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总则与合同法总则的关系分析
2015-02-06宋海峰
宋海峰
中国电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北京100048
民法典制定时,制定独立的债法总则是十分重要的。在制定民法典时,也要采取该方式。合同法总则和分则是独立存在的,在这种前提下,在独立制定民典法后,就会存在民法典能否取代合同法总则问题,甚至可以说合同法总则能否被债法总则所取代,两者间的关系如何,这些都是在制定民法典时,需要考虑的重点,本文以建筑地产企业借贷纠纷为案例,对两者之间的关系着重分析。
一、建筑地产企业借贷纠纷案例
2013年9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二和被申请人三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内容为,被申请人为了业务发展,向申请人借款1000 万,月利率和借款期限分别为2%和12个月。若借款人出现逾期,即未按时按规定偿付借款,逾期一日,借款人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未支付本息综合的万分之八计算。合同明确规定,被申请二和被申请人三为申请人一的借款,提供相应的责任保证,期限为两年,两者对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借款人实现权益产生的全部费用进行保证,但不包括律师费。合同还规定,若合同出现争议、纠纷,均同意上海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在申请人申请仲裁时,被申请人仍未偿还借款本金以及相关利息,至2015年3月3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分别为360 万元和228.48 万元。
二、债法总则与合同法总则的关系分析
上述案例中,债法总则内容均来源于合同,被申请人需要依据合同偿还借款,由此可见债法总则适用对象为存在合同关系的两者。
我国民法学界已经达成共识,制定民法典时,要保留债法总则,并实现独立编制,这既能够保证民法典的完整性和体系性,还有助于完善债法的体系内容。就上述案例分析来看,两者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法总则无法替代债法总则
在我国民法体系中,债法的地位十分重要,合同法总则无法取代债法总则,合同法总则实施过程中,要有债法总则予以指导。债均是由合同构成,因此,合同要满足民法中有关债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根据私法自治原则,当事人即可订立有名合同,也可订立无名合同,若不存在合同法总则,那么无名合同要符合债法总则的规定。合同作为债的组成单元之一,任何一种合同形式,都要满足民法有关债的原则。就合同法而言,债法的基本原则都可适用,例如,上述案例中,被申请人在偿还债款时,将债款作为还款的根本,而合同则是作为一项保证,由此可见,债法总则具有概括性和抽象性。从债法总则来看,特别规定包括合同法总则,一般规定包括债法总则。所以,合同法可以相对独立,但不能脱离债法。在注重债法给予合同法指导时,也要注重合同法的相对独立性。
合同法的建立是将交易作为中心,而债法的建立是将债作为中心。债的本体特征是给付,给付虽然包含交易,但又不限于交易,其内容较为丰富。合同关系是实施合同法总则的前提,给付关系是实施债法总则的前提,两者适用范围不同,因此,也致使合同法原则无法取代债法总则。
(二)债法总则无法取代合同法总则的功能
就我国制定的合同法而言,其体系和内容比较完善,而且符合现代合同法的发展。抽象性和一般性是债法具备的主要特征,但是债法总则无法取代合同法总则的功能。所以,民法典由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和债法总则共同组成。此体系结构下,要保证在不影响合同法体系完整性的情况下,制定债法总则,同时还要保证合同法总则不可取代债法总则。
就我国债法总则设计而言,侵权法的内容归还到侵权法中,而合同法总则的内容归还到合同法。制定的债法总则起到的作用主要是对现有的合同法总则给予补充、协调和指导,在这种情况下,制定民法典债总则时,应对债的共通性规则进行规定,并对侵权责任法总则和合同法总则存在的不足进行补充。
分析本案例时发现,被申请人并未按照合同规定偿还债款,而是超过期限后才完成利息和违约金的支付。由此可见,造成债务不履行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是合同之债的不履行。要想解决该项问题,只需在合同法总则中明确规定系统完善的违约责任,就可以基本解决。现阶段我国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其既对不同类型违约形态进行规定,又对不同类型违约补救方式进行规定。所以,在债法总则中不应该规定违约责任被债务不履行责任代替。
三、总结
就目前我国合同法而言,其内容已经十分完善,而且体系相对健全。经大量实践表明,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学界和实务界都熟知合同法总则内容及其体系架构。在制定独立的债法总则时,尽可能小幅度调整合同法,让两者具有各自的适用对象和使用范围。对合同法总则和债法总则规定时,要妥善的处理两者关系及规范内容。
[1]王利明.论债法总则与合同法总则关系[J].广东社会科学,2014(5):224-236.
[2]张素华.有关债法总则存废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J].法学评论,2015(2):129-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