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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闻被娱乐化困境与出路

2015-01-31陈子盼

枣庄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实名制新闻媒体法官

陈子盼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司法新闻被娱乐化困境与出路

陈子盼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司法在国家法治建设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新媒体的背景下,司法新闻呈现出娱乐化的困境。司法新闻被娱乐化是司法的畸形发展,严重制约了司法公信力的提高,制约着法治中国的建设成效。化解司法娱乐化困境需要整体社会的共同努力,包括提高新闻媒体的法治思维,构建司法信息公开程序机制,提高法官慎言意识,司法新闻报告与评论的实名化,新闻媒体协会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良性交流等。

司法新闻;娱乐化;困境;出路①

引言

司法在国家中起着定分止争的作用,法官是公平正义的化身,在司法过程中起到伸张正义,规范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新闻媒体对于司法具有不容忽视的监督作用,新闻媒体具有信息丰富性、传播全时性、传受互动性、服务性个性化的特点[1](P34),新闻媒体通过司法新闻的报道不仅能满足人们的普法需要,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对司法行为的监督,更能和司法公开形成良性互动[2](P1~2)。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在新闻媒体的经济利益的作用下,司法新闻往往沦落为娱乐的焦点。司法新闻成为吸引公众的眼球的炒作,其中更不乏对于司法新闻内容的夸大和弯曲,引来诸多舆论评价,在新型交流工具的传播下,司法新闻的娱乐化不断被扩大和循环。如此,司法新闻被娱乐化带来的严重后果是制约着司法公信力的提高,更难以形成公正司法的师范效应,制约着法治中国的建设。

一、司法新闻及其被娱乐化的内涵

(一)司法新闻的内涵

司法新闻是指新近发生或发现的与司法部门相关的具有新闻价值的事实[3](P120)。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中的新闻,具有及时性,影响性,客观性,司法性、严肃性的特点。司法新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按照司法涉及的领域化分,包括:民事司法新闻、行政司法新闻、刑事司法新闻;按照司法的程序阶段划分,包括:立案阶段新闻、审判阶段新闻、判决阶段新闻、判决后阶段新闻;按照司法的价值划分,包括:正面司法新闻、负面司法新闻、中性司法新闻;按照涉及的主体划分,包括:一般人物司法新闻、公共人物司法新闻等等。按照不同的标准,司法新闻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所带来的影响力是不同的。

(二)司法新闻被娱乐化

新闻娱乐化,是指“在进行新闻报道时,新闻工作者不仅突出报道软新闻,而且在报道硬新闻时,还将硬新闻软化甚至游戏化,讲求新闻报道趣味性乃至刺激性”[4](P78)。司法新闻被娱乐化是指司法新闻被当做娱乐化的素材,加以扩大、歪曲、宣传,以至于司法新闻具有了娱乐公众、夺人眼球的性质。司法新闻被娱乐化的素材是司法新闻,尤其是关涉人民切身利益的重大司法案件的新闻是被娱乐化的重要素材。司法新闻被娱乐化的方式往往是通过不实际的报道和评论来实现的,在传播过程中主要通过新型媒体和社交网络工具的运用达到迅速的扩张和宣传。司法新闻被娱乐化一旦形成一定的影响力,将很难加以控制,以至于被娱乐化了的司法新闻容易牵涉入不良的利益和非法的目的。比如,在将司法新闻娱乐化可能会达到弱化或挑战司法判决效力,植入盈利广告,或者是博得公众关注、左右司法舆论等。

二、司法新闻被娱乐化的不良影响

司法新闻不同于一般的新闻素材,往往代表着国家司法的真实性、权威性、严肃性,在司法新闻被娱乐化时,司法的上述性格便会受到损害。司法新闻不仅难以发挥提倡司法公正形象的作用,而且在充当娱乐的素材同时,很可能会附加上人们的丑化、蔑视和嘲弄,被娱乐化的司法新闻会被反复传播。值得注意的是,在现今网络传播媒体的迅猛发展的时代,网民素质有待加强,网络秩序不是特别理想的背景下,被娱乐化的司法新闻在社会上产生着负面影响。新闻媒体为了吸引关注,往往对司法新闻添加暴力、色情等有悖于社会公德的信息,使得严肃的司法新闻成为低俗化、娱乐化的谈资[5](P9)。司法新闻被娱乐化是司法公信力提高的重要障碍,司法新闻发挥着公开司法工作,展示司法成就的作用,司法新闻被娱乐化显然是与司法新闻的初衷相悖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难以保证,制约着法治中国建设。

三、司法新闻被娱乐化的原因

司法新闻被娱乐化已经成为现实社会中的坏现象,这一客观事实需要得到重视,探究司法新闻被娱乐化的原因。笔者认为原因有如下几点:

第一,司法信息不公开。司法信息公开是司法公开性质所决定的,由于历史原因、政治原因等使得我国司法无法真正的独立,司法信息公开也受到限制。在关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案件时,司法信息不能及时有效的公开,信息不对称,势必会影响到司法的公信力,人们由于涉猎心理往往会产生杜撰,落入娱乐司法信息的地步。

第二,新闻媒体缺乏对司法的严肃态度。新闻媒体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传播信息的重大作用,在陌生社会中,人们信息的获得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新闻媒体等社交网络。在信息爆炸式的当今,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带来的价值观、世界观的多样性,使得的新闻媒体在传播司法新闻的时候难以秉持严肃负责的态度。

第三,网络实名制有待完善。这里尤其应该指出的是新闻媒体时代逐渐向自媒体时代发展,社交网络往往成为信息的发散中心,司法新闻也成为信息内容在其中传播。网络具有虚拟性和匿名性,有关司法新闻在社交网络上也成为评论,甚至改编的对象,在不断的改造和评论下,信息在传播的过程中就失去了真实性,加入和放大司法新闻的娱乐性。

第四,司法机关与新闻媒体信任缺失。在关涉重大司法新闻时,新闻媒体往往抱有对于司法机关的不够信任态度,而司法机关对于新闻媒体也褒贬不一。新闻媒体对于司法机关的态度也取决于我国司法机关人员素质不一,办案能力参差不齐,使得冤假错案时有发生,司法公信力有待提高。司法机关对于新闻媒体不够重视,而新闻媒体杜撰新闻和虚假宣传,如此司法机关在关涉人民重大利益案件并不愿与新闻媒体合作。如此,二者之间的误解的存在使得娱乐司法无法得以遏制。

第五,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与此相关的是自由容易得到滥用,权利需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娱乐司法新闻并不是无限制的,是需要有效的制约的,但是现实中司法新闻被娱乐化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制约,以至于司法新闻被娱乐化出现后而没有得到及时的遏制,以至于出现了问题的泛滥。

四、司法新闻被娱乐化的解决径路

为了保障公民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和防止媒介审判,英国和美国均在其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对媒介的司法新闻报道进行了限制[6](P120),源于英美国家存在着陪审团制度和政治法律发展的规律,基于我国司法新闻被娱乐化的现实土壤,笔者认为司法新闻被娱乐化的解决径路有如下几点:

(一)规范司法信息公开程序

司法信息公开是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司法信息公开是指:将有关司法的相关工作和信息及时有效地加以公开。可以有效的将案件的细节和疑难向公众加以宣传,公开的途径包括:建立司法新闻发言人制度,在每一次重大的司法工作时,将司法工作的内容和相关工作加以规范化的公开,司法新闻发言人应该具备严谨准确的思维,正直权威的形象,将司法新闻的加以表达,打消公众对于案件的猜疑。

(二)强化新闻媒体的法治思维

新闻媒体是国家的宣传工作的喉舌,尤其在当今日益发展的社会中,信息的价值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宝贵,新闻媒体在面对市场经济和信息采集编辑中需要树立严谨求实、实事求是的作风,强化依法治思维来报告司法新闻。新闻媒体需要有自由,发挥其宣传真善美、抨击假丑恶的价值导向作用,对于司法新闻更应该怀有严肃认真的态度去发表新闻。新闻媒体也是国家法治建设中的组成部分,倘若没有良好的法治思维和理念,在呈现司法新闻时抱有娱乐、糊弄的姿态显然是不利于法治建设的大环境的。化解司法新闻被娱乐化,需要新闻媒体在国家主人翁的位置思维司法新闻的传播,发挥司法新闻的真实性和严肃性。

(三)加强法官素质建设

法官是司法机关重要代表,在司法处理过程中起到突出作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产生诸多问题,也使得法官成为司法新闻被娱乐化的焦点。这里尤其要指出的是,部分法官不良习性和不良言论往往会成为被娱乐化的重点。法官素质的建设时提高司法公信力和促进法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法官的慎言意识和职业道德建设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司法新闻被娱乐化的可能性。值得一提的是,法官的慎言义务[7](P26),应该得到法官的重视,法官不能像普通人一样发表意见,应该在更严格的限制上允许法官发表言论。法官不适当的言论将带来严重后果,成为被娱乐化的新闻也是情理之中,倘若法官能够从思维观念上认识和树立慎言义务,将会缓解司法新闻被娱乐化的危险。

