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现代市场经济的法治化进程

2015-02-12江社安陈宇

特区实践与理论 2015年1期
关键词:法治化市场经济法治

江社安陈宇

现代市场经济的法治化进程

江社安陈宇

市场化与法治化是当前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主攻方向和关键内容。改革开放30余年,中国市场化进程与法治进程相生相伴,虽经波折但也共同成长。现代市场经济的法治化进程从着眼于时代需求的满足、现实问题的解决到成为执政党在国家治理层面上的历史自觉,正在经历着划时代的跃迁与升华。基于这种历史自觉,未来应当在法治中国的大视域下为市场经济法治化进程塑造更为完整、系统、平衡和前瞻的法治品质。

市场经济;法治化;历史自觉

党的十八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讲话中深刻阐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一系列重大问题,明确提出加强法治建设的新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是开启了中国法治化进程的新阶段。当前,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中国市场经济正站在转型升级的历史关口,对法治的迫切需求日益凸显。如何正确认识、科学运用法治与市场的关系,如何在依法治国的理念与方式之下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如何有效推动市场经济的法治化进程,成为当前需要聚焦探索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深圳经济特区作为最早发展市场经济、市场化程度最高的地区,处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前沿,对法治与市场深层关联与微妙互动有着更为直接的经验与领悟,有责任有条件率先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一、市场经济与法治文明相生相伴

市场经济与法治文明共享精神内核。市场经济是人类文明现阶段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经济体制,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为精神要义。法治是被世界近代政治实践所证实的最佳社会管理方式,是市场化条件下国家治理的必然选择。现代法治主张权利本位,平等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及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满足了市场经济对于个体自由和财产权利的基本要求;现代法治尊重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打破垄断、否定特权、统一市场,回应了市场经济对自由竞争的需求;现代法治追求公平正义,合理分配、激励创造,制裁不法、打击失信,营造市场运行的良好秩序;现代法治崇尚理性、注重程序,提供独立公正的司法救济,回应了市场经济对纠正正义的底线诉求。市场经济与法治文明在精神内核上的高度契合,决定了市场经济对法治有着天然的需求,现代法治也只有在市场经济之下才得以充分实现。

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史也是社会主义法治进步史。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成长,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和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础和依据,《宪法》首先对经济体制改革的现实做出了积极的反映,通过连续三次修正确立了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的宪法地位。在宪法的统帅下,我国相继建立了以《公司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为代表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市场行为法律制度、市场秩序法律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保护市场自由、规范政府行为,通过《行政诉讼法》建立了较为系统完整的司法审查制度;人民法院形成了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房地产、劳动争议、破产等门类齐全的民商事司法救济体系;国家建立了公证、仲裁、职业律师、注册会计师等市场服务性法律制度。

深圳市场经济的每一次关键步伐都留有法治的烙印。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草案)》,从法律上宣告了深圳经济特区的诞生,掀开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发展史的第一页;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了深圳特区立法权,如今,深圳已成为我国地方立法最多的城市,特区立法覆盖了深圳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其中三分之一是在国家没有相关法例的情况下新创的,为特区的改革开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同时还为国家的市场经济发展、市场经济法制的建立与完善提供了许多可供借鉴的成功经验;1987年,深圳在全国率先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改革,并在次年提请广东省人大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将改革成果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为国家修改宪法提供了经验,为全国房地产市场的兴起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1993年,深圳市人大通过并颁布《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标志着现代意义的公司法律制度框架在深圳经济特区率先建立,为规范市场主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为国家的公司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鉴;1997年,深圳市在全国率先进行行政审批制度的专项改革,在行政审批项目的确定和审批行为的实施两个方面基本实现了法治化管理;2008年深圳在全国率先推出《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为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权力的规范运行划下了法治的边界。多年来,深圳充分发挥立法“试验田”的作用,创造了国内数十个立法上的“第一”,填补了国家多项法律空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作出了特殊贡献。

