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操守与救赎
——伦理困境的诠释
2015-02-12田晓玲
田晓玲
公平竞争是日常生活和竞技体育中的一个重要的道德概念,是评价体育竞赛道德和行为表现的核心内容。为此,笔者重拾竞技体育公平竞争这一重要研究主题,从伦理困境的视角,进一步阐释竞技体育公平竞争道德规范的操守和现状。
1 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辩证性和复杂性
从古希腊的体操练习,经过19世纪英国现代竞技体育的起源,直到今天,竞技体育已经成为年轻人社会化的一个重要范畴。然而,竞技体育的教育价值,不管在古代还是现代,一直认为与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特定态度有关,现代竞技体育的主要理想是公平竞争。公平竞争在19世纪英国与社会阶层的利益有着紧密的相关性。这个理想的建立在于一种服从规则的义务,这正好非常顺应上流阶层及资产阶级的利益[1]。他们对于因社会结构变迁所产生的新兴竞技体育并无多大兴趣。同时,由于赌博活动非常普遍,公平无私的比赛结果也就更加需要。社会及文化规范与公平竞争的结合在今日显得非常重要。按照国际公平竞争委员会对于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概念解释,具体包括了尊重(Respect)、友谊(Friendship)、团队精神(Team spirit)、公平竞赛(Fair competition)、无兴奋剂的运动(Sport without doping)、平等(Equality)、诚实(Integrity)、团结(Solidarity)、宽容(Tolerance)、关怀(Care)、卓越(Excellence)乐趣(Joy)等价值要素[2]。
相对应的,伦理学上的相对主义者拒绝了理性伦理学的可能性,因为从事实来看,即使在一个限定的活动中,如同一地区的足球比赛,也存在着不同及有时候不相容的道德观。与其他人相比较,相对论者很难能够在自己所处的社会及文化环境下确认自己的立场。这使得道德相对论成为一种微不足道的道德立论。当面对道德两难时,相对论者无法以理性的方式来深思,也无法提供解决之道。此外,伦理相对论公然误用,并且可能成为一种适合策略来躲避道德责任,甚至产生不道德行为。如果每个人都在欺骗,很难想象比赛是公平的。每个人都在使用增强竞技表现的药物,这就不是一个正常的公平竞争生态。
那么,我们如何来理解一种可适用于所有活动参与者可共同接受的行为道德规范呢?由于我们接受竞技体育及社会上一般的文化及社会多元论在某些限度上的影响,我们是可以遵循相对论者的道德价值主张。同时实践经验指出,在一些特定的活动中,尽管在基本价值取向上有所差异,但大部分人都可能同意一些共同的行为规范[3]。伦理学非常重视现代生活的辩证性和复杂性,并怀疑道德哲学对于人应该如何生活或何谓生活等基本问题,提供了普遍有效的价值回应。相反地,伦理学的角色在处理冲突利益及规范主张裁决上很难建立起一套公平无私的社会规范。这个目标对所有参与者而言,可在一种务实的对话中达成共识。然而,欲达成此共识,必须发挥比赛规则的道德价值观建构作用,并借由诠释价值普遍性原则来建立一套社会道德观。
一个有效的规则必须要符合以下条件。所有相关参与者能够自由及公平地在一种合作的方式下来寻求真理,除了较好的主张外,没有任何事可强制任何人。伦理学可以描述为一种契约论,但不同于其他较不一致的假设性主张,而在于强调真正自由对话的重要性。其目标在自由及公平的情况下,人们运用认知理性来达成所有参与者之间展现出的一种凝聚力,进而形成大家已同意的解决方式。道德哲学中的证成问题是有赖于实际论争的执行,而非一种权利公平化的实用理由,而为了内在的理由,可称为真正道德内部可能性的主张论点[4]。伦理学并不是没有批判之处,其中的一个批判便是针对其过度理想化。在真实生活中的非理想情况下,伦理观点便成为我们有责任不断努力追求的一种理想。
2 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伦理困境
2.1 比赛中的规则问题
