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游徼职能补遗及其警区设置研究
2015-01-31林永强
林永强
(哈尔滨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 哈尔滨 150025)
军事科学研究
汉代游徼职能补遗及其警区设置研究
林永强
(哈尔滨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 哈尔滨 150025)
[摘要]游徼是汉代政权机构中专门负责社会治安的一种下级官吏。目前,我们关于游徼的认识主要来自汉代传世文献,然而游徼的职能并非像《汉书·百官公卿表》和《续汉书·百官志》记录的那样简括。根据有关汉代游徼的简牍和碑刻资料研究表明,以往把汉代游徼完全定格于基层巡捕盗贼职能上的结论不够全面,尚待补充完善,并且汉代游徼警区设置的类别也体现出一定的多样性。
[关键词]汉代;简牍;游徼;警区
一、问题的提出
汉代游徼是专门负责社会治安的基层官吏。史载:“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游徼徼循禁盗贼”[1]742。又“乡置有秩、三老、游徼。……游徼掌徼循,禁司奸盗”[2]3624。仅据此判断,游徼应该是汉代地方政权中的治安官吏,然而,两汉正史中有关材料却表明游徼为县属官吏。郡县属吏问题的研究,目前史学界严耕望先生的观点颇具代表性,即“盖啬夫、游徼、亭长皆乡部吏之属于县廷者”及“至于主管乡亭之有秩、啬夫、游徼、亭长,直郡县属吏之出部者耳”[3]237-243。2005年,廖伯源先生对此作了补充说明,即“中都官署及郡府亦有以游徼……为名之下级属吏。如少府之乐府令下有游徼”,进而得出“游徼、啬夫、亭长多为县廷属吏之出部乡亭者”[4]25的观点。此外,乡游徼是否存在的问题,也特别值得关注。卜宪群先生说:“我们推测游徼可能是县根据各自的治安状况而设立的,人数并不确定。由于长期巡行乡里,司奸捉盗,故又被视为乡官的一部分。至于到底是否真的存在县游徼和乡游徼两类游徼,还有待学界进一步研究”[5]325。这表明汉代“游徼”所属问题的研究日益深入。但是,关于汉代游徼的具体工作职能和警区问题却依然存在继续探讨的空间。为此,笔者根据传世文献,并结合简牍和碑刻资料仅就汉代游徼的具体工作职能和游徼警区的设置问题试着予以探讨。
二、关于游徼具体工作职能的探讨
《汉书》、《后汉书》中对“游徼”职能的记载是比较笼统的,即“徼循禁备盗贼”[1]732或“掌徼循,禁奸司盗”[2]3624。就是说,游徼负责乡间巡逻、制止不法行为、抓捕盗贼的治安工作。据简牍资料:“开阳右尉琅邪郡柜王蒙故游徼以捕群盗尤异”[6]87。由此可知,在基层社会治安工作中抓捕盗贼或不法分子确实是游徼的主要警务任务。人们通常认为,游徼的特点是“四处巡行,办理一县之内的大案要案”[7]6,至于游徼是否还有其他具体治安工作职能并十分明确。应该说,这些史料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今人对汉代游徼全面而深刻的理解,以致造成认识上的终结,而实际情况显然与目前对游徼的认识尚有一定距离。
其一,有关简牍资料就提供了汉代游徼治安工作方面更为丰富的信息。《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中有两枚简[8]63载:
黄龙元年二月己□(A面)
檄到,遣尉、游徼过纪部界(B面)
□□守丞付福禄狱□□……(C面)
君会广至,羌人当以时出,唯廷调左部游徼贺及闲亭吏卒
这是有关汉代的两枚简牍资料。从上面的第一枚简反映的情况看,尉和游徼接到上级有关部门命令,被派遣需要穿过“纪部”地界。根据此简C面内容判断,尉和游徼可能是担任押送囚徒有关的警务。这是一个有游徼参加的跨越警区的警务工作资料,它不仅超出了基层游徼作为“片警”的传统认识,也突破了“徼循以禁备盗贼”即主要是‘抓捕盗贼’的传统工作职能框架。
第二枚简说的是:郡守到达敦煌郡广至县[1]1614(或置名)[8]50时会遭到羌人的攻击,特调遣左部游徼等地方治安吏卒前去弹压。这也同样超出了传世文献关于游徼传统治安工作职能的认识范畴,同时我们还发现游徼有时还需要参与镇压异族的变乱的军事行动。此外,这个材料也反映出游徼和治安之亭的警务人员在边疆地区的治安和近似军事行动领域内也存在着密切合作的范例。
