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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就业的非正规化趋势:何以形成与如何应对

2015-01-31丁煜,石红梅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福利政策家庭

女性就业的非正规化趋势:何以形成与如何应对

丁煜石红梅

女性就业的非正规化趋势已经出现,并会因“单独两孩”政策实施而进一步固化。女性就业的非正规化表面上看是女性在工作—家庭冲突下的理性选择,但本质上是由于更加严格的正规就业保护使女性自然附着成本显性化,从而女性被排斥出正规就业市场。基于此,应增强正规就业的工作时间灵活性,不鼓励“加班文化”,建立部分工作时间制度,逐渐延迟女性退休年龄,从而实现整个生命周期内工作—闲暇时间的均衡配置。同时,应加大非正规就业保护政策的覆盖范围和实施效果,保障非正规就业人员获得体面待遇。最后,儿童福利应优先于妇女福利,因为相较于提升妇女福利的“两面性”,增强儿童福利对女性就业具有显著的溢出效应。

“单独两孩”政策;女性就业;非正规就业;就业保护

随着“单独两孩”政策的全面实施,这项政策对于女性就业可能产生的影响也成为热点议题,甚至超出了对“单独两孩”政策本身的关注。职场女性困惑于生孩还是升职的艰难抉择,用人单位开始进一步提高聘用女性劳动者的准入门槛。一项广受欢迎的人口政策的调整,客观上似乎有加剧劳动力市场性别歧视之嫌,从而将女性就业和女性在职场发展推向更为艰难的境地。

从学术研究的角度看,几乎所有的学者都认可“单独两孩”政策对女性就业的负面影响。因为“单独两孩”政策的出台,不仅意味着我国女性的职业生涯与生育过程有着更长时间的相互交错,而且由于二孩生育所带来的在时间、精力甚至财力上对职业发展的挤压也会加大,并对女性入职、升迁和终身发展方面均有不利影响。对于如何应对“单独两孩”政策可能带来的女性就业困境,学者们提出加强政府监管、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提高妇女儿童福利等政策举措。[1][2][3]笔者认为,首先,应将“单独两孩”政策对女性就业的负面影响具体化,据此提出的政策建议才更具针对性和可行性。在看到学者们提出的政策举措对于改善女性就业困境的同时,还应看到这些政策举措具有应对性的特征,不能从根本上改善女性在劳动力市场的弱势地位,甚至有些政策,例如,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提高妇女福利等,虽然政策的出发点是保护女性,但在实施中可能异化为用人单位对女性劳动者的歧视加重,而且是更具技巧性因而也更难监管和惩处的隐性歧视。

通过调查①主要根据厦门大学妇女/性别研究与培训基地“厦门市女性就业变动状况调查”课题组在厦门市的调查资料。发现,新时期城市女性就业面临的最大困境不是就业机会的缺乏,而是就业质量的下降。不仅女性就业非正规化和非正规就业的女性化特征已经出现,而且与老一代大龄、低技能、被动接受的女性非正规就业(灵活就业②国际上一般用“非正规就业”这个概念,而我国政策实践领域常以“灵活就业”指称非正规就业。考虑到文字表述的统一性,本文多用“非正规就业”这一概念,个别处使用的“灵活就业”与“非正规就业”系同一概念。)相比,越来越多的年轻女性因孕育原因主动选择非正规就业,使得女性非正规就业呈现出年轻化、白领化、主动选择等新特点。这些新特点还将随着“单独两孩”政策的全面实施而进一步固化。与女性就业动态发展呈现的新特征不相匹配的是反应“迟钝”的劳动力市场政策,一方面是对正规就业的保护加强,另一方面是对非正规就业保护的片面和过时。对正规就业的保护加强,虽然保障了劳动者尤其是弱势就业群体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也容易形成内部人效应,使得需要更多保护的女性更容易被正规就业排挤。而目前面向非正规就业的政策扶持(例如灵活就业的社保补贴政策),更多的是针对“40—50岁人员”所选择的传统非正规就业方式(例如家政服务、社区就业等),对新型非正规就业方式存在保障失灵的问题。因而年轻一代的女性虽然从事非正规就业,也难以被非正规就业的保护和扶持政策所覆盖。基于此,虽然我国劳动力市场整体上仍存在安全性不足的问题,但对于正规就业应在工作时间上给予更灵活的安排,通过鼓励不加班、部分时间工作以及渐进延迟退休等方式,实现整个生命周期工作—闲暇的合理配置;应加强对非正规就业的社会保护,注重对女性就业能力的保护,从而使得女性能够获得体面的工作待遇和福利,并有实现向上流动的可能性。同时,儿童福利应优先于妇女福利,是今后一段时间我国福利制度建设的重点。因为妇女福利的提升使得女性自然附着成本显性化,对女性就业具有负外部性,而儿童福利对于改善女性就业具有溢出效应。

