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辅助比赛判罚的伦理困境
2015-02-12黄璐
黄 璐
随着现代科学与技术的迅猛发展,高水平竞技体育或职业体育比赛中被融入了更多的技术元素,它直接针对运动员、裁判员、教练组、运动队临场分析团队等体育比赛主体,进行更有效的比赛信息获取、分析与判断,为实现公平竞争和保障比赛的公正性提供了技术保障基础。然而,人类丰富的情感世界和主体性表现,让比赛中技术所能发挥的作用和功能具有了更多的辩证性。它超越了技术本身可能到达的界限,从而面临更大的社会与伦理可能性。如果说技术在影响对阵双方比赛表现是否对公平竞争基本原则的破坏还存在一定的伦理争议,那么技术在影响裁判员临场判罚乃至在决定最后的比赛结果中体现得更直接更具体,面临更大的伦理争议和风险,也便赋予技术辅助比赛判罚这一议题具有较大的研究讨论价值。
1 标志性事件的伦理隐喻
在2001年板球比赛中就启用了即时回放系统(“鹰眼”系统),随着网球、橄榄球、篮球、排球、羽毛球、台球、击剑等运动项目陆续引入,成为了体育比赛技术实现潮流中的一部分。运用技术辅助比赛判罚的标志性事件,是2014年巴西世界杯足球赛启用的门线技术系统。由于足球作为世界第一运动的广泛影响力,加之国际足联在技术辅助比赛判罚问题上的保守风格,让足球比赛中启用门线技术这一变革事件成为“技术潮流中的宠儿”,走向了技术与伦理争议的风口浪尖。在2010年南非世界杯赛之前,国际足联还信心十足地对人工裁判抱以肯定和期待的态度,官网提出禁用门线技术八个理由供人讨论,其中第四个反对使用门线技术的理由认为:球迷们喜欢讨论争议性的判罚,享受由人为错误所提供的娱乐价值。国际足联主席布拉特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我们深知足球是全人类的运动,必须更多地提升裁判的执法水平,而不是依靠技术支持。[1]2010年南非世界杯赛中出现了诸多裁判误判(错判和漏判)事件,尤其是媒体号称的“足球史上最大冤案”,在德国4-1胜英格兰的比赛中,英格兰队球员兰帕德的射门击中横梁下沿弹入门线之内后弹出,当值主裁认定此球未进,由于该进球属于扳平比分的关键球,引发了赛后媒体与球迷的强烈质疑。
判罚争议问题一直挑战着国际足联的权力和权威,国际足联在是否启用门线技术上的立场和态度开始动摇,迫使国际足联重启门线技术审查程序,情势迅速反转,仅隔三年时间便正式宣布在2013年联合会杯和2014年世界杯赛上启用门线技术,历史性的引入高科技辅助比赛判罚,实施效果便是我们在巴西世界杯赛上看到的情形,门线技术表现完美无瑕。很显然,仅凭借信心的树立无法解决比赛判罚争议问题,通过提高裁判员的执法水平以及接受必要的道德教育,也无法获得满意的结果,因为人类体育实践活动的复杂性和辩证性特征,使我们无法分辨哪些判罚是带有某种利益诉求的“主观倾向”,哪些判罚是非人力所能及的真正误判。人类自身存在的感官认知缺陷,为技术辅助比赛判罚的合法性扫清了障碍,技术系统的客观性和稳定性又进一步强化了其在人类体育实践活动中的合法性。
如何看待非人力所能及的误判,体现了沉浸在体育世界中的人们秉持何种价值观和人生观的处事态度。这无关乎普遍精于算计的城市生活和日趋淡漠的人情世故,也无关乎人性宽容之善的优良品格是否失落的问题。同样,我们面对的是人类体育实践这一丰富的价值集合体,如果事物和实践是如此的纯粹,那么世界便没有了喧哗和争议,人类丰富的情感世界和更高级的意识思维活动便不复存在。由此,如何看待非人力所能及的误判问题便处于“假作真时真亦假”的无间道境地,让人无法判断自身的真实感受,无法做到心平气和且公正看待判罚事件的演进发展。例如,德甲联赛2013—2014赛季勒沃库森对阵霍芬海姆的比赛中,勒沃库森俱乐部球员基斯林从边网漏进球门的射门被当值主裁判定进球有效,勒沃库森俱乐部最终凭借此球以2-1获胜。