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性骚扰的女性主义理论与行动——美国女性主义的实践
2015-01-31唐灿,黄觉
关于性骚扰的女性主义理论与行动
——美国女性主义的实践
唐灿黄觉
在美国反性骚扰的立法进程中,女性主义理论家多方开展女性主义运动,希望通过命名性骚扰概念及其界定其性质的活动,将性骚扰政治化,为此,她们积极建立妇女组织开展维权活动,推进了公众对性骚扰的观念意识形态的理解和转变,成功地将反性骚扰的一些基本概念、理论和政策纳入到美国主流的意识形态,成为美国司法制度和政治正确性的组成部分,促进了反性骚扰立法的司法进程。与此同时,女性主义的不同流派还对性骚扰的性质、起因和对策的差异性进行了深入的思考与争辩,尤其是,激进的女性主义流派把性骚扰的本质从道德引向社会和性别不平等,直至发展成为美国社会的一整套反性骚扰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其对社会的影响可以说波及了整个世界。
性骚扰;女性主义流派;女性主义运动
追溯性骚扰的立法过程,以及当今主流话语关于性骚扰的观念转变,女性主义理论家以及女性主义运动在其中的杰出贡献居功至伟。其对于性骚扰的观念意识形态转变和司法进程的推动与贡献,主要通过这样几个方面的努力:性骚扰命名、性骚扰政治化和开展相关的维权活动,直接为受害妇女提供帮助。以下便对女性主义理论和女性主义运动在推动性骚扰立法和公众性骚扰的意识转变方面的努力分别加以陈述。
一、性骚扰的命名和定义
女性主义理论和女性主义运动关于性骚扰研究的主要贡献之一,是将性骚扰行为命名化,并对其实质加以定义。在性骚扰这个名词出现之前,在公共意识中,性骚扰仿佛并不存在。因为此前无论在法律层面还是社会生活中,还没有一个名词用以指代性骚扰这种现象。
1974年,在卡米塔·伍德(Carmita Wood)一案中,女性主义组织首次提出了性骚扰这个名词。性骚扰的命名使得公众第一次开始关注“性骚扰”事件。在这之后,康奈尔大学的女性主义活动者出资举办座谈会(Speak- out),邀请妇女们讲述自己在工作中遭受性骚扰的经历。她们吃惊地发现,在这个名词的蒐集之下,原来很多人都有相同的痛苦经历。这些活动组织者因此开始设计并开展了第一个明确、公开的性骚扰调查活动。
1978年,女权主义学者林·法雷(Lin Farley)出版了《性勒索:妇女在工作中遭遇的性骚扰》(Sexual Shakedown: The Sexual Harassment of Women on the Job)一书。在书中她界定性骚扰为:“是一种未经授权的、不受欢迎的男性行为,这种行为把女性的性角色置于她作为职业人的功能之上。”[1]14-15她指出,对于大多数工作中的女性而言,性骚扰是一个普遍经历的现象。有些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尊严不得不辞去自己需要的工作。从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大量的女性涌入劳动市场,使得这一问题尤为突出。她还认为,性骚扰反映了一种社会秩序,它根据男女之间的经济依赖确定他们之间的性关系。在这种秩序中,婚姻和市场强化了女人作为一个阶层在社会上的从属地位。[1]14-15
1979年,美国激进的女性主义者麦金农(C.A.MacKinnon)出版了其著名的关于性骚扰的理论专著《职业妇女的性骚扰》(Sexual Harassment of Working Women)一书。同法雷一样,麦金农也将妇女遭受的性骚扰置于更大的两性关系的政治经济环境中进行分析,认为性骚扰是普遍而又长期被忽视的问题,与男性控制女性的工作有关,女性为了求得生存不得不接受强迫性的性关系。对妇女的性骚扰,其反映的是男女在地位上的不平等。她认为,现有法律都没有真正触及这个决定女性社会地位的关键因素。麦金农第一次在法律上把性骚扰定义为一种性别歧视,就此为性骚扰提供了一个法律框架。她给那些致力于改善女性工作环境的女性主义者们提供了一个建议,以诉讼的方式来实现她们的平等目标。她认为,事实上,女性主义者们推进性骚扰议题的法律先例和法律机制已经存在,具体呈现在1964年《民权法案》第703项第7条,以及1972年的《教育修正法案》第9条相关规定中。这些都给性别歧视提供了支持性的法律依据。[2]在麦金农看来,必须承认性骚扰是违法的,只有这样才能使妇女获得经济平等和性的自主。此书出版后,性骚扰成为女性主义者讨论的一项重要议题。
