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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路径研究

2015-02-06张晋荣

法制博览 2015年25期
关键词:办事机构议事委会

张晋荣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湖北 武汉430100

一、检察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优越性

纵观近几年来各级检察机关探索创新检委会工作的实际经验,检委会规范化建设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有助于提高检委会决策的准确性和科学性。进一步完善检委会议事程序,加强检委会办公室及专职委员对拟提交检委会讨论案件的实体审查把关,保证议案材料的全面性、客观性、规范性,充分利用多媒体系统创新案件汇报形式,有效弥补检委会委员讨论案件“缺乏亲历性”、“定而不审”等不足。

二是有助于明确办案的责任主体。最高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2013年12月发布)规定,“对于由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的案件,主任检察官要对事实问题承担办案责任”。科学划定执法办案的责任主体,体现权责的统一性,落实责任到人的原则,促使检察官审慎履职,保障办案质量,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正当利益。

三是有助于促进检察官队伍建设。检委会办事机构以制定学习计划、邀请专家授课、组织专题研讨、汇编新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形式,不断提高检委会专业化水平和业务决策能力,带动全体检察人员自觉学理论、钻业务,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推进检察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四是有助于实现诉讼效率、诉讼经济的要求。检委会规范化建设使检委会决策程序更通畅、便捷、高效,保障和提升了检委会决策的针对性、准确性、经济性,避免了推诿、失误、拖沓等情况的发生。

二、检察委员会工作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检委会工作暴露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检委会办事机构管理不规范,履职不到位。二是检委会议事范围出现错位,事先审查流于形式。三是专家咨询制度缺失,检委会议事的科技含量不高。四是检委会委员任期不明,导致难进难出。

三、检察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路径选择

检委会规范化建设既要依赖于检委会委员素质结构的改善,也要健全各项决策保障机制;既要符合司法工作规律和办案实际,还要充分体现现代管理科学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切实转变司法理念

一是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树立强化检委会职能、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内部管理和制约的思想观念,不断提升检委会议事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二是要牢固树立依法监督的理念,检委会讨论决定案件不仅承担指控证据体系的证明责任,也要承担证据合法性审查的证明责任,检察机关必须从源头上加强对侦查活动的有效监督。三是要牢固树立客观公正理念,以证据为核心,强化证据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充分性的审查,在尊重法律和事实基础上正确行使检察权。坚持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司法理性,遵循审慎独立的判断原则,以公正为前提,确保检察执法公信力。四是要牢固树立权责统一理念,把检委会规范化建设与主任检察官制度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将检委会由业务决策机构过渡为业务咨询机构,对案件证据和法律问题提出意见供检察官参考,强调检察官独立办案,落实检察官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维护司法公正。

(二)健全检委会办事机构运行机制,保障检委会依法合理决策

一是要健全检委会办事机构初审预研机制。二是要健全专家咨询机制。三是要健全决策执行督查反馈机制。

(三)加强组织建设,提升检委会专业化水平和业务决策能力

一是要立足执法办案实际,调整优化委员组成结构,形成年龄梯次、优势互补的人员构成,保持检委会工作的生机和活力。二是要制定翔实的学习培训计划,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加强业务学习、理论和实务研讨,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委员队伍素质和议事能力。三是要加强对新罪名、新类型案件的调查研判,对区域性、行业性、多发性新型犯罪案件,及时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形成具有司法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指导类案办理,确保检察机关办理新型犯罪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发挥检委会的调研指导功能作用。

(四)建立会前协商、列席、旁听等制度,提高检委会议事效率

基于检委会召开次数过多,大量牵扯院领导精力和时间的缘由,笔者主张建立检委会会前协商工作机制,即对除按规定必须提交检委会讨论以外的其他有意见分歧的拟上会案件,由检察长提出,由专职委员召集主持,由部门负责人、主任检察官、承办人参加共同讨论决定。凡会前协商达成一致的案件不需要提交检委会讨论;不能达成共识的,仍需要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这一制度将大大压缩检委会召开次数,有效防止出现错案,起到“过滤器”、“减压阀”作用,实现检委会工作效益最大化。对讨论通过规范性文件或者决定疑难案件时,规定起草人、承办人等相关人必须列席或旁听,讨论过程中听取相关人陈述和解答,综合衡量后作出科学合理的决策,防止导致办案偏差,切实保障检委会决策的权威性和高效性。

[1]刘中发,李巧芬.检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制研究[J].人民检察,2010(1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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