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现代际正义的角度看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2015-02-12张虎
张虎
从实现代际正义的角度看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张虎
代际正义问题不仅涉及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利益协调和责任分担问题,还包括体现在当下发展困境中的前代人的实践错误所积累的债务归属问题,解决好后者是处理好前者的必要条件。社会主义所倡导的集体主义价值观可以很好地规避代际正义在个人主义视域下所遇到的不平等境况问题和非同一性问题,另外当下中国社会发展实践也迫切需要维护代际正义。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应该在发展责任的分配、文化与文明的创造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三个方面努力实现代际正义。
代际正义;国家治理;代内正义;非同一性问题;发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定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作为新的理论热点引起了人们的广泛注意。然而,如何深入挖掘国家治理的深层次意义,把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多重维度,仍是一个尚待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本文立足于历时性的视角,从代与代之间的关系问题出发探索国家治理在实现代际正义问题上所应起的作用,从而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一种历时性维度的构建。
一、代际正义的含义
代际正义(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问题随着人类新的实践历程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作为衡量代与代之间关系的政治哲学术语,人们往往把它与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进行研究和探讨。毋庸置疑,当前社会发展陷入了重重危机,地域发展差距加大、环境污染、能源短缺等紧迫性问题突出地显现出来,这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不仅牵涉当代人的短期利益,也会影响到未来人的生存境况。因此,自从布伦兰特的报告发布以来,人们开始强调协调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重视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问题。但是将代与代之间关系上升到正义高度来谈,从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出发规定前人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确是表明了人类对当前问题认识的深化。例如,有学者就指出“可持续性,无论按照它通用的概念含义还是按照新兴的可持续科学中的更为丰富的概念定义,都依赖于代际正义的深刻内涵”。[1]
代际正义,顾名思义,也就是代与代之间的正义问题。前代人已经故去,不再出场,许多学者的着眼点自然放到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上。例如有人就把代际正义等同于“支持一种现在的选择和行动,即其最可能维护或加强使未来世代可持续地生活下去的机会和能力”。[2]但是问题绝非这样简单,现实中许多事关当代人和后代人生存和发展的重大问题都涉及如何正当地理解过去,理解由过去人类的实践历程促成的当代人的生存境况以及相伴衍生的未来人的发展问题。处理不好前人非正义的行为留下的“债务”,只是谈论现今和未来的利益纠葛问题,或者不能抓住问题的根本,或者将复杂问题不合理地简单化。这或许就是有些学者在研究代际正义问题时,最后仅仅抛出一些无关现实痛痒的结论的原因所在。因此,有人认为“同对后代人一样,代际公平也能反映对先前世代的关注。对前代人的关注意味着要去纠正由这些人所承受过的非正义状况,尤其那些仍影响当代人并在当代社会再生产的非正义状况”。[3]
对先前世代的关注不是重新回复到过去,而是要在处理现在和未来关系问题时加上向后看的维度,从充分理解过去的前提下解读当代人和后代人所面临的发展困境,毕竟有许多现在的问题都是过去的实践错误累积而成的。过去的实践错误或者说非正义行为的后果显露在当下,因此对当下人类遭遇的非正义现象的解析可以涵盖过去的实践维度。有国外学者就强调结合代内正义(intragenerational justice)研究代际正义的重要性,例如布莱恩·巴里指出“在探求关于未来人的伦理问题时,如果我们从关于现代人的伦理问题开始,我们将取得最大的进步”,也有人指出“伴随代际公平的对代内公平的重复涉及意味着可持续性论述中的代际公平不应仅仅着力于我们所能留给未来的是什么,它还应考虑现在出现的非正义”。[4]
