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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务工人员的民事诉讼心理探析

2015-02-06张吉奎付英波

关键词:务工人员法官当事人

●张吉奎 付英波

进城务工人员的民事诉讼心理探析

●张吉奎 付英波

当事人的民事诉讼心理研究是推进民事诉讼法学发展的重要课题之一。作为民事诉讼中的特殊群体,进城务工人员因其特有的生存工作环境、教育背景和思维方式等因素共同发酵而催发出独特的诉讼心理状态及变化。本文以审判中的各个阶段为主线,探讨进城务工人员的民事诉讼心理现状及原因,结合基层法院的司法实践,总结其诉讼心理所呈现的规律趋势,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指导对策。

诉讼心理 务工人员 诉讼阶段 对策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城镇化的形成及扩大化趋势使得原本“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愈来愈多地涌入城镇寻求谋生之计,与城镇人员的频繁接触和交往使他们日渐脱离原来的生存方式和生活意识。然而,由于生长背景、教育环境以及文化程度等各方面的差异,在对待事情的态度、心理以及方法等方面均与城镇人员呈现不同的状态,特别是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体现的尤为明显。因此,民事司法工作者通过研究这一特殊群体诉讼心理的特点来探析其诉讼行为已然成为现实需要,因为这不仅有利于指导民事诉讼的进程,而且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进城务工人员的民事诉讼心理现状分析

诉讼心理作为社会心理范畴的一个重要子集,是指诉讼中不同的角色围绕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进行争讼的心理。它主要由诉讼认知、诉讼评判、诉讼动机、诉讼期待和诉讼情感五个方面的因素构成。①徐伟、鲁千晓:《诉讼心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36页。在整个民事诉讼的进程中,当事人的心理表现和变化在这五个因素的相互作用之下均是比较强烈的。因为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当事人会对法官及诉讼代理人持有不同的企盼和期望。同样,这些在诉讼活动中必然接触到的相关人员对于当事人诉讼心理的变化也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对进城务工人员这一群体而言,这种影响表现的更为突出。他们在起诉、应诉、宣判乃至之后的执行阶段,都突显出其所特有的诉讼心理及变化。

(一)起诉阶段

相对于普通农民而言,进城务工人员有着较强的维权意识和法律观念。在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他们一般不会选择像很多农民一样忍气吞声,通过私了或暴力的方式解决,他们更愿意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权益。

然而,他们对于法律的这种“内心确信”是很容易受到外界环境影响的,从而使其诉讼心理又不同于城镇居民。进城务工人员虽然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但是在本质上他们仍然保留着最原始的淳朴和憨厚,很容易受别人思想的左右和牵制,特别是在面对诉讼这一特殊的行为时,他们更倾向于听取别人的看法,尤其是对于律师的意见,他们一般会言听计从。他们用“律师信赖”替代了“法律信赖”。这种现象很容易导致律师将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诉求强加于诉讼当事人身上,衍生出不良诉讼的恶果,影响民事诉讼的进程和案件的顺利审结。

此外,相对于城镇居民而言,进城务工人员诉讼动机比较单元化,他们更多地是关注物质上的损失,很少提起以恢复名誉,满足自尊为主要内容的“面子诉讼”。从笔者所在法院近些年来审理的案件类型来看,外来务工人员以侵害名誉权为由起诉来院的寥寥无几。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从未受到名誉损害,相反,在现实生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进城务工人员更容易受到周围人的言语诋毁甚至侮辱,他们之所以鲜少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此类合法权利,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基于诉讼成本的考量,他们宁可接受自尊或名誉受损,也不愿为了挽回“面子”而增加自己的诉讼成本。