一般对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认识包括两种规范,二者经常被分为正规及非正规的公平竞争。正规的公平竞争解释为一种遵守比赛正式规则;而非正规的公平竞争则是指尽个人最大努力并尊重对手的态度[4]。假设参与竞技体育比赛时,必须遵守公平竞争规范,这个道德规范就具有了道德哲学的证成性。竞技体育比赛是由规则所主宰的活动,竞技体育规则是定义竞技体育活动的核心。这些规则建构并调节一个活动,其存在的基础在于内部逻辑性的规则。正式的竞技体育规则提供了一种现实竞技体育活动所必须的概念架构。得分或进球皆由相关规则所决定,在足球及网球中只能算是一种有意义的活动,因为公平规范在于规定竞技体育中的应有行为。因此,当参与竞技体育比赛时,必须遵守正式的竞技体育规则。因为遵守规则是参与比赛活动的必要条件[5]。但是,就逻辑上的论点而言,它无法提供对道德行为规范的证成性。陈述性述词不能单独作为规范性结论的前提。参与一项竞技体育活动所必要遵守的正式规则并不能作为提供禁止犯规的道德理由。对一个想尽办法想要取得更好比赛成绩而不重视比赛过程的选手而言,欺骗或使用暴力就可能会成为缺失道德的比赛策略性问题。
正式的比赛规则只有在了解了活动的概念后才有意义。逻辑上而言,竞技体育并无直接的工具性价值,逻辑事实连接着经验事实。参与竞技体育并不是因为生物上的需要或任何外部的强制力,而是因为透过竞技体育本身可实现价值预期。我们是基于自己本身的意图目标而参与竞技体育。当一些人根据一些特定规则参与一项具有共同利益的事业,并自愿性限制其自由时,那些已愿意服从这些限制的人具有与其他人共同享有同等利益的权利。这是对公平的直观理念,与他人合作参与事业但不做公平性地分享而获取利益是错误的。当我们自愿参与一项有规则性的活动,我们便进入了一种具有默契的社会契约,此契约具有道德义务。遵守竞技体育比赛的正式规则,便有了对公平竞争理想的逻辑证成[6]。在竞技体育的情境中,可以更进一步地指出我们所谓的公平规范,其实就是当自愿参与竞技体育竞赛时,必须遵守正式的竞技体育规则。
2.2 形式主义对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影响
形式主义指一个竞技体育项目只能根据内部所规定的细节规则来进行。形式主义的问题在于竞技体育成为理想形式,而永远或几乎不能接受特定违规行为。比赛规则总是无法清楚呈现,我们可以在许多竞技体育中发现有些规则并没有清楚的构建。举例而言,在足球比赛规则中区分越位和不越位的具体判定标准是,假如一位球员越了位,但同时仍继续在场内参与活动,这个球员便破坏了规则。但是,规则中并无明确表达何谓继续参与活动的标准。对这项规则的理解就成为多方参与者所诠释的不同视角。不清楚的规则问题出现在制定规则的人身上,而非形式主义者本身。模糊性规则必须要重新塑造,以达到较清楚的程度,并且在所有比赛情境下,我们必须找出应用明确具体的标准。但这个回答忽略了一个事实,即竞技体育并非完全可由规则来主宰一切。原则上,竞技体育规则只能对无限的行为上建构概念性的架构。此外,一些规则如越位规则的制定,只是依据参与者的判断力。形式主义者由于无法兼顾规则的模糊性,而导致对规则违反和处罚无法做出清楚的解释。形式主义有点刻意模糊竞技体育行为与不同公平程度的竞技体育之间的区别,以及公平或不公平竞技体育行为之间的区别。对形式主义者而言,唯一对于竞技体育的区别在于竞技体育或非竞技体育的区别。
2.3 社会思潮对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影响
上述区分所产生的问题在于形式主义对竞技体育作为一种理念系统的区别缺乏认识,也就是指一个规则和一个行为系统所分别呈现的行为模式,可能作为一些特定人们在特定时间和空间展现由规则所建构的思想及行为的实践活动。竞技体育系由规则所定义,但这些规则必须在竞技体育中的实际行为活动中受到重视,因此,对规范中如何解释规则很有必要性。虽然规范无法脱离与他人沟通及认知的互动过程,以及彼此所分享的领域。这就是说,假如他们要在实际状况下互动,他们就必须要有一个共同的规范内容,以作为可组织他们对比赛规则的理解及认知的基础。