麦金农1968年拿到学士学位,1977年于耶鲁法学院硕士毕业,1987年获得耶鲁政治学博士学位。她是美国性骚扰理论的开拓者。有人甚至认为在她之后,“所有关于性骚扰的文字都不过是对麦金农观点或思想的注释”罢了。[3]49麦金农从社会等级的角度看待性骚扰,认为男性对女性的性骚扰反映了男性试图在社会的各方面维持其权力和特权的努力。她将性骚扰定义为“在不平等权力关系下强加于人的性要求。其核心是使用源自某一社会领域的权力,在另一社会领域中获得好处,或强行剥夺他人权利”。[3]49她指出,性骚扰左右开弓,对妇女的社会地位造成双重伤害,一方面“利用妇女的就业地位对其采取性胁迫,另一方面利用其性地位对其采取经济胁迫”。[3]49麦金农也是最早对性骚扰行为进行分类的人,她将性骚扰行为归纳为“性交换”与“恶劣环境”两大类。她关于性骚扰行为的分类,以及“恶劣的工作环境”性骚扰的观点,在1982年被美国的司法系统在汉森诉邓迪市一案中接纳,巡回上诉法庭并进一步发展制定了判断恶劣环境性骚扰的5条标准。
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女性主义律师、理论家和活动家为了让法律承认性骚扰是“基于性的歧视”做出了不懈努力。但直到1986年,美国最高法院才真正采纳了麦金农等人的观点,将性骚扰定义为一种性别歧视。
什么是性骚扰,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在所有相关的诉讼案件中,在女性主义理论家和司法系统、公司政策中,事实上一直没有一个特别明确的概念。工作场合的性骚扰通常被定义为以下两种:其一是一种交换物,用与性有关的行为来直接交换职业上的成就或者规避职业上的损失;其二是一种女性被威胁或者被剥夺权利的恶劣的工作环境。
交换物是一种普遍被理解的性骚扰的形式,即女性(或男性)通过给予与性有关的行为来保全工作或者得到其他工作上的福利。然而作为一种微妙的性骚扰形式——“恶劣的工作环境”却引起很多人的困惑不解,什么是“恶劣的工作环境”,该术语是麦金农在20世纪70年代创造的。这一概念在1986年之后,成为美国社会意识形态的一部分。美国最高法院在梅里特储蓄银行诉文森案的裁决中,将麦金农关于“恶劣的工作环境”的观点进一步完整化,指出:“就本案控诉而言,《指南》指出,‘不恰当的性举动如果主观上(Purpose)或客观上(Effect)对个人工作表现造成了无理干预,或者导致了威胁、敌意或冒犯的工作环境,该行为就构成了本《指南》所禁止的‘性骚扰’”。裁决还认为性骚扰投诉不一定建立在遭受经济损失或其他工作福利损失的基础上,对性骚扰的认定也不能取决于受骚扰方是否接受了骚扰方的要求。
在具体运用上,1991年美国地区法院在裁定艾莉森诉布拉迪一案时,否定了在衡量性骚扰时通常采用的“正常人”的标准,因为“不带性别色彩的正常人标准”通常是建立在男性偏见之上的,没有考虑女性的经历和感受。法院替而代之的是采用了“正常女性”标准,用女性的主观感受作为判定是否冒犯或者实施性骚扰的准则。
二、性骚扰的政治化
从性骚扰和反性骚扰的历史来看,20世纪70年代是一个相对较短的时期。但是这个时期代表着公众和法律对性骚扰认识的一个巨大转折。女性主义理论家们通过对性骚扰的重新解说,不仅在方法论上完成了从道德主义方法(Moralist Approach)向平等主义方法(Equality Approach)的转变,并且由此将性骚扰政治化,成功地将反性骚扰的一些基本概念、理论和政策纳入到美国主流的意识形态,成为美国司法制度和政治正确性的组成部分。
麦金农曾评论过道德主义和平等主义这两种不同的解释方法:传统的方法把道德而不是平等放在核心的地位。在传统的框架里,如果说到性骚扰,总会涉及道德法则和个人的私生活。这种方法认为,性骚扰属于个人行为,所涉及的是个人品德的好与坏的道德范畴,与政治和其他公领域的概念和法则无关。但是法律提供了一种新的答案,性骚扰是性别歧视,也就是说它是以性别为基础的不平等的行为。道德是用对或错的标准来判断人们的行为,平等则是看社会中各个人群的相对地位和权利,价值判断的标准是平等与否,而不是人的作风、体面、宗教、风俗等等。[1]274-277
