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利维坦:信息社会的新型危机
2015-01-30郧彦辉
郧彦辉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 产业政策研究所,北京 海淀 100846)
自1970年代以来,信息技术大发展彻底改变了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借力于信息技术,人类社会向“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美好状态前进了一大步。可以预见,未来这种乐观趋势仍然是主流的。但从预警角度来讲,一旦人类利用不当,信息技术就有可能反噬人类社会自身。如果说工业社会中人们最担心的是“国家利维坦”对人类社会的侵犯,那么在信息社会中人们最需要担心的是“数字利维坦”出现的可能性。
一、从“国家利维坦”到“数字利维坦”
“利维坦”(Leviathan)原为《旧约圣经》中记载的一种海上怪兽。作为上帝在创造天地的第六天创造的两个怪物之一,利维坦鳞甲坚硬,牙齿锋利,口鼻喷火,腹有尖刺。数千年来,在基督教世界中“利维坦”一直是“上帝所创造的恶魔”。自英国哲学家霍布斯的名著《利维坦》问世以后,利维坦成为强势的国家(政府)的代名词[1]。
从社会契约角度来看,作为国家的利维坦是人类社会自己制造出来的一个基本悖论:人们对强大的国家(政府)依赖到极致,但又时刻想要摆脱它的束缚。按照霍布斯的说法,为了抵御各种外来的风险,人类共同创造了一个能让所有人都有归属感的事物——政府,可以说,创造“国家利维坦”这个庞然大物是为了人们生活得更安全美好,但“国家利维坦”在一边保护人们的同时也在一边吃人。如何把“国家利维坦”关进牢笼一直是近代以来思想家、政治家和普通民众共同关注的核心议题。西方国家在早期通过建立三权分立、宪政法治等从内部对“国家利维坦”进行约束,此后两三百年间又通过公民社会的发展、福利国家的建立、社会共治的探索,以及走“第三条道路”,甚至是发展民主社会主义等形式,从表面上让“国家利维坦”得到了较为全面的约束。而在当代中国,新中国国家政权建立伊始即宣布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政府行为的优劣最终以人民作为根本的评判者。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共同富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建设等理念的提出和实施,都表明当代中国的国家政权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诉求,从而从根源上消解了“国家利维坦”之恶性在当代中国存在的可能性。但是中国和西方国家也形成了一个基本共识——在遏制“国家利维坦”的缺点的同时,一定要充分发挥国家机器的正向功能。
为了更好地发挥国家政权维护人民利益的功能,需要利用各种新途径新形式。1970年代以来的40多年间的信息大爆炸,使信息尤其是以数据形式表现出来的信息成为现代社会可以利用的主要资源。可以肯定的是,最近40多年来巨量数据信息被高效运用,已经让世界各国人民共同受益,使人们生活更便捷、交流更顺畅。但是随着Web2.0、3.0的流行,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运用日益广泛,人们在享受更全面更先进的数据服务之际,一种“受缚于数字”之感也在悄然而生。譬如,移动互联化把人们的距离拉得非常之近,使整个世界真正成为“地球村”,但同时“太快了”“太近了”也使得个人空间丧失,人际交往的压迫感日益明显。可以说,在大数据时代,数据如同脱缰之马,手执缰绳和马鞭的人类无力操控之势逐渐显现,作为“国家利维坦”的约束手段的数字技术开始其异化过程,有演化成一种新的利维坦——“数字利维坦”(digital Leviathan)之势。
