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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证提存在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作用

2015-02-07许小君

法制博览 2015年36期
关键词:公证处标的物合法权益

许小君

泉州市通淮公证处,福建 泉州362000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的经济步入全球化时代,人们对于知识产权这个概念的接触越来越多,但是我国的很多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依然处于一种一知半解的状态,难免出现各种各样的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已经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和研究的对象。伴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不再局限于固有的模式,出现了一些涉及互联网的新兴的知识产权,导致知识产权的保护愈加困难。本论文通过对几个知识产权纠纷案例进行解析,希望以此来分析出公证提存在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作用。

一、理论综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知识产权,主要指的是一种财产权,这个财产权的形成主要是民事的主体,通过对其智力成果的支配,或者商业标记的使用,同时排除他人一些干涉行为的权利。要知道的是,知识产权除了在著作权的情况之外,都表示财产权。知识产权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是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产权,一般我们可以认为是智力的成果或者是商标一类的产品,物权的对象是一个实体,而知识产权不是,这是两者的主要区别。可以具体举例,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的本身,而专利权或者商标权则是发明以及商标。

其次知识产权还具备唯一性,同一个成果或者商标只能够作为一个知识产权,简单地说,两个人的发明创造只能将专利给予其中一人。而相同商标注册只能将商标权给予前面申请注册的人。

最后是知识产权具备一定的时效性。在一定时间范围里,知识产权是受保护的。超过了这个时间,知识产权将会成为了人类共享的成果,不管是谁都能够无偿使用。而商标权不存在这样的情况,只要品牌存在,商标的所有人可以不停的使用下去。

(二)公证提存的概念

目前对于公证提存的定义,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从广义上讲:“是指将金钱、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寄存于作为国家机关的提存部门,再由他人自提存部门领取该财产,进而达到特定目的的制度。此种广义的提存,种类是多样的,包括清偿提存、担保提存、执行提存、保管提存等”[1]。从狭义上讲:“提存意指债务人基于债权人的缘由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将该债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其债务的制度”[2]。

公证提存根据目的的不同,主要分成两种:清偿提存和担保提存。清偿提存的目的是为能够消灭债务和风险转移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担保提存则是为了能够确保债务履行采取另一种担保的形式,同样具备法律效应。清偿提存的目的是保证债务人正常履行债务的制度,而担保提存更多是为了防止双方的合同落空出现风险,进行督促履行合约的制度。

二、公证提存在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作用

我国自从实行市场经济的制度以来,经济制度不断地变化着,随之而来的各种各样的商业关系也应运而生,在知识产权方面显得尤为突出。对此就会出现债权人不得不面对一定的风险,主要是一些债务人员拖延甚至不承担任何的责任,最常见的就是诈骗合同以及三角债务的关系,当然有时也会出现债权人想要让债务人违约,从而实现占有对方知识产权的目的,这些常见的问题,往往是矛盾和问题的根源。

公证提存的出现,不仅能够有效地解决问题,同时也能够维护人们的正常合法权益。目前公证提存在很多领域都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广受人们的好评。在日常的商业活动中,公证提存在合同履行以及钱款交付,有着以下作用。

(一)有利于合同之债的清偿,担保合同履行

案例一:A公司发明出了一款全新设备,可以帮助人们在日常家庭清洁中节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是因为资金有限无法购买原材料,所以提出以设备的知识产权权利证书及相关授权文件作为提存标的物,如果两年内不能够还清货款,则A公司发明设备的知识产权归原料公司所有;若两年内还清原料款,则可以拿回设备的知识产权权利证书及相关授权文件。原料公司经过商讨后,同意了A公司的提议,双方签订相关协议,约定了提存条款,并到公证处申办了公证提存。公证处依据《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受理了A公司和原料公司的申请,办理了公证提存,将该设备的知识产权权利证书及相关授权文件进行提存。两年期限将至,A公司希望将原料钱全部交予原料公司,以领回该设备的知识产权权利证书及相关授权文件,但是原料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接受原料款。在经过多次交涉无果后,为了防止因超过合同约定期限而造成违约,A公司向公证处提交了双方的协议及公证书等材料,公证处根据当时公证的情况,按照《提存公证规则》规定,又为A公司的原料款办理了公证提存,并按照之前双方签订协议的提存条款,将设备的知识产权权利证书及相关授权文件归还给A公司。

上述案例中,一开始到公证处进行的是担保提存,担保提存于提存标的、目的等多个方面不同于清偿提存,系为保全担保权而对担保财产进行的提存,性质上属消除危险的具体措施[3]。担保提存并不会影响担保财产的所有权,对于实行担保权的条件同样不会产生影响。原则上在A公司明确提出了给付要求后,原料公司也有义务按照相关约定,接收A公司给付的原料款,并归还设备知识产权。但其以各种理由拒不接受给付,企图通过延迟履行合同,造成A公司违约,从而达到永久获取该设备知识产权的目的。鉴于原料公司的行为,A公司将原料款进行提存的做法,适用于《提存公证规则》第五条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这里的提存主要采用的是清偿提存的手段,即将清偿之标的物为债权人提存于提存所[4]。A公司通过将原料款进行清偿提存,如愿取回设备的知识产权权利证书及相关授权文件,保障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当事人的行为,保障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

案例二:某作家生前与出版社签订了一份图书出版协议,协议规定出版社享有该图书的出版权利,但需根据协议规定,在图书出版前向该作家支付一定的稿酬。在图书印刷期间,该作家不幸发生意外死亡,并且尚未确定唯一财产继承人,导致出版社无法完成相应稿酬的支付。如果出版社不能及时完成稿酬的支付,那么将违反协议的相关规定,造成违约。鉴于此情况,出版社随后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了公证提存。公证处受理该申请后,要求出版社出具了相关协议书等证据,并将需要支付的稿酬以提存款形式整体交与相应的提存账户管理,然后向出版社出具提存证书。在提存后,向该作家的唯一财产继承人A发送提存通知书。要求继承人A提供身份证、唯一财产继承人证明等相关证件,核实后将提存款交付于继承人A。