(二)审判阶段

随着民事诉讼进程的推进,进程务工人员也会呈现不同于起诉阶段的诉讼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法庭环境和诉讼过程中,面对法官、对方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进城务工人员无论作为被告还是原告,都多会呈现紧张甚至惊恐的心理状态。此时小民百姓的“畏讼”心态在他们身上展露无遗。②王石磊:《试析中国传统诉讼观念——官府“无讼”“息讼”与百姓“畏讼”“厌讼”》,载《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他们求助于法律同时又威慑于法律,他们相信法官同时又畏惧法官,他们想要得到公正的裁决却又害怕看到最终的裁决,这种心态我们可以通过他们在庭上语无伦次的发言、颤抖的声音以及无辜的眼神中获取。所以,诉讼代理人和法官成为他们的最大寄托。也正因如此,他们对于法律和法官的期望会更加坚定,期望值也随之升高。

其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的自制力一般会得到强化。③前引①。具体到进城务工人员这一社会群体,主要表现为他们一般不会在法庭上作出咆哮、辱骂以及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默不作声”或“百般顺从”,他们希望将自己对于案件的思维逻辑强加于法官身上,即使这种逻辑是不通的,他们也不惜用混乱的发言将他们表达出来。这与之前所讲的他们对于法官的高期望值密不可分。他们想当然地认为自己对于案件的看法和理解就理应是一个司法工作者的逻辑和观点,如果法官没有按照他们的逻辑分析案件,他们会固执地认为审理不公。当然,法官作为一个法律人,不可能抛下自己的法律思维模式而接受他们的思维方法。所以,有时过高的期望和最后的裁决结果会使他们产生强大的心理落差,从而造成案件执行阶段的困阻。造成他们这种诉讼心理的原因有很多,笔者将在本文之后部分进行分析。

再次,诉讼心理的争利性在进程务工人员所涉民事案件中体现的更为明显。当事人在作为“经济人”参加诉讼这一种特殊的社会活动时,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成为无法遮掩的特点。进城务工人员的家庭环境和经济收入相对来说都处于弱势地位,其所涉案件的标的额也往往较少,因此在诉讼活动中他们突出体现出强烈的自我保护心理,这种自我保护心理常常有获取最大利益的特点和倾向,④梁蕾:《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心理探析》,南开大学2009级硕士论文。所以在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庭对抗中会表现的相对激烈。

(三)诉讼后阶段

这一阶段的诉讼心理主要是当事人审判结束之后的心理状态。

正如前面所讲,进城务工人员作为诉讼当事人,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诉前准备阶段或是起诉阶段一般均会对自己所涉案件抱有较大的胜诉希望,他们更容易相信律师的“鼓吹”或者“一面之词”,加上自己比较固执地逻辑思维方式和较为有限的法律基础知识作为支撑,从而可能对法官抱有与案件事实和法律逻辑不相匹配的期望。由于上述原因的存在,作为胜负方的进城务工人员完全满意的案件几率可能不是很多,基本满意或是部分满意的案件会相对较为常见。

作为败诉方而言,进城务工人员相比城镇居民更容易有激动或偏激的表现,这与自我的心理调适能力有关。一般而言,当事人对于败诉远不比胜诉那样有相当的心理准备,心理调适能力强的当事人或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案件胜负有一定预见能力的当事人,其败诉后所产生的不安或焦躁的心理反应会相对轻微,而进城务工人员败诉后所表现的出来的负面情绪要相对强烈,此时他们最容易产生对抗的心理,这种对抗情绪和行为主要指向法院和法官,少数进城务工人员为挽回诉讼局面,一而再,再而三地申诉,要求改变裁判,以免除自己所承担的义务,从而出现“缠诉”的现象。

提到败诉方的对抗心理和行为,不得不提裁判文书的送达和执行问题。作为败诉方的进城务工人员主观上有强烈的逃避接收裁判文书的意图,他们与送达人员采取“打游击”战术。⑤《浅谈民事诉讼送达难的成因及对策》,载http://hubeig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8151,于2014年10月28日访问。客观上他们多为租住房屋,而且更换的频率较高,为法院送达制造了很大的困难。送达难在这一群体中体现的特别明显。他们以及同住的家属会以欺骗、隐瞒、甚至威胁的方式进行逃避,究其原因是其法律知识的匮乏导致,认为逃避就能使自己不用履行裁判义务,这种思维方式和对抗行为同样体现在执行阶段,是其小农意识的又一次体现。

