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缺失及完善对策
2015-02-06马植
马 植
宁夏大学,宁夏 银川 750021
论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缺失及完善对策
马植
宁夏大学,宁夏银川750021
摘要:农民工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特有的一种介于工人和农民共性的简称,他既有工人的特征,同时也包含农民的属性,出现于我国改革开放后期,随着农业工业化,解放了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这些劳动力农闲时进城务工,称为农民工。农民工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为我国城市建设和繁荣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而由于我国人口数量大,农民工数量多,且由于农民工自身素质不高,为了在城市谋生,农民工所从事的工种多为最底层,最危险的工作,提供最基本最简单的服务,也不能够引起企业的重视,所以农民工的法律权益很难得到有效的保障,再加上农民工招工具有随意性,不稳定性,一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他们既不同于典型的全日制用工,也不是非全日制用工,这样就很容易造成农民工工作不稳定,农民工特殊的用工形式在无形中也导致了法律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客观情况的存在,他们在政治参与、社会保险、生活居住、业余文化和子女教育等诸多方面的合法权益却常常难以得到保障,这对社会的文明与和谐发展是极大的阻碍,这些问题的日趋严重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必须从各方面分析迫切地解决农民工的法律权益保障问题,才能促使中国特设社会主义事业的全面和稳步发展。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缺失;原因;对策
一、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含义及内容
“农民”,依据《辞海》解释为:“直接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导的劳动者”。而农民工这一特殊的群体出现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后期,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这一群体的鲜明特征就更加凸显,既属于工人阶级的边缘又隶属于农民阶层,户籍隶属于农业户口,但为了生存发展又不在农村地区务农,而进入城市打拼脱贫致富的劳动者。而农民工权益,是指农民工作为这一特定群体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法律保护。从其本质内涵上说,作为国家公民的农民工群体在社会特有的劳动关系之中应履行的权利和应享有的义务。当今社会更加注重人权,愈加崇尚法治,法律应当尊重和保护社会各个阶层或阶级的权益和地位。而“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权益法律保护不应因其特殊而受到不公正待遇。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问题更应是其中之义,更理应得到法律保护,不应让其成了“漏网之鱼”。[1]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一路伴随着中国法律制度的完善不断坚强前行,他们生活和工作的不断改善其实折射着中国法治的发展和完善。[2]
二、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缺失的表现及原因
从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到政协会议讨论现场,再到会场之外,“农民工”仍然是今年全国两会关注的热门话题,农民工权益保护更是话题的核心。农民工权益保护能成为今天这样全国上下一盘棋,会内会外共同关注的局面,经历了问题浮出水面,维权意识从无到有,再到认知实践,最后到依法维权的漫长过程。这一过程中,农民工权益的觉醒、实现和再增加,一直被一条主线紧紧贯穿着,那就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3]而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缺失,致使农民工的不满情绪增长,对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及法治中国的建设带来极大的负面作用,影响了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
(一)工资低且拖欠克扣严重
由于我国人口数量大,农民工数量多,为了在城市谋生,农民工所从事的工种多为最底层,最危险的工作,也不能够引起企业的重视。农民工群体与其他群体相比其自身素质普遍较低,没有一技之长,“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酬”、是他们当下的所处的窘迫境遇。[4]再加上我国农民工人数比较多,即使是最底层的工作岗位同样很多人竞争,根据价值规律来说,就是市场供大于求,这样就造成企业主对农民工不能引起足够的重视,造成农民工工资待遇低。农民工工资被拖欠也是农民工法律权益得不到保障的表现之一,特别是在建筑行业。[22]农民工所从事着最辛苦、最高危行业、最底层的工作,却有时会因一时疏忽而被克扣工资,甚至少给,低给、不给。
(二)工作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得不到保障