把性骚扰的本质从道德引向社会和性别不平等,这在对社会不平等非常敏感的美国社会,完成了使其政治化的过程,这一功劳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麦金农等激进的女性主义者们的努力。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妇女参与劳动人数的比例逐步提高,性别歧视和性骚扰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伴随着20世纪60年代黑人民权运动和学生的反战运动,妇女运动也出现了一个新高潮,即所谓“第二波妇女运动”。这一波妇女运动虽然有着平等、解放的统一目标,但对这一目标的理解及达到目标的道路,女性主义者们却不尽相同。自由主义的女性主义(Liberal Feminism)强调个人选择和平等权利及待遇,她们并不质疑现存社会结构,而是主张妇女加入这一结构,与男性取得同等地位;社会主义的女性主义(Socialism Feminism)尽管对资本主义提出了尖锐批评,但仍然强调妇女在经济上的不平等地位,实际上强化了自由主义女性主义通过进入劳动力市场取得平等的道路;激进的女权主义则将重点放在父权社会造成的结构性不平等之上,提出“个人的就是政治的”口号,强调男女在各个方面,“在家庭和卧室,以及职场和会议室”[3]44的权力不对等。各派女性主义观点的差异,同样反映在对性骚扰的性质、起因和对策的理解中。
自由主义女性主义从个人主义的角度出发,强调性骚扰的原因是性别定见、偏见和个人不轨行为的产物,她们认为这些不平等只是一个错误,让社会认识到,纠正就行了。因而她们提出了以教育和法律为主的对策;社会主义和激进的女性主义则强调结构性不平等,特别是权力差异,强调男性对女性的控制,因此她们认为必须从根本上改变现有的文化和社会结构,才能解决性骚扰问题。[3]43-44法雷首先把性骚扰赋予了“微观政治”的色彩,她说,在“父权制”的“微观政治”框架里,性骚扰行为能够得到完善的理解。[1]15-16麦金农则评论说,不管是左派还是右派,传统的性道德可能都谴责滥用权力,但是都不批评权力的存在和权力的不平等分布。私人领域中的不平等权力总是受到保护,总是有人反对平等法进入私人领域,而这恰恰是性不平等发生的地方。[1]276-277
麦金农和激进的女性主义显然比自由主义的女性主义更为激烈和更具颠覆性,她们的理论视角导致了她们所主张的行动方式,就是诉讼,通过这一积极反抗的形式来改变男性主导的话语,改变性别间不平等的社会制度和文化结构。麦金农等激进的女性主义者确实对美国的法律和社会制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她们的观点先后被各个派别的女性主义者所接受,也被美国的司法界所接受,直至发展成为美国社会的一整套反性骚扰的法律和规章制度,成为美国的主流意识形态,也在其后影响到了大西洋彼岸的欧洲。
三、女性主义运动推动司法进程的实践和努力
性骚扰一直是美国20世纪70年代活跃的妇女运动和民权运动的主题之一。在20世纪70年代以及之后,在援助受害妇女、推动司法进程方面,女性主义者主要开展了以下的活动和努力:
(一)建立妇女组织,开展维护妇女权益活动
1964年,美国《民权法案》第7条通过之后,政府并没有进一步努力,督促和监督反就业性别歧视条款的执行,使得第7条似乎成为一纸空文。为了应对这一状况,1966年,一些妇女成立了全国妇女组织(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Women, NOW),试图细化和扩大“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的含义,维护职场妇女的利益和尊严。
为此,女性主义者采取了“提高意识小组”(Consciousness- raising Groups)的办法,将妇女组织起来,向她们提供倾诉的平台。“提高意识小组”风行一时。当时影响较大的有:红袜子(Red stockings)、16号房(Cell 16)、女性主义者(Feminists)、康巴西河集体(The Combahee River Collective)、纽约激进妇女(NewYorkRadicalWomen)等。[4]13这些组织发表宣言,出版通讯,创作音乐和艺术,开办妇女书店、妇女救助中心,用各种方法表达和宣传妇女权利。在高涨的维权运动中,越来越多的妇女逐渐意识到自身的经济机会和身体自决权利,反性骚扰运动有了良好的基础。[4]13-14
