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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电影《刮痧》解读美国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立法及实施

2015-01-31张燕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刮痧听证会监护

从电影《刮痧》解读美国针对儿童的
家庭暴力立法及实施

张燕

2014年《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针对未成年人的条款引起热议,应参考国外未成年人立法经验加以完善。以电影《刮痧》剧情为线索,逐步展示根据美国《针对妇女暴力法》(VAWA)和《儿童虐待预防与处理法案》(CAPTA)等规定程序,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儿童如何有效地进行保护。重点探讨相关的几个概念——“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人身保护令”、“临时监护听证会”等,认为美国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立法完善、程序完备,权责分明、责任主体明确,培训到位、多方力量协作,法理兼顾、立意以人为本,对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进一步完善和实施具有借鉴意义。

《刮痧》;儿童;家庭暴力;完善

由郑晓龙导演,梁家辉、蒋雯丽、朱旭主演的电影《刮痧》(2001),犹如陈年老酒,历久弥香。自放映以来,从不同角度对该片的探讨从未间断过。近年来,从“李阳家暴案”、幼儿园虐童案引起的巨大社会反响,到2012年初全国妇联所做的“反家庭暴力立法公众态度调查”、2013年第11届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呼吁尽早出台《反家庭暴力法》、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反家庭暴力法》列入本届立法规划,及2014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将《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等举措,特别是后者(意见稿)中针对未成年人条款引发的争议①参见朱宁宁:《反家庭暴力法应对未成年人提供更多特殊保护》,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14-11/30/content_5867077.htm?node=20908,2014-11-30。使老电影重回公众视线。本文主要以美国《针对妇女暴力法》(Violence Against Women Act,简称VAWA法案),以及《儿童虐待预防与处理法案》(Child Abuse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Act,简称CAPTA法案)为蓝本,通过电影《刮痧》情节的逐步推进,展现美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及实施程序,其中重点探讨“家庭暴力”的定义,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几个概念——强制报告制度、人身保护令、临时监护听证会等,借以明晰美国针对家庭暴力特别是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的立法、执法的特点,窥视中西方文化冲突中美国的法文化面貌,给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和治理些许启示和借鉴。

一、从电影《刮痧》看美国对家庭暴力的立法

影片从反抗电子游戏具有暴力倾向的示威队伍以及救救孩子的喊声中开始,到美国探亲的中国爷爷不识英文药品说明,用中国传统刮痧疗法为肚子疼痛的孙子丹尼斯进行治疗。丹尼斯后背留下的触目惊心的“伤痕”,被医生和护士误以为孩子受到了家庭暴力,当即通知医院的社工。紧接着警察、儿童福利局人员、法官、律师、证人等相继登场,上演了一幕反家庭暴力、保护“受虐”儿童的戏剧。

随着剧情的推进,我们可以逐步了解美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内容和具体执行过程。和世界其他国家一样,美国也经历了最初对家庭暴力不管不问,到各州、联邦纷纷立法惩治,进而逐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反家庭暴力法律体系的过程。20世纪70年代前,美国立法机关及法院都将夫妻间的家庭暴力视为家务私事,采取的做法只是让夫妻暂时分开一段时间,不进入出警记录和司法程序。之后,随着家庭暴力案件的频发、女权运动以及社会文化的发展,家庭暴力才成为政府和民众极为关注的问题。1977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率先颁布了《虐待保护法》,规定警察有权强制逮捕施暴者。这成为美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史上的重要举措。目前,约50个州制定了反家庭暴力法。各州对家庭暴力有不同的理解,大致归纳为:如果某人通过身体暴力、性暴力、威胁恐吓、隔绝孤立、情感和心理虐待以及经济方式,试图控制与其保持亲密关系的人时,即发生家庭暴力。①②参见蒋月娥:《美国反家庭暴力立法考察报告》,《中国妇运》2012年第4期。

