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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理论的结构要素探析

2015-02-12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民主协商哈贝马斯共识

常 婧

(北京社会主义学院 ,北京 100029)

协商民主理论的结构要素探析

常 婧

(北京社会主义学院 ,北京 100029)

西方协商民主始于对自由民主实践的批评,是公共协商过程中通过平等的对话协商,对多元化的利益诉求进行讨论、审议,综合各种意见并相互倾听,继而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公共认可的合法性。协商民主是一种民主治理形式,具有特定条件和多重要素。推进协商民主建设,必须在制度实践中注重公共理性、程序正义和共识偏好三要素的掌握,以提高协商的操作性和实效性。

协商民主;结构要素;公共理性;程序正义;共识偏好

20世纪下半叶以来,西方民主政治理论的一个重要发展就是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理论的兴起。协商民主是通过自由平等的公民间进行对话协商,解决利益矛盾的民主治理形式。从目标上看,该理论旨在促进决策合法化,培育公民美德,增加政治认同,平衡自由主义的局限;在具体手段上,该理论提倡在作出任何公共决策前须经过全体相关者的讨论,以达成或接近于达成共识,从而克服选举民主(简单投票)的弊端。关于协商民主的特征及原则,西方学者主张要实现参与主体的平等、自由开放的讨论、批判性的审议、理性的思考、通过协商达成共识等。协商民主的理论内涵有诸多方面的因素交织而成,结合协商民主理论,笔者提炼出其结构中最重要的三点结构要素,即公共理性、程序正义和共识偏好。推进协商民主建设,必须在制度实践中注重三要素的掌握,以提高协商的操作性和实效性。

一、公共理性为核心

协商民主的概念是基于政治正当性(justification)理想而形成的,而“公共理性”又居于政治正当性的核心。公共协商促进了人们信息的交流和综合,解决了个人视角无法涵盖复杂社会问题所带来的处理能力不足(即“有限理性”)的问题。公共理性实际上也就是一种集体理性,以公共利益为导向,超越基于个体理性、以选举为主要形式的自由主义民主。这种公共理性和公共精神构成了协商民主的核心,也使得协商成为可能。

(一)公共空间里的公共理性

协商民主理论的深刻内涵就是以公共理性限制个体理性,使社会秩序免于失范的恶果。在西方,公共理性最著名的提倡者是罗尔斯。罗尔斯所珍视的民主是参与民主。在他看来,协商民主不仅属于参与民主,而且是参与民主的前提,而协商民主的前提就是公共理性的具备。这就是罗尔斯式的自由主义,同时也是西方主流协商民主理论的逻辑构建,也是对协商民主政治哲学意义的深刻解读。

协商民主的核心内涵是处理好“三公”的关系,即公共理性、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公共理性是对协商参与主体的能力要求,运用公共理性来维护公共利益,以达到主体间利益的最大公约数。群体治理中,公共利益得到保障,才能形成有序的利益表达渠道,继而实现稳定和谐的公共秩序。从这一推论可以得出,公共秩序的实现是依赖于个体的公共理性。固守有限理性和个人利益,永远无法达成妥协和共识。因此,公共理性不仅是理性能力,更重要的是自愿维护公共秩序的道德能力。

审视西方协商民主的目标、手段、原则及其具体特征可以发现,西方协商民主的首要前提是公共理性。公共理性为协商民主提供了合法性基础,它不仅表现为协商主体的理性能力,还表现为协商主体的道德能力。[1]具备公共理性的协商主体既能针对公共利益提出自己的见解,又随时准备倾听和接受他人的观点,与他人合作。公共理性是对公共问题的宽容,宽容在公共领域意味着最大限度的道德。列宁讲政治就是妥协的艺术。在公共空间中,对涉及公共利益问题的探讨,每个利益主体都有一部分互不兼容的意见和理由,当然也可以存在共同兼容的底线和共识。如果协商主体始终固执己见,就无法达成相对共识,没有协商的可能。所以,要维持协商得以运行,在协商审议的过程中,需要参与主体学会倾听他人理由并改变自身的意见偏好,在一定范围内互相妥协,继而维护公共秩序的实现。

