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解读口径 提升普法新闻报道影响力
2015-01-30刘嘉怡
□文│刘嘉怡
精确解读口径 提升普法新闻报道影响力
□文│刘嘉怡
加强普法宣传是贯彻依法治国精神的重要方面,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新闻出版单位应把普法新闻报道作为重要工作内容之一。社会公众知识层次不同,对新闻报道的需求各异,普法新闻报道解读必须规范、合法,不能避重就轻、片面解读,应着眼于细分解读口径,提升普法新闻报道的影响力。
普法新闻报道 解读口径 影响力
截至2014年年底,中国政府网中的“中国法律法规信息系统”中共有法律法规50592条,其中包括如下分类:法律及有关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法规及文件,司法解释及文件,部委规章及文件,地方性法规规章。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第二部分“主要任务”提出:突出学习宣传宪法,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法规、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笔者认为,由此可明确界定普法新闻报道的范围,即:宪法、国家基本法律,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特别是事关国计民生、对社会公众日常生活直接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及调整。
加强普法新闻报道,加大与广大公民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解读力度,有助于提高公民、公职人员、行政执法部门的法治观念,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14年10月25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刘云山出席会议并指出,加大普法宣传和法治文化建设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浓厚氛围。宣传要坚持接地气、重实效,多讲老百姓听得懂、听得进的话,努力把专业术语转化为群众话语,做到深入浅出、入脑入心。
面对依法治国的新形势,普法新闻报道要做到思想理念有新突破、统筹谋划有新思维、内容主题有新境界,“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不同人群对法律法规解读的需求各异,普法新闻报道的形式可以因地制宜、量体裁衣,但内容必须规范、合法,不能避重就轻,更不能误导舆论。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就如何细分解读口径、提升新闻报道影响力,谈一些浅见。
一、权威口径:法律法规制定部门的解读
“山崩海立,沙起云行”,近年来不同类型媒体的影响力此消彼长。在主流媒体保持普法新闻报道主渠道的同时,都市类报刊因反应迅捷、贴近生活而广受欢迎;网络等新媒体异军突起,势若燎原,但出于吸引眼球的目的,基调容易“跑偏”。“主流声音不占领、杂音噪音必然要去占领”,普法新闻报道,要严把政治关,确保公信力和权威性。
法律法规出台的同时,应以“谁制定、谁解读”为第一原则,把对法律法规制定部门的采访作为一切报道的基础和依据,要将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出台的背景及相关过程、受众、指向等解读到位,杜绝一切闭门造车甚至捏造杜撰等不实报道。对此,也建议法律法规制定部门对于解读、宣传工作进行扎口管理,从源头上避免新闻报道中因口径不一、解释不同导致的混乱。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要求其相关的解读必须做到真实、严谨、证据来源充分。在得到被采访对象同意的前提下,报道中要明确指出发表观点的部门名称和个人姓名。而在现有的新闻报道中,“从有关方面获悉”“据知情者介绍”“权威人士透露”等似是而非的表达方式并不少见,受众很容易产生质疑:“这句话真的是权威人士说的,还是记者自己说的?”
在传媒业发达的美国,经历早年间一些失实新闻报道的教训之后,重新修订匿名信息源的规范,其中《纽约时报》从1999年开始限制使用不确切消息来源和信息性描述,2004年专门出台了关于匿名信息源的规范,规定只有在万不得已的情形下方可使用匿名信息源,并且需要经过主管、编辑等的协商。在我国,2011年1月1日,《广州日报》公布《广州日报采编业务准则》,明确规定,“应当向读者清楚说明消息的来源,对于被采访个人或单位,要写清出处,写全个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但在说明被采访者身份会使其面临严重人身威胁的情况下例外)。每一个事实来源都必须做到有根有据,避免使用模糊的说法”。
二、学界口径:知名专家学者的解读
对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进行采访,是新闻报道的重要部分,这既是从学术角度和专业角度出发的客观评判、审视,也是连接法律法规制定部门和社会公众的重要桥梁和过渡。目前,上至全国人大立法,下至行业性法规、条例的起草、修订,大多都会邀请相关领域内的专家,有时还会吸纳专家的意见。这类专家的解读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而他们深入浅出的解读方式相对“官方”口径也更“亲民”。