在国家法律层面,美国国会先后制定了《儿童虐待防治及收养改革法》《家庭暴力预防和服务法》,以及《援助遗弃婴儿法》等。不过,1994年被批准的《针对妇女的暴力法案》(Violence Against Women Act,简称VAWA法案)才是美国预防和治理家庭暴力最重要的一部联邦法律。它将基于性别的暴力看作对公民权利的侵犯,要受到刑事处分。该法案备受重视,屡经修订,每一次修订都会随社会变化而增加内容,特别是在预防和及早介入等方面。该法将“家庭暴力”定义为:依据接受赠款的司法区的家庭中,由配偶、前配偶、共同育有子女的人、以配偶身份正在同居或者曾经同居的人,或者与配偶身份相当的人,对另一方或者儿童实施的受家庭或家事法律所规定的暴力犯罪行为。②由此看出,家庭暴力的主客体包括:夫妻、离异双方、同居恋人、男女朋友、前男女朋友、同性恋伴侣,以及他们的子女。其中,针对儿童,特别是未成年女孩的家庭暴力一直是《针对妇女的暴力法案》的重要内容。电影《刮痧》巧妙地抓住了这一社会敏感问题。据导演郑晓龙介绍,当年他曾向美国朋友征求《刮痧》的拍摄地点,朋友们一致否定了纽约和洛杉矶这两座国际化大都市,建议他选取真正反映美国人生活和思想观念的中部中小城市。所以,影片最终选择了以居民顽固著称的密苏里州的圣路易斯城。[1]以居住于此的华裔许大同一家被卷入儿童受虐案为线索,展现了美国社会独特的法律文化。

除了《针对妇女的暴力法案》对受家暴儿童的关注外,鉴于儿童具有未成年人的特殊生理和心理特点,美国曾于1974年通过了专门针对儿童受虐的法律——《儿童虐待预防与处理法案》(CAPTA)。该法案历经修订,不断扩充并细化。儿童虐待和忽视被定义为:父母或看护人近期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儿童死亡、受到严重的身体或情感伤害、遭到性虐待或性剥削,及其他可能造成严重伤害的作为或不作为;对儿童的忽视,指父母或其他对儿童负有责任的人不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或监管,但经济上无条件供养属于例外。[2]

以上述两个法案为基础,美国形成了一整套包括虐待与忽视的认定、强制报告制度、调查评估和紧急救助措施,以及临时安置、司法程序介入,到最终安置受暴儿童的制度。各州也基本上颁布和实施了防治儿童虐待与忽视的法案,并详细指出了虐待的不同类型,包括身体虐待、忽视、性虐待和精神虐待。其中一些州还规定父母滥用成瘾物质或遗弃儿童也属于儿童虐待。可见,美国对家庭暴力特别是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的立法相当完备。以此来对照电影《刮痧》的情节发展就有法可依。

二、从电影《刮痧》看针对儿童家庭暴力的特殊保护程序

影片《刮痧》中,丹尼斯身上的“受虐”伤痕立刻引起了一系列人员的介入和行动。这些人物的身份及行为正符合美国《针对妇女的暴力法案》和《儿童虐待预防与处理法案》法律规定。

(一)医护人员和强制报告制度。许大同将儿子丹尼斯送到医院包扎头部伤口。医护人员发现丹尼斯背后的伤痕,当即通知医院的社工。次日,警察和儿童福利局人员即出现于病房里。这就是上述两个法案规定的“强制报告制度”。即要求为儿童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包括医师、体检医生及其他医疗工作者,儿童看护人员,教师和学校的其他职工,社会工作者、精神健康专业人员,或者法医、执法人员以及神职人员等(统称为强制报告人),一旦发现儿童可能遭受虐待,必须及时向儿童保护部门报告。另外,美国约有18个州还规定,任何人只要怀疑儿童受虐待或忽视,均有义务报告。强制报告人直接向儿童保护部门报告后,要立刻将报告抄送所在医院或单位,并通常提供或被要求提供姓名。如果没有履行报告义务,强制报告人将被处以最高达百万美元的赔偿或一年以下监禁,还可能被撤销从业资质。