(二)公共理性的难题

在协商民主的实践中,公共理性的建构非常困难,因为涉及到公共利益和公共问题的时候,即使以公共视角,也难免会涉及到个人利益的损耗,道德逻辑在现实面前面临挑战。

第一,以政治伦理为本位的公共理性容易导致价值虚无。正如毕生致力于批判自由主义和现代性的施特劳斯所说,现代文化是特别理性主义的,相信理性的权力,这样的文化一旦不相信理性有能力赋予自己的最高目的以效力,那么这个文化无疑就处于危机之中。[2]民主协商实践中,理性与道德的直接相关是比较危险的,因为人们一旦发现理性的功效有限,甚至越具备理性能力越在协商中要出让自己的利益,那就会对协商民主产生怀疑。

第二,协商主体占有资源不平等,如何建立起可协商的公共理性,这是协商民主理论的难题。这是一个现实问题,参与主体占有资源一定程度决定其话语权的大小。这一背景下,不仅难以实现公共理性,而且容易在协商过程中产生群体对抗。事实上,在民主协商过程中,享有优势资源的参与者通常以强势姿态主导协商。一般的公民在利益或压力的条件下,通常会进行形式上的协商,来应付差事或避免麻烦。占有劣势资源的参与者可能因为忙于生计而无暇参与公共讨论,没有获得公平的规则和机会,他们的利益也容易遭到合理化忽视。对此,西方协商民主理论虽然也提出了一些补救措施, 但往往也是治标不治本。因为面对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人们很难舍弃个人利益而选择公共理性。在协商民主实践中,资源和身份的差距极大影响协商的本质和效果。优势资源的占有者会产生强势的引导力,这就需要在细节设计上适当规避。比如,尽量避免话语优势的引导者担任主持人,可以采用轮流制或者非利益相关者主持的方式。比如,在协商过程中,尽量避免极端观点或个体利益倾向性太强的观点显露头角,可以平衡几种观点的先后顺序,避免群体失智,被影响或带走偏好的结果出现。

第三,在群体协商气氛的无形压力下,个体很难不受任何影响地进行思考和判断,容易导致意见的两极分化。进一步讲,在某些情况下,公共意见即使达成,也不见得就表示公共理性的获得。比如, 当公民们聚在一起就某个公共议题协商后,有时并不会产生民主决策的结果,尤其是相同观点的人在协商之后,在没有得到不同观点的质疑时,更容易采取行动,将观点强加给保留意见的人。长此以往,协商就容易沦为被多数势力引导,失去保障平等参与权利的初衷,也就扭曲了协商的本质。事实上,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民主协商不仅不会导致政治的动荡和倾轧,反而会规范政治的运作,这就需要协商设计者在细节上尽量保障程序正义,规避可能出现的问题,解决难题。

二、程序正义为轨迹

“政治公共领域已经作为一个感受、辨认和处理影响全社会的那些问题的论坛而分化开来。”[3]现代社会已经是一个非中心化的社会,呈现多中心、多问题、多诉求的复杂状态,而这些影响全社会的问题又需要借助一个公共理性的平台加以审慎地解决。竞争性民主理论无法为公共事务的解决提供平台,而仅仅关注权力的让渡和代表人的产生过程。然而在公共事务中,实质性的多中心诉求不可能拿到投票箱里解决,只能寄希望于公共协商。协商民主在竞争性民主发展的基础上,正是提供了这样一个感知和处理公共问题的平台,更接近实质民主的追求。协商民主是协商与民主的结合:民主成分体现在,协商民主运用于集体的决策制定,其中所有受决策影响的人或代表,都有权利参与其中;协商的成分体现在,通过参与者的论辩和审议来进行决策制定,参与者忠于公共理性和正义的集体价值观。决策制定的主体是决策者,而决策制定的过程由所有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并具有影响结果的能力。政策制定的合理程序是协商民主的轨迹,也是公共政策制定的合法性来源。所以,在协商程序的设计上,必须避免程序性的制度性的缺失导致协商失效。协商的效果直接由程序设计的精细程度决定。