一、女性就业的非正规化和非正规就业的女性化

在国际范围内,非正规就业都已经是女性城市就业的主要渠道,成为女性兼顾多种角色的较好选择。非正规就业的女性化(Feminization of the Informal Sector)和女性的非正规就业化都是不争的事实,非正规部门也因此被称为女性部门(Female Sector)。[4]105-132而之所以女性更容易成为非正规就业者,是因为对于扮演“双重角色”(家庭角色和职业角色)的女性而言,更容易形成工作—家庭冲突。对于男性而言,把家庭和工作联系起来,会对男性产生一种协同效应,例如,有了工作就能够养家糊口;有了家庭,工作就更有意义。但是,工作并不能给女性带来这种协同效应,对于职业女性而言,家庭所需要的关注和照顾并未减少,而这种职责大部分仍落在女性身上。[5]因而,支持女性阶段性就业的一个重要论据就是“女性劳动参与率的提高并没有伴随男性家务劳动时间的增加”。

根据全国妇联等开展的第二期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女性向非正规就业集聚的趋势在2000年已初露端倪。但2000年前后的女性非正规就业人员,还主要是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群体,以“40—50岁”人员为主。近年来,随着转型期下岗失业人员逐渐步入退休阶段,女性非正规人员的构成也发生了改变,表现出以下两个特点:其一是年轻化。主要是孕育期女性在家庭—工作冲突的情况下,选择放弃工作回归家庭;但或因受制于家庭经济状况,或因不舍职业生涯的断裂等各方面原因,又不能完全放弃工作,因而非正规就业成为这些年轻女性的最佳选择。其二是白领化。年轻女性加入非正规就业的群体,有望改变非正规就业低端化的固有标签,不再局限于打零工、做家政等传统领域,而是出现了开网店、咨询(财务、法务、理财等)、文字工作(写稿、翻译、制作文案)、家教等白领领域的就业。

新一代年轻女性的非正规就业还往往是自主选择的结果。对于女性的非正规就业,学术研究领域有“选择论”(Choice Theory)和“反选择论”(Anti- choice Theory)之争。“选择论”认为,非正规就业使女性在男性的、理性的、物质性的传统劳动力市场之外有了新的价值选择,非正规对于女性而言是一种人本主义的就业方式,减少女性夹在工作与家庭之间的不协调,是女性的主动选择。“反选择论”则认为,正规部门对女性的种种限制与歧视使大多数女性只能在非正规部门谋生。[6]对于新一代的年轻女性非正规就业人员,“选择论”更有解释力,因为她们大多具备在非正规部门求职的能力,而且绝大多数在婚前、孕前都有在正规部门从业的经历。同时,与传统的大龄女性非正规就业人员相比,她们还表现出两点显著不同,其一,并不认同自己是社会竞争的失败者,虽然她们也不乏失落感,但不会因非正规就业的身份而过分低估自己,对未来的职业发展仍保持信心;其二,在社会参与方面没有表现出明显的疏离和认同的“内卷化”,是各类自组织群体的拥趸者,更是热衷于各种网络社交媒体,同时也是社区事务和公益活动的积极响应者。