做出“数字利维坦”有形成之势的判断,基于当前全球信息社会发展的基本现实。在1969年以前,人类所创造的知识信息主要以“文字”形式存在,而互联网技术发展以来的40多年间,以0和1为基本计算单位的数字技术迅猛发展,知识信息开始主要以“数字”形式存在。当前,数字信息量的无穷化已经远超出人类的基本认识能力。据统计,2011年全球被创建和复制的数据总量为1.8ZB(10的21次方),远远超过人类有史以来所有印刷材料的数据总量(204800TB),预计到2020年,全球数据量将达到35ZB。过去几年全世界产生的数据量已经超过了历史上2万年来产生的数据量的总和[2]。而且更值得关注的是,数字信息更新的速度已经远超出人类的基本消化能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18世纪以前,知识更新速度为90年左右翻一番;20世纪90年代以来,知识更新加速到3至5年翻一番。在农耕时代,一个人读几年书,就可以用一辈子;在工业经济时代,一个人读十几年书,才够用一辈子;到了知识经济时代,一个人必须学习一辈子,才能跟上时代前进的脚步。”[3]事实上,未来在海量数字信息的冲击下,人类社会可能面临一个选择无能症,一个人学习一辈子可能也只是在被动地接受、盲目地吸纳各种杂芜的数字信息。
做出“数字利维坦”有形成之势的判断,也是对信息社会理论传统的继承和阐发。从理论上看,对“数字利维坦”形成的担忧并非空穴来风,早在1970年代信息社会兴起伊始,西方理论界对待信息大爆炸就一直存在着两大截然对立的阵营:乐观派欢呼新时代的来临,而悲观派则担心信息技术的扩张会带来“电子隔离”“电子歧视”,从而进一步加剧社会关系的隔离、紧张和对抗。数十年来,乐观派一直占据主流地位。如今,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普及,理论界对数字技术负面影响的担心再次显现。随着数字的海量化和变迁的急速化,人类在无意识中被数字技术奴役的现象显现,“数字利维坦”渐有独立于人类社会甚至反噬于人类社会之势,学术界开始认为,“信息技术不仅孕育着走向数字民主的巨大机会,而且潜伏着滑向“数字利维坦”的现实风险”[4],因此当前人们不仅须要关心人类社会内部的关系,还须要关心“数字利维坦”与人类社会之间的关系。可以说,数字技术自成一种新型利维坦,即将甚至在某些方面已经成为现代社会面临的新型危机。
二、“数字利维坦”与虚拟社会
随着数字信息技术的大发展,“虚拟社会”的概念逐渐呈消解之势,“无疆界社会”的梦想也逐渐破灭,这是“数字利维坦”给现代社会带来的最初的冲击,是人们可以在直觉和感官上直接感受和认识到的社会危机。
自数字信息与自由个体迎面相遇以来,在现实社会之外创造一个不受传统的阶级、政府和责任所约束的自由的虚拟世界是很多社会成员的共同梦想。在数字信息技术发展早期,人们对数字信息传播尤其是互联网络发展的认知一直是与“开放”“自由”“平等“和“共享”等关键词相联系的。譬如,以约翰·佩里·巴洛和托德·拉平为代表的第一代网络理论家对网络本质特性的共识是:“网络空间造就了现实空间绝对不允许的一种社会——自由而不混乱,有管理而无政府,有共识而无特权。”[5]由于早期承载数字信息的主要平台——互联网结构具有明显的平面拓扑性,数字信息交流既具有即时性,又具有交互作用的匿名性,因此在互联网络中也确实真正形成了一种新的、脱离于现实社会的虚拟社会——大到虚拟世界,小到虚拟社区、虚拟群体。1990年代,互联网上流行着比尔·盖茨的一句名言:“你甚至不知道和你交流的对方,是一条坐在电脑前会敲击键盘的狗。”这句话充分展现了当时的人们对虚拟社会的相对独立性的欢呼与信心。