首先,民主协商应当是自觉的,是在一定民主能力基础上的自觉行动,而非某种强制或利益交换,参与主体应当自觉地意识到公共事务的解决需要借助协商的手段。所以,民主协商由自觉的诚意邀请,自觉的身份认同,自觉的负责参与,自觉的观点交锋利益博弈,自觉的服从协商结果,自觉的跟踪反馈所组成。在自觉的基础上,民主协商的主体间才可能平等。而平等并非绝对地位和占有资源的平等,而是话语权重即影响力的相对平等。民主协商的程序正义必须保证参与者的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

其次,民主协商的程序正义应当避免可预知的风险。比如,谁来协商的问题,需要保障协商主体的广泛性,存在主体选择的技术性风险。参与主体是否尽可能地广泛,公平而又不能平均,保障参与主体跟协商议题的一致性,保障自觉参与与合理分配的关系等。因此产生了随机抽取、自愿报名、议题相关者优先、群众推举等方式相结合的协商主体产生渠道。比如,协商什么的问题,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实际问题数不胜数,民主协商的会议议程却有限,怎样在有限的时间内平衡轻重缓急,真正解决急迫现实的困难,又避免产生议题干预,引起误会,降低效率。比如,怎么协商的问题,需要降低协商过程中的倾向性引导,平衡多种利益诉求的话语权。民主协商应当成为群众自愿赋予公共决策合法性的平台,而不是吵架会、抱怨会、解释会,抑或某些利益集团引导的可有可无的通告会。总之,民主协商重在制度,成在规则。定好规矩,而后才能有效果。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保障参与协商的主体均能获得平等的参与讨论的话语权利,并且平等地交互式探讨,平等地倾听,平等地影响协商结果。

协商本质上就是形成决策或修改决策的讨论过程:促使决策者减少或克服有限理性,赋予决策以审慎讨论的合法性,证明决策的制定是经过个人充分表达并倾听各种观点的对话和交流之后形成的。协商就是各种观点不受限制地交流,涉及到具体的实践问题并潜在地促进偏好的转换。作为特定社会政治过程的参与者,他们能够在互动过程中根据他人的立场而改变自己的判断、偏好和观点,这种改变是很不易的,依据的是说服,而不是强制、控制和欺骗。这就是程序正义的优势所在。因而,协商是一种政治过程,其中,参与者自由、公开地表达或倾听各种不同的理由,通过理性、认真地思考,审视各种理由,或者改变自身偏好,或者说服他人,进而做出合理的选择。

三、共识偏好为导向

协商民主不以简单的多数投票为导向,而是以最优结果为导向,尽量照顾更多人的公共利益。最优结果不一定是效率最优,却是公义最优。无止尽的协商只会增加混乱各执一词,只有形成多方接受的基本共识,才能实现协商民主的优越性。“民主制度若不能成功地逐渐创造出和谐一致的基本公式,它是一个难以运转和脆弱的民主制度。”[4]形成共识,能够避免集权主义制定不公正政策的弊病。共识偏好的驱使是协商民主过程与制度最重要的内在要求,这成为协商民主受到赞誉的优越性所在。

协商民主的适用空间:哈贝马斯是协商民主的拥护者,他首次将“协商政治”这个词带到中国。哈贝马斯认为,协商民主更接近实质民主的形态,因为协商民主有效连结了公共权力领域与公民社会领域,赋予决策以公民合法性基础。“所谓政治,就是意见和意志的形成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既存在议会中利益的妥协,也包括政治公共领域的公民自由协商。”[5]这里,哈贝马斯已经将协商民主进行了两种类别划分,那就是议会的精英协商和公民的社会协商。在我国,这种分类方式得以借鉴,那就是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划分为国家层面的政治协商和公民层面的社会基层协商。政治协商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框架下进行的高层次、成体系的协商过程,社会协商和基层协商则涉及到接下来哈贝马斯所论证的,公共权力领域和公民社会领域的关系问题,也就是公权力如何具备实施效力的问题。非正式的个人意见是通过何种形式,转化为公民必须信服和遵守的社会约定,即如何让个人意见达成协商共识。