也正是由于年轻女性非正规就业者表现出来的新特点,不具有非正规就业政策扶持所要求的典型特征,因而往往难以被保护性政策所覆盖。例如,她们选择的非正规就业方式,很多并没有被纳入灵活就业的认定范围,因而难以申请到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府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的职业技能培训,或是低估了她们的能力,或是体会不到她们对职业发展的渴望,使得她们难以找到与其需求相匹配的培训项目。因而在实践中,这些年轻的女性非正规就业群体大多游离在政策覆盖范围之外,甚至表现出对政府政策的“不屑”利用:没有资格申请补贴或福利,也不接受职业介绍、不参加技能培训。

因孕育原因而选择非正规就业的女性,普遍持有较强的“正规化”意愿。但从世界范围内来看,非正规就业的长期就业前景并不乐观,而对于负有主要家庭照护责任的女性而言,向正规就业转换更是艰难。[7]45对于这些年轻的女性非正规就业人员来说,虽然她们中有相当部分认为自己有能力再次实现正规就业,但其实际付诸行动的女性占比并不大,因为在度过数年的孕育期后,再次回归职场往往需要从头开始的勇气。而如果生育二胎,则意味着有更长的孕育期。事实上,一直留在职场的女性到中年期都不可避免地面临职业发展的“天花板”困境,重返或二次重返正规就业市场并实现职业向上发展又谈何容易。

需要指出的是,不仅年轻女性非正规就业者将难以摆脱非正规就业的轨道,而且女性就业的非正规化会形成一个自我加强的机制,最终导致非正规就业的女性化趋势。女性就业的非正规化,会使得家庭经济更加依赖于男性。正如艾斯平-安德森指出的,“如果大多数的家庭依赖于男性工资收入者的工资和社会权利,那么正规就业工人在整个职业生涯中将不能承担任何就业中止的风险,结果造成投票者和工会将会尽全力保护‘内部人’的现有权利。这是一种保护中年男性工人的制度,甚至当这种制度伤害了他的妻子、儿子和女儿的就业前途的时候。”[8]140因而,可以说女性就业的非正规化趋势可能导致非正规就业的女性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从而将女性就业的特征固化为“非正规就业”。

二、“不安全悖论”:从就业保护到社会保护

根据上文的分析,不难看出女性就业的非正规化是女性在面临工作—家庭冲突时的理性选择。如果仅仅基于这个原因进行政策研究,相应的政策研究则或是建议让女性回家,或是建议让女性不育。虽然实践中确实有越来越多的女性选择这样的极端做法[9],但肯定不是学术研究所要倡导的解决之策。事实上,上述原因只是问题的表象,只有分析深层次的原因,才能真正解决问题的方法。

深入分析这个问题,还要从就业保护和劳动力市场分割谈起。20世纪80年代以来,欧洲完善的就业保护立法以及持续疲软的劳动力市场,推动了学术领域关于就业保护的劳动力市场效应研究。研究主要围绕“欧洲僵化症”展开,认为过度的就业保护既降低了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也损害了劳动者的安全性,这被称为“不安全悖论”。之所以出现“不安全悖论”是因为严格的就业保护使得雇主在做出正规雇佣决策时更加谨慎,从而使得在劳动力市场居于弱势地位的年轻人、女性和老年人,变得更加不容易就业。[10]学者的研究表明,对正规就业的保护,正是导致非正规就业增加的原因,因为保护性规则迫使雇主通过其他手段来规避责任。因此,一些对正规就业保护程度较高的国家,也是非正规就业发展较快的国家,并导致了严重的劳动力市场二元分割:一部分是受到良好保护的正规部门雇员,一部分是利益受损的非正规就业人员。[11]具体到女性就业,Nicoletti和Scarpetta专门针对OECD国家女性员工进行研究的结果表明,针对女性的就业保护反而对女性就业产生消极影响,造成较高的结构性失业和收入的性别差异增加。[12]Heckman和Pages对拉丁美洲国家的经验研究也证明了这点,即保护女性就业的政策事实上损害了女性平等收入权,使得女性就业质量整体下降。[13]

