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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时事新闻的界定与版权保护

2015-01-30曾梦倩

中国出版 2015年3期
关键词:时事新闻独创性杨某

□文│刘 庆 曾梦倩

数字时代时事新闻的界定与版权保护

□文│刘 庆 曾梦倩

数字时代,新闻的内容和形式极大丰富,现行《著作权法》关于时事新闻的模糊界定已无法很好应对实践需求,导致实践中对时事新闻的认定标准不一、争议不断。时事新闻的核心属性是非独创性的单纯事实陈述,且仅限于文字形式,除此以外,任何具有独创性的时事新闻作品均应当排除于时事新闻的认定范畴之外,从而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时事新闻 独创性 数字新闻 法律界定

时事新闻是对社会事件的单纯事实型报道,不具有独创性,同时,其也是公众知悉社会事件的重要途径,具有公共性,因此,长期以来,时事新闻被划入事实作品(WorksofFact)的范畴,未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也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但法律对时事新闻这一概念内涵外延的界定并不清晰,司法实践对“时事新闻”的理解也不统一,认定标准模糊,侵害新闻作品版权的现象屡有发生。当前,新闻正经历着从传统新闻向数字新闻的转型与融合,数字新闻的崛起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新闻的制作、传播与呈现过程,其表现手法丰富、呈现方式多样,更给时事新闻的认定带来了新的挑战。同时,交互式、便捷化的传播特征也使得因侵犯新闻作品版权所产生的危害成倍放大,因此,合理界定时事新闻,明确新闻版权保护边界,对保障相关新闻创作人的合法权益乃至对整个数字新闻产业的健康良性发展意义重大。

一、问题的提出——以一则案例展开

2011年6月23日,北京城区遭遇了一场十分罕见的降雨,降雨导致市内多条交通要道严重积水,部分地铁线路因此停运。因雨势过大,大雨积水很快漫过地铁站入口,顺势而下,形成了壮观的地铁瀑布景象,这一场景恰好被路过地铁的杨某遇见,杨某用手机将此景象拍下并上传到微博,短短几分钟时间,该图片的转发就达上千条,与此同时,此图片还被新华网等多家网站转载,一时间,该图片迅速登上各大网站主页,而其中很大一部分媒体在使用该照片时并未征得杨某的同意。[1]事后,该事件的讨论焦点很快转移到对网站未经杨某同意而使用照片的行为性质的认定上,并形成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地铁瀑布的照片属于杨某拍摄的作品,自其拍摄之时起,杨某便当然取得作品的著作权,未经杨某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该照片,否则即构成对杨某作品著作权的侵害;另一种观点认为,杨某拍摄的照片属于客观反映北京大雨这一事件的时事新闻,不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任何报刊媒体均可使用,无需征得杨某的同意。

可以看出,对网站擅自使用地铁瀑布照片行为的认定,涉及我国《著作权法》对时事新闻的界定,而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恰巧反映出现行《著作权法》在时事新闻概念界定上的模糊,随着数字新闻时代的到来,新闻作品的表现手法和传播方式更加丰富多样,使得现有法律关于时事新闻概念的模糊界定在应对此类问题时更显捉襟见肘,概念不清晰的问题在数字新闻背景下也将暴露得更为彻底,因此,我们有必要从法律上进一步明晰时事新闻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二、“时事新闻”内涵探究

时事新闻一词具有新闻学和法学双重属性。一般而言,时事新闻包括时事和新闻两个方面内容,《现代汉语词典》 (第6版)中将“时事”一词定义为:“最近一段时间的国内外大事”,“新闻”则指:“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机构对当前政治事件或社会事件所作的报道。”因此,通常意义上的时事新闻可以理解为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机构对当前政治事件或社会事件等国内外大事所作的报道。显然,这一定义所涵盖的内容十分宽泛,既包括对事件的单纯客观叙述,也包括对事件进行的独创性分析与评论,形式上既包括文字形式,也包括图片、录音、录像等多媒体形式。若将这一定义作为我国《著作权法》对“时事新闻”的界定,则必然导致很多本应受《著作权法》调整的时事新闻作品无法得到应有保护,从而挫伤广大新闻工作者进行高水平新闻创作的积极性,甚至对整个新闻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也会造成负面影响,《著作权法》中的时事新闻显然与我们通常理解的时事新闻概念并不完全等同,必须对通常意义的时事新闻概念作适当调整。

关于时事新闻概念范围,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时事新闻是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时事新闻的内涵应当由两部分构成:①时事新闻必须由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②时事新闻属于单纯事实消息。因此,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时事新闻当指由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单纯事实消息作前置性限定,将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与其他形式的事实消息报道区分开来的做法并无太多实际意义。实际上,此种限定在数字时代受到了挑战,由于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革新为数字新闻提供新的传播模式与利润增长点,新闻业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摆脱了对传统媒体形式的依赖,微博、微信、移动数据终端等新兴传播介质发展之迅速,难以想象,同样由新闻单位发布的时事新闻,会因传播媒介不同而导致著作权法对其完全迥异的保护效果。同时,著作权法保护的仅是思想表达形式,任何单纯事实描述均不受保护,而不论其以何种媒介传播,因此,在数字时代背景下作此种限定已略显多余。

就时事新闻的单纯事实消息这一性质而言,曾参与《著作权法》立法的刘春田教授认为:“单纯事实消息是全部内容都由硬件信息(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客观事实)组成的新闻,是简单的文字和机械的记录方式对客观事实的再呈现”,[2]也即,单纯事实消息是以新闻内容限制在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原因五个要素之内的简单报道,仅单纯机械陈述何时、何地、何人、发生何事以及发生此类事件的缘由,实际上,将单纯事实消息限定为5W的简单报道,具有其合理性。