公共意志的形成过程:“通过公民的自由协商,非正式的意见可以转化为制度化的选举抉择和决策,公民因此可以通过话语交往参与社会意见以及国家意志的形成过程。就这样,交往权力就转换成了行政权力。据此,公共权威也就获得了坚实的合法性基础,公共权力领域就与公民社会领域有机地联系在了一起。”[5]279-293哈贝马斯对公共权力领域和公民社会领域关系的论证,有力地阐述了协商民主的社会价值,那就是通过公民之间的话语交往和参与式的实质民主,有效地完成了公共权力到公民社会的下沉,论证了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公民的话语交往形成非正式的意见共识,一定范围关于公共事务的意见共识形成制度化的公共权力,公共权力上升为国家意志和行政权力,这就是政治,即个人意见到国家意志的形成过程。在公共事务的治理中,是民主协商的过程赋予公权力以有效的合法性,因为公民通过话语协商完成了利益的表达和交换,经过协商后的非正式意见就理所应当地具备制度化的转换可能而得以实行。协商民主不仅在本质上具有实质民主的特征,也通过话语协商实现了实质民主的过程。哈贝马斯在晚年的回忆中特别指出,“公共领域、话语和理性这三个概念,在我的学术研究和政治生活中事实上占据着主导地位。”[6]公共领域作为相互之间理性交往的空间,是他终其一生都在研究的主题。从他的学生为他整理出版的纪念文集的书名可见一斑——《理性的公共领域与公共领域的理性》。在公共领域之中,话语表达起到了交互式影响的作用,人与人的意见表述和倾听带来了意见偏好的转移,而基于公共理性的偏好转移构成了最终决议共识的形成。这就是协商民主的政治魅力,他使得多方向的分歧回到谈判桌上达成众所臣服的团结一致。当然,共识的形成是一种程序设计,更是一种民主意识和民主能力。向善的追求,理性的话语交往,正义的程序体系,是形成共识的必要条件。

最大共识力臻善治:协商民主最终通过共识的方式得以实现多方利益的妥协共生,这符合民主的内在逻辑。因为从民主的运行来看,协商是民主最初的运行形式,只有在协商出现困难的时候,人们才会诉诸于票决。因而,协商是民主的本来面目,也是民主至善的追求。社会在多中心分化的条件下,除了行政权力运行和私人利益保障之外,多中心公共利益的诉求又催生了一种新的渴望,那就是“团结和对公共的善的向往成为了社会整合的第三种来源。”[7]

社会的整合与凝聚,不仅依靠竞争性民主理论下的——权力体系和财富资源的占有状况。而是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一种社会整合的有效力量,那就是多数意见聚合下的团结和公共的善。这种善治的形成需要公共意志的输入,随着民主理论的演进,人们不再仅仅需要看到权力行使者的产生过程,而更关注了解和参与权力运行的过程。公共意志和公共理性在协商民主的平台上充分发挥,人们学会倾听和接受他人的意见,多元分化的利益诉求在经过论辩和审议的方式得以形成多方接受的共识。人们从自己亲身参与的审议过程中分享了问题也分享了答案,因而赋予公共决策以一定程度的合法性,哈贝马斯强调的协商民主的目标,就是在多元分化的背景下构建一个共享世界。

总之,协商民主理论中,公共理性是核心前提,构成协商得以成型的内部条件;程序正义是轨迹,需要细节设计和步骤保障;最后达成共识偏好是最优导向,也是协商民主的终极目标。协商民主追求最大范围的最大限度的善治,也就是使得私权利得到公权力的最大保障,平等参与协商并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因此,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体系,需要考虑到协商全过程中三要素的运用和实现形式。

[1]罗尔斯. 公共理性与现代学术[M].时和兴译.北京:三联书店,2000:35-45.

[2]施特劳斯.西方现代性的曲折与展开[M].长春:吉林人民版社,2002:87.

[3]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M].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374.

[4][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M].冯克利、阎克文译.上海:东方出版社,1993:94-95.

[5]哈贝马斯.民主的三种规范模式[C]//曹卫东译.包容他者.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279-29.

[6]哈贝马斯.公共空间与政治公共领域[J].哲学动态,2009(6).

[7]哈贝马斯.三种规范性民主模型[C]//载塞拉·本哈比.民主与差异:挑战政治的边界.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23.

责任编辑:罗 雷

常婧(1986-),女,北京社会主义学院教研部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政治文化、协商民主、基层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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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2811(2015)01-008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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