二、进城务工人员的民事诉讼心理形成原因

进城务工人员的诉讼心理有其独特的形成原因,不论是诉前的高值期望还是诉中的紧张惊恐或是固执偏激,皆源于这一社会群体的特殊性,具体而言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农村乡土文化与城镇市民文化的相互碰撞是造成进城务工人员民事诉讼心理现状的重要原因。进城务工人员具有乡村的成长环境和教育背景,乡土文化在其处世态度和处事方式中占有位置。乡土文化还施加于他们身上另外一种特质,即小农意识,在心理素质上表现为求稳、怕变、盲目和狂热,在思维方式上自然经济的规模狭小导致他们的活动范围狭窄和认识水平低下,从而决定了这一社会群体的思想方式具有经验性、直观性和不系统性特点。⑥载http://baike.baidu.com/link?url=SErmuAAaWGEa004DNszlRSNzNRxQ6fHwZEKcCKUsLVG1Mv0pXZkHo2-n_vlmk YXPk6AGzx_ro0AV3-lJONNho_,于2014年10月28日访问。他们视其固有的思考问题的方式为唯一正确的模式,并欲将这种逻辑强加给法官,这种不系统、带有强烈主观性的思维模式是他们与城镇居民在进行民事诉讼行为时的重要不同。

然而,长期生活和工作在城镇环境之中又使得他们具有不同于乡土文化的特质。他们有想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愿望,甚至具备一些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诉讼认知。他们有更多的途径和机会去接触法治精神的影响和熏陶,相比农村居民来说,他们可以较为方便地进行法庭旁听和法律咨询。这是城镇的市民文化赋予他们的一种机会或际遇。在这种文化的相互碰撞之下,进城务工人员才成为如今这种“文化混合体”,以至形成他们在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众不同的心理状态。

其次,经济因素是他们诉讼心理形成的又一重要原因。正如前面所讲,诉累或者说诉讼成本问题是他们的一个“心结”,他们大都不会因别人的侮辱甚至诽谤而去打一个“名誉诉讼”或者“面子诉讼”。他们自己的经济状况和所处的经济环境对他们在面对诉讼时的利益保护心理有更为明显的作用。这一社会群体之所以会被单独作为很多学者或者社会人士的研究对象,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他们具有一定的“夹缝生存性”。他们中很大一部分是常年在外务工的,家里的土地已经承包给别人,而在城镇之中又无法真正地被“城里人”接受,所以,这种经济环境和状况使他们更加注重“金钱”,体现在诉讼中即是“诉讼成本”和“物质利益”。

再次,个人素质是影响民事诉讼当事人心理的另外一个因素。个人素质既可以表现为文化程度,又可以是口才或思辨能力。这一因素和之前的文化因素相似,它是从微观的角度来阐释进城务工人员的诉讼心理的形成原因的。如果一个人不具有相当的诉讼辨别能力,那么他的权益就很难得到维护,即明知自己权益受损却意识不到或者不明晰法律是否保护。进城务工人员在处理事情时可能更讲情理、习惯和乡约,而忽略法律原则及其他具体规定,个人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当事人诉讼心理的变化。从这个角度来说,进城务工人员这一社会群体要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综合观之,他们在诉讼中不善于沟通,固执己见,不注重诉讼策略的思考和运用,当然在法庭庭审中也很少能从自己的角度来把握时机。

三、进城务工人员民事诉讼心理的发展规律

进城务工人员起初对法律的无视到如今对法律的敬畏,从起初的“不敢打官司”到现在的“主动维权”,他们对于法律,对于法治的认识和理解也彰显着他们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时的心理变化。

(一)关注点越来越广,案件类型增多

近些年来,进城务工人员所涉民事案件不再仅仅局限于人身权利、离婚、赡养、继承和邻里纠纷,而是更多地向民间借贷、劳动纠纷和物权纠纷方向转变。例如,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进城务工人员与进城务工人员、与城镇居民之间、与农村居民之间的借贷数目增多,而且案情变得繁杂。另如,新农村的建设以及旧房拆迁使得他们开始注重保护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再如,他们中的一些人开始或者已经在城区买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已经在他们中间蔓延。