1`伴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的“压力感”也随之而增加,身心疲惫是现代人的通病,而殊不知农民工所从事的是社会最底层的工作,由于买方市场的存在,企业为了获取利润最大化,加班加点是常事,据有关资料统计对1000名农民工进行抽样调查,95%的农民工被要求加班工作。[5]《劳动法》虽然规定了相关岗位的工作时长,但是企业为了追逐利益,常常逼迫农民工加班工作,严重侵犯了农民工的休假权益。[6]例如某些电子厂,采用计件计算薪酬,他们故意把额度定高,如果农民工在规定时间没有完成一定数量,则会被克扣工资,使得工人不得不延长劳动时间,星期天、节假日、休息日像他们所得的工资那样少得可怜甚至没有。[7]农民工为了谋生,不得不委曲求全,在与企业对话中,根本不具备话语权,农民工的工作环境得不到保障。具体来说,一些大城市出台了“职业保留法”,对农民工进城务工维持生计进行了规避,这就无形中对农民工群体造成了歧视和不公正对待。[8]此外,农民工群体所从事的工种类别也是相对较劣势的,工作环境差,安全设施得不到保障,工作量大,工作时间长等一系列突出问题。
(三)社会保障不充分
近年来,建设主管部门不断加强对建筑领域劳动用工执法监察,[22]劳动合同签订率逐年提高,但一些包工头利用造假花名册、记工单、乱打欠条等方式、借机唆使、传统或雇佣农民工围攻企业领导、到党政机关及集体上访等方式恶意讨薪,其中涉及人员多,金额大,增加了行政成本,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使得农民工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社会保障,继而陷入恶性循环的泥潭。[9]同时农民工由于身份的差异他们所享受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几乎没有,农民工的用工性质和用工方式决定了绝大多数农民工没有医保和社保,在发生工伤事故和生病治疗时候不能够享受社会的救助和补偿,得不到相应的保障,在城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方面,不具备申请资格和条件,所以农民工进城务工只能是租房或者是利用废旧材料搭建简易住所。[10]农民工在就业方面,很难保障就业率,成功就业率幅度不大,无保障,不稳定;社会保障方面,更无良好的保障可言,保障少、待遇低、系数差;生活安全保障方面,饮食住宿和安全生产有待于加强和改进;精神文化保障方面,职业技能培训亟需提升,业余活动缺失和单调;分配收入方面,工资拖欠现象普遍,难以得到及时保障。和其他社会群体相比,其合法的社会权益及其应有的权利得不到相应的保障和法律保护。[11]
(四)子女受教育困难
每逢开学季,让自己的孩子去哪里上学的问题,一直以来困扰着众多农民工,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和有序良好发展颇为无奈和无知,他们对自己子女未来的规划就是读几年书之后就再进城务工挣钱,他们不知道该如何让孩子跳出这个“怪圈”。[12]而形成这个怪圈的主要因素是没有能力也没有办法让子女接受到更高一等更好层次的教育。由于城乡二元体制造成农民工户口所在地的限制,其子女受教育困难这一现实问题就变得越来越棘手。例如要缴纳高昂的择校费和借读费就成为农民工子女进城入学读书的必要条件。关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困难的问题,国家相关部门虽有相关的规定,但是没有统一的实施规则和专门的社会保障体系来规定。致使很多农民工无可奈何不得不把子女送入教学质量不如一类学校有保证的专门为农民工子女创办的学校去读书学习,更甚者让子女继续留在老家教育条件差的学校就读,如此一来就造成了很多留守儿童,无法让这些“流动的花朵”享受到本应有的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13]
三、完善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构建立体化多层次的法律保护体系,营造全民守法的社会环境
要从根本上解决关于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缺失问题,首先必须加强权益保护立法法律体系的建立,保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让违法者付出高昂的代价,不敢以身试法。[14]所以要充分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农民工作为特殊群体,并不是低人一等,只是社会分工的不同,农民工及农民工子女同样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基本的劳动权利等,然而现阶段我国对于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相对较少,而且不完善,现行法律对农民工的权益保护比较笼统,没有细化,所以要加强立法体系建设,构建多层次、高效率、全方位的法律保护体系。[15]如加紧制定《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做到切实保障农民工权益的各项规定,系统而全面地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时长、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及子女入学教育进行全面且有保障的规定,此外还要结合当地具体实际,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其次,加强《劳动法》具体实施力度和范围,使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更好的得到有效保护,此外必要时还要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劳动合同法、工资法、劳动保护法、劳动监察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等相关法律法规来强化法律效力,规范用工管理,执行相关规定。[16]最后,还应强化法律法规的宣传,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对重视劳动用工和依法维护农民工权益的用人单位和企业及时宣传报道,对恶意违法犯罪公安机关予以及时处理。[22]深入用人单位和企业向劳资双方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农民工自我维权意识,增强用人单位和企业守法经营、依法用工的观念和方式,逐步逐级完善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17]
(二)强化法律保障监督,加大违法执法力度
