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涉检信访问题成因分析
2015-02-06张友来
张友来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鄂州 436000
当前,涉检信访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能否有效防控和妥善处置涉检信访问题,关系到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和检察事业的科学发展,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建设大局。切实做好涉检信访工作是检察机关当前必须抓紧抓细抓实抓好的一件大事。本文专就新形势下如何切实抓好涉检信访工作进行初步探讨。
一、涉检信访概述
(一)涉检信访
涉检信访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或法律术语,而是一个简化语。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检信访案件给出的定义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涉及人民检察院或者检察人员的下列案件:1.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2.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群众举报线索中久拖不决、未查处、未答复的;3.人民检察院违法违规或者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①在笔者看来,涉检信访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涉检信访是指与检察机关、检察工作或检察人员有涉的所有来信来访,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求助、法律咨询、情况反映、工作批评、意见、建议、举报、控告、申诉,等等。狭义的涉检信访是指与检察机关、检察工作或检察人员有涉的举报、控告、申诉等。通常所说的涉检信访是指狭义的涉检信访。涉检信访的主体与民事主体相同,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涉检信访通常采用书信、电子信息、微博、微信、QQ等新型电子媒体、传真、电话、走访,等等。
(二)涉检信访类型
涉检信访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按照信访主体的不同可划分为:公民访、法人访、其他组织访;按照信访方式的不同可划分为:信件访、电子信息访、微博、微信、QQ等新型电子媒体访、传真访、电话访以及人访等;按照信访人数的不同可划分为:个体访、单位访、集体访;按照信访内容的不同可划分为:求助访、咨询访、情况反映访、批评访、意见访、建议访、举报访、控告访、申诉访;按照信访次数的不同可划分为:初访、重访、缠访;根据信访级别的不同可划分为:县访、市访、省访、京访。
(三)涉检信访的主要特征
1、多样性。涉检信访主体、内容、方式、产生原因以及诉求等诸多方面千差万别,各不相同,这种差异性体现了涉检信访的多样性。2、反复性。已经处理的涉检信访案件,在一定条件下仍然可以出现反复,换言之,涉检信访案件的处置是相对的,不具有严格法律意义上的终局性。3、长期性。在当前的法律制度设计及体制机制安排下,涉检信访没有时间限制,信访人可以随时无限期地信访下去(这也是为什么有的涉检信访长达十数年而不息诉的一个方面的原因),换句话说,信访人在信访的时间把握上拥有绝对的自由。4、结合性。随着信息传播手段、途径、平台的不断增多与拓展,群众对新闻信息尤其是网络信息、微博、微信、QQ等新型电子媒体信息的敏锐性和关注度不断提高,各类信息的发散面及扩散速度突飞猛进,而且群众运用这些手段、平台发布信息也十分简单便捷。有的信访群众为了达到快速解决问题的目的,习惯性地采用边信访边用各类媒体信息进行造势的做法,对检察机关实施“两面夹攻”。在这种情况下,涉检信访往往容易与网络、新闻媒体等结合起来,形成舆论、舆情。5、变异性。涉检信访处置不当或者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发酵、利用,常常诱变为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甚至恶性案件,从而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涉检信访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涉检信访的主要问题
就当前涉检信访案件而言,狭义的涉检信访案件占大多数。就狭义的涉检信访而言,笔者认为,其主要问题包括:1、认为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不作为、慢作为。如举报不查处,或查处不到位,或查处后不反馈、或应当履行的职责不履行,等等;2、认为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乱作为。如检察人员插手经济纠纷、工程招投标,等等。3、认为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执法不公。如该立不立、该捕不捕、该诉不诉、该抗不抗,等等。4、认为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执法不严。如办关系案、办人情案,等等。5、认为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执法不廉。如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等。6、认为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执法错误。如定罪错误(该定职务侵占的却定了贪污)、适用法律错误(主体不适格),等等。7、认为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执法违法。如违法使用强制措施、超时讯问、刑讯逼供,等等。8、认为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执法程序不规范。如权利告知不及时、搜查没有出示搜查证、扣押没有出具扣押清单,等等。9、认为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执法不文明。如粗暴执法、办案言语粗俗,等等。10、不服检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如不服不立案、不起诉决定,等等。
