搜集学校成员的意见,充分反映成员的心声增强代表性,理事的人员规模会相应增加。理事会作为由理事所组成的合议体,属于非常设必需机关和最高决策机关,一般由7名以上的理事和2名义上的监事组成。一般而言,理事的规模大的话,优点在于可以广范围地调查了解社会需要和要求,慎重严谨地进行综合讨论审议做出学校法人的决策,但是,存在诸如由于人员众多难以很快召集齐全,理事间相互沟通比较困难经常会导致审议迟延等缺点。相反,理事的规模较小的话,具有快速行动并且理事相互间可以有效沟通的优点,不过也存在少数理事独断式决策的缺点。很难给出一个完美的理事会组成模型,究竟大学理事会规模多少合适,需要综合考虑学校的自主性、公共性和理事会高效稳健地运营等层面进而做出决定。

(二)理事会成员任期规定

理事会成员的任期在学校章程里予以规定,一般情况下任期不得超过5年,关于连任的相关规定在《私立学校法》第20条第3项给予了明确规定。理事会的规模和成员任期方面,学校法人浦项理工大学理事会包括有理事12名(包含理事长)、监事2名,并且规定理事的任期为4年,监事任期为2年;学校法人延世大学理事会则包括理事12名(包含理事长1名和3名开放理事)和监事3名组成,理事包括“基督教界2名、延世大学校友会2名、校长(例荐理事)1名、社会名流4名、开放理事3名”组成,理事和监事的任期与浦项理工大学相同,但是,区别于浦项理工大学,延世大学的监事允许连任一次。

(三)理事会成员遴选资格和程序规定

《私立学校法》对于理事选任的资格限制、缺格的事由、禁止兼职等都予以了明确规定,然而,学界由于学者之间对理事的法律层面上的性质认识不同,对于理事选任的行为与方式的解读也各有差异。韩国现行的大学理事会理事成员的选任和遴选,是在所谓与单独委任即将当选理事的人为法人的委任和即将当选理事的人的同意条件下的一种法人单独行为。大部分的学校法人理事由理事会选任,宗教团体设立的部分学校法人则须接受相关团体的认准或者推荐,再经由理事会选任的程序流程,并接受教育人力资源部的承认后方可就任。

1.一般理事和监事的遴选资格和程序

学校法人浦项理工大学的理事必须由那些理解大学设立目的,能够实现学校的办学理念的人员中具备学识才学和德望的人来担任。学校法人浦项理工大学设立时基本财产捐赠公司的浦项钢铁股份公司代表理事(1人)和大学校长是当然职理事。其余的理事和监事在理事会上产生,并获得管辖厅的承认后方可就任,然后,任员的姓名、年龄、任期、现在职务和主要经历等相关事项须在大学的主页上对外公开,任期结束前任员的解任须经理事会的决议方可进行,但是,理事和监事自身主动卸任的情况则需向理事会报告。理事和监事出现缺员时,须在2个月以内将缺员人员补充完毕。法人的开放理事(推荐委员会推荐的人士中在理事会上得以选任的人员)的人数为3名,开放理事的选任由理事长在开放理事的选任事由发生之日起15天以内(在职理事的情况则在其任期结束前3个月前)向推荐委员会发出人员推荐邀请。接到理事长发出人员推荐邀请后,推荐委员会在30天以内推荐两倍于当选人员的人选,该期间内若出现无推荐的情况,则由法人向管辖厅发出人员推荐邀请。

浦项理工大学理事会的理事出席理事会,对法人的业务相关事项进行审决议定,处理理事会或理事长委任的事项。理事不得兼任监事或本法人设置、经营的大学的教员及其他职员,但校长作为例外可以兼任教员及其职员。理事的半数以上必须为韩国国民,但是非大韩民国国民的人员如果捐赠财产达到法人基本财产额度的1/2以上的情况,并且韩国国民达不到理事定数的2/3程度时,也可以由非韩国国民人员担任。根据理事会的规定,各理事相互间具有按照民法第777条所规定的亲属关系者,不得超过理事总数的1/4;理事总数的1/3以上须具有3年以上的教育经验。