二、市场经济对法治化进程发出了强烈的时代呼唤

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初步建立起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但与之相应的法治化进程却明显滞后,导致经济运行面临多方面制约和困境,主要表现在:

市场规制缺乏。制度性垄断顽固盘踞,明显降低了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能力,抑制了市场竞争和创新发展;不正当竞争广泛存在,以侵权手段抢占市场优势、攫取非法利益,破坏市场公平。社会信用缺失。商业诚信普遍缺失,制假售假、以次充好、虚假宣传、商业欺诈严重损害市场品质,威胁公众安全和社会稳定。

政府角色模糊。行政权扩张缺乏刚性制约,自由裁量权过大过多,实质上僭越了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地位;政府履职缺乏有效问责,领导层面法治思维、法治能力不足,执行层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市场监管明显“缺位”。

司法效力不彰。审判权责不统一,司法权行政化,司法公正性倍受质疑;对公私产权的平等保护受传统观念和地方利益的掣肘较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程度不够;生效裁判兑现能力不足,“执行难”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市场信心。

立法主导式微。部门化立法不能准确反映市场规律和人民意愿,产生限制竞争、固化利益的“不良法”;立法过程科学化、民主化不够,难以发挥求取公约、凝聚共识的代议功能;民商事法律系统性、完整性不够,法律移植本土化不足,经济法规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权力约束的灰色地带较多、弹性空间较大。

现代市场经济对法治的呼唤绝不仅仅局限于对自身秩序的建构,而是面向政府、社会、公民提出的整体性法治诉求。市场经济需要自由与规诫,所以它呼唤法治的政府;市场经济需要依托与滋养,所以它呼唤法治的社会;市场经济需要信仰与实践,所以它呼唤法治的公民。市场经济所呼唤的法治不是局部的、片段的、一时的、跟随的法治,而是全面的、系统的、持久的、前瞻的法治。因此,面对这样的呼唤,不能满足于被动的应对和问题的消解,而应当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用坚决、彻底、全面的依法治国给予历史性的回答。

三、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人伟大的历史自觉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会全确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到党的十七大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中国法治进程风雨无阻、矢志不渝,彰显出中国共产党人伟大的历史自觉性。

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自觉性,要求自觉认识和利用历史规律,能动地把握历史前进的方向,自觉建立新社会、创造新历史,它既包含对历史运行规律的深刻把握,更包含对社会发展前景的主动塑造。中国共产党人正是凭着这种历史自觉,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取得革命胜利、建立新中国;也正是凭着这种历史自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改革开放,开辟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凭着历史自觉,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成为了执政党,也就必须完成法国历史学家托克维尔所称的“从战士到立法者”的角色转变,这个转变巨大、漫长而艰难,更加需要共产党人历史自觉性的支撑、维系和引领。30多年来,从杀伐威严的立刀之“制”,到理性智慧的平水之“治”,凸显了执政党对现代法治精神的深刻理解和自觉运用。依法治国从“基本方略”到“基本方式”,虽一字之差,却蕴含着“知行合一”的巨大飞跃,它标志着法治从蓝图走向现实,从规划走向实施,从高言宏论成为厉行之策,从原生粗材成为肱骨宏梁。

十八大至今,习近平总书记的治国理政思路,“依法治国”贯穿其中。“宪法高于一切”、“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宪法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习近平总书记的法治思想是我们党执政60多年来经验与智慧的结晶,是对建国以来历史教训痛定思痛的深刻总结。习近平总书记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阐述法治的理念,是我们党的伟大历史自觉性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集中体现。我们相信,中国法治的春天已经来临,市场经济对法治中国的呼唤,将在这个时代得到历史的回答。

