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管理军队干部刍议
2015-02-07周英张涛
周 英 张 涛
1.武警指挥学院,天津 300350;2.武警天津总队,天津300350
随着依法治国大政方针在我国的不断深入、不断发展,与此相对应,军队干部人事管理制度也正逐步向着依法管理的大方向转变。如何处理好依法管理与党管干部两个原则的关系,成为军队干部人事管理者急需思考与解决的首要问题。在本文,笔者将从思想观念和实践操作两个层面,分别论述。
首先,要深刻理解军队干部人事条例规章的法律性质,转变不把它们当作法的错误观念。我国军队干部人事法,是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基本渊源,以《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军官军衔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和《预备役军官法》为基本框架,以对干部制度进行补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体系。
目前,虽然我军对于干部管理规定在认识上有很大的突破,在实施方面也落实到位,但是,有法而不知法的情况还相当普遍。比如:《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中关于“军官的选拔和使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适时交流的原则,实行民主监督”的规定,就更多地被看作是党对选拔和使用军官的原则要求,而不看作是一种法律规定;关于“考核军官,应当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方法”的规定,也往往不是被当作法律规定,而多半被当作一项具体的工作方法或工作作风。部分从事军队干部人事工作理论研究和教育的同志,在这个问题上,“法”的意识也相当淡薄,并没有真正把它作为“法”来研究和讲授。他们编写的教材、出版的专著、授课的讲义,多是从军队干部工作的原理、原则、规律、机制等方面进行论述,缺少从“法”的角度来阐述。部分做干部管理实际工作的同志,往往不认为这些条条框框是法律依据,不将工作看作是对干部人事法的实施,而认为可以根据党委或者首长的意志改变。因此,最好的解决方法是加强军队干部人事法律的宣传教育,从根本上改变这种有法不知法、拿法不当法的状况。鉴于领导干部和干部部门在依法管理干部中的特殊作用,使他们认识军队干部人事法的法律性质,尤为重要。
其次,要深刻理解依法管理干部和坚持党管干部的一致性,消除把两者对立起来的错误观念。曾经,党管干部在我国军队历史的实践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有一些同事始终无法理清党管干部和依法管理干部的关系,认为依法管理干部会阻碍党管干部的进展。笔者认为这样的理解其实是有失偏颇的,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源在于其无法认清依法管理干部与党管干部的内在关系。江泽民同志曾指出:“坚持党的政治领导,一个基本的方面就是要坚持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是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也是党的主张的体现。执行宪法和法律,是按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办事,也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中国人民解放军一直奉行党管干部的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党委是主体,这在法理上是站得住脚的。从另一方面来看,我军关于干部的人事立法,一直处在党的领导之下,它是经过历史和实践检验的客观真理、有利于将党的干部政策法制化、规范化。我们应该看到,通过把党管干部以法律的方式固定下来,充分发挥法律在制度建设方面的重大作用,才可以最终促使党管干部这一准则所拥有权威及稳定的特性。所以我们应该看到,强调依法管理干部和坚持党管干部两个方面的一致,不仅不会削弱党管于部的原则,反而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这一原则的实现。最终能让大家意识到,依法管理干部本质上是党管干部法制化和科学化的体现,标志着我军在管理水平上走向成熟。
最后,我们应当反思,实践操作层面上究竟应该如何应对?依法管理干部有一个最为重要的问题,这是我们在前文中已经反复提到的,即应当弄清楚权和法的关系。坚持在法律的指导下办事,使管理者与管理者之间、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实现真正的平等。我们要讲,建设法制中国、法制社会,指的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让某一个人或者群体,凌驾于法律之上。我们始终要明确的一点是,必须让大家明白干部人事法的权威,应该始终是高于管理者个人的权威。由于历史原因,军队干部人事管理法本身还并不完善,这无形之中导致总有部分人,认权不认法,权力至上。
笔者认为,我们只有从思想源头上,深刻理解干部人事权和人事法这两方面的关系,才能真正理解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外无特权等思想观念;只有牢固树立权由法赋予、权按法行使、权受法约束的观念,才能真正实现依法管理干部。这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我们全军高度重视,不断变革不合理的制度,最终转变观念,实现依法管理与领导管理的和谐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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