代与代之间要实现正义,并不是自明的真理。正如有人指出“是否当代人应该多于他所情愿地传递给后人更多的东西,或者是否这个阈值——如果有的话——应该更小。提出这个问题并不必然预设会有后人存在,并且实际上它与以下情形兼容,即后代人最好不要出生”。[5]人类在场的一代为什么要考虑后代人,遗赠给他们一部分资源,留存给他们一定的生存空间和发展余地呢?当代人为什么不吃光喝净、赶尽杀绝,留给后人一个资源枯竭、环境糟糕和一无所有的世界呢?这涉及代际正义的论证问题。
二、代际正义的论证
确实,正如罗尔斯所言,“不用说,这个问题是困难的。它使各种伦理学理论受到了即使不是不可忍受也是很严厉的考验”。[6]代际正义的论证在西方政治哲学中是一个聚讼纷纭的领域,人们碰到了很多的难题,也提出了各色各样的解决方案。蒂姆·莫尔根将代际正义论证中的问题归结为两个:不平等境况问题(the unequal circumstances thesis)和非同一性问题(the non-identitythesis)。[7]这两个问题,尤其是后一个让许多学者大伤脑筋。
不平等境况问题指的是当代人可以轻易地影响后人的生活,反过来却不行。在代际关系问题上,作用力是单向的。罗尔斯在强调正义的环境时特别指出正义存在的必要的客观条件,即“众多的个人同时在一个确定的地理区域内生存”,[8]代与代之间不能满足这个条件,因为后人尚未出场,不能在利益分割问题上拥有独立的话语权,因此他们处于被决定的弱势地位。代际正义中的非同一性问题最先由德里克·帕菲特在《理与人》中提出。不同的政策在未来造成不同的社会境况,不同的社会境况会有不同的婚姻组合,从而使不同的人出生。“在不同的后果中出生的人会不同”,[9]这就是非同一性问题。①
以上两个问题使代际正义的研究陷入窘境,但是,许多西方学者还是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罗尔斯提出在代际之间建立“正义的储存原则”,即每一代都应该根据自己所面对的客观发展情况,为后代人作一定的积累。如果所有世代的人都做到了这一点,那么就会出现一种情况,即每一代人都接受了前人积累的好处,又为后人做了同样的事情。罗尔斯指出代际间的关系应该是平等的,即不应要求任何一代人为积累承担过重的负担,而是应该根据实际发展情况调节积累率,这对当代中国的社会发展有一定启示,但总的来说他的处理方式是有缺陷的,在处理代际间的难题时,他甚至诉诸亲缘关系中的情感,如何确定储存原则也是一个很难厘清的问题。
蒂姆·莫尔根诉诸印度教或佛教传统中的轮回观,他认为这种认知世界的东方模式可以兼容于罗尔斯的政治哲学理论,因为罗尔斯强调理性中立立场对建构政治思想的必要性。依据轮回观,当我为后人留存一定的发展余地时,“作为当代人,我不是为与我无关的后人作牺牲,而是为了使我的来世更幸福”。[10]休·麦考密克强调用“重叠世代”来解决代际正义难题。重叠世代指的是虽有先后之别,但能共处一段时间的世代,例如父与子、爷与孙的生命历程会有一定时间交叉。休理论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人类老年会变得羸弱易病”,[11]在他看来,上代人为了年老时得到下一代和善的对待,会基于利益的互惠考虑,在壮年也就是能够主导资源分配的时候公平地为他们留存足够的一部分,以使他们过上得体的生活,这就在重叠世代间建立了正义的互惠关联。
三、社会主义与代际正义
许多学者指出代际正义研究中出现的难题是政治哲学中广泛采用的个人主义视角造成的。在代与代之间的这种历时性变化中分析单个人的权利义务、利害得失将不可避免地陷入困境,因为单个人的存在本身(自我的同一性)就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如果转换一个视角,采用集体主义的立场,就可以避免这种情况。集体相较于个人,具有较大的稳定性,正如有人指出“集体拥有内在的价值观念……集体中心的观点或许能够避免非同一性问题。这是因为许多未来集体(例如国家、民族或文化)的存在条件在不依赖于过去的生态政策这一点上是确凿无疑的”。[12]无论选择哪种具有长远影响的决策,一个特定的集体都必然会产生,正如拉大地域差距的发展计划实施与否,当地人的族群在未来都会继续存在。另外集体主义的立场也有利于规避不平等境况问题,每代人都是一个集体时间延续中的一个构成部分,它会顾及整体而非仅仅着眼于自身的利益。因此站在集体的立场上,可以比较涉及未来人生存权益的决策计划的对错优劣,判断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是正义还是非正义的。
社会主义弘扬集体主义的价值观,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倡导代际正义不会遇到以上论证的难题。马克思就认为历史活动中每一代人不仅要继承和改变,而且这种改变还应负载一定的价值要求,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就指出,“从一个较高级的社会经济形态的角度来看,个别人对土地的私有权,和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私有权一样,是十分荒谬的。甚至整个社会,一个民族,以至一切同时存在的社会加在一起,都不是土地的所有者。他们只是土地的占有者,土地的利用者,并且他们必须像好家长那样,把土地改良后传给后代”。[13]自然资源的分配利用不仅仅是每一特定世代的事情,它相关于人类群体的正常延续,因此特定时空范围的每一代人仅有使用权利,并且他们还要为后人考虑而保护和改良这些自然资源。从这个意义上说,土地私有制不符合代际正义。
