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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切实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2015-02-06

法制博览 2015年15期
关键词:辩护权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周 志

建始县人民检察院,湖北 建始 445300

在押人员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在看守所内失去了自由,相对来说是一个弱势群体,他们的诉讼权利能否得到保障,直接关系到案件是否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维护和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也是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彰显人权体现法治的内在要求。

一、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在押人员的委托辩护权不能充分行使

辩护权是在押人员核心的权利,关系到在押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整个案件能否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但在实践中,在押人员的委托辩护权很难得到充分实现,主要原因有:一是有些办案人员在执法理念上,仍然沿用过去的旧思维和模式,单纯地注重打击犯罪,缺乏保护人权的意识;二是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意图不能及时转达;三是有的犯罪嫌疑人真心想家里能帮忙寻找委托辩护人,但有的可能因为经济方面的原因无法聘请律师。

(二)在押人员的自我辩护权难以实现

犯罪嫌疑人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护。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在实践中,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这项权利基本上是难以实现的。办案人员往往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案件有一个大概了解即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听不进犯罪嫌疑人的自我辩护意见。有时在押人员一辩解即予以训斥,认定其态度不老实,导致了犯罪嫌疑人在这种高压态势下,不敢朝自己有利的一面交待案件事实。此时,犯罪嫌疑人的自我辩护权事实上很难实现的。

(三)变相超期羁押在押人员的现象仍然存在

久押不决案件是当前刑事诉讼领域的突出问题,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破坏司法权威和执法公信力,损害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心和对政法机关执法能力的信任。久押不决超期羁押在押人员的产生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是对案件的证据取得不扎实,不到位;二是办案机关工作压力大,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三是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够完善,缺乏刚性保障措施。驻看守所的检察人员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只有建议权,没有决定权,驻所检察缺乏有效的刚性保障措施,不能有效的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切实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建议

(一)羁押方面,严把羁押“三关”

1.把好“入所收押关”,开展好逐人监督、文书监督、合法性监督,重点监督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是否具有拘留证、逮捕证、临时寄押文书等相关合法凭证,是否人证相符,看守所是否按规定开展体表和身体健康检查,是否存在将法律规定不予收押的人员予以收押等等。

2.把好“羁押期限关”,全程展开对侦查、起诉、一审、二审、执行交付等各类办案期限严格执行的动态监督及诉讼环节换押手续依法及时办理的刚性监督。在具体工作过程中要坚持对在押人员信息做到及时录入平台,全程跟踪羁押及办案期限进入阶段,随时核对相关期限关键时间节点,严格督促落实换押制度、预警提示制度和延期羁押书面通报制度,坚持通过杜绝超期羁押乃至隐性超期羁押来实现对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应有保护。

3.把好“出所释放关”,确保在押人员能够得到及时释放,及时投劳,做到监督一个不漏,对已作出不捕、不诉、撤案、无罪、免于刑事处罚等处理的应重点审查释放的及时性,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应监督是否立即释放并交付执行,对留所服刑的罪犯应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释放迟延,对依法投劳罪犯应重点审查看守所是否在接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的30日内及时投送监狱。对提前释放、违规释放、徇私释放应加大纠正力度,以有效保护其他在押人员的公平权利。

(二)监管活动方面,严格管控“三大现场”

驻所检察人员应定期、不定期地深入在押人员劳动、学习、生活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检察是否存在混管混押、体罚虐待、违规使用械具、违规实施禁闭、不按规定安排律师会见及家属会见、安排在押人员超时间超体力劳动、克扣伙食及不合理安排伙食,同时加大检察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生产、生活是否管理到位。

(三)诉求方面,畅通“三大渠道”

驻所检察人员在日常监督中要积极履职,有效帮助在押人员实现诉求,对在押人员来讲实现诉求是他们最迫切、最现实的利益。首先要实现他们的申诉权,打通他们的申诉渠道;其次要实现他们的控告权,有效提供他们控告渠道;第三要实现他们的知情权,让他们具备了解相关情况的渠道。这之中驻所检察要积极作为,形成系统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来确保三大渠道的畅通。

(四)法规方面,完善“三大制度”

要切实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还应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完善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一是完善在押人员委托辩护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让在押人员的委托意愿能够及时、准确、真实的到达被指定人员手中,并及时处理反馈,同时还要让真正有需要的在押人员得到法律援助;二是完善案件办理相关信息公开公示制度;三是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羁押必要性审查不能只有建议权,还要有刚性保障措施,才能切实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1]李君.浅析在押人员合法权益[J].中国法制,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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