在竞技体育规则的理解上,可以定义共同分享的规范为竞技体育的社会思潮。传统习惯决定了一个竞技体育的正式规则如何应用在具体情境中。如非正式、隐含式、经验上的传统习惯可主导正式规则在竞技体育中的应用。社会思潮理念让人们更加了解竞技体育的动态多样性。重点在于一个竞技体育的社会思潮区分了根据规则而实施的具体行为,接受了将违反规则行为纳入竞技体育中的一部分[5],以及某些无法接受的违规行为。例如,伦敦奥运会羽毛球消极比赛事件,从世界羽联、运动员、媒体与观众等利益相关者权利共同形成了一定的社会思潮和舆论氛围。消极比赛事件造成了强大的负面影响,这让全社会和世界羽联组织陷入了批判性反思的社会语境[7]。因此,公平规范法则可以进一步明确为:当自愿参与竞技体育比赛时,应该遵守活动中所分享的社会思潮。
伦理上的相对论导致实际体育比赛活动中各种伦理问题的产生。例如,将竞技体育社会思潮当作竞技体育的规范,假如这个思潮接受欺骗或伤害他人则是错误的。因此,对社会思潮的理解不能将其直接当成经验来对待。在此我们有必要对各种义务做一个区分,即当我们自愿参与一个由规则所主导的体育活动时,我们必须要能辨明公平的义务和基本伦理原则,就如同我们具有义务去维护正义、互相帮助、互相尊重的社会价值观。再如,一个医生介入并暂停了一场拳击比赛的理由:一名拳击手受到伤害,假如道德义务和基本伦理原则之间发生冲突,基本伦理原则便具有逾越性功能。也就是说,当自愿参与竞技体育比赛时,遵守活动中所分享的社会思潮,只要所分享的社会思潮不违反基本的道德原则,正义的规范可作为一个人积极的自然义务。竞技体育的社会思潮可能包括对特定犯规行为的理解。假如社会思潮接受了特定的犯规行为,那么又如何能满足我们所要维护的正义?
2.4 关于蓄意犯规问题
为回答此问题,我们必须要能分辨各种不同的犯规行为。在所有的比赛中,选手因非蓄意犯规通常并不需要为此负责。如一个足球运动员不小心用手触球,有时是由于运气差以及选手追求最好的竞技表现所造成的;如一个选手想要做拦球动作,但因速度过慢而绊倒对手,正由于他们为非蓄意行为,并不产生任何对个人的规则处罚。但是,这种犯规会导致竞技体育比赛中不公平利益产生的情况。因此,通常都会采取回复到原有状况的措施。在大部分的比赛中,要完全恢复到原有情况是不可能的,重点在于尽可能补偿不公平犯规所造成的差异。即使选手不需要对此负责,非蓄意犯规的行为却造成了比赛公平程度的降低。
比赛中的欺骗行为(为取得不公平之利益而破坏规则)更具有代表性。首先,与非蓄意犯规行为相类似,必须去除不公平的利益或尽量补偿不公平的差异,但这还远远不够。蓄意犯规系指破坏了公平规范,蓄意犯规者在许多竞技体育规则体系下破坏了竞技体育规则的整体性[6]。因此,对此行为有必要做进一步处罚,以作为警告或进一步降低比赛所得的不公平利益。假如蓄意犯规事件一再发生,在许多例子中,犯规者将受到驱逐出场的处罚。与非蓄意犯规比较,蓄意犯规通常会进一步导致比赛公平性程度的降低。现在我们可依据比赛公平性程度负面影响的增加情形,而对违反正式比赛规则做层级上的分类[4]:(1)非蓄意犯规第一种情形,指不公平利益受到去除或补偿;(2)非蓄意犯规第二种情形,指不公平利益没有受到去除也无补偿;(3)蓄意犯规第一种情形,指不公平利益受到去除或补偿,且实施进一步的处罚;(4)蓄意犯规第二种情形,指不公平利益受到去除或补偿,但不实施进一步的处分;(5)蓄意犯规第三种情形,指不公平利益并无受到去除或补偿,也不实施进一步的处罚。
当规则的违反对比赛结果具有重要及决定性的影响时,竞技体育便有可能变得不公平。不公平的比赛通常出现在蓄意犯规第二种情形和第三种情形。当然,这里并没有清楚明确的界定标准。比如,我们可能会认为一个小小的、不经意的犯规,在因果关系上并未对比赛最后结局产生多大影响[8]。在怀疑的情况中,有关一个比赛是否公平或不公平只能在实际对所有参与成员以开放性对话方式来处理解决。
3 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操守与救赎
一个道德上可接受的竞技体育思潮应该包括公平的意义,受准许的行为是根据规则而来的。一些行为在个人层次上是道德上可接受的行为,但是竞技体育中所产生的不公平利益必须去除或受到补偿。他们皆属一种在公平性原则基础上违反道德契约的行为,蓄意犯规必须在任何竞技体育的社会思潮中均受到抵制。现在可以形成最后一个公平规范法则,当自愿参与竞技体育竞赛时,遵守活动中所分享的社会思潮,只要此社会思潮并无违背基本的伦理原则并包含公平的意义在内即可。我们如何能运用此模糊、隐藏、不成文的法则作为道德义务?我们如何让人特别是新人,遵守这种很难捉摸的竞技体育社会思潮规范?
