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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敲诈背后的灰色生存心态

2015-01-30□文│曹

中国出版 2015年5期
关键词:灰色心态监督

□文│曹 林

新闻敲诈背后的灰色生存心态

□文│曹 林

分析几起新闻敲诈的典型案件,暴露的不仅仅是某些媒体的道德缺失和记者的职业迷失,更深层次的问题是多重的灰色生存心态和状态。其一是少数媒体人的灰色生存心态,在“社会公器”和“商业机器”间的精神分裂;其二是监督缺失的灰色区域,“同行不互相批评”的潜规则使某些媒体人成为监督盲区,对新闻管制的反弹力使中国媒体人骨子里有一种挥之不去的受害情结和烈士般的悲壮感,这种悲壮感更容易掩饰媒体本身的问题;其三是被敲诈者的灰色心态,政府和企业怕记者怕媒体怕惹事,见不得阳光的灰色心态纵容着敲诈行为。

灰色生存 商业机器 不批评同行

编者按

2015年2月5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通报了4起新闻报刊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件的查办情况。其中,《中国产经新闻》在江西组织有偿新闻,给予报社警告、罚款和退回违法收入的处罚,同时撤销江西记者站;涉案记者余樟树5年内禁止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新华社编辑张小俊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给予的钱款共计50935元。张小俊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终身禁止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这是自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记协等9部门于2014年3月部署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以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第五次公开通报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情况。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为何屡禁不止,其背后有何深层原因?如何治理新闻敲诈和假新闻?国外有哪些经验值得借鉴?本期焦点论坛就此展开讨论。

2015年2月5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通报了4起新闻报刊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又是涉及新华社记者,又是终身禁止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又是在整体反腐的大背景下,因此引发了舆论极大关注。由于媒体整天鞭挞丑恶、监督别人、曝光其他群体的问题,当媒体自身腐败问题被曝光时,自然会受到舆论的报复性关注和批评。在网络上,媒体和记者经常被网友称为“霉体”,可见公众对媒体腐败问题也已深恶痛绝。

分析这几起新闻敲诈的典型案件,暴露的不仅仅是某些媒体的道德缺失和记者的职业迷失,更深层次的问题是多重的灰色生存心态和状态。

一、媒体人的灰色生存心态

“新闻理想”是媒体人常用来激励自身和寻找职业荣誉感的职业信条。人们常把媒体称为“社会公器”,对媒体和记者有诸多的职业期待,希望媒体站在时代的船头瞭望,扮演公权力的监督者、真相的挖掘者、公益的代言者和公正的捍卫者,用负责任的报道满足大众对公共事务的知情需求。这是公众所期待的理想媒体,也是记者的新闻理想,可媒体王国里一个个媒体人并非不食人间烟火,这种理想一触碰骨感的现实,就变得很无力。媒体人很容易生存在“社会公器”和“商业机器”的夹缝中,在精神分裂的灰色生存中做新闻。

在当下的市场压力和商业诱惑下,媒体很容易从“社会公器”滑向“商业机器”,从“利益集团的监督者”变成“独立的利益集团”。这种利益机制下的媒体人,在不择手段追逐市场利润时,也很容易滑向新闻敲诈,在舆论监督的幌子下进行敲诈勒索,大搞有偿新闻,玩有偿不新闻,收保护费当保护伞。当沦为商业机器后,一些媒体的地方记者站记者完全不像记者,而成了强盗,炮制负面报道,拿着单位盖的公章公开向企业要钱。一家被曝光的媒体,甚至公开将新闻敲诈当成了单位生意,不仅不向记者发工资,还向记者收提成,纵容记者在地方敲诈勒索。

市场化改革是中国新闻改革的一大动力,改变了中国媒体业的格局和语态,带来了舆论监督的春天,催生了一大批优秀媒体和媒体人,中国媒体至今仍享受着市场化的改革红利。可由于媒体自身管理体制的改革没有跟上,部分媒体在改制的过程中缺乏法律的约束,与财政脱离后同时出现管理真空,广告经营与采编未能分开,在体制的根子上留下了新闻敲诈的巨大漏洞。一方面监督权力很容易异化为敲诈权,另一方面,经营压力又使这种权力寻租找到了貌似堂皇的借口,某些媒体便出现了塌方式腐败,地方记者站更成为腐败重灾区。

“社会公器”赋予了冠冕堂皇的神圣光环,“商业机器”是现实的利益驱使,在“社会公器”和“商业机器”的灰色地带,某些记者一手握着舆论监督的社会公器,一手拿着广告经营的商业机器,给钱就“塑造形象”,不给钱就“披露丑闻”,使媒体业这个过去曾备受尊敬的行业被贬低为受到唾弃的“霉体”。

二、缺乏监督的灰色区域

媒体整天曝光各行各业的问题,常被人追问:你们整天盯着别人监督别人,谁来监督你们媒体呢?

