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习近平党建思想与法治实践的契合性
2015-02-12郭祎
郭祎
论习近平党建思想与法治实践的契合性
郭祎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发表的关于加强党的建设思想与我国法治实践具有很强的契合性,从严治党与法律权威的契合,领导带头与依法执政的契合,反对特权与维护公正的契合,有贪必肃与法律平等的契合,科学用人与保障权利的契合等,将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习近平;党建思想;法治实践;契合
2014年9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再次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我们必须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新时期的党的建设与法治建设关系密切,习近平总书记的一系列党建思想与我国法治实践也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在法治实践中强化党的建设的科学性,在党的建设中推动深化法治实践。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契合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与维护我国宪法法律权威具有高度契合性,其具体表现为:一是宪法明确了党的领导核心地位。我国宪法序言中明确,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党的领导核心地位是历史形成的,也是被实践已经证明的。回顾党领导下的革命、建设与改革实践历程,无论是修正错误,还是战胜困难,无一不和党的建设相联系,尤其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推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证。
二是宪法明确中国共产党必须带头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依法治国的要义在于坚持维护宪法法律的根本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若没有党领导下的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若没有党带头守法、严格依法,依法治国就难免流于形式、难于深入。
三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具体路径离不开宪法法律权威。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党要管党,才能管好党;从严治党,才能治好党。对我们这样一个拥有8500多万党员、在一个13亿人口大国长期执政的党,管党治党一刻不能松懈。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必须扎实做好抓基层、打基础的工作,使每个基层党组织都成为坚强战斗堡垒。基层基础工作关系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的具体落实,“每个基层党组织都成为坚强战斗堡垒”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途径。但是从我国基层和基础工作的实际出发看,以上路径的实现过程也可以说是宪法法律的宣传、强化与实施过程,因为基层党组织作用的发挥、处理党组织与自治组织关系、处理党组织与政府机关关系、处理党组织与人大、政协等关系,都需要凝聚宪法法律共识与宪法法律精神的保障,都需要在实践中将宪法法律作为规范基层党组织及其党员干部行为的基本标准。
二、领导带头、自上而下与强化推进依法执政的契合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从1996年我们党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到十六大报告提出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依法执政是党执政的基本方式,再到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依法执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越来越趋强。
一方面,依法执政需要领导带头与采取自上而下方式。我们在基层调研过程中发现,实践中一些基层领导干部认为地方党委依法执政在实施中过于空泛、无法操作。有人认为乡镇一级党委的权力过大,在很大程度上严重影响或干扰了乡镇政府严格依法行政;还有人认为,很多地方问题是由于地方党委决策失误引发的或诱发的,但问题最终的解决是地方政府承担责任,这种地方党委责权利严重脱节现象,使得地方干部对地方党委推进依法执政工作信心不足。
另一方面,领导带头与自上而下需要上升为依法执政层次。习近平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指出,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尤其是中央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高级领导干部要强化带头意识,时时处处严要求、作表率。习近平在中纪委二次全会上也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说到的就要做到,承诺的就要兑现。各地区各部门要不折不扣执行改进工作作风相关规定,把要求落实到每一项工作、每一个环节之中。不能回避的是,领导带头具有很强的主观性、随意性,自上而下的路径依赖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基层基础积极性能动性的充分发挥。总之,依法执政既是新时期党执政方式的必然选择,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依法执政既是党的建设问题,也是依法治国话题;既有政治意味,也有法治规律。两者之间过渡或衔接的关键在于领导的率先垂范和自上而下的系统推进。
三、反对四风、反对特权与严格执法维护公正的契合
官员腐败的本质是特权思想与特权行为所致,“四风问题”与党的根本宗旨与执政理念格格不入。实践中必须将反对四风、反对特权与严格执法、维护公正结合起来,“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一切滥用公权力的行为在法治实践中现形。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作风问题都与公私问题有联系,都与公款、公权有关系。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领导干部必须时刻清楚这一点,做到公私分明、克己奉公、严格自律。党员领导干部“总开关”问题的根本在于能否树立“在公为公”思想,克服与解决这一疑难问题的基础在于入脑入心的持久的党性教育,但关键在于完善一系列科学严格有效的执法机制和无缝隙的法律监督机制。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反腐成效与作风转变告诉我们,党的建设科学化离不开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尤其是网络时代下更需要将虚拟社会的草根监督与制度监督结合起来,共同营造风清气正、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