社会思潮理念的产生在于正式规则及对其规范诠释的互动过程中。一个竞技参与者应仔细了解成文规则,社会思潮只能透过活动实践及内化才能理解。我们可以主张,当自愿参与一场竞技体育比赛时,我们具有一种道德义务,不但要去学习其正式规则,同时也要睁开眼睛注意到活动中所隐含的语言、态度及有经验者的意见。我们必须找出我们自己的方式,进入相互共享的领域或理解竞技体育的文化,摒除可接受蓄意犯规行为的社会思潮观念[4]。然而,在有些竞技体育项目中,有些蓄意犯规(如职业篮球中特定形式的身体接触)已变成了竞技体育的一部分,刻意违反某些规则已变成了一种选手间共享的规范。这种违规所得的利益,原则上开放给所有的竞技者似乎相当公平。为何我们的规范法则必须要排除这种行为?理由在于:蓄意破坏规则在任何活动中变成了一种共享的规范情况下会产生一个缺陷裂缝。此裂缝是介于活动作为一种理念系统及行为系统间,这是一种颓废的象征。这个裂缝必须要填补起来,因为它会对什么是活动的整体理解产生困惑,并造成参与者降低对比赛规则乃至社会规则的尊重[9]。其产生的结果便是对一般人所接受的社会规范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在竞技体育竞赛中必须遵守规则,不能容忍欺骗行为。
另一个公平竞争的伦理学问题是:假如蓄意破坏竞技体育规则可被接受的理念散播开来,那么不同的团体可能会在一段时间后尝试不同的违规行为。这样便会再一次与竞技体育公平竞争中的卓越目标产生差异。假如参与者各有不同的参赛标准,那么比赛便又显得不公平。对某一方公平并不见得对另一方公平。假如不同的参赛社会思潮理念差异性增加,那我们到最后可能会面对两种完全不同的比赛。要特别强调的是,遵守形式规则及实际活动间的冲突并不总是单靠维持规则就可解决。即使规则为体育竞赛活动的核心,也并不代表一个竞技体育中绝对及静态的定义。他们属动态的历史过程产物。在有各种新技术及技能的当下社会,新的科技迅速促进竞技体育表现水准正在挑战原有规则体系,以及冲击竞技体育的社会思潮。由于外在的各种名与利的压力,急需产生一种开放性及理性的对话来评估比赛规则,及竞技体育活动是否需要实际的改变。总的来说,一个竞技参与者应该仔细了解成文规则,社会思潮只能透过活动实践及内化才能理解。遵守形式规则及实际活动间的冲突并不总是单靠维持规则就可以解决的,公平竞争法则可以作为自由及公平参与者与体育实践中理性的存在基础。因此,公平竞争可作为竞技体育中共同道德行为规范的重要法则。
[1] 刘卓.对等性——“费厄泼赖”的本真含义[J].体育文化导刊,2004(6):19~21.
[2] 黄璐.国际公平竞争委员会研究[J].体育文化导刊,2011(10):1~4.
[3] 赵昆.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概念界定[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1,34(4):16~18.
[4] SIGMUND L. Fair Play in Sport: A moral norm system[M]. New York: Routledge,2002:24~69,103~178.
[5] 黄璐.伦敦奥运会有关公平竞争的案例分析[J].体育学刊,2013,20(5):31~35.
[6] 黄璐.公平竞争辩证法与案例法——《竞技体育中的公平竞争》简评[J].浙江体育科学,2014,36(3):24~27.
[7] 黄璐.动了谁的“奶酪”?——伦敦奥运会羽毛球消极比赛事件评论[J].山东体育科技,2013,35(3):6~9.
[8] 张春燕,钟明宝,王玉珠.体育竞赛公平竞争及其制度建设研究[J].中国体育科技,2007,43(3):3~8.
[9] 程静静,钟明宝,张春燕.体育竞赛公平竞争的概念与规定性探究[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8,24(4):1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