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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法修改问题的思考

2015-02-07郭晓洁

法制博览 2015年31期
关键词:修改行政诉讼法意见

郭晓洁

河北省委党校,河北 石家庄 050000



关于行政诉讼法修改问题的思考

郭晓洁

河北省委党校,河北石家庄050000

摘要:1989年我国《行政诉讼法》通过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并且正式出台。《行政诉讼法》的制定规范了行政机构的法律权限对社会主义经济起到了促进作用,然而,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不断进步,我国的行政法律依旧止步不前,没有跟着社会的发展重新修改和制定新的内容,健全的《行政诉讼法》制度是目前社会发展所急需的。基于此,现对行政诉讼法进行现状分析,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修改的意见。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修改;意见

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环境中,行政权力既可以保障社会主义经济的稳定、具有可延续性的进一步发展,也承担着创立和维护行政法律逐步前进的任务。行政机关要行使行政权力必须遵守《行政诉讼法》的章程,《行政诉讼法》制约着行政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如今社会飞速进步,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还处在初级阶段,没有跟着社会的步伐进行修改。所以,按照我国现在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十分需要一部健全的《行政诉讼法》的。

一、目前的行政诉讼法

1989年《行政诉讼法》出台后,我国的行政诉讼有了明确的法律章程。广大人民群众终于可以依据法律对一些知法犯法的官员及行政机构进行法律上的诉讼,也让我国的行政机构及官员对触犯法律的事情有所忌惮。在我国封建专制文化中,“以官为贵”一直都占据着人心,《行政诉讼法》彻底击毁了封建残余思想。它的出台为我国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文明体系建立了法律保障,也推动了我国行政法律的制定。《行政诉讼法》的制定使我国从“依靠个人思想管理政权”革新到“依靠法律治理国家”,它促使社会主义更加法制化,代表了时代的进步和法治社会的开始。

法律是对当时社会环境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制约性的一种手段,它制约着当时的不法行为却无法掌控以后所出现的违法行为,所以,法律必须随同社会的发展进行不断的修改与完善。1990年出台的《行政诉讼法》目前已经不适应于如今的社会发展体系,很多新的行政问题都在法律中处于空白阶段。我国很多法律都在不断的更新与修改,只有《行政诉讼法》还在原始阶段,没有得到与时俱进的修改。

二、健全行政诉讼法

(一)扩大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

《行政诉讼法》出台后,司法部门和熟悉法律章程的人们都对行政诉讼所覆盖的范围进行了讨论,很多案件在是不是行政诉讼范围内徘徊不前,让这些案件找不到诉讼的依据。所以,明确行政诉讼所包含的内容与扩大行政诉讼所包括的范围成为了健全《行政诉讼法》的重中之重。要想让《行政诉讼法》所涉及的范围更加具体,必须要把原来的法律条例重新审视,改变原有模糊的法律界限,把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扩大,让群众有法可寻。对于原有受理案件的规定进行全方位的革新,让群众可以对所有行政诉讼案件都找到相应的法律条文。

(二)拓展原告提出诉讼的条件

在我国,行政诉讼案件中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方被称为行政诉讼原告。一般的行政诉讼案件都是一些行政机关对原告造成了经济、生活或精神上的伤害。行政诉讼原告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或其他机构。原有法律对原告的规定在实行中出现了很多问题:首先,行政诉讼原告的定义并不清晰,不容易被群众所理解。应该在一定程度上扩展行政诉讼原告的条件,要把“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晋升到“法律上的利益”,也就是说行政诉讼原告的权利和利益是被已制定的法律条例所保护的。其次,对利益更全面的定义,利益不仅是经济上的,精神、健康、环境等等都应该在法律的保障之下。相关法律应该制定出在不同的情况下如何保护原告利益的条款。

(三)具体的确定被告方

一般行政诉讼中,行政机构被称为行政诉讼被告。原告提出诉讼要求是因为行政机构的一些举措对原告的权益造成了侵害,原告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但这些法律条例并不完整,它虽然对一些机构有明确的规定却忽略了国家行政机关是整体的,所以就出现只要是行政机关都成为了被告,没有了具体的机关名称,也没有对具体机关的处理方案。

除了行政机关以外,行政诉讼被告的定义应该更加广泛,要对其他机构及单位能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进行明确的划定。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凡是由法律及法规授权给一些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出现问题,该机构应该在行政案件诉讼中成为被告。这些条例都没有具体的指出不是政府机关和行政机构的一些组织如果成为被告该如何处理。各行政主体的职权应该是法律所规定的,但是法律所规定的职权并不是适用于所有的行政主体。现实中,很多机构的行为是被我国现行法律所认可的,但不是所有行为都是法律所规定的职权。所以,不是行政机构和国家机关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定义应该被扩大。凡是拥有对人民行使行政职权的机构和机关,都应该被纳入行政诉讼范围里,让行政诉讼案件中找到具体的机构和机关,以此来调节生活中出现的社会矛盾。

三、总结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在不断的进步,权益的保障在这一阶段显得尤为重要。广大人民群众对国家政治广泛关注,对个人利益更加重视,群众对行政法律的需求也越来越大。《行政诉讼法》自实施以来面临不同的法律问题,出现的空白也越来越多,因此健全《行政诉讼法》条款必须加快脚步进行。

[参考文献]

[1]杨临宏.<行政诉讼法>的大修与小改——关于<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思考[J].行政法学研究,2014(04):48-53.

作者简介:郭晓洁(1988-),女,汉族,河北石家庄人,本科,河北省委党校,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1-02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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