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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三方协议兼谈实践中的问题和建议

2015-02-06王杉宇王真真王晨星

法制博览 2015年15期
关键词:劳动合同

孙 冰 王杉宇 王真真 王晨星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 青岛 266000



简析三方协议兼谈实践中的问题和建议

孙冰王杉宇王真真王晨星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266000

摘要:尽管签订三方协议是应届毕业生就业的重要一环,毕业生对其重要性不甚了解,该制度实践中面临种种问题。本文三方协议的法律性质进行探析,并针对实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的建议。

关键词:三方协议;劳动合同;毕业生就业

应届毕业生初次就业时学生本人、学校和用人单位三方应该签署协议,简称三方协议,即《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它是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问题,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三方协议作为毕业生第一次就业时以学生的身份签订的协议,其在性质上和法律效力上都有着自己独特的特征,下面笔者将从三方协议的内容、法律性质、作用和实践等方面分析。

一、三方协议概述

(一)三方协议的性质

虽然三方协议在实践中应用广泛,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却并没有明确规定三方协议,正是由于这种不明确性,三方协议的定性也存在众多分歧,不同的学者对此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三方协议只是一种简单的民事合同,它既不是劳动合同也不是行政合同①;也有的认为三方协议是劳动合同的一种,虽然两者存在差别,但是在主体意思表示,订立目的和适用法律依据上相一致,故为劳动合同的特殊形式②;还有的认为三方协议是预约合同,三方协议的签订是为将来签订劳动合同做准备,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③。以上三种是主流观点,当然还有其他观点,笔者就不一一列举。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均有其道理,但是笔者还是支持第三种观点,即三方协议是为订立劳动合同的预约合同,它既不是劳动合同的特殊形式,也不仅仅是简单的民事合同。三方协议是一个短暂的过渡性协议,它不是用人单位与应届毕业生正式签订的劳动合同,而只是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之前的民事主体(也就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之间签订的有关如何订立劳动合同的预约。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的签订有着密切的前后联系,同时,我们从三方协议的订立目的也可以很明显的看到三方协议的签订是为了本合同即劳动合同的签订。综上笔者认为三方协议实为劳动合同的预合同。

(二)三方协议的法律效力

根据上文分析得知,三方协议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属于合格的合同,那么它必然就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了三方协议,对方均可以依据合同法关于合同违约的规定寻求救济,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其次,就三方协议的时间效力而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知,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故三方协议的生效时间始于三方协议订立之时。那三方协议的终止时间为何时?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时确立。也就是说,劳动关系从毕业生报到时即成立,从这时起,劳动者(即毕业生)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讲将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而不是三方协议,故此时三方协议也将失去作用,而改由劳动法来约束双方之间的关系。所以笔者认为,三方协议的时间效力始于签订之时,终于毕业生报到之日。

(三)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三方协议虽然与劳动合同的主体重合,即主要主体是毕业生(后为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但是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之间还是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依据不同。三方协议由学校统一发放,依据国家的法规和规定订立,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和《合同法》规范和限定。违约时,三方协议主要依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来调整双方之间的关系,劳动合同则主要依据劳动法来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

2.效力不同。劳动合同一经签订,三方协议的效力应当丧失。如果劳动合同与三方协议附件内容发生冲突,以劳动合同为准。

3.主体不同。三方协议的主体必须包括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且劳动者一方必须是应届毕业生,而劳动合同的签订者则没有这个要求,也不涉及学校。

综上可知,虽然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看起来有相似之处,但是法律效力等方面均有差别,两者是不可一概而论的。

二、三方协议的作用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三方协议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发挥以下作用和职能:

(一)毕业生档案调动的依据

签订协议以后,由学校派发报到证,毕业生持报到证到就业单位与对方签署劳动合同,工龄从此时开始计算,就业单位将给毕业生交社会保险,并在就业单位当地落户。如不签订协议,则不能调动档案和户口,不仅会影响毕业生工龄的计算、职称的评定、社会保险及其他社会福利,同时因为档案被派回生源地,档案将面临遗失的风险。

(二)学校和地方就业主管部门制定就业建议计划的依据

为保证就业计划的落实和实施,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因此学生签订三方协议需向学校报备,由校方进行资格审查。

(三)规范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就业关系

应届毕业生缺乏相关的法律常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协商约定时往往受制于用人单位,学生处于弱势地位,学校作为第三方可以为毕业生的权益保障提供支持,起到监督规范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的作用。