1974年,年轻的女性主义者林·法雷(Lin Farley)尝试将提高意识小组与康奈尔大学关于妇女和工作的课程结合起来。1975年,在康奈尔大学人事项目(Human Affairs Program)的支持下,工作妇女联合会(Working Women United, WWU)应运而生。康奈尔大学一位因不堪忍受性骚扰而失去工作的职员卡米塔·伍德,在申请失业保险的过程中得到了法雷和劳动妇女联合会的帮助。“性骚扰”这一概念也产生于这一过程。尽管伍德最终没有得到失业保险,但这次努力使公众第一次开始关注“性骚扰”事件。康奈尔大学的女性主义活动者出资举办座谈会(Speak- out),邀请妇女们讲述自己在工作中遭受性骚扰的经历,使她们吃惊地发现,原来很多人都有相同的痛苦经历。这些活动组织者还设计并开展了第一个明确、公开的性骚扰调查。
1977年,由三位女性主义者在波士顿成立了反对性胁迫联盟(Alliance Against Sexual Coercion, AASC)。WWU和AASC从此成为美国最积极的反性骚扰妇女组织。
1978年,密歇根州劳工部的“妇女与工作”办公室和密歇根大学劳动与工业关系研究所召集劳工组织、学术机构、政府部门和妇女组织的代表举行了一次会议,讨论职场和教育中的性骚扰问题。会后成立了密歇根职场性骚扰特别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还编纂了《工作中的性骚扰》宣传手册进行广泛散发。在工作小组的努力下,密歇根州成为全美国第一个在州立法中包含反性骚扰内容的州。
(二)直接为受害妇女提供支持和法律援助
在早期的性骚扰诉讼中,女性主义律师曾为提起诉讼的妇女提供了巨大的帮助。早在1970 年1月31日,女性主义组织“女性平等行动联合会”(Women’s Equity Action League)向劳动部对美国所有大学和学院提出了集体投诉(class- action complaint)。原告起诉说这些学术机构存在对女性员工的性歧视。在接下来的几年内,通过一系列统一规划的运动,成百上千的类似原告起诉某些具体的学校机构,声称在对女学生的入学批准程序以及给女教授的低工资等种种方面反映出了对女性的歧视。
1975年,科恩诉博时洛姆公司性骚扰一案,科恩(Corne)曾求助了女性主义律师希瑟·西格乌斯(Heather Sigworth),并在诉讼期间得到就业机会平等委员会的大力支持。该委员会于1975年1 月17日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义正词严的摘要。这是该委员会首次出面支持性骚扰案。
1976年威廉姆斯诉萨克斯比一案,威廉姆斯在诉讼期间得到华盛顿黑人妇女组织(Organization of Black Women, OBAW)的声援。该组织向法庭递交了支持威廉姆斯的“法庭之友”意见,并在报纸上撰文揭露黑人妇女的弱势状况。[4]191979年初春,该组织还号召华盛顿的工作妇女起来揭露工作中的性骚扰现象,好几位妇女提出了性骚扰投诉。当时的华盛顿市长马里昂·巴利(Marion Barry)成立了一个性骚扰特别小组(Sexual Harassment Task Force),归属在华盛顿妇女委员会之下。该特别小组举行会议和论坛,提高性骚扰意识,开展广泛的调查,记录性骚扰案例,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1976年9月30日,纽约市电话局的付费笑话节目发布了一条当时典型的办公室秘书黄段子。“办公室女员工”的纽约分会上门抗议,结果付费笑话节目中不得不彻底取消和办公室秘书相关的黄段子。[3]45-47
1977年,汤姆金诉公用电气公司案中,汤姆金(Tomkins)则求助于女性主义律师那丁·陶波(Nadine Taub)。陶波是纽沃克(Newark)拉特格斯(Rutgers)法学院教授,并且是该校妇女权利诉讼诊所主任。早期性骚扰案中其他几位原告的律师,或为民权律师(“巴恩斯诉考斯托”案中巴恩斯的律师Warwick R.Furr II,“威廉姆斯诉萨克斯比”案中威廉姆斯的律师Michael Hausfeld),或为就业歧视律师(“米勒诉美利坚银行”案中米勒的律师Stuart Wein)。与之相对的被告律师则处于明显强势,不是政府律师就是出自著名大律师事务所。[4]18虽然汤姆金案经历了种种挫折,但巡回上诉法庭的判决最终认定发生了性骚扰行为。
麦金农参与的有关性骚扰的案件中,包括亚历山大诉耶鲁大学案件。在此案件中,她提出了在教育界的性骚扰违反了1972年的《教育修正案》第9条的规定。1977年6月,4名女学生和1名男助教,在美国康涅狄克地区法院共同起诉耶鲁大学,说有几名教员有性侵犯行为,程度从流氓语言到强迫性交。此后,5名耶鲁大学学生就性骚扰一案被判败诉后又提出上诉,诉告该大学违反了1972年《教育修正案》的第9条第1681款。她们认为,根据这一条款,耶鲁应该制定处理性问题的特别程序。但是大学管理人员认为,建立一个性骚扰委员会是完全没有必要的。法庭驳回4人起诉,理由是没有可提供给法庭的证据。但是最后只有Price(交易分数)的起诉被受理,这是这类案件中的第一例。
