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农民工诉讼法律援助:从诉讼角度论起

2015-02-06张广平

法制博览 2015年15期
关键词:诉讼费用法律援助援助

张广平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81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抽样调查结果推算,2012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6261万人。从这个庞大的数字可以看出,农民工在城市的发展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从国家统计局统计的数字看:2012年农民工的文化构成,全部农民工有高中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23.7%,从数字可以看出他们文化素质不高,这也导致了他们的权益保护意识差。2012年外出受雇农民工与雇主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占43.9%,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率低的原因,一是由于自身的维权法律意识淡薄,另一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由于相对单位而言,农民工处于弱势地位,即使是提出了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单位也往往以各种理由进行搪塞,其结果农民工出现了工伤或者其他劳动纠纷时,用人单位往往利用没有合同来逃避法律责任。

现在大多数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研究是从解决根源出发,从废除城乡二元体制的户籍制度出发,真正解决农民工这个身份问题。这是我们必须要研究的问题,也是我们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正如阿玛蒂亚·森在《正义的理念》中所说的“让我们难以接受的,并不是意识到这个世上缺乏“绝对的公正”……而是意识到在我们周围存在着一些明显可以纠正的不公正,我们希望去消除他们,却难以如愿”。在当前不能短时期内真正废除导致农民工身份出现的城乡户籍制度的情况下,文从诉讼角度来寻求解决方法。

二、农民工权益保障在诉讼中的困境

在立法上,在没有对农民工这个弱势群体进行明确的法律定位,从而在法律上就缺失对农民工进行保护的专门法律规范或单行法,这也造成了在诉讼中,只能依据针对一般劳动者的法律,如《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但是这些法律针对的是一般劳动者,而农民工作为其中的弱势群体,需要特殊的保护。

复杂的诉讼程序。农民工在维权过程中首先面对的就是复杂的诉讼程序。诉讼本身有一个特点,必须按照法律预先确定的具体程序进行,就算是法官有意保护农民工的权利,快速解决问题,也不能违背法定的程序,否则便是违法。

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就是诉讼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虽然我国案件受理费标准已经降低,但是除了案件受理费用,还有勘验费、翻译费、证人出庭费等费用。虽然规定了司法救助,但是农民工很难列为其中的对象。尽管最后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但事先需要由提起诉讼方承担。在诉讼费用的面前,更多的农民工选择与用人单位私了,而不选择诉讼。

诉讼时间和诉讼时效。诉讼过程中,农民工要得到一个公正的裁决需要等候很长的时间,而农民工要生存,所以他们选择放弃诉讼。诉讼的长时间性,导致效率低下,实现农民工实体权益变得遥遥无期。而农民工由于法律知识不多,等发生纠纷时,迫于用人单位的强势而一直没有行使,到最后只能通过诉讼救济时,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诉讼中的证据制度。诉讼举证的一般规则是“谁提出,谁举证”,即谁提出诉讼要求,谁就要承担举证责任。但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强势和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欠缺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保留实质性的证据,所以对农民工来说举证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这往往也是导致农民工败诉的重要原因之一。

执行阶段。法院作出判决后,用人单位不执行判决,等农民工申请强制执行时,已经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到最后,农民工只得到了一个正义的宣告,而实体利益却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

诉讼过程中的法律援助制度。首先是援助条件,必须首先符合法定的援助条件,要提交申请,并通过申请。这个援助条件针对的是贫穷群体,而不是专门针对农民工这个群体。其次是提供法律援助的实施者律师。因为提供的是无偿的法律援助,部分律师一般会找各种借口推脱为农民工找证据,只是到了开庭时象征的出席一下,就算完成了他的援助任务。这样的援助制度就变得有名无实。

农民工团体诉讼代表。我们现在针对消费者这个群体有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协可以作为一个主体,代表消费者维权。但是针对农民工这个群体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保护,也没有规定代表农民工群体进行诉讼的团体。虽然法律规定了在一方当事人人数超过一定的数量,可以选举代表进行诉讼。但是从农民工中选出的代表还是农民工,法律意识不高仍然是他们的劣势。

三、探索诉讼中的农民工维权之道

在立法模式上,可以采取单向立法,即单独规定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文件。不仅可以再法律上对农民工有了一个明确的界定,更好的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而且能够弥补法律暂时的漏洞完善法律体系,并且在造成农民工身份出现的深层次原因即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改革后,单行法律自然失效,也不会影响到法律体系的整体结构的变动。

诉讼程序。针对农民工维权的案件,要简化诉讼程序,比如说,对农民工各种伤害标准的认定,实行集中统一办理,或集中有一部门进行办理。这样不仅简化农民工维权过程中繁杂的程序,还能减少诉讼的时间,并且可以节约司法的成本。

诉讼费用。在法院设立专门的农民工维权费用准备金制度。针对农民工维权的案件,可以先行受理而不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可以从准备金支出,同时也不收取农民工需要证人出庭的相关费用,统一由准备金支付。在用人单位败诉后,由法院向用人单位追偿相关费用,若农民工败诉,可以视农民工的经济状况减少或免除该费用。

诉讼时间和诉讼时效。在诉讼时间上,针对农民工维权的案件,可以缩短,但是要在相关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减少农民工因为诉讼而来回奔波的成本,还可以在实质上缩短农民工参与诉讼的时间。

诉讼中的证据制度。相比强势的用人单位,农民工几乎没有什么证据,所以法律应将更多的举证责任交由用人单位承担,这样才能平衡诉讼中双方不平等的地位。

执行阶段。凡是农民工维权的案件,一律缩短执行时间,凡是故意拖延执行的,就有法院强制执行,并给予用人单位罚款、警告或信用降级等处罚措施,提高用人单位自觉执行裁决的意识,让法律真正起到威慑力和救济力。

探索建立法律上的先行援助制度。针对农民工维权的案件,援助机构可不进行经济困难的审查,及时受理并先行指派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最后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发现不符合援助条件,若用人单位败诉,由用人单位承担提供法律援助发生的费用;若农民工败诉,可针对农民工自身的经济条件减少相关费用或者由农民工维权准备金支出。

在援助制度中,还要加强律师的职业道德修养,针对援助的案件,要选用业务能力强、职业道德素质高的律师,选用能真心实意为农民工办事的律师,并将农民工对援助的满意程度纳入律师的考核和评优制度中,以此来激励律师。

探索建立针对农民工群体的团体诉讼制度。首先,法律上需要明确给予代表农民工的团体以合法的诉讼地位,这样农民工团体才能有代表农民工维权的资格。可以选择不具有行政性的非政府民间公益组织,它们具有较强的自主性与独立性,更方便为农民工提供帮助与服务。其次,农民工团体的权限。要将农民工团体的权利扩大到可以代表农民工讨薪、损害赔偿的追偿,在真正实体上维护农民工的权益。

[1]阿玛蒂亚·森.正义的理念[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2]张波.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的十大问题与出路[J].南京社会科学,2006(5).

[3]冯哲.农民工权益保障的诉讼救济途径研究——从团体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建立谈起[J].前沿,2010(13).

[4]邱中慧.完善法律援助体制之思考[J].贵州社会科学,2008(6).

猜你喜欢

诉讼费用法律援助援助
爱心援助
江西在全国首推法律援助“全省通办”服务
论诉讼费用裁判的救济
法律援助是农民工的刚需
论有效辩护在法律援助中的实现
我国诉讼费用担保制度的完善
做大做强做优法律援助事业
住房保障与住房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