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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财产制的法律缺陷及其完善

2015-02-06冯野光

法制博览 2015年35期
关键词:婚姻法损害赔偿

冯野光

吉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吉林 四平 136000



论夫妻财产制的法律缺陷及其完善

冯野光

吉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吉林四平136000

摘要: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在实际的生活中仍存在不合理性,并不能彻底切实的贴合实际,存在局限性。因此应该完善夫妻财产制度,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利益。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婚姻法;约定财产制;损害赔偿

一、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缺陷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的规定,配偶双方对共同财产的所有形式是共同所有,而不是按份所有,虽然在表面上看来体现了配偶间的平等,实则不然。夫妻共同共有,也就是说配偶双方对共有的财产的权利是一样的。但事实上,夫妻二人对共同财产的积累或花费通常是不一样的,这使得这条规定放在现实生活中就变得没有那么公平了。本是为了维护夫妻婚姻关系存续的共同财产制在某些人心中却恰恰成为了离婚的理由。

其次,《婚姻法》中缺乏对一些特殊情况的约定,比如在夫妻双方分居或进行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当然不会将各自所得用于家庭生活,如何划定此阶段的财产的位置,或者夫或妻一方在此阶段恶意挥霍财产将如何界定,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有关法律规定,配偶两人分开生活分别经营、使用的婚后财产,要看作夫妻共同财产。在处分这类财产时,各自经营、使用的财产是自己的。两人分到财物相差较大的,相差部分,多得财产的一方应该用价值一样的财产补偿另一方。这一规定把分居期间的财产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没有考虑到这种财产的不同。夫妻分开,尤其是因感情破裂而分开的,夫妻二人除了具有名义上的关系外,通常都没有其他干系,共同关系已是有名无实。按照民法原理,财产的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拥有的共有财产有均等的权利。由此可知,共同关系并非是虚拟的,而是拥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人在一起生产、生活时所衍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身份关系只能看成共同财产的一个先决要素,没有联系的夫妻的财产,不应该都看作共同财产。将财产分给只是名义上的配偶,甚至要替其承担偿还债务的承诺,这对于另一方来讲,是不公正的。再次,法律虽然规定了婚前财产归为个人财产,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物品在夫妻生活多年之后,并没有证据证明其确为婚前财产,使得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无法成功举证,只能使财产成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有部分无形财产的划分,显然也是缺乏严谨性的。

夫妻约定财产制缺乏必要的公示程序。在通常情况下,财产的归属只有夫妻本人知道,所以《婚姻法》以“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来对抗第三人显得有些无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变强和自我享有的财产数目的逐渐变多,配偶之间对财产进行约定的现象越来越多,约定财产制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但因为现有法条对约定财产规定的大而化之,使之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实行,导致这一制度只是纸上谈兵,有时甚至为某些人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提供了合法条件。尽管相关司法解释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这其实是很难证明的,毕竟实际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夫或妻一方串通他人运用一些不正当的方法来侵吞另一方财产的现象,而若不是早有防备,相信很少有人能掌握证据,这显然对另一方不公平。

二、有关健全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思考

(一)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制

首先,我认为,我国应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定设置更分明的界限。不要将夫妻在分居或离婚诉讼期间获得的收益看作共同财产,毕竟此时夫妻二人除了名义上的夫妻关系已经没有其他的联系了,如果此时仍将财产视为共同财产,显然是不尊重夫妻二人的意愿的,当然特殊情况除外。其次,应当保证夫妻对财产的平等所有权。例如在处分贵重财产时一定要有夫妻双方达成一致的书面表示,或夫妻双方都在场;在借贷时也是如此,除非有夫妻双方都同意的书面表示或双方都在场表示同意,否则债权人只能向借款的一方表示追偿。这样不仅保障了夫妻双方的平等权,也保障了第三人的利益。第三,离婚时,财产的划分不应仅仅遵循名义上的公平,而是应当考虑夫妻在家庭生活中所作出的贡献。现今社会,有很多人以另一方是家庭主妇,没对共同财产做出贡献为由来拒绝支付给另一方财产,或只给极少一部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对家庭生活、共同财产的贡献不应仅仅考虑收入的多寡,而是应从多方面进行比较分析。第四,笔者认为,婚姻法中应规定出离婚时尚未产生经济效益的知识产权在将来产生的收益应当如何划分的问题。未表明将得知识产权的收益的归类对另一方来说显然

不是那么有利。在这一方面,我们或许可以规定,尚未产生收益的知识产权在未来产生的收益归于两人一起拥有,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选择对其进行估算后一次性支付或在未来产生收益后进行收取这两种解决方法,这可以避免当事人因不想分给对方财产而拖延该项知识产权产生效益的时间,进而避免损害另一方的利益的现象的发生。

(二)完善夫妻个人财产制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只有婚前财产归自己的说法,却并未说明婚前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法定利益和自然收益该如何界定。在这方面,我国或许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规定来制定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财产类型的出现和自我独立能力的加强,夫妻个人独有的财产范围也将有所增加。完善夫妻个人财产制势在必行。

(三)补充夫妻约定财产制

应针对夫妻约定的财产确立健全的公示制度。当今世界上大半的国家都有关于夫妻财产公示制度的规定,像欧洲很多国家就要求此协议一定要在特定的人或机关处签约;亚洲很多国家也要求夫妻财产分配要在进行婚姻登记申报时登记。我们大可以借鉴其成功之处,在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中规定夫妻财产需在约定时进行登记或公示,用来维护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在保护夫妻双方权益的同时保障了其他人的权益。

(四)应当明确提出过错赔偿制度

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依法处罚犯错的人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不仅能够补足该处法律上的缺陷,保护受害人应有的权利,还能谴责和惩罚犯错方的违法或不道德的举动。即当婚姻关系出现问题是,过错方应当对所犯错误给受害方带来的损害提供相应的赔偿。在损害了另一方的利益时,离婚时应从他原应得的利益中扣除予以补偿受害方。如现有财产不足以赔偿的,应从其以后的收入中扣取,直到全部赔偿完为止。

三、结语

在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夫妻财产制在生活中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一个完善的夫妻财产制度可以在现实生活中为人们提供法律准绳,对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做出重大贡献。虽然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使得其在现实生活中并不能完全发挥其作用,但我相信,随着时代的发展,夫妻财产制一定会变得越来越完善,良好的适应现实生活中的各类问题。

[参考文献]

[1]房绍坤,郭明瑞.亲属与继承法[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43.

[2]婚姻法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69-83.

[3]夫妻财产规定[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4]姚吉春.谈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法律完善[J].求实,2005(1).

[5]陈玉玲.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及其完善[J].东南学术,2005(6):143-144.

On the legal defects and perfection of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FENG Ye - guang

Jilin Normal University,Siping,Jilin 136000,China

Abstract:The existing property system in our country still exists in the actual life,and can not be completely practical,there are limitations.So should improve the property system of husband and wife,better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citizens.

Key words:husband and wife property system;marriage law;contractual property system;damage compensation

作者简介:冯野光(1966-),男,吉林四平人,硕士,吉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宪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5-0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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