延世大学的理事和监事由理事会选任,获得管辖厅的承认后就任,必须从国内居住者中产生并且必须是信仰基督教圣经并能够讲授基督教教义的人员。同时,理事定员的过半数应该是韩国国民。理事会的构成中,按照《民法》第777条规定,各理事相互间具有亲属关系的理事人员不得超过理事总数的1/4;理事总体的1/3人员需要有3年以上的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等教育经验。理事的姓名、年龄、任期,现职和主要经历等相关信息须在大学主页上对外公开。开放理事的选任方面,法人理事长自开放理事的选任事由发生之日起15天以内,(在职理事的情况则是在其任期结束前3个月)向开放理事推荐委员会邀请接受开放理事选任对象的推荐。开放理事推荐委员会在接到法人的推荐邀请时,必须在30天以内推荐出对象人员两倍以上人员,另外,推荐委员会关于开放理事推荐程序流程和方法等相关细部事项由推荐委员会自行决定。

监事是为了对学校法人的事务进行监督而设置的常设必须机关,可以出席理事会并有发言权。《私立学校法》规定,学校法人里应至少设置2名监事,监事任期按照学校章程规定不得超过两年,对连任限制没有规定。浦项理工大学理事会的监事主要对法人的财产状况和会计进行监察,对理事会的运营及其业务相关事项进行监察以及当上述监察结果存在不正当或不完备的地方时向理事会和管辖厅报告,必要时有权要求召集召开理事会,针对法人的财产状况和会计或理事会的运营及其业务相关事项,向理事长或理事陈述意见。监事不得兼任理事长、理事或学校法人的职员(包括本法人设置、经营大学的教员及其职员)。监事必须满足监事相互间或理事和民法第777条规定的不具有亲属关系的任员来担任;监事中的一人必须从开放理事推荐委员会(简称“推荐委员会”)推荐的人选中产生,其中,监事推荐等相关规定遵从开放理事的推荐等程序流程;监事还必须有一人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

延世大学的监事主要负责对于学校法人的财产状况和会计,理事会的运营及其业务相关事项进行监察。对上述监察结果发现有不正当或不合乎程序的问题时,监事应将这些问题向理事会和管辖厅进行报告,并且为了报告上述事项可以要求召开理事会。理事不得兼任监事或法人设置、经营的学校教员或其它职员,但校长可以作为例外。监事不得兼任理事长、理事或法人的职员(包含法人设置、经营的学校的教员或其它职员)。从学校法人延世大学领取工资报酬的人员不得担任理事或监事,各监事相互间或和理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监事,监事中必须有一人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

2.理事长的遴选资格和程序

理事长作为学校法人理事会的核心人物,对外代表法人统管法人的各项业务,对内统管学校法人及其内部事务。理事长的代表权的范围涵盖了为了实现学校法人的权利能力而涉及到的裁判上和裁判外的行为,也即法律行为或准法律行为所规定的事实行为。按照《私立学校法》和学校章程规定,理事长必须由理事们互选产生,其任期按照理事可以连任的任期为上限,一旦出现缺位或者由于不得已的事由而无法正常履行理事长职责时,按照学校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互选推出理事长职务代理行使人员。理事长作为学校法人业务最高的决策者具有代表学校法人的地位,在各个学校的章程上规定了法人理事长的责任领域范围,这些权限事实上已经包括涵盖了大学运营全部的相关事项。

为了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私立学校法》上并没有关于学校法人理事会理事长机能和责任领域范围进行清晰规定。一般情况下,民法上的法人(社团法人或者财团法人)理事会是代表法人的代表机关同时还是执行法人业务的执行机关,理事由多人组成的情况还赋予了作为决策机关的所有机能。然而,按照《私立学校法》的规定,学校法人里面只有理事长可以行使代表权,一般理事并不具备单独决策的权力机能,一般理事中,仅限定学校法人的最高决策机关的理事会成员的任员被赋予决策机关的机能。从这个层面上而言,理事长的领导艺术和行政能力成为确保大学运营效率性的核心要因。