上述案例中,该作家由于不幸意外身亡,并且尚未确定唯一财产继承人,使得出版社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按时支付稿酬的义务得不到履行。出版社将稿费进行提存的做法,符合《提存公证规则》第五条对提存条件的具体规定:“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出版社将所需要支付的稿费进行提存,并由公证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交付。从而保证了合同的正常履行,确保自己不会产生违约行为。

(三)防止合同违约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A公司新开发了一款比较流行的网络游戏,同时申请到了这款游戏的著作权。为了能够更好地推广该游戏,A公司找到了B公司,并且与B公司形成委托代理关系,由B公司对A公司这款网络游戏进行代理,并向A公司交纳一定的代理费用。但是因为B公司资金不足,无法交纳代理费用,于是双方立下协议:B公司以自己公司的一款游戏的著作权作为抵押物,直到B公司将代理费用全部还清为止,双方签订了协议,一式两份,各自保管。随着时间的推移,B公司有足够的能力将代理费用还清,希望拿回自己的游戏的著作权,所以找到A公司的负责人,希望通过缴纳代理费,换回自己的游戏著作权。但是A公司通过游戏获得了较多的利益,不愿意将游戏的著作权归还给B公司。于是,B公司将A公司告上了法庭,希望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法庭之上,A公司声称因为B公司一直没有缴纳代理费,所以A公司自动将B公司的游戏当作自己的游戏进行经营,也没有要求B公司来交付代理费,B公司是看到自己经营得好,想拿回去自己经营。可是B公司则指出,自己已经将代理费用付给A公司,A公司就应该归还自己的游戏著作权,并认定A公司侵犯了自己游戏的知识产权,希望法院能够让A公司立即停止运行相关游戏,并赔偿B公司的损失100万元。对此,法院进行了相关的取证,只能证明A公司和B公司之前有过相关的协议,但是B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协议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事情的来龙去脉,所以,法院认为A公司虽然存在违约行为,但是法律面前不能够以此给出相应的判罚,要求B公司和A公司进行调解。可是两个公司都不愿意退步,导致A公司跟B公司之间的官司无法间断,陷入无止境的纠纷之中,双方都吃力不讨好,而且也没有一个最终的解决方案。在上述案例中,B公司应当采取公证提存中的担保提存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B公司资金不足,无法交纳代理费用,所以应当进行担保提存,将B公司的网络游戏著作权以提存标的物形式由公证处进行保存,并且约定A公司提取提存标的物的条件,以及B公司取回提存标的物的理由。只有达成一定的协议之后,才能够真正实现交付的可能。而本案中,当事人正是因为没有申办公证提存,当对方违约产生纠纷时,没有足够的证据来明确证明事情的来龙去脉,使得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获得法律保障,并陷入无止境的纠纷之中。

案例三还体现了公证提存的另一重要作用,即在买卖双方出现纠纷和争议时,公证提存可以成为法院或者一些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重要因素。在交易过程中,当买卖双方出现争议并且无法调解时,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如果双方事先办理了公证提存,约定了提存条款,并且将提存标的物交予公证处保管,法院则可以根据办理公证提存时约定的提存条款进行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知识产权公证提存的相关建议

目前来说,知识产权公证提存是一个新兴的公证事务,而对于该公证事务有所了解的人实在是少之又少。那么首先要做的就是加大整体的宣传力度,提高该公证提存的知名度,增强人们的公证意识,让人们了解该公证事务。在了解公证提存重要性的同时,进一步了解该公证事务对维护、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只有知道了该公证事务的好处,人们才能够有意识地在遇到相应情况时去申办公证提存,避免纠纷。

其次,要想该公证事务的外延不断扩大,就必须对公证员进行相关的专业培训。因为该公证事务具备严格的专业性,以及技术性,加强人才培养,确保公证员具备专业性的知识,以及纯熟的操作水平是当务之急的工作。通过专业培训,能够让公证员的办证能力、综合素质得到全面的提升。同时加强思想上的重视,让公证员能够意识到公证提存的重要性和重要意义,自觉加强公证证源的开拓创新。

最后,还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现行公证管理制度,提高公证员的福利待遇,将绩效和工资相挂钩,从而提高公证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完善相关法律建设,让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提存事务时有法可依。

四、总结

在知识产权纠纷中,通过申办公证提存而保留有公证证据,是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能够有效的避免陷入无休止的纷争,及遭受不必要的财产损失。从本文的案例中可以看出,公证提存不仅仅是对双方权利的保障,更是对双方违约或者不履行义务的一种制约。如本论文中的案例三,当事人就是没有认真考虑协议后期可能会出现的各种状况,没有及时申办公证提存事务,使得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获得法律保障。

公证提存在整个知识产权保护中起到一个桥梁的作用,发挥了监督、服务的职能,在知识产权纠纷中起到积极的作用,体现了其对经济文化建设的支持作用,彰显了公证提存在知识产权纠纷中至关重要的意义。公证提存最重要的目的是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有序和安定,维护社会各方的利益,从而确保整个经济化时代的和谐发展。

[1][日]矶村哲.注释民法(12)[M].东京:有斐阁,1970:278.

[2]王家福.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207.

[3]赵志钢.担保提存论[J].法学论坛,2011(6):139.

[4]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834-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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