应该说,裁判感官认知的局限性是造成这一“无法理解”的误判的决定性因素,类似于“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属于人类情感的理解范围。然而,赛后霍芬海姆俱乐部表示了强烈抗议,并上诉德国足协要求端正判罚。霍芬海姆俱乐部斤斤计较的态度似乎有失道义,然而,获利方在公平竞争原则问题上的失位,却是引发后续争议的重要原因。当事球员基斯林并未主动承认漏判行为,并积极干预裁判的执法决策,勒沃库森球员在漏判发生后也并未表现出良好的运动家风范,将球象征性的踢进自家球门以作道德的缓冲处理。这就好比因场上队员受伤,持球方故意将球踢出界外,恢复比赛后持球方主动放弃球权,体现了良好的运动家风范和公平竞争的精神,亦是我们期待看到的比赛。勒沃库森俱乐部在此事件过程中并未表现出对公平竞争原则的尊重和追求,而是笑纳非人力所能及的漏判这一“上帝的馈赠”,或者将非人力所能及的漏判纳入好运气的范畴而心安理得。如果放在日常生活中,那就是做人做事不厚道,既然不厚道则对方也便撕破脸皮来理论。或许人类有太多难以沟通的情感引发的误解和偏见,不是由于人性之“恶”生发出的糟糕事态,而是因为人性之“善”太过美好而弥足珍惜,“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反而成为一种道德负担,在残酷的比赛中放不开手脚。霍芬海姆俱乐部未能胜诉,德国足协因上诉证据不足维持原判,该事件的体育伦理价值值得学界深究。
人们总是充满自信地认为人类之“善”和“爱”无须考验和证明,然而在考验真正来临时却忧心忡忡,害怕经历考验的“善”和“爱”失去纯真的光泽,更害怕出现道德不适的结果。人类看待非人力所能及的误判尚且如此,更何况无法理解和原谅带有私利倾向的主观判罚,并坚决予以言行和暴力的还击,来表达零容忍的价值立场和认知底线。要避免人类之“善”和“爱”的纯粹性这一美好意愿的破裂,就要限制人类主体性肆意生发的机会,就是让人类退出主体性主导的判罚领域,而由微观世界、客观且稳定的机器世界代替。这样,技术辅助比赛判罚有了生存的土壤和空间,也有了实现比赛执法权威的确切抓手。谁是幕后推手?成就了机器世界逐步替代人类主体性的辉煌。是人性之“恶”的破坏力,是人与人之间缺乏应有的信任,缺乏对裁判作为人类主体性实践活动的应有尊重,或者裁判自身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素养,人与人之间关系感情的拉力和推力,谁对谁错,不好分辨。引入高技术辅助比赛判罚的优势明显,却在吞噬人类主体性方面遭人诟病,陷入两难境地,任由高技术力量在体育比赛中夺权与扩张,人类将面临体育发展史上最大的伦理困境和道德风险。
欧足联主席普拉蒂尼一席话切中肯綮,“今天我们拥有门线技术,马上我们就会要求越位技术。使用此技术10年,又会要求禁区技术。我们不需要门线技术,足球是由人来组织的。我们拥有全世界最受欢迎的比赛,因为它是人为的。[1]”启用门线技术,今后是否也要启用越位技术、禁区技术、身体接触(犯规判罚)技术、边线技术等一揽子高技术辅助比赛判罚实践,普拉蒂尼的观点代表了在技术与主体性之间选择人文主义立场和价值的群体意见。这并不代表支持门线技术的群体就是技术决定论者。电子程序是冰冷的,人工智能尚不成熟,无法释放体育比赛的道德能量以及情感触碰人类心灵的最深处。即便未来实现《人工智能》《我,机器人》《遗落战境》等科幻电影所描述的机器系统对人类情感的认知学习和真实的情感化,也是失去主体性参与的机器仿真比赛,犹如迈向高级情感学习与识别的机器人世界杯赛(FIRA)。
诸多运动单项引入技术辅助比赛判罚的各种实践形式,以及巴西世界杯足球赛启用门线技术这一比赛判罚的标志性事件,均面临技术使用与异化产生的伦理困境。最大的伦理隐喻无疑是指向人与人之间理解和信任的道德危机。人为裁判的权威还在吗?