在一般情况下,这纯粹是一个伪问题。监督别人的媒体,会在一种开放的体制下受到同行和大众的监督。媒体行使的是舆论监督权,而这种舆论监督有一种“自我监督”的天然机制。不像一个普通人或一个普通的单位,无法实现“自我监督”,而舆论是由无数个媒体和个人组成,它们之间是能够实现互相监督的,存在一种天然的伦理自治和自我净化功能。比如,这家媒体到太平间偷拍去世明星的尸体,那家媒体不顾别人感受强迫采访死者家属,就会受到大众和同行的激烈批评。

但在潜规则的约束下,这种“自我监督”的机制常受到干扰,使媒体间的同行监督无法运行起来,使媒体腐败成为缺乏监督的灰色区域。

中国媒体业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就是同行之间尽可能地避免相互批评。媒体在批评其他行业丑恶的时候,总是抡圆了去狠批,可批评本行业问题的时候,就会受到很多看不见的约束,会被戴上“同行相轻”的帽子,会被指责“借贬低和抹黑同行抬高自己”,会被威胁“等你出问题时也来狠批你”,会被警告“坏了行业的规矩”。

不知道这种“同行不互相批评”的潜规则是何时形成的,总之在这个行业客观存在。也许是担心媒体掌握着话语权,互相批评很容易变成意气之争,使“社会公器”沦为互相泄私愤、恶意攻击对方的混战——更重要的是一种行业性的护短。有的记者在拿红包,有的媒体在搞有偿新闻、有偿不新闻,当这种媒体腐败成为一种见惯不怪的行为时,就成为一种行业默契:谁也不比谁高尚,谁也没资格揭露谁,批评了对大家都不好,批评了就会让很多人失去这种行业性的腐败红利。于是就形成了“同行不批评”的陋俗。

再加上媒体有着“社会公器”的正义外衣,舆论监督有着一种天然的正当性,记者又有着“触碰了利益集团会受到报复”的受迫害意识——这种舆论监督环境所赋予记者的正义光环弱者形象、悲情的受迫害形象,也成为某些记者逃避监督的一层外衣。这些因素,都使媒体业成为这个社会的一个监督盲区和腐败特区。正因为此,当几年前《中国青年报》记者在一次矿难中曝光了同行收矿主金元宝的行业丑闻后,赢得了公众的尊敬。敢曝光同行,一方面是自己足够硬,另一方面有一种“清理门户自我净化”的真正共同体荣辱感。

中国少数媒体人骨子里有一种挥之不去的悲壮感,这种悲壮感更容易掩饰媒体本身的问题。典型表现在《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抓引发的舆论反应上。陈永洲被“跨省刑拘”的描述,使这个群体陷入了一种“被迫害”的悲壮意识,本能地站到陈永洲一方谴责公权力对记者的“打压”,而没有追问记者是不是真的收了钱违了法。陈永洲承认收钱黑企业后,不少企业都在微博上抱怨被记者敲诈的经历,一些业内人也曝光了不少企业借记者打击对手的黑幕,甚至已经成为一种业内人皆知的潜规则。可是,这个丑陋的潜规则,为什么这个“媒体共同体”没有自身戳破它?行业自身的那些败类,为什么不是媒体同业去揭露和曝光,而都要借助警方和司法的力量?