比如,《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修订,对于这项由全国人大立法通过的关乎每个公民切身利益的税法,很多专家进行了中肯的评价,并且为不同收入阶层精确算账,这种立体化和“接地气”的新闻报道备受欢迎。如:2011年8月《前线》刊发时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的署名文章《个人所得税改革热议中的冷思考》,阐明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在各税种中所占比例可观,以及我国自1994年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高速增长且对国民分配具有重要调节作用,改革意义重大。2011年7月1日《长江商报》刊发的《算账》一文援引知名学者叶青等人观点,摆数据,不仅为百姓算出个人少缴多少税,还进一步以湖北省为例,指出有多少名百姓受惠于新法。这些在我国当代经济界举足轻重的人物发表的积极言论,对于新法出台发挥了重要的正能量。
值得关注与反思的是,为博眼球、争关注,个别新闻报道出现过对专家观点断章取义的情况,不仅普法宣传效果适得其反,还为被采访对象带来了负面影响。客观、真实、全面报道观点,是对被采访对象的尊重,更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的应有之义。历任《经济日报》 《人民日报》总编辑的范敬宜在《总编辑手记》一书中的 《新闻要“以实动人”》 提到:“老百姓对新闻报道的最高要求是‘实’字……事实不够就虚构,语言不够就添加,甚至移花接木……实际上是害了读者,坑了本人。”
三、专业口径:相关行业知名人士、专业机构等的解读
相关行业的知名人士、协会、专业机构(如事务所、中介)等往往是法律法规的实际受众和执行者,对他们的采访是新闻报道不可或缺的部分。这部分的采访可侧重于法律法规出台后的影响以及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及需要注意的问题,辅以数据说明,也可对比国内外的经验和案例。根据报道需要,可以选择受法律法规影响较大的正反两方面或不同方面代表进行采访,对比论证,增强报道的全面性;也可以有选择性地对一些行业领袖、代表性单位或人物进行采访,增强报道的说服力。
特别是,要善于顺应知名企业、知名人士对这些大政方针落实中具有深刻的感受和体验之机,顺势而为,把要宣传的内容融入其中,把具有重要社会影响力、能代表相当一部分法律法规受众利益和感受的理性观点表现出来。
2013年,笔者对商务印书馆总经理于殿利进行专访,对方认为,出版行业具有产品利润薄、运作周期长、回款周期长等特殊性,图书作为文化产品,其生命周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入成本,希望国家能够针对出版行业进一步出台相关政策,为文化传播提供良好的氛围。笔者将该观点如实发表,文章引起广泛反响,北京某新华书店的门店负责人特意打来电话表示“图书行业需要这样的呼吁”。这样的呼声同样为政策出台部门所重视,当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出台了《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对宣传文化事业税收政策作适当调整后延续,其中“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一条,正是图书出版行业翘首以盼的扶持。
四、引导口径:媒体结合社会声音进行的解读
在新闻报道中结合社会各方声音,作出评论、总结,正确引导舆论,是媒体的职责所在。报道中要注意保证语言表达的专业性和准确性,这是传达、宣传法律法规的前提条件。比如:每年“两会”有媒体混淆“议案”和“提案”,其实“议案”是由法定机关和人大代表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又如:近年引发社会关注的“单独二孩”政策,有媒体误读为“单独二胎”,其实“二孩”指两个孩子,“二胎”指两个胎次,如果一胎是双胞胎,再允许生“二胎”,就可能导致对政策的误读。
在准确、规范普法新闻报道语言方面,《人民日报》和新华通讯社作为我国的第一大报和国家通讯社,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名称和专业词汇准确,作出了当之无愧的表率作用。2014年12月4日,《人民日报》发表文章《评“网络新造词语流行”:语言该规范就要规范》, 文中“语言不断在发展,总是在演变,每个时代都有每个时代的词汇……网络用语井喷很容易鱼龙混杂……必要的规范和禁止无可非议”。虽剑指网络用语,但对于涉法用语的严谨化亦有指导作用:普法新闻报道容不得“玩味”与“玩笑”。
忠于事实,保持新闻中性态度的原则在法律法规的解读中尤为重要。解读语言应类似于素描或写实,语言不偏颇,不带有个人感情色彩,在没有准确的数据或相关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应尽量少用甚至不用形容词和副词,特别是“最”“极其”等带有强烈指向性的字眼,做到不误导舆论、不煽动社会情绪。美国彭博新闻社出版的25周年特别纪念版刊物《彭博社之道》(《The Bloomberg Way》)中,明确了彭博社所有记者和编辑都必须遵守的规范,反对新闻报道过度使用副词和形容词。该社管理者甚至明文要求:“包括但是、然而、却等等这样的字眼在单一句子中往往连接着前后两个截然不同的语境和语义,这样的句子出现在我们的新闻报道中会给读者奇怪和混乱的感觉。”
五、结语
普法新闻报道不是自说自话、自娱自乐,法律法规同经济社会发展、同亿万社会公众日常切身利益紧密相连、息息相关,新闻从业人员在解读、阐释法律法规时,头脑始终要绷紧“精准”这根弦,考虑受众的切身感受。法律法规本身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媒体的新闻报道内容要从“工作视角”转向“百姓视角”,改变高高在上、重形式、轻效果的口号式或说教式套路;不要一味地埋首于“我想告诉你什么”,要关注“你是谁”、“你想了解什么”;要找到最贴近百姓切身利益的角度,以他们听得懂、听得进去的语言进行报道,以规范、专业、兼顾亲和力的语言报道,使普法新闻报道入耳、入脑、入心。
(作者单位:《中国税务》杂志社)
[1]陈昌凤.从源头防范虚假新闻[N]. 中国新闻出版报,2011-11-18
[2]蔡宇.税收宣传要审时适变 创新求变[J].中国税务,2014(5)
[3]中国政府网“中国法律法规信息系统”[EB/OL].http://law.npc.gov.cn:87/home/begin1.cbs[2014-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