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执行与婚姻家庭关系的紧张契合
——责任财产的边界与制度路径
2015-02-06黄建峰
●黄建峰
债务执行与婚姻家庭关系的紧张契合
——责任财产的边界与制度路径
●黄建峰
一、债权执行中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乱象
案例一:甲与乙于2010年结婚,次年,甲与丙发生债务关系,拖欠丙货款若干。2012年,丙起诉甲要求给付货款,法院判令甲限期给付货款,甲未按期履行。在执行中,法院扣押了登记在乙名下的轿车一辆,后查明该车辆的初始登记时间为2009年,有关证据证明该车辆是乙付款购买。问题:乙以该车辆是其婚前个人财产、对于涉案债务不知情为由提出异议,要求法院解除扣押并返还车辆,乙的理由是否成立,法院应以何种程序判断债务性质?
案例二:甲与乙2010年结婚,甲曾于2008年被法院判令向丙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若干,判决生效后甲一直未履行。在执行中,法院查封了甲与乙的家庭财产一宗,乙以扣押财产系家庭共同财产为由提出异议。问题:在保留甲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条件的前提下,法院能否处置家庭财产,乙以及甲与乙的子女对于家庭共同财产的权利如何认定,应当以何种程序处置、分割家庭共同财产?
以上均为笔者在执行实务的中遇到的真实案例,合议庭对于两个案件的处理均有很大争议,对执行程序规则的缺失感到迷茫。执行实务中对此类案件的模糊认识与规则缺位,反映出执行程序在区分以个人名义负债的债务性质、划定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边界以及责任财产的处置程序等问题上普遍存在的混乱与困惑。
二、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债务性质的认定规则
在债务案件的执行中,执行法官面临的首要问题是确定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明确债务性质是划定责任财产边界的前提。有一种观点认为,区分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是实体法律判断,不应由执行程序解决,而应由执行依据作出判定。如果审理程序没有判定债务属性,能否在执行程序中依据实体法判定债务性质,实有疑问。①田玉玺、丁亮华:《在超越与限制之间——民事执行中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制度研究》,载《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2005年第4集)。然而,反观我国的司法制度设计,由于人民法院在审理程序中尊奉当事人自由处分原则,既不会依职权追加债务人的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为被告,也不会主动判断债务的性质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或家庭共同债务。也就是说,胜诉当事人拿到的大多数执行依据均未明确债务承担的主体是否包括债务人的配偶或家庭成员。因此,避开债务性质的判断谈债务执行,势必面临债务的责任主体不明和责任财产范围不清。虽然判断债务性质的标准需要以婚姻家庭实体法为依据,但债务性质判断却是执行程序的必要环节,无法回避。
(一)辨别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基本标准:债务用途
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由此可知,债务用途是区分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基本标准。以上规定区分的是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扩大到家庭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区分,债务用途标准亦可适用。
(二)债权人利益平衡:夫妻或家庭共同债务推定
针对以“假离婚”规避执行的现象,以债权人利益的公平保障为取向,《婚姻法解释二》在债务用途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确立了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该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即:除法定情形外,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负担的债务,均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以侧重债权人利益平衡和市场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基于夫妻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对外产生的外表授权,推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的举债出于夫妻合意,未直接举债方不得以不知情或不同意为理由抗辩。②赖紫宁、周云焕:《确定夫妻共同债务:标准与诉讼结构》,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8期。推定规则的问题在于,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实行约定的个人财产制,又过于加重了未直接举债的配偶或家庭成员的举证义务。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下发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3条规定,债权人援引表见代理要求夫妻共同承担责任时,还必须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综上,我国的债务性质辨别规则可概括为:以夫妻共同债务推定为前提性操作规则,列举式规定属于夫妻个人债务的情形,综合运用债务用途标准、法官经验判断,合理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