“媒体共同体”是一个神圣的概念,是一种诉诸于共同的利益感觉、职业理想、专业情怀和公共精神而形成的共同体意识,有着共同价值取向和专业追求的人凝聚在一种共同的职业身份中,捍卫共同的权益,分享共同的职业荣誉,强化共同的理念。当年马克斯·韦伯一篇“以政治为业”的演说提起了政治人的职业主义精神,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媒体人权利意识的激发,与律师、环保人、公共知识分子一道,成为中国最先具备“职业共同体意识”的一群人。他们以集体的身份在公共事件中扮演推动社会进步的角色,有鲜明的共同诉求,能够合作与抱团。可让人遗憾的是,这个被浮躁的舆论场所裹挟的媒体共同体有时会陷入乌合之众的正义幻觉中,在自闭和自负中失去判断力,将“共同体”当成一种讨伐的武器,徒有一腔空洞的道德激情,而缺乏对共同体进行自我净化的能力。

三、被敲诈者的灰色心态

“苍蝇不叮无缝的蛋”,不得不说到那些被记者敲诈的对象,他们与某些记者一样,同样有某种不健康的灰色生存心态。他们被敲诈,属于受害者,但他们在很多时候的不健康心态,助长着一些媒体和记者的嚣张。

与某地官员交流时谈到过新闻敲诈的问题,他们也深受敲诈之苦,常花钱买清净。笔者问他们为何忍受敲诈而不举报那些记者而将其绳之以法,他说有难言之隐:遭遇过某媒体地方频道的敲诈,不过不知道如何处理,虽然记者拿来敲诈的事实并不存在,或严重扭曲并被夸大,但当地确实有一些其他小问题,记者也清楚地掌握着。他担心举报了记者后,把本地其他问题牵出来。他不知道如何对付,如果认了,给了记者钱,觉得冤枉,而且这种敲诈会成为一个无底洞。如果不给钱,又怕投鼠忌器被报复性曝光,毕竟把勒索当生意做的记者已成地头蛇,结成了利益同盟,一嗅到“问题”便结伴去敲诈,得罪了一个就得罪了一帮。

显然,正是政府和企业这种投鼠忌器的灰色生存心态,助长了一些记者的肆无忌惮。无论如何,政府或企业总有些“把柄”掌握在记者手上,这些单位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面对这些问题,想捂着瞒着问题,怕被曝光和纠缠,怕“得罪”记者,看到负面舆情就恐慌。即使一些没什么问题的单位,也觉得媒体惹不起,养成了花钱摆平的习惯——反正花的也不是自己的钱。这种见不得阳光的驼鸟意识和灰色心态在地方政府和某些企业中普遍存在。受害者忍气吞声,施害者自然变本加厉。

一些地方政府甚至与少数媒体结成了某种稳定的利益同盟,政府部门明知道那属于敲诈,但已经形成了利益默契,以接受敲诈、与媒体合作的方式去向记者“行贿”,花钱买媒体版面,以各种方式向记者输送利益,让记者帮着吹捧、帮着掩盖问题、帮着控制负面舆情。这种新闻敲诈,属于利益勾结和交易性的新闻敲诈。

如果政府和企业心态健康,一遇到敲诈就能够站出来举报,新闻敲诈行为就会受到大大的遏制。其实,新闻敲诈本身是见不得阳光的行为,敲诈者本来是很心虚的,但如果被敲诈者比敲诈者还心虚,就失去了对敲诈天然的制衡和约束力量。如果政府和企业充分的透明和公开,不讳疾忌医,不遮不掩,以“身正不怕影子歪”的正派心态对待舆论监督,面对新闻敲诈,每个受害者能勇敢地站出来依法维权,敲诈行为就失去了滋生的土壤。

另一方面,如今依法受到处理的都是那些主动的新闻敲诈,而那种和媒体默契合作的变相敲诈行为并未受到影响,如果这种深层次的媒体腐败不被追究,新闻敲诈很难根治。

最后还有管理层面的灰色区域,哪些行为属于新闻敲诈,哪些交往不属于,缺乏一个清晰的界限和法律定性。比如,某企业有了丑闻,某媒体采访了没有报道,后来该企业在这家媒体投放了广告,这是否属于敲诈行为?某企业出现丑闻,某媒体作了报道,后来该企业在这家媒体投放了广告,这涉及敲诈吗?还有,编辑称政府不给钱,就不发政府的宣传稿,这是否又属于新闻敲诈?长期以来,媒体在与被采访对象的交往中形成了一些默契性的利益交换,合法与非法之间有巨大的灰色空间。这些都需要通过清晰的立法进行界定。

(作者单位: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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