(二)开始关注证据,提交的证据材料逐渐变全

进城务工人员开始关注证据,并在平时从事法律行为时注重证据材料的搜集和保全,比如,笔者所在法院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很多外来务工人员都提交了相对完善的证据,从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到住院病案、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以及伤残鉴定结论等证明或票据,极大的方便了法官的审理和案件的审结。

(三)善于将同类案件相比较,开始注重判例

在一些进程务工人员所涉案件中,我们发现有些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中开始出现一些“判例”,虽然这些案例可能会与他们的案情有所不同,但是他们已然开始主动去了解和学习,并将它们呈现给法官,这不得不说是新时代农民的一个重大进步。当然,很多情况下他们只看到案件表面的相似,而忽略了本质上的不同,但这是他们的进步,也是公民法治精神提升的一个重要体现。

(四)不愿做出头鸟,从众心理依然严重

“从众”不止是进城务工人员在面对民事诉讼时的一大弊病,也是国民整体的一大通病。“枪打出头鸟,出头的椽子先烂”等传统思想仍然盛行,体现在民事诉讼心理方面便是“他告我就告,他不告我也不告”,在一些标的额较小的劳动纠纷或者人身权纠纷等普通共同诉讼中,这类当事人在起诉前会先持“观望”态度,一人诉则全诉。

四、指导进城务工人员的民事诉讼心理的对策

进城务工人员的民事诉讼心理及其变化直接关系到他们所涉案件的顺利审结,因此帮助他们培养健康的诉讼心理,对于提高司法效率,化解社会矛盾有着不可小觑的作用。面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民事诉讼心理现状以及形成原因和发展规律,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加以指导。

首先,从立法部门的角度而言,应当确保法律所彰显的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和法治理念体现在每一条具体的法律规定中,而不应当仅仅体现在笼统性的原则中,只有这样,才能使每一位公民在心理上战胜强烈的不确定性,使他们切切实实地感受法律行为后果的可预见性,也只有在这个前提保障之下他们才会坚定自己对于法律的“内心确信”,才会真正打一个明白、清楚的官司。

其次,从政府部门的角度而言,应当加大对于进城务工人员的重视程度,认识到他们已经是不容忽视的强大的社会群体,为了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可以通过建立一些公益性的法律宣传机构或者法律培训机构,定期为他们举办一些关乎他们切身利益的法律培训或者法律讲座,促使他们提升自己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提高他们的对于法律行为后果的辨别能力。另外,政府相关部门也可以设立通过法律宣传月的方式,联合司法部门或一些工会组织,将法律知识送到他们身边,司法工作人员可以现场解答他们不明白的法律问题,将司法为民的理念做小、做细,帮助他们在平时培养起健康的诉讼心理。

再次,从社会的角度来说,应当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提高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专业素质。如前所述,进城务工人员的诉讼心理变化更容易受到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影响。然而,目前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可谓是鱼龙混杂,有些法律服务工作者甚至未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专业基本功不扎实,有时对当事人的诉讼心理不但起不到应有的帮助,反而诱导其扭曲诉讼动机和诉讼认知。所以,从全社会的角度来说,应当提升法律服务者的专业素质,逐渐确保法律服务市场规范化,从业人员精英化,严格实行法律服务工作者淘汰机制,对于违反职业道道的法律人员,应按照行业规定进行惩罚,不得包庇纵容。

最后,从法官的角度来讲,应加强与进城务工人员的沟通,在庭审中实行“人性化”审判。如前所述,进城务工人员由于自身的自卑感,在进行诉讼时经常处于紧张或惊恐的心理状态,所以法官与他们的“情感沟通”会使他们情绪稍微放松,以便更好参与诉讼。疏导他们的诉讼心理,关注到他们的心理变化,这对于庭审的开展具有一定的推进作用。

(作者单位:平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校:陈东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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