浦项理工大学理事会的理事长由理事互选选出,代表法人统理法人业务,其任期不得超过理事的连任任期。理事长由于事故或者其它事由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时,则指定理事为代理人行使理事长的职务权限;理事长缺位时,由理事会上指命的理事暂时代理行使理事长的职务权限,但理事长不得兼任该校的大学校长。延世大学理事会的理事长由理事会选出,代表法人,统理法人的业务,其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为理事的连任任期,并且不得兼任本法人设置、经营的学校校长和其它学校法人的理事长。理事长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履行职责时,理事长指命的理事代理行使其职务权限,当理事长缺位时,由理事会指命理事代理行使理事长的职务,理事长职务代理人应即刻启动理事长选出程序。

学校法人制度中至为重要的是学校法人进行决策的理事人员的选任,为了尊重私立学校设立者的教育理念、维护和发扬私立学校的自主办学精神,需要不断完善现行《私立学校法》中关于任员选任的限制、缺格事由、禁止兼职等理事的资格基准,为了保障私立学校办学的自主性和自律性,还需要将目前学校法人任员须先征得管辖厅的承认方可以就任的事先承认制度向报告制转换。学校法人对于基本财产进行处分时,需要获得理事会的审议和管辖厅的许可,但是由于许可制度属于管辖厅的自由裁量范围内,许可与否由管辖厅任意判断而决定。因此,很多情况下,学校法人的基本财产从低收益向高收益转换时获得许可非常困难。随着大学的规模不断扩大,相比起理事会运营下的多个领域的业务而言,为了保障这些业务能够专业化、效率化的执行,一般在理事会下面都会附设一些包括预算、决算咨询委员会、教员人事委员会、教员惩戒委员会等相关内部组织。

(四)理事会的具体运营及决策过程

1.决定理事会的召集召开

按照学校法人章程或者其它相关法令的规定,理事会由理事长或代理行使理事长职务权限的理事来召集并担任议长,理事会当在册理事出席不到半数时,则不能召开会议。理事会的审议决定事项如果有必要的情况,理事长根据《私立学校法》第17条的规定,决定召开理事会。或者是具备一定条件的理事或监事提出某些特定的要求时也可以召开理事会。在召集理事会成员参加理事会时,须最少于会议7天之前将会议的目的予以明示并通知各参会理事,但是,《私立学校法》第17条第3项规定,当理事全员集合或要求全员参与召开理事会时作为例外。在册理事半数以上提示会议的目的要求召开理事会时或按照第24条第4款的规定,监事要求召开理事会紧急召开理事会时,理事长必须自接到召集要求的20天以内向理事会通报,以确保7天以内可以召集召开理事会。

当有权召集理事会的人员出现缺位或者必须回避,以及7天以上不可能召集会议时,过半数赞成时可以召集理事会,但是,有权召集理事会的人员需要回避召集理事会的情况下,须将该情况通报并获得管辖厅的承认。理事会除了本章程特别规定情况之外,理事定数的半数以上赞成时,决议结果方有效;(理事会决议排除在外的事由)理事长或理事出现任员和校长的选任和解任与自身有关的事项时;由于收受金钱和财产等事项导致任员自身和法人之间存在直接关系时,不得参与理事会决议表决。

