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法律剖析
2015-02-07刘芙,陈昕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法律剖析
刘芙陈昕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沈阳110870
摘要:在建设法治社会的时代背景下,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都有了提升,但同时不当诉讼现象也开始频频发生。在民事诉讼领域,典型的代表就是虚假诉讼问题,本文主以民间借贷为切入点对虚假诉讼问题进行理论上的分析鉴定,为解决该问题提供理论基础,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保驾护航。
关键词: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特点;诉讼价值
中图分类号:D925.1
作者简介:刘芙(1984-),女,汉族,沈阳工业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民事诉讼法学;陈昕(1990-),女,汉族,沈阳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步入发展转型的新时期,许多新的法律问题不断凸显,其中较有代表性的就是虚假诉讼问题。在民事领域,以民间借贷为代表的虚假诉讼案件呈现一路飙升的态势,正严重破坏着社会公平,也极大地危害着法律的尊严。
一、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定义与现状
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公民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都空前高涨,法律需求也不断增加。但同时由于社会诚信缺失、法律制度缺位、社会征信体系不健全等诸多因素,也出现了一些当事人违背法律诚信精神,试图借助虚假诉讼的方式来谋取不正当利益,尤其在民间借贷领域表现尤为强烈[1],此即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产生的源头。
(一)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概念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本质上属于虚假诉讼中的虚假民事诉讼范畴,是一种利用司法裁判来规避法律的行为,通俗一点的来说就是一种钻法律程序空子的行为。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虚假诉讼并没有统一明确的界定。学界普遍观点认为虚假民事诉讼是指行为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恶意串通,虚拟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法律事实,通过符合程序的民事诉讼形式,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谋取实体上或程序上的非法利益的违法行为[2]。具体到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就是指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原被告双方私下串通,虚构法律关系,伪造欠条等主要证据,骗取法庭信任,获取法院作出的错误裁判,并利用错误裁判甚至是执行来合法转移其非法财产的行为。
(二)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特点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作为民事虚假诉讼领域最典型的代表,具有虚假诉讼内涵的一般特征,但由于本身的具体化,又有其独特的表现形式,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主体关系的特殊性。虚假诉讼从其形成上来看是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的产物,既然当事人能够进行如此周密的计划规避法院的审查,那么彼此之间必定存在一种特殊的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这种特殊的关系为制造虚假诉讼提供了基础条件。这种特殊关系多为亲属、朋友关系或者投资与被投资者的关系等。
第二证据的单一性。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中,当事人之间并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能够虚构、伪造的合同文书大多为简单的借据或欠条,甚至只有口头约定,连见证人都无法提供,且在仅有的欠条中对债务的担保人或利息都没有被提及,证据呈现单一性。
第三庭审过程的异常性。由于此类案件的原告与被告并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法庭庄严肃穆的氛围中,法官的审视下,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庭审过程会对其心理产生影响,生出紧张感,情绪慌张往往会闪烁其辞,吞吞吐吐甚至出现言语上批漏,所以当事人往往不出庭参加诉讼,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来规避这些问题。
第四行为的隐蔽性。近年来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频发,也引起了法官的重视,因此案件的隐蔽性又被不断加强。例如虚构的民间借贷并不只有双方当事人,还存在一个担保人,虚假诉讼也不会直接发生在债权债务当事人之间,而是通过原告起诉担保人、担保人再向被告人追偿,这样一种三角关系、两个诉讼程序来实现非法目的,隐蔽性提高,加大了法官的审查难度。
(三)我国目前虚假诉讼的现状
目前我国虚假诉讼的现状不容乐观,虚假诉讼在各级法院频繁出现,在基层法院尤为突出。
据统计,2008年以前,浙江省一年查出的虚假诉讼案件就有107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院,2009年因民间借贷引发的虚假诉讼案件为251件,而2010年这个数字增长到298件[3]。可见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并不是发达地区的特有之物,在欠发达地区也是普遍存在的,并且大有蔓延之势。
2013年江苏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虚假诉讼案件339件,涉及法院生效裁判343件,通过审查办理,已提出抗诉25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94件[4]。由此可见民事虚假诉讼问题在我国已经十分突出,急需解决。
二、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理论危害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在实践中严重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影响严重,主观恶性大,除此之外还违反了法律的价值、损害了司法权威。无论在实践中还是在理论上的危害都十分严重,其理论破坏性主要有一下几方面。
(一)对诉的利益、价值的违背
1.诉讼价值。法律是保证国家机器高效运转的润滑剂,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助力,法律的这些重要作用都源于法律的价值。通常意义上法律的价值包括正义、自由、秩序三方面,是人们努力追求和实现的价值目标,其中正义又包括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虚假诉讼主要与法律的程序正义相违背,即与诉讼价值相抵触。诉讼程序本身具有独立的价值,即诉讼程序本身具有“善”的价值,并且不体现在结果之中,而体现在制作裁判或判决结果的程序中的一种,并以公平和正义作为最高目标的价值。虚假诉讼是利用诉讼程序这一“善”的外衣,进行损害他人利益的“恶”的行为且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对司法活动形成干扰,根本上与诉讼所追求的公平与效益价值相抵触,构成了对诉讼价值的违背。
2.诉的利益。关于诉的利益我国法律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学术界却已经有很多的探讨,部分学者主张诉的利益是指当事人所提起的诉讼中应具有的,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作出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较为权威的是江伟教授认为诉的利益是原告所拥有的,在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时,确有必要且能够实效地运用民事诉讼实现其诉讼权所体现出来的正当利益,其判断基准就是原告是否具有利用诉讼的必要性与实效性[5]。换言之诉的利益最直接最主要的功能就是排除不当诉讼。虚假诉讼从本质上而言不具有诉的利益,因此在失去诉的利益的情况下,根本无诉权可言,它的存在不仅给他人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而且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特别是在我国这样一种累讼的环境下其危害更为严重。
(二)对意思自治的滥用
意思自治原则是民事领域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最早由杜摩兰提出,主张契约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习惯,法院也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契约的内容来判断当事人的意思,从而适用法律作出判决。发展至今,普遍观点认为意思自治就是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能够随意处分自己权利、自愿接受法律义务的自由。但是意思自治原则并不意味着自由没有边界,其本质也是在一定范围内的自由,意思自治最大的优势就是能够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合法的协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尊重当事人意愿。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正是利用意思自治原则的自由开放性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私下串通或交易,利用契约自由来虚构根本不存在的法律关系,伪造欠条等证据,骗取法庭信任,来实现其非法目的。意思自治的初衷并非是为非法行为提供土壤或肥料,而是为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推动力。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严重的破坏了意思自治原则的初衷,构成了对意思自治理论的根本违背,片面的利用意思自治的自由开放性而忽略了意思自治原则的边界性。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自由协商,虚假诉讼本质上是违法行为,从大前提上就不符合意思自治的范畴,本质上就与意思自治原则相冲突,是不存在正当性的。
[参考文献]
[1]林煜轩.民间借贷与虚假诉讼刍议载[J].现代营销,2013:136.
[2]丁铧.虚假民事诉讼的防范与规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10).
[3]唐伟将.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危害与救济[J].河南科技,2012(24).
[4]卢志坚,朱建勇.江苏专项打击虚假诉讼已追刑责52人[N].检察日报,2014-6-14.
[5]江伟.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