(二)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在笔者看来,之所以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涉检信访问题,是因为同时存在内外两个方面的原因。
1.内因。尽管存在个别或少数无理信访的情况,但客观地说,产生涉检信访的源头在检察机关内部,换句话说,如果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没有瑕疵,没有给他人以可乘之机或借题发挥的口实,涉检信访就会失去产生、发酵、变异的温床。所以在笔者看来,切实抓好涉检信访问题的防控与处置,首先必须从检察机关内部这一产生涉检信访的源头上找准原因,这样才能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从而有的放矢、重点突出、卓有成效地做好涉检信访工作。笔者认为,就产生涉检信访问题的内因而言,主要表现为:一是执法理念不端正。有的检察人员没有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检察权看成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权力,而是看作个人谋取私益的私权利,或者看成是耍特权、抖威风、逞霸道的权势,扭曲了公权力的本质属性,异化了检察执法的价值取向。二是执法模式不合时。有的检察人员习惯于口供中心主义侦查模式,比耐力、拼体力、重口供、轻证据的思维定势在一部分检察人员脑海中已根深蒂固,从而导致执法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三是执法程序不规范。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等不良习惯与做法,在一定范围内依然存在。四是执法能力不全面。有的检察人员不注重甚至不喜欢学习,厌烦钻研法律业务知识,知识结构老化陈旧,其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已不能适应或满足现实检察工作的客观需要。五是执法作风不扎实。有的检察人员对人民群众的举报、控告、申诉或其他诉求不闻不问,或轻描淡写,或不了了之,特别是对群众的举报常常是有来言无去语、有上文无下文、有开头没结果等等,不仅严重挫伤了广大干部群众的举报热情和积极性,而且常常导致涉检信访的迅速产生。六是执法监督不到位。首先是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不健全;其次是监督与执法没有形成同步;其三是怕得罪人的思想导致不敢监督、不愿监督;其四是监督能力的不足导致不会监督。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主要是初访问题产生的原因,对于重访与缠访而言,除了上述原因之外,笔者认为,还有三个方面的主要原因:一是言辞失范。有的可以在初访就能妥善处理好的涉检信访问题,有时会因接访人员的言辞不当造成涉访人情绪失控,矛盾激发以致产生重访,甚至缠访。二是接访失范。有的接访人员对群众来信来访或者态度冷漠,或者置之不理,或者束之高阁,或者敷衍塞责,或者推诿虚迂,或者久拖不决。三是处置失范。有的检察机关对群众举报的问题不认可,因而产生思想认识和情绪上的对抗;有的整改浮光掠影、晴蜓点水、隔靴骚痒、斩头不去尾、斩草不除根,做表面文章、应付群众;有的对违法违纪的人和事处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等等。
2.外因。笔者在此所称之外因,仅限于信访人产生信访的原因。笔者认为,就信访人而言,其产生信访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八个方面:一是认为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如认为遭受刑讯逼供,等等;二是认为检察机关个案执法有失公允。如认为该捕未捕、该诉未诉、该立未立、该抗未抗等等;三是认为自身受损权益未得到合理救济。如刑事被害人没有得到司法求助或求助不够,等等;四是不服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如不服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捕、不诉、不立案决定,等等;五是不认同检察机关的做法。如对检察机关置举报信线索于不理不顾、不认真调查、调查无结果无回复等做法不认可,等等;六是对检察机关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执法不廉、执法不规范等行为不服;七是私利驱使。客观地说在涉检信访案件中,有的信访人本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思想,把信访作为获取自身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和方式,特别是在相关部门“花钱买平安”的习惯做法下,不仅让信访者尝到了甜头,而且助长了重访甚至缠访缠诉的气焰。八是非法目的。有的信访人举报、控告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干扰检察机关办案,从而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秘密。如有的嫌疑人家属借办案期间嫌疑人遗传性病发或先天性病发等等原因而大做特做举报控告文章,其最终目的就是干扰和阻碍检察机关正常办案。有的信访人举报、控告甚至缠访,其目的是为了报复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如有的案件当事人在其民事案件(如工程建设)败诉后为了报复办理与民事案件相关的渎职案件的检察官(其认为是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导致其民事案件败诉)而四处控告缠访缠诉。
[注 释]
①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