事实上,这种“无疆界”的虚拟社会的存在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虚拟社会内部互联的畅通性,二是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隔离性。但是随着视频技术、大数据技术的发展,虚拟社会内部的互联性在政府、市场力量的干涉下已经只具有相对性;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互动也在不断增强,两者间隔离的屏障不断被拆除。虚拟社会、虚拟社区的“虚拟”性日益减弱,在不断壮大的“数字利维坦”的冲击下,虚拟社会开始了“去虚拟化”进程。
一方面,数字信息技术进步使“虚拟社会”向“镜像世界”转变。随着视频技术、搜索功能进一步强化,互联网当中的虚拟情节很大一部分已经即时性地与现实生活互动,从而使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边界难以分辨,“虚拟社会”越来越名不副实,而“镜像世界”的迹象则日益明显。早在1991年,耶鲁大学计算机系教授戴维•杰勒恩特就指出,互联网的终极世界是“镜像世界”。大数据时代,现实社会中的各种人类社会活动规律,甚至人们的喜怒哀乐、基本偏好等,都可以借助移动互联化、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技术进行宏观规律的总结和分析,并且通过系统的复述、勾勒、图谱化和再现,在现实社会的人类面前展现出一个人类行为甚至是整个社会的“镜像”,这是一个经过重构而形成的“镜像世界”,它是从现实世界中抽离出来的,是相对独立而存在的。人们在观察这个“镜像世界”时,如同观看自己在镜子中的映像那样。与虚拟社会不同的是,“镜像世界”和现实世界之间是相互依存、直接互动的,现实世界是“镜像世界”形成的基础,而“镜像世界”则反作用于现实世界。正是在这种互动过程中,“镜像世界”和现实世界都在进行着自我更新。
另一方面,人们对数字技术的价值诉求减弱而工具诉求增强。早期人们把承载数字信息的互联网络当作一种摆脱现实社会的精神依托,价值诉求是其主要内容,相应地,利用互联网络上的数字信息为生活服务的功能倒在其次。正如1996年巴洛提出的《网络空间独立宣言》所宣示的:“工业世界的政府们,我要求你们这些过去时代的代表让我们独立吧!我们不欢迎你们。在我们的国度里,你们没有主权,你们没有统治我们的道义权力,你们也不再掌有任何可以对我们实施会使我们畏惧的司法手段。”[6]而今随着虚拟社会的日益消解,人们对数字信息技术的价值诉求和幻想在降低,网络活动更多地是为现实的政治活动和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此时的网络社会已经成为实现现实社会目标的一个工具[7]。以在互联网络上具体运用数字信息的网络群体——网客为例,早期黑客、红客、蓝客等网客的网络行为,如找到系统漏洞、破坏系统、保护网络安全等,其行为本身即为目标,可以说,这时的网客行为主要是一种价值合理性的行动,因为它更重视行为的过程而相对轻视该行为的实际收益。在较迟一些形成的网客群体如博客、播客、维客、奇客中,在网络上用文字、声音、视频等来展现自我这一行为本身也即是目标,同时这些网客也会借此来获得音乐、文化知识、生活信息等有实际收益的事物,这是一种价值诉求与工具诉求并存的行动。而晚近形成的网客如摩客、威客、邻客、闪客、拼客、换客等新网客群体,都仅是把互联网络作为一个交流手段,诸如相约聚会、暴走快闪、拼车、换房等网络行为,这类行为具有非常明显的工具诉求取向,其中的价值诉求已经荡然无存。
三、“数字利维坦”与社会分裂
当一些社会成员为能够利用数字信息技术来掌控他人而怡然自若时,“数字利维坦”在逐渐消解虚拟社会的基础上,也给现代社会带来新的危机——对社会分裂不断地推波助澜。