2.正式召开理事会

理事会议案审议之前,为了能够向理事会进行报告,学校法人或学校相关部门将上次历史会召开至今期间发生的学校业务和主要现案等相关资料需要进行充分准备,或者在议案审议之前,将准备好的资料进行分发派送,并向主要相关部门的领导进行报告,同时还向监事进行报告。理事长提交议案并对提案的理由或提案内容予以补充性的说明,必要时让相关人员进行专门说明。另外,提交的议案经由理事相互讨论和审议而最终议决,理事会的议事只要是章程上没有特殊规定的,那么均按照超过在册理事的过半数以上赞成时最终决定。有时候,为了促进理事会任员相互之间的和睦融洽,需要在进行充分的讨论基础之上然后再进行最终合议。

3.理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结果通报

对于理事会复议的会议案件,审议的内容在会议记录上详细进行记录,各理事签名盖章之后妥善保管,完成的会议记录在下次会议之前为止,必须要进行充分的分析、评价以提高会议的质量。另外,理事会所决定的议案中,需获得管辖厅承认的事项应迅速进行报告获得承认,学校法人的维持、经营机关的业务执行相关议案立即将结果向各机关通报使得业务能够得以及时执行。理事会须在会议闭会后10天以内,将本次会议的内容记录通过大学主页予以长达3个月期间的公开,但是,按照《私立学校法(施行令)》第8条第2款规定,会议决议不对外公开的事项则本次理事会内容可以不对外公开。

4.教员任免及财产和财政管理相关事项

私立学校教员人事关于理事会的审议、议决机能的法律依据则是参照《私立学校法》及施行令,《教育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法》等法律条文执行,并且,教员任免相关事项还应再细分为校长和教员的任免相关事项。而对于学校法人财政的确保、保存、管理和处分等事项进行审议时,学校法人按照《私立学校法》第5条规定,学校法人必须保障设置、经营的私立学校所需要的设施、设备和当年学校经营所必需的财产。按照《私立学校法》施行令第5条和学校法人章程第6条,财产可以区分为基本财产和普通财产,基本财产可以再细分为教育用基本财产和收益用基本财产。学校法人为了对于基本财产进行管理和保护,在对基本财产进行处分,用途变更、提供担保时,按照《私立学校法》第28条规定,为了获得管辖厅的许可,学校教育直接适用的学校法人的财产按照《私立学校法》施行令第12条第1项详细规定,学校用地、校舍等财产不可以进行买卖或用做担保。韩国的私立大学高度依赖学生缴纳的学杂费,和别的国家相比,国家财政层面上的支援扶持要少的得多。在这样的财政结构状况下,如何确保捐赠款、增加其它产业收益降低对于学费的依存率,探索能够有效确保财政资金来源的方案,进而巩固大学的财政基础是确保大学竞争力的重要议题。由于关于学校法人的财产处分的许可属于管辖厅的自由裁量事项,管辖厅可以自行决定许可与否,因此,这个规定成为了阻碍学校法人对所有的基本财产进行系统有效地管理以创造出高收益的一个“绊脚石”。

5.学校法人的预算、决算审议以及学校法人的收益事业

《私立学校法》第16条第1项规定,学校法人的预算、决算、贷款和资产的取得、处分和管理相关事项均须经由理事会审议议决。按照《私立学校法》第16条第1项第7款规定,学校法人的收益事业由理事会审议议决,另外,同法的第6条和《私立学校法》施行令第3条规定,学校法人可以在对其设置的私立学校教育教学不造成影响的前提下,将所从事的相应收益事业中获得的收益用以充当私立学校的经营所需资金。学校法人从事收益事业时应及时予以公告并将其向管辖厅进行报告,并且《私立学校法》还对收益事业相关的公告内容和方法,程序流程等相关具体详细事项等都予以了明确规定。

