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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律语言研究侧重点的差异及启示

2015-02-07

法制博览 2015年31期
关键词:侧重点

雷 燕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陕西 西安 710043



中外法律语言研究侧重点的差异及启示

雷燕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陕西西安710043

摘要:法律语言研究是当今司法语言研究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律语言研究主要包括书面语言和口语。目前法律语言被多领域的应用,但我国法律语言研究主要仍局限在语言本身。本文主要讨论中外法律语言研究的侧重点和差异,希望以此为中国法律语言研究得到一些启示。

关键词:法律语言研究;侧重点;法律语言的差异

一、引言

法律语言来自于西方,其原意是指司法诉讼和非书诉讼的法律事务所用的语言,如法律文句、法庭诉讼语言等[1]。我国法律语言的研究可以追溯到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通过我国社会不断变化发展,我国法律语言的内涵也逐步得到确定。但我国的法律语言研究的司法应用范围还是较为狭隘,相对于国外的法律语言研究还是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二、中外法律语言研究的侧重点

法律语言可以简单的阐述为与司法有关的语言。法律语言是以民族语言为基础,在立法及国家司法发展过程中逐渐性的民族语言的分支。国外法律语言研究更注重的是法律语言在司法领域中的运用范围,国内的法律语言研究主要集中在理论研究方面,从不同的角度对法律语言进行分类研究。

三、中外法律语言研究的差异

(一)中外法律语言研究的书面语言研究

从法律语言的书面研究来看,国外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对法律语言进行详细的书面研究,其研究内容主要在立法语言和法律文本两个方面,除了法律语言的用词、语法结构等,其立法或文本中的逗号、句号等标点也是其法律书面语言研究的重要内容。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梅琳考夫的《法律语言》。国外的书面研究目的是为了让法律语言更加简单化、明了化,让普通百姓也能够对法律一个正确的理解。

国内的法律语言研究在书面方面的研究是十分充分的,立法和法律文本需要一定的逻辑性并具有高度的严谨,所以无论是从语言逻辑方面还是从语言层次方面,国内对法律语言的书面语言所用的修辞、风格和历史都进行过深度的探讨。虽然我国也开始将法律语言的书面用语简明化,但法律书面用语的“通俗易懂”就是一个难以界限的标准。

(二)中外法律语言研究的口语语言研究

欧巴尔认为法律口语主要分为四类:一,正式法律语言,这类语言和书面表达语言相似,法官和律师经常使用;二,标准英语,多使用在律师和证人在法庭上用的语言,口语化用词较少;三,口体化语言,也可以成为日常用语;四,亚文化英语变体,这种口语的风格和特点是根据讲诉者出生背景及受教育程度所决定的,如,地方用语习惯及受教育程度都会不同程度影响其口语的使用[2]。

国外法律语言口语研究主要集中在语言与理解、语言与概念和语言与行为三个方面[3]。法律与行为是目前国外法律语言研究的一个重点,学者通过研究司法过程中的语言来了解司法过程的行为,如律师通过对证人的询问,找到符合事实的法律行为。

我国在法律语言研究中侧重于口语与行为方面。我国此类研究的代表廖美珍曾在其代表作《法庭问答互动研究》中发表看法,他认为人的行为是由其目的所支配,目的的改变会带来人的日常用语和行为的改变。对其在法庭语言进行分析,能够找到其日常用语和行为改变的原因[3]。

(三)法律语言研究的司法应用领域

国外法律语言研究涉及多个司法应用领取,其中最主要的研究是法律语言对法律语言的具体运用,也就是语言证据的问题。通过对文本语言的产生者进行研究,可以从其文本或个人信息中发现重要的问题,成为解决其法律问题的关键;通过对言语行为的研究,帮助并确定司法中的一些语言行为,三是通过具体的语言或会话来分析当事者的目的和意识形态,帮助分析司法过程提供重要的证据[4]。具体的来看,国外的法律语言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领域:1,文本鉴定;2,书写风格鉴定;3,翻译或口译法律内容;4,笔录取证;5,分析供词;6,语音识别;7,专家举证;8,法律统计学等[5]。

四、国外法律语言研究的启示

国内外对于法律语言研究侧重点各有不同,所取得的研究成果也是不同。国内外学者通过交流一定能够为法律语言研究带来更多的不同的思想和进步的空间。国内要从更高哲学理论等方面来加深我国法律语言理论的地域特点,改变我国法律语言研究只拘泥于语句、语序等方面的情况。对于国外先进的法律语言研究成果要谦虚学习,重视对法律语言在司法领域中的应用。重视法律语言在语言取证和语言犯罪中的研究,推动我国法律语言研究司法领域应用的完善。

五、结论

虽然我国法律语言研究还存在诸多问题,但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法律语言的研究发展也会越来越好。整体而言,我国的法律语言研究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在学习国外法律语言研究时要注重结合自身的特点,不要生硬的照搬学习。如此,才能逐步填补我国法律语言研究的领域的空白,让法律语言更好的推动我国司法体系的完善。

[参考文献]

[1]柯贤兵.当代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说略[J].湖北科技学院学报,2014,03(2):4-7.

[2]徐家力.法律语言学诌议[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2,02(4):10-14.

[3]马莉.语用视角下的法律语言翻译[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4(14):94-99.

[4]孟超.分析语言求索正义——近年法律语言研究评述[J].陕西教育(高教),2015,01(12):31+33.

[5]王贵芳,余卫华.法律语言研究现状分析[J].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15,02(34):49-53.

作者简介:雷燕(1979-),女,陕西人,硕士,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0-0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1-028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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