1986年的梅里特储蓄银行起诉文森案,大部分陈述书出自妇女组织。妇女组织坚定地站在文森一边。与此同时,妇女司法辩护基金会(Women’s Legal Defense Fund)率领18个维权组织,纽约工作妇女学院(Working Women’s Institute)率领西北地区的14个妇女权利组织声援原告。纽约女律师协会(Women’s Bar Association)在“法庭之友”陈述书中指出,“性骚扰实质性地阻碍了妇女获得平等就业的机会”,认为不论从实际角度还是从法律角度,管理人员所行使的是雇主的权力,因而雇主应对所辖范围内的性骚扰事件负责。[3]101129位国会议员(6位共和党人和23为民主党人)和加利福尼亚、康涅狄格等18个州也分别提交了“法庭之友”陈述书,支持雇主对性骚扰事件承担责任。18个州的陈述书的作者中,不乏美国政坛的重量级人物,如明尼苏达州总检察长休伯特·汉弗雷第三(Hubert Humphrey III)、康涅狄格州总检察长约瑟夫·利伯曼(Joseph Lieberman)等等。
在文森一案之前,女性提起性骚扰诉讼多半困难重重,罕见有胜诉者。但是女性主义者们并没有气馁,她们通过各种方式声援受害者,积极主张建立反性骚扰的制度形式。对女性主义者的这些司法实践和社会行动,最为一锤定音的评论,出自凯瑟琳·麦金农的笔下。她在2002年的一篇文章中写道:“妇女的痛苦冲破公众的沉默,她们公开宣称性侮辱是对其平等权利的剥夺,奋起抵抗,而社会运动演变为制度变革,制度变革又引发更多的社会运动。”[4]1931991年年底,麦金农曾应邀担任威廉姆·史密斯(William Kennedy Smith)强奸案的评论员。她利用这一机会,重申了自己的观点:强奸是男性社会迫使女性就范的手段,因此与阻止黑人行使宪法权利的私刑没有什么区别。
(三)对性骚扰开展深入调查和研究
20世纪80年代,学者、律师取代AASC、WWI等妇女组织,成为反对性骚扰的主力,反性骚扰的运动从此进入更高、更深入的阶段。这些律师、学者们主要是从学理和法律上下功夫,关于性骚扰的文献在1986年最高法庭对梅里特储蓄银行诉文森案做出判决后,达到了一个高潮。这些文献所侧重的当然是学术和法律,其视角之宽,远非20世纪70年代的文献所能企及。关于性骚扰的调查和研究不限于女性主义者,社会科学界也参与了进来。20世纪80年代关于性骚扰的社会科学研究主要集中的在两个方面:性骚扰的普遍性、人们对性骚扰的感知和态度。
20世纪80年,《哈佛商业评论》和妇女杂志《红皮书》联合对前者的7000名订户做了一项调查。大多数答卷者对何为性骚扰有一致的看法,但是对性骚扰的发生频率,女性比男性有更多的认知。
1981年,《首都大学法律评论》(Capital University Law Review)做了一期性骚扰专辑。随后,《社会问题学刊》(Journal of Social Issue)和《全国妇女主任、管理者和顾问协会会刊》(Journal of 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Women Deans, Administrators, and Counselors)也分别于1982年冬季和1983年冬季出版了性骚扰专辑。
1985年,社会科学家芭芭拉·顾泰克(Barbara Gutek)将自己的一项研究扩展为专著,《性与职场》(Sex and Workplace)。书中指出,调查发现53%的妇女至少有过一次被骚扰的经历,同时,她还发现女性和男性对性骚扰的感受不同,女性比男性更容易将职场性行为称作骚扰。在另一项研究中,顾泰克和英格尔·詹森(Inger Jensen)发现持传统观念的女性比并女性主义界定性别角色的女性更容易遭受性骚扰。因此她们提出,“只有改变人们普遍的性角色观念,才能真正改变人们对性骚扰受害者的态度”。[4]159
1987年,业绩制保护委员会(Merit Systems Protection Board)进行了第二次大型调查,发现性骚扰发生率与1981年相比并没有太大的变化。
1988年,军队中开展的一项大型调查更是揭示出军队中性骚扰泛滥。