2 人为裁判的主体权威
毋庸讳言,裁判的功能使其自然拥有比赛的执法权。执法权是确保裁判效果的基本条件,却不是充分条件。裁判的职业素养、执裁水平和主观倾向是确保裁判效果的重要因素。在一场足球比赛中,球员和裁判之间可谓斗智斗勇,球员不断使用瞒骗演技、质疑行为和话语试探当值裁判的专业性;裁判以其专业的判断予以还击,整个交流过程始终围绕裁判的权威展开。裁判权威的来源是裁判的执法权和专业性的有机统一。如果当值裁判的判罚不能获得双方球员的认同,即便拥有裁判的执法权,也会失去对比赛的掌控力,引发比赛场面的混乱。人类自身存在的感官认知缺陷,使裁判活动具有较大的局限性。这种与生俱来的局限性直接削弱了裁判的权威。例如,在体育比赛中观众比裁判具有更好的视野和位置,去判断裁判是否做出误判,乃至削弱裁判的权威。当处在更好的位置进行评判时,观众就等于拥有了裁判的认知优先权。当人们重复观看几次进球的重播或慢动作回放,从摄像机里以不同角度进行审视时,他们会比裁判员更具认知判断优势。[2]裁判不是真理,却要以真理的标准接受审视和群起围观,摄像机镜头以及处于更好位置的观众拥有更好的证据修正裁判的错误;如果裁判频繁犯错,或者说出现重大判罚失误,将失去裁判专业性的群体认同与合法性证明,人为裁判的主体权威也便不复存在。然而,比赛判罚是即时发生的,人们享受比赛的即时性带来的变化和快乐,而不是以理论分析的形式存在,身着裁判服的裁判员必须及时做出判定以保证规则的执行,以及保证比赛的完整性和流畅性。
技术辅助比赛判罚的伦理困境恰恰在于此,很像普罗米修斯盗火者神话的现代隐喻。“火种”象征着寒冷夜晚的温暖,也是手工业、贸易甚至文明的先决条件。天性被公认为是人类物种自我认知的背景之一,干预人类受孕过程和改变人类体质会剥夺人类的天性。如果利用科学技术去排斥人类与生俱来的天性和喜好,随心所欲地进行基因和技术改造[3],不假思索地替代人为裁判的天然职责,这种由技术接管的人类局部工作和感官能力的“外包”行为,将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人类对于工作的热情,弱化人类在完成某些必要工作上的能力表现,改变既定且处于规范状态的自我认知结构。这种基于道德和文化基础的“基因”改造是十分危险的。例如,面对比赛中的争议判罚,普遍采取的是裁判员现场观看比赛录像,最终确定判罚结果或对已完成的判罚予以纠正,在美职篮、中职篮联赛的关键球争议上,这种摄像机技术辅助比赛判罚的情况比较普遍。来自英国布莱顿大学的研究者Richard Royce指出[2]:在裁判误判之后使用技术不能避免失误,只能做到改正。通过咨询场外的裁判员或技术辅助解决方案,可以防止执行误判,这一解决办法也面临实际的困难,诸如“技术显示存在明显误判”。告诉裁判员在没有确认之前不要妄下结论或指示,在这种情况下,不管是等待执裁确认信息,还是从场外裁判员处得到修改判罚的建议,都会对裁判员的本体权威形成威胁。若发现错误,场外裁判员的本体权威会保留,但是场内裁判员会受到损害,或者他们会成为场外裁判员或技术辅助比赛判罚系统的代言人。最后的结果是,裁判员在球员和观众面前改正错误,这不是维护裁判员自尊的最好方式。
由此可能引发的糟糕局面是,球员和观众对裁判的争议判罚产生不信任感,球员和教练员抱以过激言行予以抗议,并诉诸摄像技术的帮助以维护比赛公正性的诉求;观众容易受到场上球员的情绪渲染,肆意发散不满情绪乃至做出丧失理性的行为。在这种“对人不对事”的发泄氛围中,裁判的主体权威无从谈起,球员和观众不是针对运动技能的实践运用展开理性表达,而是有意贬低裁判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挑衅裁判的执法权力;媒体也有意放大裁判的误判事件及概率,并按照媒体的喜好进行指责和嘲讽。应该深刻认识到,裁判的权力与权威分离的状态,乃至面临这种糟糕的执裁局面,不是由裁判的专业性缺失造成的,而是很大程度上由技术辅助比赛判罚的实践引发的。既然技术能够实现零差错的公平正义,并扮演人为裁判的角色,与之相对应,技术赢得人为裁判赋予球员和观众的信任感,取代人为裁判的权威也便顺理成章。那么,技术取代人为裁判的权威可能引发更糟糕的执裁局面,违背了技术辅助比赛判罚为确保比赛公正性和提升裁判效果的初衷。这种典型的技术异化案例是在比赛裁判实践中应当摒弃和避免的。