(二)儿童保护部门和临时监护。影片中,许大同夫妻次日赶到病房,惊见儿子被一群人围住问话并被照相。警察制止许大同上前靠近孩子,儿童福利局女工作人员当即宣布由她们来临时监护孩子。她宣称,这是市法院签署的特殊监护法令,因为已被鉴定丹尼斯长期受体罚和被忽视,为安全起见,须由州儿童寄养中心监护。

儿童保护部门由美国政府专门设立。早在1912年就建立了联邦政府的儿童保护局。1974年通过的《儿童虐待预防与处理法案》又使得大多数儿童保护部门除了得到联邦政府的资助,还得到州一级政府以及一些地方政府的资助。这些儿童保护部门负责处理儿童遭受家庭暴力伤害案,全程参与案件处理的各个阶段。为更好地承担这些职责,这些部门拥有训练有素的电话接线员、调查员、紧急行动员、社工以及法律工作者等人员。当儿童正在面临生命危险、严重的身体伤害和暴力威胁等紧急情况下,儿童保护部门可以不经父母同意直接将儿童带离家庭,也可以寻求警察的帮助或征得法院签署“单方紧急监护命令”。这正是影片展示的故事情节。另外,如果施暴者是父母双方,或者儿童保护部门和警方认为儿童继续留在家中可能有危险,有权将儿童带离家庭,由国家行使临时监护权。一般把儿童安置在其亲属家或者其他有条件寄养的家庭,以待日后由法庭裁决监护权归属。

随着影片剧情的发展,在第二次临时听证会上,控方律师故意污蔑《西游记》中的孙悟空以激怒许大同,使法官认为许大同具有暴力倾向,丹尼斯处于危险的家庭环境中,判决由儿童福利局监护孩子,此案正式提交法院审理。为了使儿子早日回家,许大同被迫同意和妻子简宁分居搬出家门。儿童福利局这才同意由简宁监护丹尼斯。因为《儿童虐待预防与处理法案》规定:如果施暴者为父母一方,通常会被警方带离,将孩子和未施暴一方(亦为受害者)留在家中。如果未施暴方请求,法庭会将孩子的临时监护权判予该方。

为保护儿童,采取上述措施不需家长或儿童本人提出申请或表达同意。不过,家长在法院开庭为争取孩子抚养权时有权为自己辩护。当然,儿童在家庭中生活、与父母在一起才是最终目的和最大利益,因此美国对家庭内发生的儿童虐待案件常常需要权衡,考虑是否确有必要将儿童带离家庭,以避免不当带离情况的发生。这是美国社会和儿童福利局高度重视的问题。在《刮痧》中儿童福利局女工作人员的行为和语言也表达出如此思虑。

儿童保护部门之外,其他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也按一定流程,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各种服务:法律援助、庇护服务、提供食物和临时住宿、医疗服务、心理治疗、安全住房措施和经济援助等等,还要对受害人子女进行抚养、安置、创伤恢复等。

(三)警察和人身保护令。在丹尼斯的病房里,儿童福利局女工作人员告诉一脸茫然和震惊的许大同,这是市法院签署的特殊监护法令,并且厉声宣称,从现在起48小时内,法庭将为此举行特别听证会,许大同夫妇将有机会申辩。在这期间内,如果许大同在五百英尺内接近孩子,就会因蔑视法庭罪被拘留。相机“咔嚓”一声记录了许大同夫妻惊愕的面孔。