代际正义不仅与社会主义相兼容,而且理应得到重视。因为建设社会主义是一个宏大的社会改造工程,俯仰之间难以完成。正如邓小平所言,“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还需要一个很长的历史阶段,需要我们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决不能掉以轻心”。[14]既然牵涉许多代人的艰辛努力,社会主义建设就应该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处理好代与代之间的利益协调、责任分配关系,满足每一代的合理需求,维护好每一代的正当权益。就像罗尔斯所言,“所有世代都有他们的适当目标,它们同个人一样不相互隶属,没有哪个世代拥有比任何其他世代更优越的主张”。[15]社会主义的代际正义应该像维护个人间的平等一样维护代际间的平等,因此不能要求某一特定世代为后人承担过重的积累负担,从而损害他们的应得利益,同样也不能为特定世代的眼前得失而不顾长远发展,从而威胁后人的生存境况。符合代际正义的决策规划只能是在立足于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本着公正平等的原则综合考量各代人的利益要求之后做出的。
四、维护代际正义与推进国家治理
维护代际正义是推进国家治理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社会主义国家不仅要实现代内人的公正平等,而且应该保证代与代之间的和谐正义。以下将分三个方面探讨国家治理在维护代际正义时应采取的原则或措施:
(一)发展责任的分配
代与代之间发展责任的分配在每一代人中表现为积累储存和享受消费的比例问题。每一代人都应该承担一定的发展责任,也就是说除了消耗掉一部分劳动成果,还要为后人作一定的积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将社会主义社会总产品的分配分为七部分: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就是现在属于所谓官办济贫事业的部分;最后作为消费资料的部分。[16]前三项涉及社会生产的维持、扩大和保证,是为后人作的积累储蓄,因此与实现代际正义紧密相关。关于如何决定这部分配额,马克思指出“应当根据现有的物资和力量来确定,部分地应当根据概率计算来确定……”[17]根据现有的物资和力量来确定,也就是按照每一代人所能承受的负担范围来确定积累份额;根据概率计算来确定,应该针对的是第三项为生产预留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
在发展责任分配的具体问题上有一点需要特别考虑,那就是在策略制定上应减少代内非正义。有人提出两种看待问题的角度:受害者角度和行凶者角度。[18]行凶者角度“只关注个人或机构当下行为的合理合法性”,[19]例如要建一个化工厂,那么从这个角度来说化工厂建在地价便宜的地方没有多大问题。但是从受害者角度来看就不是这样了,因为它“从当下不平等的形成当中理解历史进程所累积的负担,并强调在当下和未来的实践当中积极纠正过去所犯的错误”。[20]从受害者角度分析化工厂选址问题会首先考虑为什么会有此地彼地的地价差异,之前实施的哪种差别化政策导致了有人不公平地居住在地价便宜的地方,这种不公平的政策如何损害了他们的利益,以及再在此处兴建一个不受欢迎的工厂是否加深这种伤害以致造成更大的非正义如此等等。两相比较,受害者角度更能照顾非正义现象中的弱势一方,从长远的角度也更能维护代际正义。
艾伦·古拉卜等人举了几个实例来说明这一点,这里只简述其中一个。美国旧金山的东部湾地区在战后实施了一系列不利于少数族群的发展规划,其中一项体现在高速公路建设方面,它促进了白人地区经济的腾飞,却破坏了历史上形成的黑人聚居区。当1989年地震损坏了一些公路时,当地黑人社团敦促政府注意之前的种族主义措施给他们造成的伤害,在公路重新设计时应充分维护他们的利益。倾诉最终被接受,政府为了照顾这部分群体最后多花费了5亿美元建了新路。[21]
(二)文化与文明的创造
罗尔斯指出,“每一代不仅必须保持文化和文明的成果,完整地维持已建立的正义制度,而且也必须在每一代的时间里,储备适当数量的实际资金积累。这种储蓄可能采取各种不同的形式,包括从对机器和其他生产资料的纯投资到学习和教育方面的投资,等等”。[22]代与代之间的积累问题不仅仅表现在物质财富的增加上,而且通过知识和教育的投资体现为无形的精神产品的培育上。每一代人都继承了前人的精神文明遗产,也应该在有限的生存时空中通过创造发明将之发扬光大,从而留给后人更多更好的东西。这在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中指的是从社会劳动总产品中扣除的“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并且“同现代社会比起来,这一部分一开始就会显著地增加,并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增长”。[23]社会越进步,自由时间越多,人类越会在文化与文明的创造上下更多的力气。
为实现代际正义,国家治理在这个方面应该大力推进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剔除阻碍创新的体制机制,为每一代人的创造发明留出足够的发挥空间。同时应注重对以前文化文明成果的保护,这不仅是对前人努力的负责,更是为了丰富后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因此政府和社会应该承担好这个传承的义务,无论是物质文化遗产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应得到切实保护。
(三)生态环境的保护