6.教育质量监控以及大学经营相关重要事项

理事会按照学校法人章程第1条和所在学校法人的设立目的,对于所在学校法人设置、经营的大学提供什么种类和什么水准的教育负有承认、监督、确认的权利和责任。理事会为了实现这样的目的,和大学内的各种组织一起协力,获取教育过程相关的详细情报信息来决定教育政策。随着大学逐渐变得专门化和大规模化,理事会仅仅决定一些重要的教育政策,而将具体的详细事项则委托给教授会或校务委员会等组织。《私立学校法》第16条第1项第6款规定,私立大学的经营相关重要事项由学校法人理事会进行审议和议决。学校法人干预设立及经营的大学理事会,决定学校经营方针尽管看来是理所当然的事情,理事会对学校经营进行干预的内容和程度会影响到学校的自主办学,需要非常慎重。但按照《私立学校法》相关规定,对于学校经营相关事项一揽子进行列举相比,概括性的提示比较多,有关重要性判断的基准判断比较模糊。

由于私立学校根据自身的建校理念不同而实施多样的教育,再加上私立学校担负着和国立、公立学校相同的教育机能,因此,比起对私立学校进行直接监督和统治甚至干涉而言,政府需要缩减或加以完善各种规定及行政监督权以提高私立学校的自主办学水平,政府更应向支援和培育为主的政策进行改善和转变。综合而言,由于韩国高等教育领域中私立大学占据着很高的比例,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大学法人理事会的机能随着国家或社会的要求不断进行改变,理事会的机能随着政府和私立学校之间的关系变化,从规则、监督和支援、培育的限制,到教育费的制度保障问题和独断式的经营,再到私立学校相关当事人的教授、家长、学生、法人等,成员的权利和责任的相互冲突等不断变化。

四、韩国私立大学理事会给我国高校带来的思考

在批判性地借鉴韩国私立大学法人理事会发展历程及运营模式的基础上,为了推进大学理事会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进而建立富有中国特色并和世界高等教育接轨的现代大学制度,国内高校和教育主管行政部门以及高等教育研究人员需要重点在以下几方面进行思考:

(一)从法律层面上为高校建立大学理事会提供依据和保障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做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具体到高等教育领域,当前最为重要和迫切的就是全面贯彻实施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精神,尽快修订和修改完善现行的《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尽快制定与颁布实施《民办高等教育法》以及配套的法律解释和实施细则,结合当前国内高校正在重点推进的大学章程建设工作以及高校性质、类型、办学定位以及财政情况等实际,建立健全符合自身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以及办学远景的大学理事会。在保障学校依照高校发展和运营“基本法”大学章程的前提下,从法律层面上为高校建立大学理事会提供依据和保障,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惯例又突显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

(二)各高校应端正对理事会的认识,严格按照《高等教育法》和大学章程设立理事会

在全面推进大学理事会建设的过程中令人担忧的是,由于民众以及社会各界对于大学理事会制度这个“舶来品”缺乏足够认识,觉得尽管在韩国等国家对大学的发展发挥着非常积极而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大学的管理体制和韩国乃至西方国家的大学管理与运营体制存在很大的差异,理事会制度究竟是否适合中国高等教育国情尚有待观察。的确,在大学理事会制度建设初期,如何组建理事会,实行大学理事会治理,是大学章程中首当其冲的重要内容,肯定会遇到包括究竟如何处理大学理事会与党委会、校委会以及教代会等组织机构的关系,彼此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等一系列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不过,高校管理者和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抱着一颗学习借鉴的开放心态,批判地学习和有选择地借鉴国际高等教育领域比较成熟的一些管理或治理模式,紧密结合国内高等教育办学实际,摸索出符合中国国情实际、富有中国特色、与国际接轨的现代大学制度。