这就是说,除了传统认识中“巡逻”和“抓捕盗贼”的工作职能以外,游徼也有被派遣随时担任护送或押运任务的情况,以及参加维持边疆社会治安的军事行动。这在正史文献中尚无提及的内容,有补充历史之史料价值。
其二,有关汉代的碑刻资料显示,汉代游徼还担任县级长吏出行随身警卫工作,以保卫长官出行之安全。这应该是汉代一项制度性的规定,换言之,这是游徼治安工作职能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后汉书》载:“公卿以下至县三百石长导从,置门下五吏、贼曹、督盗贼、功曹,皆带剑,……县令以上,加导斧车”[2]3651。这则传世文献资料也印证了汉代存在长官出行有不同级别的保卫制度。
《金石萃编》收录了许多有关汉代的碑刻资料。其卷二一收录的《嘉祥武宅山县令导从图刻像》中前导者,由近而远有门下功曹、门下游徼、门下贼曹,后从者由前而后有主簿、主记、亭长的内容[9]812。其中县廷中“门下游徼”代替了文献所列“督盗贼”之职,而汉代县令属吏中确有“门下游缴”一职。《后汉书》载:
王忳字少林,……除郿令。到官,至斄亭。……女子乃前诉曰:“妾夫为涪令,之官过宿此亭,亭长无状,贼杀妾家十余口,埋在楼下,悉取财货”。忳问亭长姓名,女子曰:“即今门下游徼者也”。[2]2681
据此笔者认为,“导从卒”的有关规定显示出汉代统治阶级的威仪及森严的等级制度,但是游徼作为仪仗队组成部分的重要官吏,其职责绝不仅仅是为抓捕盗贼,而应该是具有体现威仪、体现等级制度的作用。但是,毫无疑问这些随行游徼具有治安保卫的性质。
再,《汉碑集释》中有“门下游徼”[10]140-141以及“使坐上,小车骈,驱驰相随到都亭,游徼候见谢自便”[11]271的记载。其中乐府游徼、武氏前石室画像上的“门下游徼”其随身保卫对象不会是县令级别,而后者所言之“使”应是一个级别不低的官员的别称[1]2887。其中“游徼候见谢自便”之意应是官员到都亭就吩咐名字叫候的随行游徼告退自便了。显然“使”在到都亭之前一路上保卫工作是由游徼候担任。这里值得说明的是“门下游徼”有时也简称“游徼”。在《后汉书》中就有“门下游徼”可以称为“游徼”的记载[2]533。
其三,深入挖掘传世文献,换一个角度去思考也常常能得出某种意想不到的新结论,这本来就是一种创新形式。据《急就篇》载:“斗变杀伤捕伍邻,游徼、亭长共杂诊”[12]301。据此分析,这个资料反映的是民间出现重大危害社会的治安案件后,在具体办案过程中,汉代专职治安游徼会遇到另一类治安官吏——亭长。游徼需要与亭长共同对案件进行初步审理。游徼参与会审表明,二者显然是共同做向上级领导部门汇报案情的初步调查笔录,也说明二者在维持地方社会治安时有合作情况。总之,汉代游徼参与有关案件的初步审理工作,这是与汉代“巡行抓捕盗贼”游徼不甚相同的又一个游徼角色。同时也说明,这是汉代游徼的又一项与地方社会治安相关的警务工作职能。
以上我们通过深入探讨得出:汉代游徼在具有巡逻抓捕盗贼的工作职能之外,还具有护送或押运、侍卫、预审案件等诸多具体社会治安工作职能。接下来,我们结合一系列新出土文献资料继续就汉代地方专职治安官吏游徼的警区问题再做一些深入探讨。
三、汉代游徼管辖之警区探讨
关于汉代地方专职治安游徼的警区范围问题,从《汉书》和《后汉书》的相关内容来看容易引起歧义。《汉书》载:“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1]742。又《后汉书》载:“乡置有秩、三老、游徼”[2]3623。显示游徼是辖一乡区域之巡警,而据《汉书》载:“始霸少为阳夏游徼”[1]3635。又《东观记》载:“兄仲,为县游徼”[2]946。所见相关游徼史料却又表现为县属,故学者常统而言之[13]202。如严耕望先生认为:“盖啬夫、游徼、亭长皆乡部吏之属于县廷者”及“至于主管乡亭之有秩、啬夫、游徼、亭长,直郡县属吏之出部者耳”[3]237-243。就是说其中游徼一职也属于郡县属吏,他们被分别派遣到基层。臧知非先生曾指出:“并非是每乡一名游徼”,而且发现“游徼数量和乡的数量并非成正比”[14] 。这是一个很有启发性的结论,而且可以继续丰富和完善这个观点。