与欧洲国家完善的就业保护和强大的工会力量相比,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在改革开放后一度陷入重资本、轻劳工的过度灵活化。2008年,作为里程碑式的劳动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强力干预劳动力市场用工秩序和维护劳动者权益。虽然劳动合同法不是专门面向女性就业保护的立法,但客观上讲是女性劳动者从中受益匪浅:一方面,劳动合同法针对合同期限的普适性规定有助于维持女性员工工作稳定性;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针对女性员工“三期”劳动权益的规定能够保证其职位和收入不受影响。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企业拥有用工自主权和灵活性,女性员工因生育所带来的成本,企业完全可以通过解除合同、停薪留职、调岗降薪等方式规避。[14]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上述成本规避方法非法化,不论是出于自愿还是强制,企业都开始重视女性员工的权益保障。但同时也应看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得女性员工的自然附着成本被以法律条文形式确认并加强,对于用工成本敏感的企业而言,往往会抬高女性的进入门槛,转而雇佣更多的男性员工。[15]也就是说,“不安全悖论”在我国也已经开始出现。

欧洲国家应对“不安全悖论”的策略之一,就是从就业保护向社会保护的转换,即适度放松就业管制,给予企业更多的灵活性。同时,针对灵活性增加可能带来的失业、就业不稳定、就业质量下降等问题,加强失业保障和积极再就业政策扶持。从就业保护向社会保护的转换,其核心是更加强调保护人,而不是保护工作。在快速变化的全球化时代,工作安全已经难以保障也不值得保障,需要保障的是人的就业能力。应建立公共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构筑终身学习制度,从而提升个人就业能力,在各种转换中,能够适应新工作的需要。[16]策略之二是加强对非正规就业的保护。低质量的非正规就业在欧洲许多国家是不被社会接受的,与欧洲公众期望的社会团结和社会公正的理念也是不相容的,因而往往参照正规就业的标准尽可能地保护非正规就业[16],使得劳动力市场只存在差异而不是显著的分割。

反观我国,当“不安全悖论”已经显现,以女性为代表的弱势就业群体受到正规就业的排斥,且滑向非正规就业时,相应的非正规就业社会保护体系并未相应建立起来。目前,发挥效力的面向非正规就业的保护政策,或是因对新型非正规就业方式的界定不清而导致覆盖面不全,或是提供“形式大于内容”的过时的职业技能培训,或是数额不大而申请手续烦琐的小额担保贷款,对新一代年轻女性非正规就业人员都未形成事实上的保护作用。新一代年轻女性非正规就业人员,大多处于“三不管”的境地,即:无就业单位或是虽有就业单位但不是正式员工,因而单位不管;无福利对象身份,因而社区不管;没有正式渠道加入工会、妇联等组织,因而社群组织不管。

因此,就我国而言,一方面是对正规就业的保护增强,使得正规就业的进入门槛增高,女性更容易被排斥在正规就业之外;另一方面对非正规就业保护不力,尤其是年轻女性非正规就业群体,几乎毫无保障而言。这种状况如不加以改变的话,一个必然的结果就是劳动力市场的严重分割,正规就业的一级市场(Primary Market)和非正规就业的二级市场(Secondary Market)的对立和相对封闭运行,将取代我国传统的劳动力市场城乡二元分割体制,成为我国劳动力市场的新特征。