(三)理事会组建过程中,政府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摆正自身位置

在大学的理事会建设过程中,学校所在地以及中央等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更多的职责在于帮助或者协助大学的理事会建设,而不是指挥和领导理事会建设工作,即使个别领导干部兼职担任了某一大学的理事会成员甚至理事会等的职务,也不能凭借个人所掌握的资源来影响和决定该校的理事会建设工作。目前国内的某些大学,理事会的建设完全由政府主导来包办,甚至理事会的成员大多数是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官员,理事会的组建也完全由政府做主导,甚至包括具体理事人员,也是由政府部门委派或协商产生,而不是按照民主程序自荐、推荐甚至竞争乃至选举产生。这样的产生机制而成立的理事会显然只对政府负责。这就把大学的理事会民主决策又重新倒退到政府行政决策,大学办学依旧受到行政权力的干扰。这样的理事会不仅违背了高等教育的国际惯例,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高等学校自身作为面向社会独立办学的效果,更是与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相违背,无法使高等院校按照自身的大学章程办学。由于理事会是一个代表各方利益参与办学战略决策的权力机构,因此,不可能由举办者政府或者办学者单方组建,而应该由一个独立的中立机构来具体实施,由它负责依法协调理事会中的政府官员人员、立法机构人选、大学校领导人员,同时组织实施教师代表的选举、学生代表的选举、社会贤达人士的遴选,待理事会依法组建后,赋予其独立运作的权力。按照这样的逻辑组建起来的理事会,将不是仅仅对政府的行政命令负责,也不是单纯地为哪个领导人的指示负责,或者代表少数群体的集体利益,甚至也不是仅仅代表校方利益,而是一个代表多方利益,对大学实行民主管理的自治性组织机构。①熊丙奇:《大学理事会该怎样成立》,2010年7月25日,http://blog.qq.com/qzone/622007992/1311545054.htm,2014年11月13日。

(四)理事会成员构成务必应体现出开放性、代表性等特点

按照《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要求,理事会理事由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以及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等共同组成,其中,除职务理事由相关部门或者理事单位委派、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以确定为当然理事之外,理事单位和个人理事均由学校指定机构推荐或者相关组织推选。这意味着理事会中的教师、学生代表、社会机构代表、校友代表,都不是通过国际通行惯例产生的,将导致当选的理事仅对校方负责,听从校方的安排参加理事会工作。②熊丙奇:《中国大学应该建设 怎样的理事会》,北京青年报,2014年8月17日。

私立大学法人的自我延续性强化了理事会的权力,并且籍此来为私立大学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动力支持。如果我们国家的大学引入开放型的理事制度,也仍需要保留理事会的理事选任权。因为只有达到一定人数比例的校友认为有必要并提交理事会最终决定才可以生效,而并非单纯的由校友会决定。大学如果引入开放型理事会制度的话,在理事会的人员结构组成上,同窗校友、教授、职员等按照开放型理事人员规模两倍以上的比例进行人员推荐,从这些被推荐人员中选出理事会人员构成,不仅可以防止理事会独选和专制等负面因素,同时还可以保持理事会的良性持续发展。引入开放型理事制度对我国大学特别是私立大学的发展及法人自身的发展都非常有必要。

(五)明确理事会成员职责,严谨干涉学校事务正常运营

韩国的私立大学从很久之前就开始着手禁止理事会干涉学校事务,目前,明确规定严禁私立大学理事会干涉学校正常教育教学事务。学校理事会以理事会集团或理事个人来干涉学生们的日常教育管理等事务,不仅导致学生、教授、学生家长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还将损坏教授们的学术权威和自尊心,对理事会的权威和指导力带来伤害,最终对大学的运营和发展带来诸多不利影响。近年来,国内个别设置有学校理事会的私立大学先后发生各种各样的纷争,甚至还出现了诸如理事会成员干涉学校招生、教学计划乃至专业设置等现象,主要原因就在于学校的设立者或者学校理事会直接或间接介入学校事务,忽略甚至无视一线教师和教授们的专业知识领域,危害乃至侵犯他们正常的教育教学权利。大学理事会应高度注意这一点,必须借助制定大学章程和设立理事会这个契机,将严禁理事会干涉学校正常教育教学事务的条款在大学章程得以充分体现,进而使之变为各私立大学理事会以及理事们的自觉行为。反思国内已经成立理事会的大学,将公共教育资源当作个人或集团利益交换的筹码,将公共权力寻租,严重亵渎了管理、监督的责任,迫切需要设立有效的自我监督与开放的外界监督并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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