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手术台自拍事件引发的法律思考
2015-02-07吴亚兰
吴亚兰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44
医生手术台自拍事件引发的法律思考
吴亚兰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44
摘要:随着现代通讯的发达及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侵犯隐私权的影响越来越大,同时人们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高。而隐私权侵犯的鉴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本文力图通过医生手术台自拍事件来讨论隐私权的鉴定问题。
关键词:隐私权;手术台自拍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6-0256-01
作者简介:吴亚兰(1990-),女,安徽宣城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一、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21日,一位网友微博爆料西安一家医院的医生在手术台上玩自拍。从曝光的照片上能看到多名医护人员在手术过程中自拍。同时@了多家知名媒体及知名微博。这位网友称照片是西安某医院内部人士拍照发朋友圈的,并称自己也是一名医护人员,发图只想让媒体知道,打击不良情况。20日晚,陕西某广播电视台新闻栏目在未对该事件核实的情况下对此事进行报道。21日,医生手术台自拍事件迅速成为微博热门话题以及各大新闻网站的头条。21日晚,当地卫生局通报事件调查结果,并对涉事医院及相关人员处以多项行政处罚、记过处分等。
二、医生手术台自拍是否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
(一)隐私权的界定
目前在我国,关于患者隐私权的定义大致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患者隐私权是指病人拥有保护身体的隐秘部位、某些疾病、病史、生理缺陷、特殊经历、遭遇等隐私不受任何形式的外来侵犯的权利。
第二种观点:患者隐私权是指患者不愿被他人知悉的包括疾病、身体隐秘部位在内的个人信息有不被他人知悉、观看和拍摄的权利。
第三种观点:患者隐私权是指法律赋予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享有的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工作者对合法掌握的涉及患者个人的各种秘密不得擅自泄露,并排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工作者非法侵犯的权利。
(二)本案分析
照片中虽未包含患者隐秘,明显特征。但在手术过程中自拍是否在患者知情且允许情况下拍摄,且照片流传后可能会暴露患者不愿被人知悉的情况。医生在手术过程中自拍恐怕是任何患者都不愿见到的。该行为涉及患者切身利益且明显不符患者的正常意愿。当此之际正是患者身心脆弱的时候,而在《职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也明确规定:医生应当尊重和保护患者隐私。显然医生并未意识到此拍发举动会触及患者的自尊,并导致病人可能不愿被人知悉的情况外传,更谈何保护。
三、第三人未经同意擅自下载照片是否构成对医生著作权的侵犯?
(一)网络照片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受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具有一个明显的特征,即必须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而网络照片符合大众的“审美要求”,属于艺术领域。网络照片符合著作权法上“作品”特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律的保护。数码照片著作权是一种事实权利,无论照片发表与否,均享有著作权。
(二)博主擅自将照片下载并上传到微博是否构成对该照片发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1.发表权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作者的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对此,有学者对此作进一步理解,即任何人不能违背作者的意志,强行发表其作品,更不允许未经作者同意擅自发表作者还没有发表的作品。该博主,未经同意,擅自下载照片并发表至微博,侵犯了医生的发表权。
2.网络信息传播权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著作权人所有,只能由本人或本人授权才可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播。
该照片是属于医生尚未发表的作品,而博主未经同意将医生将该照片发表在传播性媒体微博上,已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四、是否构成对医院、医生名誉权的侵犯?
我国学者王利明教授认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存在过错,导致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并造成损害结果。”当然,对名誉权的侵权本质上属于侵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本案,网友就此事发表看法其言语中并没有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因此并不构成对医生名誉权的侵害。
多数学者认为,传播者诸如媒体、网民在故意或过失的主观意识下,将其在网络上看到的侮辱、诽谤等言论加以扩散以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属侵权行为。笔者认为,传播者可能构成网络名誉侵权主体,但本案不能认定博主侵犯名誉权,那么传播者也不能认定为对医院、医生名誉权的侵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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