(四)建立新闻媒体与司法职业共同体的良性互动

司法新闻被娱乐化往往是基于新闻媒体对于司法新闻的理解与司法职业共同不一致,需要引入良性的互动,来缓解或者化解两者之间的误解。司法具有被动型,司法人员具有慎言义务,在关涉司法的具体细节不便向工作宣传,也不应该在工作面前加以评述。新闻媒体总是积极地抓住社会生活中发生的重大影响的案件加以及时有效的编辑和宣传,向公众传播以至于引起公众的反馈是新闻媒体天职。由于有关信息的闭塞,新闻媒体没有途径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形,于是便有可能存在对于司法的误解以至于不顾司法的权威。如何找到缓解二者之间的误解,需要引入适当的良性互动机制。在司法工作中扩大新闻媒体的参与度和公开渠道,对新闻媒体进行适当的司法教育培训,使得二者增进相互之间的理解。

(五)构建适当的法律规制

加大对于司法新闻的法律规制,故意丑化司法形象、歪曲司法新闻的新闻媒体应受到法律的约束。认识制约司法新闻被娱乐化的重要性,构建有效限制和约束司法新闻被娱乐化的机制是解决问题的重要措施。将国家事务纳入到法律的约束范围内是法治的要求,当司法新闻被娱乐化造成恶劣的影响,将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长期以往定会形成司法的负面形象,有违于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在此情形下,需要建立有效的控制模式,法律是最好的治理社会的方式,针对司法新闻被娱乐化的特点建立和完善制约机制,有效的加强对于娱乐司法新闻的规制是必要的。确立新闻媒介与司法机关在司法报道上的良好关系,需要建立法制,把新闻媒介与司法机关在司法报道上的关系用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出来[8](P23)。

(六)建立与健全网络实名制

网络实名制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关涉到网络秩序规范和网络文明有序发展的重大课题,同时网络实名制与网民自由权、表达权、隐私权等息息相关,因此需要树立严谨的态度来看待网络实名制。网络实名制的建立必然会使得网络变得公开化,身份权作为公民的权利,公民有决定是否加以公开的自由,显然不能强迫每一个公民无条件的将自己的身份公诸于世。因此,网络实名制在下,网民往往会有所顾虑,一定程度上会限制网民的表达自由的充分实现。但是应该注意的是,网络世界其实有现实世界一样存在着交往,人的个性在网络世界里也能够充分的体现。网络实名制存在的合理性在于基于自然法理念,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追求的是善,基于彼此真实、真诚的交往才能实现善,因此,网络世界也一样追求人与人交往的真与善,网络实名制便有利于达到这个目的。此外,司法新闻被娱乐化借助于网络大行其道,并且造成了现实危害性,需要相关制度的引入加以规制。在网络实名制,网民会谨慎对待司法新闻,减少司法新闻被娱乐化的风险。

五、结语

司法新闻被娱乐化在客观现实中得以存在是源于我国司法信息不够公开,司法公信力不高,加之新闻媒体法治思维缺失、网络世界实名制不健全和缺乏有效的法律制约机制,使得司法新闻被娱乐化有蓬勃发展之势。司法新闻被娱乐化造成了许多严重的后果,如此恶性循环,势必会制约到我国司法的进步,阻碍我国法治建设的步伐。重视司法新闻被娱乐化这一现象,树立严谨认真的态度对问题的解决途径进行可行性分析,找出化解司法新闻被娱乐化难题的最优路径,还有待于学界同仁们进一步地研究。

[1]刘学.中国网络新闻媒体研究[J].新闻与传播研究,2002,(1).

[2]舒锐.不当司法报道的“杀伤力”不容小觑[N].人民法院报,2014-08-02,(2).

[3]徐嘉若.浅析司法新闻采访规范[J].新西部,2010,(6).

[4]吴飞,沈荟.现代传媒、后现代生活与新闻娱乐化[J].浙江大学学报,2002,(5).

[5]夏雨,程果.我国司法报道中的异化现象及其克服[J].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12,(1).

[6]卢家银.英美司法新闻的报道限制比较[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3).

[7]孙笑侠.论法官的慎言义务[J].中国法学,2014,(1).

[8]黄敦珍,赵峰,黄明.新闻与司法的纠纷和平衡[J].声屏世界,1995,(7).

[责任编辑:吕艳]

Problems and Solutions of Entertained Judicial News

CHEN Zi-pan
(Law School of Zhejiang Gongshang University,Hangzhou 310018,China)

justice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nation-building the rule of law,in the context of new media,the judiciary entertainment news showing a dilemma.Judicial news is entertainment is abnormal development of the judiciary,has seriously hampered the improvement of judicial credibility,which restricts the effectiveness of China's construction law.To resolve the plight of judicial entertainment needs the joint efforts of the whole community,including improving the rule of law thinking of the news media,to build a program of judici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mechanism cautious raise awareness of judges,judicial news reporting and comment on the real name of the news media and the legal professional community association benign exchanges.

Justice;Entertainment;Problems;Solutions

D902

A

1004-7077(2015)01-0141-04

2014-11-25

陈子盼(1990-),男,安徽凤阳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理学、法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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