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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风险现状及防范对策研究

2015-01-31张力多

枣庄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众筹监管金融

张力多

(枣庄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山东枣庄277160)

互联网金融风险现状及防范对策研究

张力多

(枣庄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山东枣庄277160)

本文在介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的基础上,对具体的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深入细化的剖析,并提出了富有针对性的行业监管策略和风险防范对策。

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策略①

一、引言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行业与传统金融业相互结合、相互渗透而逐渐产生的前沿领域。它的出现并不是互联网完全颠覆传统的金融业,而是互联网为金融业拓展了更大的发展空间,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为客户更好的提供金融服务。与此同时,金融业也为互联网企业提供了新型的金融盈利模式,使得互联网企业从职能上向金融机构靠拢。通常情况下,行业的初期阶段往往是爆炸性的飞速发展,并且伴随着行业的极不成熟和不稳定,各种风险逐渐积累并随时释放,负面影响不断增大,加上相关监管制度的缺失和法律的空白,使得风险规避与防范方面的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

二、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类型

(一)监管制度风险

由于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业、互联网以及信息技术等多种行业交叉产生的复合产业,涉及到的领域多而复杂,这样给相关的金融监管部门带来了极大的管理难度。涉及到互联网金融的可以是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互联网企业,而国家目前所设立的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法律监管的主客体及相关职责仅限于传统金融机构,无法满足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需要。由于该行业的直接监管主体仍没有明确,其后果是在监管缺位的背景下,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业务规模疯狂扩张、有关企业的无序竞争、产品种类和数量呈几何数增长,相关风险逐渐聚集并随时爆发。

(二)法律缺失风险

互联网金融是近两年出现的新兴产业,由于行业历史太短,以至于目前的法律监管层面近似于“三无”状态,即无监管、无门槛、无标准。由于监管主体涉及到多个政府部门,最直接的监管主体还未明确,以至于一套有效的约束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法律制度无法及时有效的出台,目前更多的还是停留在调研立法阶段。正是由于法律约束的缺失,造成了不少互联网金融企业及其相关业务和产品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对于网上的权利和义务,有关规定的并不清晰、合理和完善,甚至于有些互联网金融合同上的法规形同虚设,一旦出现违约的情况,极易出现权责纠纷。

(三)信息安全风险

互联网金融最明显的优势是交易高效率、信息化和成本低,不受时空的限制,但与此同时也存在着多种信息安全风险。除了容易遭受一些常见信息安全问题外,由于业务交易双方无法现场确认对方合法身份,一方面,有些客户采用非实名应对实名制,另一方面,企业对客户身份识别不到位,对交易记录也不妥善保存,对交易情况也不进行系统管理,同时也缺少对客户真实信息的安全保护机制,加上互联网金融的高度虚拟化,从而导致部分交易的真实性无从考察验证。

三、互联网金融主要模式具体风险分析

(一)第三方支付风险

第三方支付的主要风险来自三个方面:一是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风险。虽然它的定位是网络代收代付的中介,但从实际业务来看,其业务更像是结算业务,通过提供担保的同时在平台上聚集了大量的临时资金,这种功能类似于银行吸收存款。与此同时,除去少数几个大平台具备专用账户,不直接经手往来资金外,其它都可以直接支配临时资金,这很容易造成资金脱离监管,甚至产生越权挪用的可能。二是在途资金和虚拟账户资金沉淀风险。在支付过程中,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资金吸存并形成资金沉淀,当达到一定规模后,如果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就会产生资金安全和支付风险。三是洗钱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交易大多是通过互联网和电话的非现场交易,具备迅速、隐蔽、便捷的特点,银行无法全面深入的了解客户,决定了对客户身份和可疑交易识别、交易信息的获取、资金活动的检测分析等日常反洗钱工作无法有效落实,更无法对资金流向进行真正的追踪,极易引发洗钱风险。

(二)互联网信贷风险

P2P互联网信贷风险主要是信用风险,此风险是由监管制度风险和法律缺失风险派生出来的。P2P平台数量2014年迎来爆炸式增长,但与此同时也迎来倒闭和跑路的高峰,截至2014年7月,在可查的超过1200家P2P机构中,跑路的有150家,这种极端情况的出现,正是由于行业门槛过低、监管的空白和法律的缺失造成的。从实际情况来看,有不少P2P平台不但没有很好的风险控制能力,还盲目的进行业务规模扩张,一旦网络贷款逾期,就会导致出现大量借款未收,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兑付投资人,甚至于有些平台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网络诈骗。