首先,单纯事实消息不具有独创性,无法满足作为作品所需的独创性要求。具有独创性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虽然各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不同,但均规定了以独创性作为判断作品能否受到法律保护的标准,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这是对作品独创性要求的法律依据,理论上,作品的独创性必须包含以下两个基本要素:①独立创作完成;②作品的诞生是作者创造性智力劳动的结果,显示了作者创作过程中的个性特征。而新闻工作人员在进行时事新闻的撰写时,尽管也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但此种劳动仅是单纯事实消息的直接反映,是语言文字对社会事件的机械反映,不具有创造性智力劳动的特征。

其次,单纯事实消息对社会事件的反映具有唯一性。单纯事实消息对事件的时间、地点、人物、事由等要素的简单组合,具有唯一性,若对唯一的表达形式赋予著作权,无疑会造成少数人对该内容的合法垄断,不利于文化和科学的发展与进步。

最后,排除对单纯事实消息的著作权保护可以有效保障公众对社会事件的知情权。时事新闻传播的都是国内外的最新消息、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社会重大事件,这些资讯与大众生活决策密切相关,是公民参与社会治理、实现民主权利的重要保障,因此,必须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时事新闻便捷有效的传播。倘若赋予单纯事实消息以著作权保护,无疑是对信息自由流通的公然遏制。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内涵上,时事新闻应当以不具有独创性的单纯事实消息描述为其本质特征。具体而言,以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和原因五要素之全部或部分的简单组合作为判断标准,而新闻工作者在新闻媒体上发表的调查报告、带有研究思考性的分析性或解释性新闻等,由于加入个人独创性元素,具有一定的文学或科研价值,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智力劳动,可以称之为新闻作品,不属于时事新闻,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三、时事新闻的外延探究

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单纯事实消息作为认定时事新闻的核心特征,但未对单纯事实消息的表现形式作进一步的界定,对于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的单纯事实消息才能被认定为时事新闻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只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单纯事实消息才有被认定为时事新闻的可能,对于照片、图片、视听作品,一般都应当获得著作权的保护。

首先,以文字形式展现的单纯事实消息,其表述形式具有唯一性,基本遵循了5W表达结构,对此种表达形式无法赋予独占性保护,否则必然成为变相的文字表述垄断。反映新闻事件的照片或摄影作品则不同,即使拍摄对象一样,也不可能存在完全相同的两张照片或摄影作品。拍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充分展示拍摄者个性空间的过程,任意两个拍摄作品都不可能做到在拍摄角度、拍摄光线、拍摄距离等方面上的完全相同,因此,拍摄过程的此种特质为赋予其著作权保护留下了制度空间。

其次,就拍摄作品而言,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极为相似,均采取了较低的独创性标准,如前所述,拍摄行为本身就是一个充分施展拍摄者个性空间的过程,“任何照片,无论多么简单都不可能不受到拍摄者个性的影响”,[3]拍摄行为本身具有的个性化特征不会因其拍摄内容是否为时事性事件而有所改变,因此,赋予以时事性事件为拍摄对象的拍摄作品以著作权法保护也便顺理成章。

最后,赋予新闻图片、新闻视频以著作权保护,在新闻实践中也极具积极意义。赋予这些成果以著作权保护,可以有效激发新闻工作者的工作热情,鼓励新闻工作者多开展实地采访采编,多采用新闻图片、新闻视频等形式,充分运用现代技术,使新闻报道更加生动形象。

比较法上,日本也承认以摄影方式报道的时事性事件的版权地位,《日本著作权法》第41条规定:“通过摄影、电影、播放或者其他方法报道时事事件时,构成该事件的作品,或者在该事件中看到或听到的作品,在报道目的的正当范围内,可以进行复制并在报道该事件时进行使用。”[4]因此,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单纯事实消息在形式上仅限于文字新闻,新闻图片、新闻视频可以构成摄影作品或视听作品并应得到《著作权法》的相应保护。

四、结语

时事新闻犹如阻隔在单纯事实消息与新闻作品之间的一堵高墙。合理界定时事新闻的界限可以充分激发新闻工作人员创作高水准新闻作品的工作热情,推动传统新闻产业与数字新闻模式的进一步融合,同时,也能兼顾民众及时获取时事新闻信息的权利。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关于时事新闻的界定过于模糊,不利于各方主体权利义务的明晰。未来,我们应当明晰时事新闻的判定标准,一方面,通过“单纯事实消息”特有的5W表述结构认定是否具有独创性的问题,排除一切具有独创性的新闻作品,另一方面,确立起“时事新闻”的描述形式标准,排除一切以非文字形式表现的时事新闻,从内涵与形式两个方面树立起较为明晰的判定标准,并落实到制度层面,从而为新闻事业健康发展提供科学的法制保障。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1]冯晓青.著作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马晓静.我国数字出版版权问题探析[J].中国出版,2014(15)

[3]袁博.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对“时事新闻”的新立场[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2-07-11

[4]曹新明.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条第2项之修改[J].法商研究,2012(4)

[5]吴伟光.数字技术环境下的版权法危机与对策[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6][德]M·雷炳德.著作权法[M].张恩民,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注释:

[1]中国网,“北京地铁瀑布”照片引发网络图片版权讨论[EB/OL].http://www.china.com.cn/photochina/2011-06/27/ content_22863687.htm,2014-10-26

[2]刘春田.著作权法讲话[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66

[3]JEWELERS'CIRCULARPUB.CO.V.KEYSTONEPUB. CO.274F.932,AT934(1921).

[4]十二国著作权法翻译组.十二国著作权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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