就游徼所在之区域来看,笔者推测,游徼可以分为乡域、部域、县(道、侯国)邑之游徼,而相应之区域就是汉代游徼工作之警区。
据《尹湾汉墓简牍》记载,西汉末年东海郡有38个县邑侯国,有170个乡。经过统计,得出西汉末年东海郡有82个游徼[6]77,各县游徼总数与各县总乡数有较大差距。其中明确游徼数量与乡数量相等的仅有8个乡,这说明,虽然汉代没有形成“每乡一名游徼”这样的标准,但也确实部分存在一些一乡置一个游徼的情况。而其中明确游徼数量比乡数量少的有23个乡。由此可见,游徼数量比乡数量少的情况占了多数,这就为由几个乡构成“部”游徼辖区的存在提供了数据的可能。另据相关统计材料[15]58-59笔者还发现,其中有14个县邑侯国分别只有一个游徼。
另外,《汉碑集释》收录之《李孟初神祠碑》载:
永兴二年六月乙(已)亥朔,十日□宛令(下阙)」部劝农贼捕掾李龙,南部游徼(下阙)」屋有守祠义民,今听复[10]175-176。
及《敦煌悬泉汉简释粹》载:
君会广至,羌人当以时出,唯廷调左部游徼贺及闲亭吏卒[8]63;171
由此可知,地方确实存在比一乡区域大的以“部”划分的游徼之警区,如“南部游徼”、“左部游徼”等,均针对县域而言。此外,《汉书》载:
博乃见丞掾曰:“以为县自有长吏,府未尝与也,丞掾谓府当与之邪?”合下书佐入,博口占檄文曰:“府告姑幕令丞:言贼发不得,有书。檄到,令丞就职,游徼王卿力有余,如律令!” 王卿得敕惶怖,亲属失色,昼夜驰警,十余日间捕得五人[1]3401。
这就证明了王卿是以姑幕县为警区之专职治安游徼。至于《汉书》载:
客藏公主庐,吏不敢追。渭城令建将吏卒围捕。盖主闻之,与外人、上官将军多从奴客往,犇射追吏,吏散走。主使奴射劾渭城令游徼伤主家奴。建报亡它坐。[1]2911-2912
及《居延汉简释文合校》载:
名捕平陵德明里李蓬,字游君,年卅二三,坐贼杀平陵游徼周敕、攻邯郸市,贼杀游徼业、谭等。亡,为人奴□[16]186
这里的“平陵”和“邯郸”两地都是汉代县级政府的名称。这进一步说明了县游徼的存在,而且汉代有些游徼主要就在县城之内执法。因此,单纯所谓“巡行于乡间司奸循盗”,单纯所谓“县令、长们专门部署在县驻地以外”的属吏[17]40-42或者“(游徼)管理乡里治安是其主要职责,以及还要经常配合县廷抓捕嫌疑犯罪”[18]231之理解恐怕并不太全面。通过对以上有关“游徼”资料的说明和论证,表明了汉代游徼警区并非完全一乡一置,而是存在一种多样性的警区,推测这些在不同级别警区工作的游徼在秩级上也会存在高低之差别。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汉代游徼不仅仅局限于“巡捕盗贼”的工作职能,而且也具有担当押运任务,以及保卫长官出行和参加有关案件初审等工作职能。另外,就汉代游徼工作的警区而言,一般可以分为乡级警区、由几个乡组成的“部”级警区和县(邑)级警区三种类型。本文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汉代游徼的工作职能和辖区两个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补充性考察,不妥之处,还望专家学者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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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常延廷〕
[中图分类号]K2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5)01-0000-04
[作者简介]林永强(1968—),男,山东昌邑人,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从事秦汉史研究。
[基金项目]2009年哈尔滨师范大学青年学术骨干资助计划项目“秦汉社会治安研究”(SGB2009-32)
[收稿日期]2015-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