3 在比赛公平竞争与裁判主体权威之间
技术辅助比赛判罚的伦理认知和未来走势,不能简单的理解为“有”或“无”的问题,或在比赛公平竞争与裁判主体权威之间任选其一,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项目特点、比赛设计、价值取向等要素,在比赛公平竞争与裁判主体权威之间找到合理的价值平衡。例如,相对于足球运动,冰球运动的射门速度更快,围绕球门展开的攻防环境更复杂,加大了裁判员的执法难度。美国国家冰球联盟(NHL)的门线技术采用了技术辅助与人为参与相结合的模式,位于球门上方的摄像头使助理裁判可以看到冰场比赛中发生的更多细节。一位助理裁判站在球门后观看冰球场上的摄像头,当球门裁判确认进球后直接按下按钮,这样冰上裁判立即收到进球提示[1]。冰球比赛的球小、门小、速度快等特征,使启用门线技术成为保证比赛公平竞争和公正性的必然选择。NHL为确保在门线问题上的裁判主体权威问题,将裁判放在了技术合作者的位置。裁判在作为人类主体性自由意志方面扮演着重要的思维判断角色,做到了真正意义上的技术辅助比赛判罚,裁判依然超越了技术功能本身并拥有执法权威。
从另一认识维度看,如果裁判在整个技术辅助比赛判罚的过程中“不假思索”,只是程序化的接收与遵照机器程序发出的指令,助理裁判根据高速摄像机器程序的指令完成规定的判罚提示动作,人类主体性沦为附属地位,乃至丧失人的主体性地位和裁判的主体权威。这种人机合作的比赛判罚模式就沦为了一种道德安慰,在主观道德情感上认为人参与了比赛判罚决策过程便拥有裁判的主体权威。国际足联在对待这一问题时启用门线技术做得更彻底,射门“进”或“不进”直接交由技术系统去处理,国际足联秉持“规则简洁、易于普及”“减少人力成本”的足球运动发展原则,直接省去了人为裁判参与技术辅助比赛判罚的决策环节,选择了一种不需要更多执法官的节省模式。或许人性本身就有懒惰的成分,不是机器计算替代人类的思考,而是人类懒惰的本性主动放弃机器计算可能替代人类思考的工作领域。国际足联并未确立类似于奥运会那样的纯粹道德价值观[4],或者说世界杯足球赛强悍的吸金能力让国际足联有恃无恐。价值目标定位的差异决定了国际足联采取更加符合利益相关者诉求的现实行动,与其秉持崇高的道德和人的主体性地位,不如撕去这层虚伪的道德面纱,让技术充分发挥替代人类主体性的作用和功能,保障了比赛的公平竞争和公正性价值。
面对两难选择,国际足联并不是没有做出充分考虑。1966年世界杯门线冤案、2010年世界杯门线冤案,以及职业俱乐部层面的无数争议判罚,这些茶余饭后的球迷谈资正说明它们仍然是足球世界的经典时刻。国际足联或许认为由于这些误判极少发生,从中获得的娱乐价值要大于比赛公平竞争的执法成本,却并未权衡世界杯作为商业性比赛所面临的商业风险,如职业经理人、运动员、民族国家共同体、俱乐部老板和投资人各方的利益回报问题[1]。这就在启用门线技术保障比赛的公平竞争与比赛的戏剧性引发的娱乐价值之间形成了价值冲突。值得注意的是,比赛的戏剧性引发的娱乐价值必须体现出正确的体育比赛(Right Sport Competitions)和良好的体育比赛(Good Sport Competitions)的价值要素和道德要求,既要符合体育比赛的正确性和合规性,又要符合体育比赛对于良好状态(体现“善”的美好价值和理想状态)的不懈追求。来自挪威体育运动大学体育哲学与伦理学专业的Sigmund Loland教授的建议指出[5—6]:保持比赛结果的可控制性和不可预测性之间的平衡关系,以实现比赛的不确定性结果且令人兴奋的紧张状况,提升比赛的紧张感、精彩程度和观赏性,这也是竞技体育道德目标的有机组成部分。很显然,掺杂预谋、假球、黑哨的体育比赛不符合比赛戏剧性要素的价值追求,更不会产生愉悦观众的娱乐价值。
