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工作机制构建
2015-02-07董建
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工作机制构建
董建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天津300000
摘要:刑诉法新增设了强制医疗程序,对于有精神病的人员进行强制医疗。由于法律条文规定的较为笼统,导致该特别程序实行的效果很不理想。根据当前我国具体情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强制医疗制度进行完善:完善强制医疗程序配套措施、建立完善的执行审查机制、明确强制医疗结束的解除程序、加强对临时性保护约束措施的监管力度。
关键词:强制医疗;检察监督;人权保障;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6.3;D925.2
作者简介:董建,男,汉族,本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干部,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检察学。
强制医疗的规定,对于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实践当中也曾遇到很多类似的案例,行为人被强制医疗。由于它是在限制精神病人的自由,加之法律规定还不是很详细,在实践当中遇到了许多问题,影响检察机关的监督,导致该规定很难贯彻执行。因此,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明确检察机关职责,保障强制医疗程序能够有效执行,切实保障人权。
一、强制医疗执行检察监督的含义
强制医疗执行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强制医疗机构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①。
二、当前强制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强制医疗的经费难以保障,制度落实不够
当前我国虽然法律上规定了强制医疗制度,但是我国刑诉法并没有明确强制医疗的相关费用应当由谁来负担,这就导致强制医疗程序最重要的经费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实践中这笔费用可能是被申请人家属承担,也可能是送交执行的公安机关先行垫付,但是,由于费用昂贵,同时治疗时间可能很长,无论是谁承担的这笔费用,到最后都会难以承受。所以就会出现家属不同意将被申请人送到专门机构进行强制医疗,或者强制医疗程序半途而废。
(二)专门性的医疗机构不健全,执行困难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具体强制医疗的单位,一般将刑事强制医疗交由安康医院执行;没有安康医院的地方,有的将刑事强制医疗交由精神病医院执行,有的则交由普通医院执行。由于安康医院全国数量有限、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所设置的医院没有专门人员在场进行监督,导致检察机关开展监督效果收效甚微。
(三)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效力有限
实践当中对于强制机构违法行为比较轻微的,一般是采取口头的纠正意见,如果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向强制医疗机构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同时将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并抄送上一级公安机关。由于监督效力受到一定影响,对于强制医疗的监督就会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四)被强制医疗人的权利会受到侵害
精神病人长期在强制医疗机构服用药物,这些药物产生的副作用,对于人体的器官有不同程度的损害。又因为被申请人表达能力可能受到一定限制,不能及时将受到的伤害反馈,很有可能带来新的病情,导致精神病人人权保障缺乏。根据刑诉规则规定,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是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进行负责的,但是法律规定的太笼统,监所检察部门应该如何监督,没有具体的说明。
(五)对于如何解除强制医疗程序存在漏洞
强制医疗程序进行到最后,终究会被解除,还被医疗人自由,但是解除程序并没有规定法院采取什么方式、怎么样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且什么情况属于“不具有人身危险形成”,标准非常不明确。这就导致法院和法院的解除程序处在差别,对于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会受到一定程度上的侵害。
(六)临时性的保护约束措施缺乏监督
新的刑诉法规定,对于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性的保护措施。从立法角度来讲,这条规定的出台其目的是先对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防止再次危害社会。但是当前我国的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对临时性保护措施进行明确规定,缺乏对于滥用临时性约束措施的后果和责任,同时,可能致使被申请强制医疗人的人身自由反复受到限制,不利于对他们的保护。
三、强制医疗执行机制完善
(一)完善强制医疗程序配套措施,保障程序顺利进行
1.健全强制医疗执行机构,从数量上满足需求
刑事强制医疗机构是负责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的专门机构,其数量多少和医治水平高低直接影响着刑事强制医疗的效果,进而影响着法院决定刑事强制医疗的多少②。在将这些医院都规划成为强制医疗专业机构以外,还可以将各地方的部分精神病医院也纳入,作为刑事强制医疗机构,保证在每一个地方市都有一个强制医疗机构,加大财政支持,完善机构内部相关设施的建设,明确强制医疗的主体,方便检察机关对医疗机构的监督,使程序顺利开展。
2.明确经费来源,保障经费数额
实践中我们发现,精神病人治疗时间长、治疗费用高昂,所以好多人得不到及时救治。强制医疗作为一种强制行为,其费用应当由政府统一承担,具体可以分三层负担:一部分由国家财政直接补贴,费用直到具体的强制医疗机构,一部分由各地方财政统一划拨,每年按照预算进行拨款,还有一部分可以在社会上进行募捐统筹。检察机关应当对强制医疗费用进行专门的法律监督,确保费用合理使用。
3.明确检查监督的管辖和监督模式③,完善检察建议制度,保障监督效力
强制医疗监督工作是一件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对于检察机关人员来说是一个陌生的工作领域,明确派驻方式使其能够尽快熟悉监督工作,尽快完成相关制度的构建。当前我们国家的强制医疗机构主要还是各地的安康医院,为了使检察监督效力充分体现,应当首先确定进行监督的检察机关为哪一级检察院,并且细化到具体的某个检察机关,为了更好地保障监督建议的效力,应当提高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更多情况下考虑适用检察建议进行监督,同时对于检察建议执行情况进行反馈,纳入到该单位的年度考核之中。
(二)构建和完善发现与审查机制
1.利用当今高科技手段,建立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公、检、法三部门之间需要进行信息交流、沟通,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信息畅通。在公安机关对精神病人采取临时性约束措施时及时报告检察机关,方便检察机关随时查询强制医疗相关信息;检察机关更要在法院决定强制医疗时,派专门人员出庭,认为有不妥当地方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强制医疗机构也要及时将强制医疗程序的变动情况通过信息平台及时反馈给检察机关。通过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保障被强制医疗人的合法权益。
2.实现检察人员派驻强制医疗机构
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的监督也包括对专门场所的监督,强制医疗机构对于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具有一定程度的限制。现阶段部分检察机关已经试点派驻检察室了,例如湖北省武汉市城郊区检察院就对武汉市安康医院进行了派驻检察,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随着强制医疗机构数量的不断增加,我们应当建立派驻检察,日常监督工作包括监督医疗机构执行的活动,同时受理被申请人的控告、申诉等,及时处理他们遇到的的问题,切实保护利益。
(三)明确强制医疗结束的解除程序
法律明确规定,对于被申请强制医疗的人员定期进行诊断评估,对不具备人身危险的,应当提出解除意见,同时其家属也有权力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由于规定比较模糊,什么情况属于不具备人身危险性不明确,导致精神病人难以回归社会。检察机关进行监督时,可以建议组织专门人员组成医疗评估小组,对被申请人进行评估,要求强制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权限解除程序,同时监督法院审查程序是否合法。所以应当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四)加强对临时性保护约束措施的监管力度
对于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如果没有家属进行监管,可能再次造成危害社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性保护约束措施。但是这种措施具有约束人自由的性质,也没有规定具体的使用方式和地点等,使用不当容易侵犯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建议在一开始使用临时性措施时,应当报同级检察机关,方便其监督,同时公安机关也要及时将执行结果反映给同级检察机关,并且临时性措施可以再专门性的强制医疗机构进行,方便管理,被执行临时措施精神病人的家属可以申请解除约束措施。
[注释]
①李革,吴轩.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检察[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12.
②邓思清.完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及法律监督制度[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11.
③谭可,杨竞.刑事强制医疗执行检查监督实务研究[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20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