三、政策建议

综上所述,我国女性就业的非正规化趋势,是在单位制解体后女性所面临的更大的工作—家庭冲突下的一个必然结果,并将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进一步加剧。以劳动合同法为代表的对就业保护力度的增加对这个结果的出现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整体来看,我国劳动力市场劳工弱势的地位并未改变,而且社会保护能力弱小,不能给予女性劳动者以必要的支持留在或重返正规就业市场,同时对非正规就业的扶持政策覆盖范围有限,政策措施效率低下,不能保证非正规就业获得体面待遇和向上发展。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增加正规就业的工作时间灵活性。正规就业对于女性的排斥,往往还不是女性工作能力的难以胜任,而是女性难以满足经常加班、经常出差的要求;而在孕育期和子女婴幼儿时期等特殊阶段,也难以胜任全日制的工作。因而,如果正规就业在工作时间上能具有一定的弹性,将非常有利于将女性保留在正规就业市场。因而,第一,减少加班并适度推迟退休年龄,平衡整个生命期的工作—闲暇时间配置。目前,国内职场盛行加班文化,甚至体制内员工加班现象也较为普遍。在工作年龄段加班加点地超负荷工作的同时,我国女性工人50岁、职员55岁的退休年龄却偏早,退休后,体力、精力都仍不错的“50岁大妈天天跳广场舞”。[17]事实上,对于非孕育期女性员工而言,正常的5天8小时工作制,并不会造成太大的工作—家庭冲突。因而,第一,应积极倡导“不加班”文化,并支持女性退休年龄渐进延迟(例如每年提高1岁),实现整个生命周期内的工作—闲暇时间的均衡配置。第二,在企业和员工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发展部分时间工作制度,以企业和劳动者需要的方式促进灵活的工作时间安排。这主要是针对孕育期以及有低幼龄子女的女性,能够在家庭需要更多照护的时候,适度减少工作时间。事实上,“夫妻一方从事全职工作,而另一方从事部分时间工作”,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占主导地位的家庭就业模式。[18]250目前,我国尚没有专门针对部分时间工作的劳动者的政策保护,可参考借鉴国际劳工组织的《关于部分时间工作的公约》与欧盟的《关于部分时间工作的指令》,对部分时间工作制度进行规范化管理。

2.加强对非正规就业的保护。以非正规就业的方式解决孕育期女性的工作—家庭冲突是一个双赢的结果。就业是女性参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途径,是女性获得与男性平等权利,拥有独立人格的重要条件;同时,在劳动力老化日益严重的今日,女性也是劳动力市场不可小觑的力量。因而,在世界范围内女性回归家庭,甚至女性阶段性就业都将逐渐式微,以非正规就业的方式度过工作—家庭冲突最为激烈的孕育期,将成为女性就业的共同特征。因此,非正规就业不应被贴上低素质、低水平的标签,应通过加强对非正规就业的保护,从而使得女性从事非正规就业也能获得体面的待遇和福利。因而,笔者建议:第一,应根据新时期非正规就业的特点,重新界定非正规就业的认定标准,将事实上从事非正规就业的人员“全覆盖”;第二,针对新时期非正规就业人员的需求特点,提供与之相匹配的公共就业服务,提高非正规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以适应更加灵活多变的劳动力市场;第三,创新公共就业服务供给方式,模拟市场机制实现多元主体混合提供的准市场机制,促进公共就业服务的可竞争性和可选择性,使受到更多家庭条件限制的女性能够更灵活地享受到公共就业服务;第四,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提供更多的自助服务和网络培训课程,提高就业服务的可行性和可获得性。

3.儿童福利优先于妇女福利发展。如前文所述,妇女福利的提升对女性就业具有两面性:在保障妇女合法劳动权益的同时,也会因女性自然附着成本的显性化,而进一步恶化女性就业环境。与提升妇女福利的两面性相比,提升儿童福利则对女性就业具有显著的溢出效应。因为影响女性就业的一个最大因素就是来自于赋予子女的负担,同时增强儿童福利也不会对女性员工的用工单位直接增加用工成本。