最为值得注意的是,如何正确认识与科学评价现阶段的反腐败新形势与作风转变新气象?需要认真把握的一个方面是转变作风是一个持续的、艰难的、实践的过程。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一批总结暨第二批部署会议上也强调指出,作风问题具有顽固性和反复性,形成优良作风不可能一劳永逸,克服不良作风也不可能一蹴而就。以往的经验告诉我们,纠风之难,难在防止反弹。“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教育实践活动有期限,但贯彻群众路线没有休止符,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紧接着的问题和任务就是如何保证“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其答案绕不开党的内部自觉与外部督促,而两者都与公平正义的法治氛围密切相关。
需要认真把握的另一个方面是反对特权在实践中要求重构党员干部的身份认同。习近平在中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工作作风上的问题绝对不是小事,如果不坚决纠正不良风气,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像一座无形的墙把我们党和人民群众隔开,我们党就会失去根基、失去血脉、失去力量。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普通一员”的定位并非首次,但这一次结合法治实践来看,提示我们的不仅仅是官员对手中权力要心存敬畏、不要心存侥幸;更为重要和迫切的是作风好坏直接关系到党的执政根基和执政血脉,需要从更高层次与更深领域部署解决问题。可以说,共产党员在新时期的身份认同既是体现党根本宗旨的重新回归,也是认真对待公平正义的示范之举。因为执法关乎民情民意、民利民治,其能否保持应有的严肃性、程序性、公正性,不仅影响执法效果,而且关联党的形象与社会认同。
四、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契合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关键就在“常”、“长”二字,一个是要经常抓,一个是要长期抓。我们要坚定决心,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不难发现,“常”、“长”二字回应了民众关切,同时也揭示了新时期反腐倡廉任务的极具挑战性和无比艰巨性。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上的讲话来看,反腐败高压态势必须继续保持,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就要坚决查处一个。要抓早抓小,有病就马上治,发现问题就及时处理,不能养痈遗患。要让每一个干部牢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道理。“见善如不及,见不善如探汤。”领导干部要心存敬畏,不要心存侥幸。长期以来,与境内外反腐败实践经验相比,我们在“零容忍”层面做得尚显不足,其实质反映了在法治实践中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基本原则的不足。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实现全面法治的基本前提,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领导核心的中国共产党应更多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二次全会上突出强调,我们党严肃查处一些党员干部包括高级干部严重违纪问题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向全党全社会表明,我们所说的“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决不是一句空话。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就是有贪必肃、有腐必反的零容忍态度,显然与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高度一致的。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法治实践告诉我们,实现新时期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三个法治”的一体化建设必须在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层面率先树立法治权威,率先让“公权力”在法治范围内运行,以“打老虎、打苍蝇”的高压态势给以广大人民群众更多的法治信心。
五、正确用人、科学选人与尊重保障法律权利的契合
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长远角度看,如何更好更科学的选人用人意义重大。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4)中第2条的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党管干部原则;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七大原则”既是对过去机制的进一步完善,也是贯彻法治思维与现代导向的重要体现。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指出,用一贤人则群贤毕至,见贤思齐就蔚然成风。选什么人就是风向标,就有什么样的干部作风,乃至党风。各级党委及组织部门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最后,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是如何在用人与选人之间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表现。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特别指出,要坚持全面、历史、辩证看干部,注重一贯表现和全部工作。对广大基层干部要充分理解、充分信任,格外关心、格外爱护,多为他们办一些雪中送炭的事情。实践中到底如何评判一个党员、一个领导干部、一个党组织的工作优劣,不能不说仍旧缺乏应有的科学有效的细化标准或操作规程。这些问题的解决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配套规定,比如制定完善党员干部以及党组织的定性与定量结合的考核标准,制定实施党员干部的日常工作分析与评价退出机制等;另一方面需要在实践中及时总结基层经验,尤其是从法律视角和权利保障上通过一系列实际操作来推动选人、用人机制的成熟定型。
以德为先,努力做到选贤任能、用当其时,知人善任、人尽其才,把好干部及时发现出来、合理使用起来。新时期培养和选拔一批高素质的“好干部”队伍关系党的事业兴衰成败,但从法律精神和法治实践看,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都传达了一个非常积极的信号,那就是从尊重保障“好干部”权利角度看法治中国中的干部选拔与干部任用。因为无论是及时发现“好干部”,还是合理使用“好干部”;无论是正确用人导向的坚持,还是用当其时、人尽其才,无一不是对“好干部”作为法律主体意义上特殊群体的权利关照与现实关怀。
综上所述,习近平总书记已经阐述的关于在新时期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重要论述与我国正在进行的全面推动依法治国实践是高度一致的。尽管在两者的实际契合层面仍存在一些脱节或错位,但相信,只要我们始终坚持“以党建促法治、以法治推党建”的基本思路,在实践中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党领导下的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必将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最强大动力与最有力保障。
责任编辑:李彦
D261
A
1673-5706(2015)01-0019-03
2014-09-30
郭祎,四川省成都市委党校马克思主义理论部副主任、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