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1929年冀省及平津两市的劳资纠纷
2015-02-02察禹龙顾珣
察禹龙 顾珣
劳资争议,又称劳务纠纷,泛指劳方与资方基于法令、团体协约、劳动契约的规定所产生的种种争议。具体而言,是指企业中的工人,工场、作坊及商店的雇佣工人与资本家因工资、工时、劳动条件、解雇、处分等原因所引起的纠纷。随着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及工人阶级力量的壮大,20世纪20年代以后,劳资纠纷日趋激烈,它们多以反对延长工时、克扣工资、开除工人为目的。就全国范围而论,上海、浙江两处的劳资纠纷较为严重,学界对此已有专门论述。然而,河北省及北平、天津是华北工人阶级聚集的主要地区,对该区域劳资纠纷的考察无疑是对劳资关系史研究的有益补充。
在多数情况下,劳动者会因利益冲突而以团体的形式向资本家表示抗议,所以,劳工组织或团体是劳资争议产生的重要条件。在劳工或团体没有成立以前,虽然劳资冲突早已存在,但却不受关注。1927年1月至1928年6月,正值北方奉系军阀与南方国民政府的酣战时期,国民革命军每进攻一地,该地工人便群起响应,工人力量越发壮大。此时,河北省及北平、天津两市还在军阀势力的掌控之下,工会组织没有取得法律上的地位,纵有少数工人暗中活动、秘密组织,却未能形成强大的联合力量。奉系军阀也开始摒弃过去轻视工人的观念,而对平、津一带的劳动者加以极力镇压,工人稍有活动,即被指为“赤化”,在这种形势下,工人要想与资方抗争,自然难乎其难了,也就无法酿成争议事件。1928年6月,奉军退出关外,北伐军占领了北平、天津及华北各地,第二次北伐取得胜利,各业工会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成立,工人力量空前团结。为保障自身利益,工人阶级不断向资方提出利益诉求,劳资争议案件急剧增加。
根据当时的统计,河北、北平、天津的劳资纠纷中,劳方参与的人数分别是:1927年上半年为3895人,下半年为4130人;1928年上半年为3795人,下半年为20386人;1929年上半年127593人。总计157309人。
争议案件发生地点的分布首推北平,共发生争议案57起,占全数的43%;其次为天津,共发生争议案47起,占全数35%;再次为唐山,共计13起,占10%。其它城市还有保定、石家庄、秦皇岛等。(P16)
争议案的职业分布主要包括:鞋匠或鞋厂工人、铁路工人、印刷工人、纱厂工人、电车工人、邮务工人、电灯工人、地毯厂工人、煤矿工人、火柴厂工人、烟草公司工人、药业店员、搬运工人、印刷工人等。发生争议最多的领域为纺织类(其中以毯业为最多),其次为交通运输系统及矿业领域。
从纠纷的结果来看,胜利者(劳方条件大部分得到满足者)约占35%。1928年1月,石门市大兴纱厂发生劳资纠纷。工会由少数人把持,操纵敛收会费,中饱私囊,假工会之名图个人私利,工人对此久蓄怨意。后因工会强迫工人每人缴纳会费1角,引起劳资纠纷,态势不断扩大。河北省党务指导委员会暨河北省政府工商厅出面调节,工人取得9项条件,其中包括:每班每日于原定时间(12小时)内轮流休息1小时、每年年终发给1个月的双资作为红利、每人每日增加工资3分5厘、厂内设工人休息室、扩充原有职工子弟学校等条件。(P56-58)然而,绝大多数的劳资纠纷,工人很难取得实质性的胜利。劳方少部分利益诉求得到满足者占25%,无形停顿者或结果不明者却占32%。
纠纷的特点体现出了极大的分散性。根据统计,纠纷多以1家厂号为主,计有82起。2家至10家联合者,为15起;11家至20家联合者,为3起;21家至100家联合者4起;百家以上者联合者4起。其中,1929年3月,保定鞋匠要求加薪的纠纷中,200余家厂号进行了空前大联合。
根据相关文献的记载分析,当时劳资纠纷产生的直接原因大致如下:
(一)工人索薪。1927年7月5日到11日,北平兴中印刷局印刷厂工人1900余人为索薪而罢工。1929年1月,津浦铁路工会第一、二、三分会的工人要求补发积欠6个月零19天的工资,1900多人罢工。1929年6月7日至8月21日,临榆县的长城煤矿拖欠工人工资5万余元,2000多工人罢工37天。
(二)工人要求增加工资、减少工时。1927年5月11日,北平油漆工人要求加薪,千余人游行,最终每个工人加薪1角5分。1928年6月18日至20日,天津恒源纱厂停止夜工,将工人分为甲、乙两班轮值班,2000多工人强烈不满,提出增加工资1角、恢复夜班的要求。1928年6月26日,北平电车工人1000余人要求电车公司缩短工时、增加工资。1929年1月,石家庄大兴纱厂2600余工人提出,增加工资、减少工时、设立工人子弟学校等十项要求。
(三)资方管理制度的缺陷。唐山启新洋灰公司少数人把持干事会打击工会,1929年3月29日。3000多工人罢工。又如唐山赵各庄矿局的工头经常殴打工人,1929年4月4日,8000名矿工停工与矿局进行交涉。
中央及地方政府也极为关注劳资纠纷问题,并试图采取措施来解决或是缓解劳资纠纷。1928年6月9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了《劳资争议处理法》,规定各地方政府组织成立调解机关,组建调解委员会,委员5人或7人,由行政官员派代表1至3人、由争议当事人双方派代表2人组成。北平市政府在《十八年度七八九三个月行政计划大纲》规定:雇主与工人发生争议时,政府对于轻微事件设法劝解,以期解决。对于事件复杂,经劝解无效者则依据《劳资争议处理法》进行调解,调解无效者,再依法定手续交付仲裁机关。1929年9月28日,立法院第51次会议讨论并通过《工会法》,其中第3l条至第36条规定了工会对工人各项权益的保护之责。然而((工会法》之中也有诸多限制工人运动的规定,如第37条规定:破坏安宁秩序或妨害公益者,主管政府部门有权将公会解散。
上述举措所产生的实际效果是有限的。至20世纪30年代,冀、平、津的工人的工作状况更为艰难。资方之不顾政府法令及工人生计,任意停工与开除工友。1933年5月5日,天津恒源纱厂突然停工,工人屈服接受七五折的工薪,厂方多方延宕,竟停146日之久。同年,天津裕元纱厂厂方藉机停工,在开工时宣布开除工人1043人。天津宝成纱厂也以停工为手段开除工人634人,女工多有闻讯立时晕倒而致精神错乱者。至于工作时问,实行8小时工作制者寥寥无几。天津宝成纱厂于1930年起改成8小时工作制,至1933年秋又恢复12小时工作制,并开除工人600余名。
如此现状,引起南京国民政府的高度重视与反思。1934年4月6日,蒋介石在南昌通电各省市政府,制止劳资纠纷,强调“劳资双方,须知荣枯与共,休戚相关……至各厂厂主,尤不准有虐待工人之事发生,各该管官署应即特别注意,随时纠正,以期消患无形。”
国民时期日渐严重的劳资纠纷不可能得到缓解。帝国主义对中国的经济侵略致使中国民族资主义发展出现困难,成本高、课税重、技术落后、外国商品挤占国内市场等现象加重了国内工业生产的困境。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工人工资的多寡不由经济公平的原则决定,而由经济实力大小决定。在财产私有制度下,雇主或资方一味求利润,不会顾及工人的利益。在法律不健全及法制意识淡薄的时代背景下,工人及工会遇有资方违法之举,又不知诉之法庭。劳方又缺乏统一的组织,与资方相抗衡,“与资本家订立合同时,经济力薄弱,不足以抵抗组织稳固的资本团”。为与资本家相抗衡,工人阶级开始自行组织劳动团体,同业工人甚至所有各种职业工人都趋向联合,壮大了工人阶级队伍。他们不得不用“最暴烈的宣战式的实业斗争,如罢工、排工”等形式推动现代工资制度的产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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