20世纪80年代末,有学者指出了性骚扰研究的缺陷:概念不够明晰、具体,研究方法差异很大。同时有人提议性骚扰研究应该开拓新领域,如培训干预的有效性和组织应对模式。此时,出现了对受害者反应、应对行为、性骚扰对受害者的打击和影响等方面的研究。
(四)通过大众媒体提高全社会的反性骚扰意识
1975年8月,WWU开始发行其首份通讯——《工作中的痛苦》(Labor Pains),帮助妇女应对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鼓励妇女参加WWU的活动,各抒己见。WWU的活动也引起了媒体的关注。《工作中的痛苦》第一期出版前后,《纽约时报》刊登了艾尼德·奈米(Enide Nemy)的文章,并为全美数家大报的转载。文章对性骚扰进行了严肃、翔实、全面的探讨,在美国妇女中产生了强烈反响。
1976年1月,《华尔街日报》(Wall Street Journal)刊登了玛丽·布莱拉夫(Mary Bralove)的文章,讲述性骚扰受害者的遭遇,并讨论了相关法律和规章。同月,妇女杂志《红皮书》(Redbook)在读者中做了一次有关性骚扰调查,九千多名参与调查的读者中,90%以上的人称自己曾在工作中至少遭遇过一次不受欢迎的性关注。这一年,莱蒂·柯琴·博格莱宾(Letty Cottin Pogrebin)在一本发行量非常大的刊物《淑女之家》(Ladies’Home Journal)上发文,文中使用了“性骚扰”这一概念,使得这一概念得以广泛传播。
1977年,《女士杂志》(Ms Magazine)举办了一次性骚扰倾谈会,并刊发封面报道。
1977年,密歇根州曼弗尔德诉詹姆斯·T·巴恩斯和公司(Munford v James T.Barnes and Co.)案在媒体广泛报道,此案当事人应邀参加了电视和广播的谈话节目,因而广为人知。最终导致1980年该州广泛禁止性骚扰行为。[3]126
20世纪70年代末,几乎所有妇女杂志都刊登文章讨论性骚扰问题,使得威廉姆斯案、邦迪案等性骚扰案例受到媒体广泛报道。这些报道引起了埃尔·路易斯·李普斯基斯(Al Louis Ripskis)的关注。此人是联邦住房与城市发展部(Department of Housing and Urban Development,HUD)的中级官员,也是《冲击力学刊》(Impact Journal)的主编。《冲击力学刊》是住房与城市发展部的同仁刊物,专门揭露、批判时弊。李普斯基斯在该刊1979 年5—6月号就性骚扰问题对读者做了一项不记名调查,共回收63份完整问卷,并接到103位妇女的电话,称在本部职场曾受到过性骚扰。调查结果于1979年7月27日公布,旋即引起纽约州民主党众议员詹姆斯·M·汉雷(James M.Hanley)的注意,并导致了美国历史上第一次为性骚扰举办了国会听证会。
1980年,办公室打字员凯伦·努斯鲍姆(Karen Nussbaum)成立了一个名为“朝九晚五”(9 to 5)的妇女组织,帮助办公室的女职员维护其权利和尊严。后来她在参加反战运动的著名演员简·方达的帮助下,拍摄了一部名为《朝九晚五》的电影,以轻松的喜剧形式表现办公室女职员得不到尊重的状况。方达在片中扮演了主角,影片获得商业上的巨大成功。[3]46
继而,媒体对性骚扰判例、性骚扰法规的发布等问题进行广泛的报道,为围绕这一问题的争论提供了平台,并提高了公众对这一问题的意识。1979年和1980年经过媒体对国会听证会及EEOC《指南》的报道,以及各种不同意见在媒体上的发表,WWI和AASC说他们接到大量组织和个人的请求,希望得到这方面的信息。[3]119
在公共辩论中,权力关系和妇女的就业权问题渐渐浮出水面。如史拉夫莱就指责政府的反性骚扰措施是混淆了男女两性的不同身份认同,诱导“妻子进入劳动力,母亲把照料的职责交给机构”。[4]145而琳达·戈登(Linda Gordon)则针锋相对地指出性骚扰的结果,是把妇女留在家中,“强化了公共空间归男人的传统”。[4]145AASC也指出,性骚扰的根源在于不把妇女当作同事加以尊重。至今,围绕着性骚扰和反性骚扰的行动,美国社会仍有种种争论。但是良好的发展趋向是,性骚扰越来越成为公众,以及各种就业制度和司法社会制度大力喊打的一种恶行。
[1]MacKinnon, C.A..Sexual Harassment and Working Women—A Case of Sex Discriminition[M].Yale University Press,1979.
[2]MacKinnon, C.A., Siegel, R.B..Directions in Sexual Harassment Law[M].Yale University Press, New Haven & London,2004.