社会学家早就认识到,随着知识的重要性日益增强,以数字形式表现出来的信息知识的地位在日益提升。1990年,未来学家托夫勒在其专著《权力的转移》中就明确指出:“未来生产和生活方式的核心是网络,谁控制了网络,控制了网上资源,谁就是未来世界的主人。”[8]在不同人群对这种以数字形式表现出来的新兴资源进行争夺之时,“数字利维坦”也在某种意义上不断地制造和助推着社会分裂的过程。这种助推社会分裂的过程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的基本特征是数字信息技术成为控制工具。埃瑟·戴森认为:“值得加以强调的是网络既可以用来造福社会,也可以用来危害人间——事实上,放权是制造不稳定的一股深刻力量。”[9]面对虚拟社会日益去虚拟化的现实,第二代网络人也日益失望并倾向于将互联网的本质和特性解释为:互联网络是一种社会控制工具,承载数字信息的互联网络的本质是信息独裁。这种控制和独裁来自于私营企业和国际利益集团对互联网进行无形的控制,如利用大数据信息诱导民众消费,进行自我“漂白”的宣传等;还来自于政府的强力渗透使互联网的早期自由文化传统受到挑战。可以说,数字技术的发展开始受政治和经济力量所驱动,它不再是一个自由、民主、美好的新天地,而是在某种程度上为人类不同社会群体之间进行非良性的互动提供了新的手段和平台。
第二个阶段的基本特征是数字信息技术发展造成群体隔离。对于不同的人群而言,对数字信息技术的控制程度不同,标志着其社会地位的不同。对网络资源的控制程度成为对社会群体进行分层的新指标,甚至成为社会群体相互隔离的直接诱因。譬如,到2014年12月底,我国有网民6.49亿人,而与之相对应的是,还有7.1亿人无法接触互联网;在网民中间还存在作为大V的意见领袖、网络推手和普通网民的等级之分。正如卡斯泰尔所指出的,在一个社会、区域或国家中,那些与网络经济不相干的区段是“第四世界”,它们的经济相对落后,文化价值不被“信息资本主义”所认同。
第三个阶段的基本特征是数字信息技术的发展诱导群体极化。美国法哲学家凯斯·桑斯坦指出,“网络对许多人而言,正是极端主义的温床,因为志同道合的人可以在网上轻易而频繁地沟通,但听不到不同的看法。持续暴露于极端的立场中,听取这些人的意见,会让人逐渐相信这个立场”[10]。也就是说,持左派观点的人经过数字信息的洗礼后将更倾向左派,右派亦是如此。其原因很简单,一是网络群体内部具有高度的同质性,极易相互进行激化;二是网民缺乏理性思考与信息的误导也起了很大的助推作用。这种群体极化现象在与现实互动后,必然对现实的社会群体互动造成负面影响,甚至会使现实中的贫富矛盾、官民矛盾、劳资矛盾和新旧市民矛盾进一步激化,使社会群体的隔离进一步演化成为社会对抗,进而导致阶层对抗。这些不仅与对网络民主寄予厚望的人们的愿望背道而驰,而且也让那些意图利用数字技术来掌控其他社会群体的人们后悔莫及。一旦进入此过程,“数字利维坦”则开始在更大程度上摆脱人类的控制,其对现代社会的直接威胁将逐渐显现。
四、“数字利维坦”与个体化社会
现代性的一个最新表征就是个体化社会的来临,人们摆脱了民族、国家、家庭等集体身份,开始获得个人的特有身份,个体的主体性得到充分展现。但是这种空前的个体化也会带来空前的自主决策难题,即从理论上讲,每个自由个体需要对与自身相关的任何决策都做出自己的选择,但现实中受不完全信息和个体精力所限,个体所做出的决策不可能都科学有效。在大数据时代,这种个体化的现代人容易受到“数字利维坦”的诱惑。未来学家约翰•奈斯比特早就提醒人们,信息不仅可以再生,而且可以自生。尼古拉•尼葛洛庞帝更直接指出:“计算不再只和计算机有关,它决定我们的生存。”[11]我们已经被信息的海洋所淹没,但是却还在不断渴求新的知识,在这种追求新知识新信息的过程中,个体化社会中的独立个人可能又会丧失自我,可能陷为数字信息的奴隶而不自觉。在这个意义上说,“数字利维坦”给现代社会带来的最新危机就是,不断侵蚀个体化社会的存在基石,支撑个体化社会的一些理论概念和行为边界正在受到冲击。