家庭暴力受害者按规定可以向法官申请人身保护令。所谓人身保护令[3],第一,其内容包括责令施暴者停止家暴行为、在一定的有效期内搬离受害人住处、不得靠近申请人、不得与申请人有任何联络、与受害人及其子女保持一定距离、交出持枪证和武器、支付受害人及其子女的日常生活费和医疗费,等等。正像影片中为让即将回国的老父能再见一面孙子丹尼斯,许大同激动之下从儿童寄养中心偷出了丹尼斯而受到警察的追捕,就是因为他违反了人身保护令,即施暴者不能靠近或出现于受害人活动的地方,否则就会被拘捕。除了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的措施外,人身保护令还可以包括让施暴者接受强制干预治疗以及干预孩子监护权等救助措施。第二,其时间可按长短分为紧急保护令、临时保护令、长期保护令和永久保护令。紧急保护令可以在法院标准的工作时间之外签发,因为美国法官通常于非工作时间在家里轮流值班。警察有义务及时通知这些法官,并引导受害人填写申请文件。法院一般当天就可以签发紧急保护令。不过,紧急保护令签发后的第二天,受害人必须到法院请法官将其改为临时保护令(有效期为14天,经受害人申请还可以延期)。长期保护令有效期为一年,一般要求法官必须安排双方当事人听证,之后才决定是否签发。一年结束后受害人还可以决定是否再延长一年,或变成永久性保护令。永久保护令可以随时间修改,例如,当孩子达到适当的年龄,可以允许施暴者探视孩子。影片中,许大同在听证会上被控方律师逼怒失控后,他的律师告诫他,如果不改脾气的话,孩子有可能永远回不了家,说的就是永久保护令。第三,保护令的送达和执行,都要由警察负责。[4]如果违反人身保护令,施暴人将被视为藐视法庭罪,被警察逮捕并且可能会获得拘禁和其他严重的附带责任。影片中也有所体现,比如病房里的警察,以及追捕偷儿的许大同的警察。可见,人身保护令有效地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者,避免了家庭暴力的进一步恶化。

(四)法官和临时监护听证会。影片中,一边是儿童福利局在调查取证,另一边是许大同从医院回去上班的第二天,即向老板兼律师约翰寻求帮助,为自己在临时监护听证会上辩护。《儿童虐待预防与处理法案》规定,儿童在紧急情况下被带离家庭后,儿童保护部门会同时通知法院,法院将开展“临时监护听证”,儿童及其父母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都能够发表看法。法院在听证后决定儿童是否留在家庭或进行临时安置,并且看有无足够证据将此案提交法庭审理,即是否由民事程序进入刑事程序。如果听证会上法官认为儿童不适宜留在家中,州政府将获得对儿童的临时监护资格;如果法院认为儿童可以回到家庭,由儿童福利局提供服务并且定期走访跟踪,保证儿童处于安全状态。依谁报案谁举证的原则,儿童福利局要在接到报案到听证会前这段时间准备详尽全面的证据报告。影片中,他们在距听证会召开仅仅34小时内调查丹尼斯受家暴案所有情况,并于听证会前提交给法官,以此证明丹尼斯蒙受长期的忽视和伤害,并出示其被施暴的照片为证,因此法官当即宣布儿童福利局监护孩子。

儿童福利局一般将儿童安置在寄养家庭中,只有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才可能被临时安置在集体寄养机构等庇护场所。儿童在临时安置家庭和场所将会受到临时照顾,等待案件的进一步审理。在此期间,儿童福利局将继续对家庭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的结果采取不同措施。如果认为儿童在家庭中受到伤害的可能性小,受害儿童将可以回归家庭,案件将终结。正如影片中,许大同搬出家后,简宁申请由她在家监护儿子,儿童福利局向法庭提交向家庭移交监护的报告。如果儿童福利局认为,儿童继续留在家庭中危险程度高,或者需要通过法院裁决为家庭提供服务,则他们将向法院提出虐待疏忽的诉讼,由法院来裁决对儿童的最终安置和撤销监护人资格。在诉讼过程中,父母等监护人都有机会参加诉讼,有权聘请律师,如果符合条件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法院也可为受暴儿童指定诉讼监护人,由其代表儿童的利益参加诉讼。在影片中,在丹尼斯被儿童福利局临时监护期间,也就是在第二次临时听证会上,许大同有权提出申辩,即必须找医学权威来说明让美国人匪夷所思的“刮痧”疗法,以此证明儿子没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证明自己是一个爱家庭爱孩子的好父亲。但是由于控方律师的成功逼怒,许大同被判定是个危险人物,被剥夺孩子的监护权,此案进入正式审判程序,即施暴者将面临检察机关的指控。至于何时被起诉,由警方和检察官决定。

