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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儿童家庭暴力的防范与规制”调研报告——基于江苏省六个城市的实地调研

2015-02-07张丝怡唐嘉伟许舜怡许筱莲

法制博览 2015年31期
关键词:家庭暴力儿童

张丝怡 唐嘉伟 许舜怡 骆 瑶 许筱莲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针对儿童家庭暴力的防范与规制”调研报告——基于江苏省六个城市的实地调研

张丝怡唐嘉伟许舜怡骆瑶许筱莲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23

摘要:随着社会观念的进步,人们逐渐意识到家庭暴力的存在及其严重性。然而无论是舆论关注焦点亦或是社会资源的分配,都倾向于解决成年人之间的矛盾。对于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现状,却鲜有人关注。本调研团队选取了江苏省六个典型城市,通过实地走访了解江苏省内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现状,并据此提出相关的防范与规制意见。

关键词:儿童;家庭暴力;江苏省现状;防范与规制

一、家庭暴力概念

目前,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中,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将家庭暴力细化为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等多方面。由此可见,在法律规定中对于家庭暴力没有统一的定义。

在学界中,各学者对此也各持己见。综合诸多观点,笔者认为家庭暴力可被定义为: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性以及经济方面的侵害。具有同居关系、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

二、江苏省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现状

(一)苏南地区

家庭暴力多发生在私人住宅内,极具隐蔽性,发现困难。在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处于弱势方的儿童因其身心特点更是无法进行自救。在解决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问题上,目前苏南地区实行多部门联合协作的工作机制。以南京市为例,教育部、民政部门、公安部、妇联专门主要负责未成年人保护,是处在第一线位置的机关,而民政局作为核心部门进行牵头。此外,那些社区、街道、派出所、社区居委会以及妇女组织协会等组织也会参与监督并协助上述机关进行对儿童的保护工作。

但从走访法院、检察院、妇联等单位所了解到的情况而言,目前苏南地区司法机构、政府部门受理的家庭暴力案件很少,在这些少数的案件中也是以夫妻间发生家暴居多,而儿童遭受家暴的情况更是少之又少。其原因主要在于苏南地区经济、文化发达,家庭中以独生子女居多。由于计划生育在苏南地区得到了政府大力的推行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现在苏南地区大部分家庭中的孩子都是独生子女,少有父母舍得对自己的孩子动手。同时,现今年轻一代的父母普遍接受过高等教育,思想观念要更为开放,大多反对老一套的棍棒式教育,家暴情况较少发生。

(二)苏中地区

苏中地区我们选取了南京和扬州进行调研。

根据我们调研中了解到的相关情况,南京市现有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86.36万人,其中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693人,特困家庭留守未成年人1119人,重病重残未成年人1190人。

近年来,频频有“饿死女童”、“虐童”的家庭暴力惨案被报道,作为江苏省省会与文化中心,南京市政府近年来注重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早在199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南京市政府在全国率先成立南京市未成年人委员。经过多年的发展,如今全市11个区、108个街道(镇)均建立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机构,市、区、街(镇)三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网络已经建立。另外,南京市创办了各式的学校2000多所,并将每年5月15日至21日定为全市家庭教育周,大力宣传前沿性的家教理念。相比新闻媒体上的高曝光率,南京市儿童遭受家庭暴力应是极少的,大多数儿童都是在正常的家庭教育环境中健康成长的。

在调研中相关人士透露,家庭暴力的现象主要发生于农村,而针对儿童家庭暴力的情况则更加稀少。根据扬州市公安、检察院、法院近年来所受理的家庭暴力案件的情况,95%以上的家庭暴力案件发生在夫妻之间,很少有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案件。

(三)苏北地区

苏北地区我们选取了徐州和宿迁两个城市进行调研。

从徐州市的调研情况看,随着人们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日趋提高,目前儿童遭受家暴情况有所好转,尤其是长期虐待儿童的情况比较少。只有一些少数父母精神异常或长期吸毒的,出现过长期虐待儿童的现象。徐州地区家暴儿童的案例中,多数为遗弃儿童案件。徐州市近年尽力完善保护儿童的司法机制,在司法判决的创新上也走在了前沿。铜山区法院曾对父亲性侵女儿、母亲不闻不问的案件作出撤销监护权的判决,创全国首例。

从宿迁市的调研情况看,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在整个家暴案例中所占比例较小,但还是客观存在的。例如在重组家庭中,出现继父性侵继女的情况;还出现过母亲产后抑郁,对生病婴儿不闻不问,导致婴儿病死的案例。另外,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打骂的教育方式普遍存在着。“不干涉他人家务事”的传统观念也使得外力介入家庭,保护孩子合法权益较为比较困难。