(三)众筹模式风险

众筹常见的风险有三种:一是“回馈”风险。简单的讲,众筹提供了一个展示平台,只要你能在这个平台找到足够多志同道合的人为你的创意买单,那么你的需求就能被满足,你的理想就会实现。然而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创意可能实现,也可能仅仅是“乌托邦”而已,如果筹资者的创意或产品失败,那就意味着无法兑现当初给投资者的承诺,从而使“回馈”风险爆发。二是“侵权”风险。侵权有侵权和被侵权的双向含义,一方面,发起者的项目可能本身就带有侵犯其它专利的嫌疑,但信息的不对称性让投资者很难深入了解创意或产品的真实状况,这种“侵权”风险一旦爆发产生的权责纠纷很难估计;另一方面,在众筹相关专利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缺失的前提下,发起者的项目一旦在众筹平台上展示,其无保护的创意也很容易被他人剽窃,导致丧失新颖性,从而丧失竞争力。三是“欺诈”风险。项目发起者本身的动机就不纯,通过众筹项目融资成功后跑路的案例并不鲜见,目前有些众筹网站很难提供监管保证和风险控制,只能事先“免责声明”。

四、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策略

(一)行业监管的基本策略

1.构建统一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会使得互联网金融游离于目前的“一行三会”监管体系之外。

首先,主体部门应该建立以功能为导向的监管分工体系,由传统的“机构型监管”,逐渐向“功能型分业监管”和“混业协调监管“转变,才能将互联网金融业有效的纳入监管体系。重新梳理相关企业的业务范围,在此基础上明确有关企业和业务的监管部门,明确监管主体,监管的重点也要由资产负债管理为主转向资金流动性、金融交易安全性和客户信息保护并重。

其次,要根据互联网金融所涉及的领域,建立金融监管部门与其它监管部门的协调机制,打造互联网金融统一数据平台,明确监管分工及合作机制。

2.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一是有关监管主体部门应尽快建立全面规范的法律法规,将P2P网络信贷、众筹融资等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纳入法律监管体系之内,明确其法律地位,并严格规定业务范围。二是完善互联网金融基础安全法律的建设,涉及电子商务的合法性、电子交易的安全性、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电子凭证和数字签名的有效性等。三是加快制定互联网金融技术的国家标准和有关规章制度,从而规范交易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第三方支付、客户身份识别和验证等技术问题。

3.加强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强化行业自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不能完全依靠政府监督主体的强制管理和约束,行业自律可以成为政府监管的有效补充和完善。2013年12月3日,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起,75家机构组建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类似的行业协会成立后,一方面可以促进同业交流、探索创新模式、推动互联网金融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可以进一步完善自律机制,引导委员会成员加强企业内部控制,针对合规经营、风险管理、交易资金安全和投资者保护等方面进行重点调控,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二)加快发展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为基础支撑的行业。首先,我国应该以国际通用的互联网安全标准为准则,建立统一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技术标准体系。其次,整合业务相关信息,建立以客户有关交易信息为主体的数据库,通过分析业务数据,实现对业务流程的全程监控。最后,我国要大力发展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力求在网络安全技术方面有重大突破,降低对国外软硬件的严重依赖。

以2013年出现的美国“棱镜门”窃听事件为例,该事件凸显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研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事件显示美国有关安全部门直接进入美国网际网路公司的中心服务器里挖掘数据、收集情报,要求各大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公司的产品中留有“后门”,甚至强迫部分电信和网络公司提供用户有关个人资料和通信数据。“棱镜门”事件主要结果之一是倒逼中国加快自主研发信息技术的步伐。

[1]徐庆炜,张晓锋.从本质特征看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4,(7):64-68.

[2]张行.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及其防范[J].金融理论与教学,2014,(4):14-16.

[3]李淼焱,吕莲菊.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现状及监管策略[J].经济纵横,2014,(8):87-91.

[4]王国贞.互联网金融风险及防范对策[J].河北企业,2013,(11):42.

[责任编辑:闫昕]

F832.1

A

1004-7077(2015)01-0097-03

2014-11-10

2014年枣庄学院校级科研基金“互联网金融风险及防范对策研究”(项目编号:2014YB37)阶段性成果。

张力多(1982-),男,山东枣庄人,枣庄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教师,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银行与金融专业硕士,主要从事金融理论与实践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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