法院最终将按案件的实际情况,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裁决。一般有三种裁决方式来解决对受暴儿童的最终安置:一是不对家庭干预,让儿童继续留在家庭中;二是保留父母的监护人资格,但是要求父母参加治疗或为其提供服务;三是终止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国家取得儿童的监护权,把儿童安置在有能力的亲属家庭或者寄养、收养等,即将其最终安置。最后一种正是律师对许大同所说的,如果许大同不改脾气,丹尼斯可能永远回不了家的结果。

综上,可以看出,美国的立法加强了对家庭暴力的公权力干预和民事权利救济,一步步确立了强制报告、人身保护令、临时听证会等重要制度,明确了所涉部门的职责,为预防以及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周密完备的法律保障。

三、从电影《刮痧》看美国处理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

(一)立法完善,程序系统完备。美国《针对妇女暴力法》和《儿童虐待预防与处理法案》对家庭暴力、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的界定以及处理过程非常严谨科学:从强制报告、虐待与忽视的认定、临时监护、评估调查、法庭临时听证会,到案件的最终处理,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环环相扣,紧凑严密,在解决一个问题的同时便着手解决另一个问题。例如,接到强制报告的同时,即开始对儿童的治疗或监护、调查以及评估施暴家庭的危险;在对受害人紧急救助的同时,即通知法院介入召开临时听证会;在对儿童临时监护的同时,即启动对儿童长久安置的诉讼程序。救助和司法紧密结合,高效务实,直至案件最终处理,显示立法完善、程序系统完备的特点。

(二)权责分明,责任主体明确。《针对妇女暴力法》和《儿童虐待预防与处理法案》不是原则性的、模糊的规定,而是行政和司法权责分明、责任主体明确。案件进展到哪一步应该找谁、应该怎么做,都有法可依、一目了然:发现儿童受虐,行政机构即儿童保护部门在第一时间就介入调查,做出临时安置等措施,并同时进行评估调查,向法庭提出对施暴父母的诉讼;警察立即和儿童保护部门一起协同工作,执行人身保护令;法院接到儿童保护部门的通知,会及时受理并充分发挥作用,决定是否将儿童带离家庭开展“临时监护听证”,在儿童临时安置期间通过诉讼解决儿童的最终安置问题,以及就是否剥夺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或者将儿童的监护权转移到政府等问题进行裁决。在这些责任主体中,法律明确规定专门的政府机构——主要是儿童保护部门,来专门处理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案,由它来统一负责协调其他相关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专业人员等各方共同处理案件和提供服务,从而能够从儿童利益最大化出发,保证整个案件处理过程的连续性。需要说明的是,儿童保护部门作为政府机构,作为负责处理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案件的职责主体,是具有相应权力的实体机构,在人员配备以及资金保障方面都能够保证机构有效开展工作。

(三)培训到位,多方力量协作。美国处理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案的过程足以显示参与的力量是多机构、多学科的。即介入的机构涉及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人员包括多个学科、多个专业。这些机构和人员密切合作,从多角度共同为儿童提供综合救助与服务。这要归功于美国政府到位的培训工作。为了有效防治家庭暴力,美国政府投入大量财力、物力和人力为这些机构和人员进行相关培训,以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的敏感度和责任感。第一,帮助法官、警察、检察官、律师,以及医生、教师、社区工作者、社会组织等人员理解“家庭暴力”概念及行为,掌握处理此类案件的方法和技巧,熟悉其他合作方的职责,以及不同机构间的合作方式;第二,对遭受家庭暴力者进行安全规划的培训;第三,对施暴者进行相关认知和行为矫治的培训,其内容主要指保护令或缓刑判决中强制施暴者接受心理和行为矫治课程。这样,由多方力量协作,方能对家庭暴力案件做出正确判断和处理。