如果体育比赛中的假球、黑哨、赌博、腐败现象比较严重,体育比赛陷于不良的社会氛围中,那么,就有充分的理由在最大程度上采取技术辅助比赛判罚的实践模式,来避免裁判带有某种利益诉求的“主观倾向”判罚,将裁判的执法权力关进技术的笼子里。如果体育比赛处于健康良性的发展环境和社会氛围中,那么就应该尽量避免采用技术辅助比赛判罚的实践模式,或者在裁判实践的一些重要环节上避免采用技术辅助比赛判罚的手段。这里必须严格考虑通过比赛的形式全景展示体育的内在价值,发挥体育比赛作为社会生态和道德实验室的净化功能(认同体育具有某种内在价值的假说)[7—8]。挖掘体育比赛蕴涵的逻辑自洽性以及保持内部一致性(Internal Consistency),促进裁判权力与权威的有机统一,引领人类社会、文化与道德的时代变迁和持续发展。基于人类主体性价值展示的体育比赛,将喜怒哀乐、酸甜苦辣的人生百态展现得淋漓尽致。不论是体育比赛作为拟态社会的存在感和辐射力,还是体育比赛作为道德实验室的测试与培育功能,都将体育比赛向“善”这一价值取向作为引领并指导体育实践发展的金规则。如果技术辅助比赛判罚的价值导向和实际效果偏离了体育比赛向“善”的目标方向,就必须限制技术在比赛判罚中的广泛应用,也正如奥卡姆剃刀定律。“如无必要,勿增实体”。将属于人为范畴的工作和权利交还人类自己。
一种观点值得铭记,反对国际足联引入类似鹰眼的决策系统,尽管表面上为了公平、公正,实质上越位决策不管是否出现错判漏判,人类已经能够理解。它本身已经成为游戏的一部分,一个所有人都理解的规则[9]。在比赛公平竞争与裁判主体权威之间,有时无法实现两者兼得,有时必须做出抉择。如果技术辅助比赛判罚实践将面临体育发展史上最大的伦理困境和道德风险,人类是否有信心完成自我救赎,绽放最美的人性与道德光芒。或许体育比赛的社会价值在于承认人类的某种局限性,抱以虔诚的姿态,赋予坚定的信念,锻造强大的内心,努力克服自我缺陷,不懈追求那个存在远方世界的完美自我。
[1] EMILY RYALL. Are there any Good Arguments Against Goal-Line Technology? [J].Sport, Ethics and Philosophy,2012,6(4):439~450.
[2] RICHARD ROYCE. Refereeing and Technology-Reflections on Collins' Proposals[J].Journal of the Philosophy of Sport,2012,39(1):53~64.
[3] MIKE MCNAMEE. Whose Prometheus? Transhumanism,biotechnology and the moral topography of sports medicine[J].Sport,Ethics and Philosophy,2007,1(2):181~194.
[4] ALAN TOMLINSON. The supreme leader sails on:leadership, ethics and governance in FIFA[J].Sport in Society,2014,17(9):1155~1169.
[5] SIGMUND LOLAND. Fair Play in Sport: A moral norm system[M].New York:Routledge, 2002:149.
[6] 黄璐.公平竞争辩证法与案例法——《竞技体育中的公平竞争》简评[J].浙江体育科学,2014,36(3):24~27.
[7] LEON CULBERTSON. Does sport have intrinsic value?[J].Sport, Ethics and Philosophy,2008,2(3):302~320.
[8] GRAHAM MCFEE. The Intrinsic Value of Sport: A Reply to Culbertson[J].Sport, Ethics and Philosophy,2009,3(1):19~29.
[9] 王洪彪.越位判罚决策中的误判——主观故意还是非人力所能及[J].沈阳体育学院学报,2014,33(1):12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