三、三方协议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理论上三方协议无论是对毕业生、校方还是用人单位而言,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实践中确存在不少问题影响了该项制度功能的实现,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内容规定不全面

不少高校的就业协议中只有简单的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信息,缺乏明确的就业岗位信息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内容。部分三方协议缺少诸如工作岗位、报酬、合同期、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违约赔偿等关键条款,对明晰签约三方权利义务、保障各方利益(尤其是毕业生的利益)没有实质作用。

(二)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责权不平衡

原则上三方协议的变更比普通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更加严格,原因在于国家给予了毕业生在户籍转接手续上的特殊政策。其导致的结果是用人单位违反三方协议时几乎没有成本,学生违约则需要获得原用人单位的谅解书,才能再向学校申请重新签订三方协议、进行档案派遣,程序复杂且成本高,与三方协议保障毕业生初次就业的初衷不符。

(三)三方协议缺乏法律权威和有效的救济

三方协议的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属于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法律位阶低下导致法律权威性不够,得不到签约三方的重视,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行为约束力不够。一方违约后,三方协议不被视为劳动合同,协议纠纷双方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不能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毕业生对三方协议认识不充分

实践中,不少毕业生即使签订了三方协议,也不能清楚地认识到用人单位和自己的权利义务,三方协议的重要功能被忽视,从而导致毕业生的违约行为或用人单位违约后毕业生不知如何寻求法律救济的问题,而毕业生因签订的三方协议的权利义务内容不够清晰全面落入不法企业的就业陷阱等的状况也时有发生。大多数毕业生缺乏相关的法律常识,学校没有尽到指导毕业生就业的职责,也是三方协议制度产生漏洞的原因之一。

四、对于应届毕业生的建议

(一)应届毕业生应逐条查看并理解“三方协议”

“三方协议”虽然是有统一规定的,但是每个学校的具体内容不尽相同。因此,毕业生应当认真阅读并理解三方协议的内容,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遇有不确定的部分,要及时向学校咨询。

(二)毕业生对于三方协议中可双方协商的内容要尽力争取

三方协议中有些内容是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确定的。如具体职位、工作部门、实习时间等等,这些内容应当清楚明确,不能想当然的认为双方已经达成约定。若是毕业生到了单位后发现实际情况与协商不符,则可以以三方协议为依据,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约定或赔偿损失。

(三)对于三方协议中不符合法律的条款要指明并要求更改

其中,最明显的是试用期问题。《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年限一年以下的不得超过一个月,三年以下的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不得长六个月,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防止用人单位约定过长的试用期,损害劳动者利益。

(四)毕业生要加强与老师,学校的沟通

校方和老师在就业问题上显然比应届生经验更丰富。因此,在签订三方协议前,应及时与校方老师沟通,了解相关问题,做到有的放矢。期间遇到模棱两可的问题一定要像老师请教。

(五)毕业生要勇于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三方协议规定了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三方协议中,毕业生属于弱势一方,他们的利益经常遭受雇主伤害,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毕业生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应当先仲裁,仲裁无法解决后才能起诉。而三方协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应当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六)采取谨慎的态度面对三方协议

许多毕业生由于对于三方协议不了解,忽视其重要性,或是由于高校的不重视,没有给予相关提示,导致毕业生对于三方协议的签订采取十分随意的态度。三方协议对应届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三方协议会产生违约责任。因此,毕业生对于三方协议一定要采取谨慎的态度,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要积极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增强权利和自我保护意识。

[注释]

①张权.对就业协议书的思考[J].高等理科教育,2005(1):131.

②赵兴宏.就业协议适用劳动合同的思考[J].东北大学学报,1999(1):36.

③秦文献.大学生就业协议:一种典型的预约合同[J].中国劳动,2005(1):40.

[参考文献]

[1]张权.对就业协议书的思考高等理科教育[J].高等理科教育,2005(1).

[2]赵兴宏.就业协议适用劳动合同的思考[J].东北大学学报,1999(1).

[3]秦文献.大学生就业协议:一种典型的预约合同[J].中国劳动,2005(1).

[4]李晓瑭,郭立伟.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与毕业生权利真空期维权探讨[J].高校辅导员,2014(5).

[5]闵辉.毕业生就业协议探析——兼谈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J].思想理论教育,2006(1).

[6]张剑军,罗葆青,白仲航.毕业生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辨析[J].当代青年研究,2007(5).

[7]吴松强.试论毕业生就业协议的若干法律问题[J].思想理论教育,2014(4).

作者简介:孙冰,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法学2011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G647.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5-008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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