三、建立针对儿童家庭暴力防范与规制体系的意见

(一)重新定义家庭暴力,细化相关立法

目前即将出台的《反家暴法》明确了家暴的违法性,规定了家暴告诫制度和法院的人身保护令,从司法上为家暴告诫制度提供了实施依据。在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的前提下,最重要的工作即是进一步完善法律,增补细节。

从目前的草案来看,法条还是比较粗糙的。并没有对于家暴行为的形式、家庭暴力行为的具体处理办法,各部门的具体措施进行详细的阐释。我们认为,应采用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的基础上,对现有的法律条文进行大工程量的补充与修改,结合近年来应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经验与教训,采取创新性的举措,明确具体的举证、认定程序。

(二)制订专门法律条例,赋予相关机构代理权

目前,我国并未出台以保护儿童免受家暴侵害为主要内容的专门法。我们认为,为了便于民众及时、有效地了解相关信息,应当出台专门的《儿童家暴防治条例》。儿童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多数情况下无法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进行有效的保护。介于儿童特殊主体的身份,在进入诉讼程序时,无法主张自己的诉权。我们认为在《儿童家庭防治条例》中,应当赋予检察院、法院或相关社会组织(例如县级以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协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以代理权,帮助儿童参与诉讼。

(三)明确各部门工作内容,由民政牵头共同合作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虽然有许多政府部门、社会机构等主体在从事针对儿童家庭暴力的保护工作,但大多是各自为战,缺乏协同与沟通。

我们认为,应由资金、人手相对充足的民政部门牵头,协调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加强不同机构间的联系,织成保护儿童权益的一张“安全网”,将零散在各部门法的法条进行整合,明确各个政府部门的职责,加强实际操作性。从机制上分别明确了牵头和兜底的机关部门,协调各部门工作。

(四)规定责任人群,确立强制报告制度

我们认为,应当将邻居、老师和医生等知道家暴情况的人员规定为责任人群,在法律上明确报告义务,促使其积极主动地揭发家暴,保护儿童权益,建立家暴举证责任人制度。

目前,我国公安派出所以及相关举报渠道都需要举报人留下真实姓名、电话、地址等详细信息。我们认为,应学习美国采用的方法,实行匿名举报制度,对相关举证责任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五)加强司法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建立社会支持体系

我们认为,应提高司法机构对于家庭暴力的责任。作为司法机关应当重视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受理和审理。确立对家庭暴力的无条件司法干预原则,即便受暴者撤销了先前的民事指控,警察和公诉机关也可以向施暴者提起刑事诉讼。由此向社会公众发出强有力的信息:家庭暴力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此外,要建立多层解作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用;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建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以帮助受害人及时摆脱家庭暴力。

(六)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破解家庭暴力举证难的问题

在针对儿童暴力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法院应发挥司法能动性,依职权调取、收集、保全相关证据。在责任举证阶段,医疗机构也应当作为诉讼参与人出庭作证。

针对取证难的问题,一定情况下可以适用举证责任转移。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是被告所为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被告虽否认侵害由其所为但无反证的,可以推定被告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

(七)加强对“撤销监护权”的实践和运用,保护儿童免遭二次伤害

今年1月1日,公检法民政四部门联合颁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式实施。在被申请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等七种家庭暴力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各大法院应该积极贯彻《意见》,对向儿童施暴并严重影响儿童身心监看发展的监护人撤销监护权,使得儿童彻底远离威胁,避免人身和心理的伤害。

(八)为受暴者提供应急庇护和短期生活救助,在诉讼过程中为受暴者提供适当援助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指定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回家的受害人提供应急庇护和短期生活救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司法鉴定费用。人民法院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减收、免收或者缓收诉讼费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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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徐涛.论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防治体系的构建[D].南京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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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龚一方.论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之防范[J].知识经济,2013(6).

[5]潘琼琼.论儿童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J].法制与社会,2014(27).

[6]赵彩艳.棒棍下的救赎——从家暴中受虐儿童司法保护机制研究出发[J].青年与社会,2013(11).

[7]刘晓霞,王丽丽主编.反家庭暴力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8]张李玺,刘梦主编.中国家庭暴力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张丝怡(1995-),女,江苏宿迁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唐嘉伟(1995-),男,江苏苏州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许舜怡(1994-),女,江苏苏州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骆瑶(1995-),女,江苏盐城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许筱莲(1995-),女,江苏泰州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

中图分类号:C913;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1-01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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