四、在法治中国视域下自觉建设法治化市场经济

建设法治中国的历史自觉,要求我们从更广阔的视角来思考市场经济的法治化进程。要跳出就经济论法治的狭隘性、局限性,从片面的经济效益驱动转换成全面的综合价值驱动、执政能力驱动。不仅要从立法、行政、司法、普法等方面进一步丰富完善市场经济的法治内涵,更要在法治中国的大视域下,在法治化的实践方法和价值追求上体现出历史自觉的时代超越性。

突出法治的最高性,从可用的法到必循的法。“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决定了我们的宪法法律就是党的执政意志的最高体现。要着重培养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法治能力,将法律从长官喜恶、利害趋避的选择性工具变成务必遵循的最高价值和行动准则;要在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建立全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和信用惩戒体系,让法律成为市场主体的“公合同”,诚信社会的“总契约”。

突出法治的全面性,从偏重的法到平衡的法。作为市场主体的人,不仅是经济人,更是社会人、政治人,追求全面发展和自我实现的人。因此,法治要从过去对经济领域的偏重保障,扩展到对人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生活全领域的平衡保障,尤其要注重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平等保护和对基本人身权利的严格保护,努力让每一个市场主体能有恒定的安全感和充分的尊严感。

突出法治的系统性,从移植的法到生根的法。要在坚持现代法的精神、原则、方法的前提下,在具体适用层面对移植法进行系统化改造,使其接地气、生根茎,实际发挥出改造社会、优化市场的法律功能。同时,要在法律实施层面,系统化完善立法、行政、司法的权力衔接、权力配合、权力制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尤其注重发挥人大在立法和宪法监督方面的主导作用;扩大司法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建立对行政权力扩张和任意解释的强约束机制;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严格分工与妥善衔接。

突出法治的前瞻性,从滞后的法到引领的法。当前,中国的经济已经站在世界前沿,新的经济形态、产业变局、科技革命迎面而来,法治之于市场的作用不再局限于治理和保障,更在于积聚规则优势,抢占制度高地。要从过去“市场先行、法治追随”的被动补缺,转变为“法治引领,市场升突出法治的实施性,从静态的法到动态的法。法律的纸面化、静态化是消解法律生命力、权威性的关键因素,也是市场发展无序失范、劣币驱逐良币、权力寻租的直接原因。要将法律的实施摆在当前法治实践的首要位置,突出法律的动态存在。尤其要细化行政执法的刚性标准,压缩自由裁量空间落实首长问责制;建立健全司法职业保障制度,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实行司法强制执行资源的信息化整合,最大程度提高生效裁判的兑现力;实行涉诉信访的强制终结制度,确保法律实施的严肃性。

级”的主动营造,尤其要重视在人才竞争、资本流通、知识产权、能源科技和生命科学等方面的前瞻性法治建构,牢牢抓住下一次全球产业革命的制度先机。

突出法治的内在性,从工具的法到目的的法。法治不仅是工具,还应当具有善良正义的内在目的,不仅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更要承载、诠释包括自由、平等、公平、正义在内全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让最主流的民意和最重要的价值上升为立法意志,让立法成为利益协调、价值权衡、共识凝聚的科学机制、民主过程;打破法系思维,广泛借鉴世界先进法治文明,以保障程序正义为核心发展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严格遵循正当性、平等性原则,杜绝恶意执法、选择执法;建立行政败诉案件检讨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制度性非正义。

归根结底,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对法治化市场经济的思考只有落实到具体实践当中才能辨真伪、出真知、助改革、促发展。相信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的指引下,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若干重大问题决定的战略部署,中国市场经济的法治化进程将会再次起飞,奔赴国家梦想的彼岸。

责任编辑:周修琦

D922.29

A

1673-5706(2015)01-0025-03

2014-12-17

江社安,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机关党委书记;陈宇,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主任科员。

猜你喜欢

法治化市场经济法治
送法进企“典”亮法治之路
市场经济下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
财政税收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市场经济
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
反家庭暴力必须厉行法治
关于对市场经济的认识
家庭教育法治化的几点思考
以德促法 以法治国
地方治理法治化的困境、原则与进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