西方对代际正义问题的探讨着力点在生态保护上,当下环境污染、能源短缺、生物多样性减少等问题困扰着现代人,我们在反思自己的行为时,应该考虑给未来人留一个什么样的地球的问题。如何将发展的风险降到最小,尤其使那些具有长远影响的政策规划不会伤害到后代,是一个亟待思索和解决的问题。许多学者认为事关后人的利害权衡应该采用帕斯卡尔论证上帝存在时的慎重立场。帕斯卡尔在《思想录》中说:“让我们权衡一下赌上帝存在这一方面的得失吧。让我们估价这两种情况:假如你赢了,你就赢得了一切;假如你输了,你却一无所失。因此,你就不必迟疑去赌上帝存在吧。”[24]这种赌局虽然太过理想,但为了后代人的福利,我们还是应该在决策制定上慎之又慎,尽量规避风险,即便是损失一些眼前的利益。
在处理生态危机时应该把先前世代的实践行为考虑在内。因为有些问题,例如大气污染是由过去特定时间段的部分群体造成的,这部分人及其后代因此攫取了丰厚的物质利益,但给更大部分的群体留下了污浊的空气。在应对这个问题时,就不能要求所有地区和所有人承担同等的责任,而应该让那些污染者或受益者及其后人偿付他们的生态债务(ecological debt),否则会让这些人搭便车(free-riding)。代际正义中的搭便车是指“那些无论经过选择与否在生态债务中获益的人在道义上有责任补偿那些承受着外在化的代价的人们,否则,他们就在不负责任的搭便车”。[25]当下中国正遭受着严重的环境污染等一系列生态问题,美丽中国建设正大力进行,在责任分配上,政府应尽量避免让某些人搭便车,相反要让那些因破坏环境而受益的人承担更多的责任。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大力促进代内人的公平正义的时候,也应该努力维护代与代之间的公平正义,这是从历时性维度对社会正义的重新认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从这个维度考量那些影响深远的政策规划的制定,看它们是否公平地处理了在场世代与未出场世代的关系,是否促进了今人与后人的和谐,是否能够保证社会的安定有序和长远发展。当下中国的诸多问题不是单靠消除代内分配不公就可以解决的,有许多问题是由于世代与世代之间没有解决好利益协调形成的,这突出地表现在发展不平衡和生态危机上。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代际正义的学理探讨应该深入进行,其与国家治理的关系问题也应该得到足够强调和重视。
注释:
①对于这个问题的详细介绍,可参见郭琰.非同一性问题:代际正义论的哲学挑战[J].自然辩证法研究,2013(6).
[1][2][3][4][18][19][20][21][25]Aaron Golub et al. sustainability and intergenerational equality:do past injusticesmatter[J].Sustainability Science,2013,8(2).
[5]Jean-Christophe Merle.Spheres of Global Justice[C].Dordrecht:Springer,2013:703.
[6][8][15][22][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224;98;226;229;224-230;224.
[7][10]Tim Mulgan.Neutrality,Rebirth and 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J].Journal of Applied Philosophy,2002,19(1).
[9][英]德里克·帕菲特,理与人[M].王新生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513.
[11]Hugh McCormick.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 and the Non-reciprocity Problem[J].Political Studies,2009,57(2).
[12]Edward Page.Fairness on the Day after Tomorrow:Justice,ReciprocityandGlobalClimate Change[J].Political Studies,2007,55(1).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875.
[14]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79~380.
[16][17][2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02~303;303;303.
[24][法]帕斯卡尔.思想录[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110.
责任编辑:李彦
B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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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5706(2015)01-0014-05
2014-09-21
张虎,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