[3]Cochran III,Augustus B..Sexual Harassment and the Law: The Mechelle Vinson Case[M].University Press of Kansas,2004.
[4]Baker, Carrie N..The Women’s Movement against Sexual Harassment[M].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8.
责任编辑:蔡锋
Feminist Theory and Action about Sexual Harassment——Practice of Feminismin the US
TANGCan, HUANGJue
It’s not hard tofind that theorists offeminismin the UShave carried out manyfeminist activities duringthe legislative process on anti- sexual harassment in the US.They tried to give a definition of sexual harassment, defined the nature of these actions and politicalized sexual harassment through establishing women’s organizations and launching campaigns for rights protection.They played a role in enhancing understanding of the ideas and ideology about sexual harassment, leading to the mental changes toward sexual harassment, successfully including basic concepts, theories and polices which are parts of the judicial system and political correctness into the mainstream ideology in the US, and promoting the judicial process on the legislation of anti- sexual harassment.At the same time, different schools of feminism have pended over and argued about the differences of the nature, reasons and counter- measures relating to the sexual harassment.In particular radical feminism changed morality, the sexual harassment’s nature into social and gender inequalities and helped develop a set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anti- harassment.Their influence has reached the whole Europe and the US.
sexual harassment;schools offeminism;feminist movement
10.13277/j.cnki.jcwu.2015.04.002
2015-06-18
C939
A
1007-3698(2015)04-0012-07
唐 灿,女,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性别歧视、针对妇女的暴力;100732黄 觉,女,中国戏剧学院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学。1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