事实上,改革开放后在社会福利领域受到最大忽视的就是儿童福利,这可能与我国传统文化中注重家庭抚育责任有关,但也并非完全是文化上的原因。因为在计划经济时代,即使政府没有发展出系统的儿童福利服务,儿童仍然能够从家庭以外的社会,乃至企业获得必要的照顾和养育。双职工家庭通过城市社会的单位体制,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劳动妇女可能面临的母职与工作间的紧张。[19]因此建议:第一,儿童福利应由面向处境困难儿童的残补型(Residual Model)向普遍性儿童福利发展,因为在现代社会,儿童并非家长的私有财产,更是社会的公共产品;[20]第二,部分恢复单位制下的企事业单位家庭照护功能,尤其是女性员工较多的用工单位,应提供配套的婴幼儿抚育设施和机构;第三,建立中小学校车和校园午餐计划,解决家庭接送子女上学、放学及就餐等沉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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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艳玲

主持人语:随着女性文学创作的发展和女性主义文学批评理论的形成,女性文学的研究逐渐成为显学,至20世纪90年代以来走向繁荣,并向着学科化、主流化的过程推进。尤其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女性文学研究更是在华文文学的大框架下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时至今日,在全球化的进程中,在中华文化与华文文学的大背景下,如何拓展与深化华文女性文学的研究,如何从中华民族同根同源的文化血脉中寻找不同地域华文女性文学的融合点,同时还要关注到不同社会制度和不同文艺环境中华文女性文学的独特性,是当下女性文学研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任务。这不仅仅需要在研究观念和研究方法方面真正有所突破,更需要针对文本和文学现象的薄弱环节进行细致深入的挖掘与梳理。

这里发表的三篇文章较之以前的华文女性文学研究都有所创新。《“澳门性”与澳门的女性主义写作》关注的是长期被研究界较忽视的澳门女性文学创作。论者在梳理澳门女性文学创作时,由漫长殖民史所形成的“澳门性”入手,指出“澳门性”既包含现代性面向未来的“世界性”,是“小地方、大文化”所具有的中西交汇、包容开放精神气质,又包括现代性的悖论“赌性”和“时空崩溃性”、意义虚无等,“澳门性”的丰富复杂及悖论构成了澳门独特的现代性经验,是澳门女性文学书写不可逃避的资源与挑战,澳门代际相承的女作家表现了探索澳门性的不断努力。《施叔青家族小说的不可靠叙述与叙事伦理》则是借用西方叙事学理论,分析施叔青家族小说中的不可靠叙述策略,指出其不可靠性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对于作品叙事伦理构建起着独特作用。《“以性易物”与时代的光影》一文所关注的是“新生代”女作家作品里当代社会中女性与物质的关系,并详细分析其创作中女性“以性易物”的复杂形态,指出它们对当代社会走向物质化过程的性别思考,具有独特的文化意义。

华文女性文学研究的创新是永无止境的,我们拭目以待。

How to Develop and Respond to the Non-Regularization Trend in Women’s Employment

DINGYu, SHI Hongmei

Non- regularized employment seems to be a rational choice when women are facing the conflict between work and family.But this is essentially due to the fact that formal employment protection is becoming stricter, making natural associated costs become more apparent, thereby causing women to be rejected by the employment market.Based on the above, the authors puts forward a number of suggestions, such as making more rigid the working time of formal employment; not encouraging a“work overtime”culture; establishing a part- time- work system; delaying the retirement age of women.At the same time, we need to broaden the range of and increase the positive results of the non- regularized employment protection policy.Finally, we would further suggest that children’s welfare should take priority over that of women, the reason being that strengthening children’s welfare—compared with improving women welfare froma“double- sided”approach—has much more obvious spillover effects for women’s employment.

“Couples to have a second baby if either is an only chile”policy;women employment;informal employment;employment protection

10.13277/j.cnki.jcwu.2015.04.009

2015-06-05

C913.68

A

1007-3698(2015)04-0059-06

丁煜,女,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保障;石红梅,女,厦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人口与可持续发展。361005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提升我国就业质量的政策研究”(项目编号:12BGL084)、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妇女/性别学课程和学科建设发展”(项目编号:2012221016)、厦门大学繁荣哲学社会科学项目资助、厦门市妇联妇女人才研究会资助项目“厦门市女性就业变动状况研究”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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