(四)法理兼顾,立意以人为本。让儿童生活在安全的家庭环境中是《针对妇女暴力法》和《儿童虐待预防与处理法案》的最终目的。介入反家庭暴力的社会各方都充分认识并为此努力。比如,儿童保护部门行使临时监护权,以保护孩子、使其终止生活在不安全的家庭环境中为要旨;法院举行临时监护听证会,要视调查和评估情况来决定孩子的监护权。《刮痧》中因为许大同第一次所找的律师不是家庭法专家,且起诉方儿童福利局未在听证会前向被控方提供证据副本,法官决定举行第二次听证会。这是前所未有的,自然是为孩子考虑。从法院对案件处理的三种决定中可以看出,终止监护资格是最严厉的民事责任。因此,法院在做出这个最严厉的决定前非常慎重,只有儿童保护部门对家庭经过至少两次评估,认为儿童留在家庭中危险程度特别高,而且即便为家庭提供服务也不能消除危险,法院才会慎重地将终止监护人资格作为最终手段。而儿童保护部门为家庭提供的服务,包括为家庭提供物质帮助、为父母提供培训、制定照顾计划等,都是为使儿童留在家庭中而努力。只有在所有的服务措施已经用尽,或者监护人坚决不接受服务措施并仍然有很大可能施暴的情况下,才会将儿童带离家庭。这体现了法律的以人为本精神。

四、余论

当今世界是一个文化多元的世界。一个民族的法律文化总是与其特定的民族文化背景紧密联系的。《刮痧》让我们得以了解美国针对儿童家庭暴力的立法和执法情况,领悟了“法重于理”的美国法律文化。我国2002年播出的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让观众记住了“家庭暴力”,到2011年李阳家暴案,公众已对“家庭暴力”明确说“不”。对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及研究也逐渐深入。[5]2014年《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有针对未成年人的条款,鉴于“33.5%的女童和52.9%的男童,在近一年来,遭受过父亲和母亲的体罚”①参见唐伟:《家庭暴力不是私事》,中国青年报,2014-11-26。的现实,专家指出该草案缺乏对家暴目睹儿童的关注和保护、未考虑到未成年人特殊性、监护权保护和转移制度应进一步完善等等,呼吁要对未成年人特殊性给予更多的关注,建议参考国外保护未成年人立法经验。比如,将“忽视”列入家庭暴力的范畴;明确规定儿童保护官——“观护人”这一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人员的职责等,设立未成年人保护专章以提供特殊保护。②参见朱宁宁:《反家庭暴力法应对未成年人提供更多特殊保护》,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14-11/30/content_5867077.htm?node=20908,2014-11-30。美国《针对妇女暴力法》和《儿童虐待预防与处理法案》等法律中“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人身保护令”、“临时监护听证会”等重要概念,以及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的立法及其实施所体现出来的特点——立法完善、程序系统完备,权责分明、责任主体明确、培训到位、多方力量协作,法理兼顾、立意以人为本等,无疑会有助于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完善和实施。

[1]刘靖.到美国刮痧去——郑晓龙《刮痧》创作访谈[EB/OL].http://www.people.com.cn/GB/wenyu/20010222/401107.html,2001-02-22.

[2]张雪梅.美国反对家庭暴力立法考察报告[EB/OL].http://www.chinachild.org/b/yj/2625.html,2011-12-03.

[3]薛宁兰,胥丽.论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的民事保护令制度[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2(,4).

[4]姜虹.制定警察机关防治家庭暴力规范问题研究[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9(,1).

[5]李明舜.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几个思考[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3(,2).

责任编辑:贾春

The Interpretation about America against Domestic Violence Legisl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Children in Guasha

ZHANGYan

The Domestic Violence Law(Draft)provoked the debate on perfecting the law according to the child protection legislation in foreign countries.Based on the movie Guasha, the paper examines howto protect the children from abuse according to America VAWA and CAPTA.Focusing on some conceptions- Mandatory reporting system, the writ of habeas corpus, temporary custody hearing and etc.It discussed the traits of the legislation on children abuse in America and implementation and therefore concluded these traits will help to legislation perfection on anti- domestic violence in China.

Guasha; domestic violence; child protection; perfection

10.13277/j.cnki.jcwu.2015.04.020

2014-12-12

D939

A

1007-3698(2015)04-0123-06

张 燕,女,中华女子学院汉语国际教育系讲师,文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应用语言学。1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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