农民工群体缺乏维权意识、法律意识淡薄、保障知识匮乏等等是农民工群体的通病,相关部门要着重强化向农民工普及维权知识,帮助他们树立维权意识,加大法制宣传和保障力度。例如恩施市是劳务输出大市,全市每年外出务工人员约有14万人次。市总工会调研发现,部分外出务工人员在遇到企业拖欠劳动报酬、因工负伤、罹患职业病等情况时,因不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知识而束手无策。为此,市总工会拨付资金专门印制宣传资料,向外出农民工免费发放。同时,恩施市总工会在广东中山和浙江绍兴两地相继成立异地维权站,为外出务工人员就近提供法律援助。异地维权设施站的设立,让漂泊在外的务工人员实实在在感受到工会“娘家”的温暖。同样来恩施的外地务工者,也可以感受到恩施工会的“温度”。[19]因此,强化对农民工的法律保障监督体系,公平、公正、合理、关怀、友好地对待这一特殊群体,建立农民工权益维护联动机制。
(三)改革现有的社会体制,完善社会保障机制
二元制社会结构是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一直沿用至今,虽然他在一定的时期有助于我国社会的稳定,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它已经跟不上时代的步伐,不适合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也是直接导致农民工法律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最基本原因。[20]另一方面,二元制社会结构则限制了农民的流动,近几年来国家多次对户籍制度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进城农民工的各项权利,但仍旧不能从根本上彻底有所改观,依然对农民工的现实境况不能有所改变。[21]故而,首先应打破城乡二元制的限制,建立有利于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机制,消除阻碍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制度性障碍,深化社会体制的改革要系统全面的解决限制农民工流动的各项问题,包括社保、医保、农民工子女上学、福利性住房的分配等问题,逐步逐级完善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措施和机制。这样既可以维护农民工权益,又能够使社会秩序得到合理、有序、健康、文明、和谐的发展,进而能够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顺利实现。[22]
(四)逐步完善对农民工的工资保障制度
逐步完善农民工的工资保障制度,应建立一种长效的实施机制和措施进行监管和保障,其中最重要的还是要靠法律制度来保障。[22]应该全力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切实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采取坚决有力措施,让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和个人无市场、无机可乘、无钱可挣、无立足之地。关注农民工是为了社会的发展、进步和良性循环;关注农民工的生存状况和身心健康关系到改革事业的顺利进行,关系到社会和谐大业。[22]例如,2012年春节前,在四川高新区世纪城路两次发生农民工讨要薪金的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劳务公司经理因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转移财产恶意逃匿,最终锒铛入狱。因此,要从源头上彻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就必须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最低工资制度》等。
(五)提高农民工素质和加强维权意识
首先,农民工要提升素质和法律法规意识,根据自身的特点和要求加强认知能力,强化技能,在面对不公正待遇时候,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有效的维护自身的权益。其次,国家政策的制定执行应该关注农民工法律权益保护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中提到,要以开展法律讲座的形式由政府劳动主管部门和司法援助中心,通过深入实际进行宣传法律常识,认真做好法律咨询服务。然后,社会应该加强农民工的法律宣传、法律维护、法律保障。尤其是《劳动法》等与农民工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使他们知道和懂得维护和实现他们自身的合法权益要靠法律途径来解决。
纵观全局,应从整体性的角度出发,采取强有力措施,逐步加强完善立法,构建多角度立体化的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各项有利于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制度,强化法律保障监督,对有违农民工权益的现象和弊端加强惩处力度,使农民工的各项权益切实得到维护和保障。同时,努力改革现有的社会体制和机制,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工资保障制度,更进一步促进社会公正、公平、文明、法治、和谐发展。此外,农民工群体自身也要努力提高知识文化素质、科学文化素养、法律法规知识、维权护权意识等切实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实现伟大的“中国梦”和加快法治中国进程的实现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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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马植(1988-),男,汉,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人,宁夏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D412.6;D922.5;F3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5-008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