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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司法警察担任执法监督员的构想

2015-02-06

法制博览 2015年35期
关键词:司法警察监督制约

戴 磊 成 振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安徽 蚌埠 233010



浅析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司法警察担任执法监督员的构想

戴磊成振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安徽蚌埠233010

摘要: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时常发生犯罪嫌疑人以及案件相关人自杀、自残等安全事故,随着社会人权意识的不断加强和规范司法行为的要求,防止此类办案安全事故,亟不可待。笔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层司法实践,构想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设立司法监督员,监督办案人员,以规范侦查行为,减少办案安全事故。根据司法警察的特点,由法警担任执法监督员比较合适。

关键词: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执法监督员;监督制约;司法警察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常发生犯罪嫌疑人和相关涉案人员办案安全事故,暴露出检察机关在办案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有的侦查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措施不得力,疏忽大意,造成犯罪嫌疑人自杀自伤。有的侦查人员在办案中有刑讯逼供、非法搜查、殴打、辱骂犯罪嫌疑人等行为。这些安全事故以及检察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过媒体报道,在社会上产生了很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尊重人权,防止发生办案安全事故,亟不可待,刻不容缓。

一、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设立执法监督员

为了保证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及检察人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侦查工作规范、文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可以在办案工作区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设立专门的执法监督员,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进行执法监督,预防和减少办案安全事故。

二、执法监督员由司法警察担任

执法监督员应当由原则性、纪律性、责任心强的司法警察担任。本院法警部门可以随案指定,报分管院领导批准,也可以指定一名司法警察长期担任执法监督员。执法监督员在法警部门领导下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对检察长负责。

司法警察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是有章可循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具有国家刑事法律强制力的司法武装力量,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钟,依法参与检察活动。其中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通过行使职权,协助检察官办案,互相监督制约,维护办案安全,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所规定的司法警察九大职责,大部分都与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有关,司法警察既要保障、协助自侦部门完成侦查任务,也要对侦查工作进行监督制约①。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第十七条第七款规定:“适时提醒办案人员遵守办案时限,发现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刑讯逼供时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这些规定给司法警察监督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②。

三、执法监督员的职责和监督方式

(一)执法监督员的主要监督内容

1.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方面。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的时间是否超时,地点是否适当,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超期羁押、体罚或变相体罚犯罪嫌疑人、变相限制证人的人身自由等违法违规问题;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侦查人员是否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2.执行同步录音录像方面。讯问犯罪嫌疑人员同录是否做到“三全”;审录是否分离;同录设备功能是否正常;同录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告知检察技术人员,并催促维修。3.办案安全防范和落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方面。办案工作区是否获得准用证;办案工作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制订安全防范预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全过程是否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看审是否分离;是否执行看管值班记录制度;看管人员有无脱岗、懈怠等失职情况;犯罪嫌疑人的医疗保障是否按有关规定落实;是否建立值班与备勤制度;监控设备功能是否正常。

(二)执法监督员的监督方式

1.执法监督员负责对办案工作区、指定监视居住点启用前进行安全检查和定期检查。会同检察技术人员,检查办案工作区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点的同录设备、监控设备功能是否正常、录制是否完整、监控资料保存是否完好等。2.通过视频监控全程监督办案人员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以及看管人员执行勤务情况。3.参加办案组召开的安全例会,审查办案安全防范预案,如果发现安全预案有问题,及时与办案组沟通有关情况,协助办案人员处置办案中涉及安全的突发情况。4.陪同医生对犯罪嫌疑人进入和离开办案工作区或指定监视居住点时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监督检查犯罪嫌疑人的用药情况。5.建立执法监督日常档案,记录执法监督情况保存相关资料,应将在执法监督中提出的整改纠正意见以及有关整改说明情况记录在案,尽可能做到一案一档。6.办案工作区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悬挂或张贴本规定,并公布执法监督员名单及联系电话③。

(三)执法监督员的权力

执法监督员在执法监督中发现办案人员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办案组负责人提出意见;发现看管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也应及时向执行看管任务的负责人提出意见。办案人员或看管人员对执法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应立即整改纠正或作出相应的说明。对整改纠正不到位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执法监督员应当及时向法警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也可经行向分管检察长报告。④。

(四)执法监督员的责任

执法监督员在办案工作区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点因工作不负责任,对办案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执法行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发现后没有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报告的,应给予其批评教育;因工作严重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应依纪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四、执法监督员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执法监督员能够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近距离、全程化的监督,如果发现办案人员有违规违法现象,可以随时提醒办案人员,及时更正违法违规行为,从根本上克服了监督的滞后性。但是执法监督员制度也有不足之处。一是管理体制问题。执法监督员从法警部门产生,发现办案人员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时,一般要先向法警部门负责人报告。实践中,有的检察院,特别是基层检察院,对法警工作不够重视,把法警部门放在自侦部门内部进行管理,听从自侦部门指挥⑤。这样的管理体制使得执法监督员对职务犯罪的监督制约缺乏力度,容易流于形式。二是责任承担问题。执法监督员一般不愿意对办案人员指手画脚,办案人员也不愿意有人干扰办案,一旦出了安全事故,执法监督员还要负责任,这种出力不讨好的事让执法监督员积极性不高。

对此,为了让执法监督员更好的发挥监督作用,一方面要提高执法监督员的地位,最好能有一支独立的司法警察队伍做后盾,使执法监督员独立于自侦部门。另一方面,由于执法监督员只有监督权,没有执行权,遇到办案人员违规违法问题只能提醒或向上级反映,所以应当赋予其一定的执行权,使其权力与责任相一致。

五、结语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对象一般都是社会上有权有势的人物,侦查过程要比一般的刑事案件复杂得多,一旦出了安全事故,负面影响也更大,更难处理。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设立执法监督员,监督办案人员,促使其依法依规办案,是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的探索创新,也是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的发展和完善。由司法警察担任执法监督员,是其履行自身职能的要求,又是拓展司法警察职能的有益尝试。

[注释]

①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2013年公布.

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2015年6月公布.

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设立执法监督员的暂行规定>2015年8月公布.

④张正,葛军.办案工作区规范化管理和使用流程[J].法制博览,2014.11.

作者简介:戴磊(1978-),男,汉族,安徽蚌埠人,大学本科,学士学位,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刑事法律;成振(1990),男,汉族,安徽蚌埠人,大学本科,学士学位,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刑事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4.393;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5-016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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