一是对“隐私”概念的冲击。隐私是个体边界的天然分界线,尊重他人隐私是个体化社会中所有社会成员共同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但人类社会进入大数据时代后,大数据对隐私的窥探与暴露与生俱来,个人基本身份信息、房产信息、交易信息甚至是在酒店登记入住信息都有可能会在大数据的侵蚀下被有意或无意地公之于众。如果没有足够而及时的政策和法律给予保障,数字信息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必然会让公民的隐私权利受到严重威胁。
二是对“主体”概念的冲击。主体就是具有能动性、创造性且居于主动和主导地位的存在者。主体性是主体的本质特征,个体之所以成为个体人,就在于对成为自我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在这方面,个体化社会的逐渐消解就表现为在“人—数”互动中人的自我丧失。一般而言,个体做出自我决策主要依赖现代社会中的权威体系如专家系统、货币系统等,正是这些权威系统维持着一个社会的常态运行。而今专家系统等权威系统所面临的风险不仅来自个体化与现代性制度,更有可能来自“数字利维坦”:在大数据所自然呈现的规律性认识面前,任何专家权威提出的任何理论与规律性认识都容易被证伪。在人们不再信任专家系统的背景下,任何一位有数字操控能力的普通公民都可以对事物发展的基本规律进行自我解读,但在这些个体式解读的背后起支配作用的却是数字技术和数字信息,这具体表现为普通民众的“数字崇拜”现象。譬如,在消费方面,大数据将描述出一个典型的中产阶层、典型的新贵阶层的基本画像,这种画像的定格将引导社会成员去迎合甚至是临摹和复制,以与之保持一致,导致中产阶层和精英阶层的“随大流”现象更加突出,特立独行的个体形象则日益减少。
三是“治理”能力危机显现。在个体化社会中,政府的基本责任之一就是提供公共服务,为个体自由发展提供基本保障。但在“数字利维坦”不断发展壮大的背景下,政府在利用新的数字信息技术为民众服务的同时,也会出现治理能力的危机。一方面,政府对数字技术的依赖易导致治理者在数据海洋中迷失自我,政府治理会踏入“为了数据而数据”的陷阱,这种技术依赖在高度自动化的现实条件下,可能会因为一点小故障而带来致命的威胁;还有可能因为信息的难以控制,使政府信息提供的信用受到质疑,在网络媒体等的助力下,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受到严重打击。另一方面,政府的特性将会丧失。正如耶鲁大学教授丹尼尔·埃斯蒂所言:“基于数据驱动的决策方法,政府将更加有效率、更加开放、更加负责,引导政府前进的将是(基于实证的事实),而不是(意识形态),也不是利益集团在政府决策过程中施加的影响。”如果此言成真,那么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政府的治理行为会在“数字利维坦”的支配下日益趋同。可以说,意识形态过于鲜明的政府在为个体化社会服务方面是有一定先天缺陷的,但毫无意识形态色彩的政府行为必然是整齐划一,是“刺激—反应”型的。这时的“政府治理”已经被“数据治理”所强势渗透,而政府作为治理主体的主体性也受到了“数字利维坦”的威胁。
五、合作应对“数字利维坦”的基本思路
人类不可能匍匐于自己无意中创造出来的“数字利维坦”的脚下,正如数百年来人类社会从来没有受到“国家利维坦”的彻底奴役一样。可以乐观地预见,未来我们也绝对不会受“数字利维坦”的奴役,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如何行动。
在遏制“国家利维坦”时,人类社会主要依靠自由、平等、公正等社会基本价值观的建设,以及三权分立、人民当家作主等制度约束,这时人类社会主要是在调整人类社会内部的社会关系,因此这类措施的效果显而易见。但如前所述,遏制“数字利维坦”,主要是在调整人类社会与数字技术之间的互动关系,因此成败的关键在于人类社会能否达成共识,通过各种有效的社会合作统一行动,在充分利用数字信息技术为人类服务的基础上对其负面影响进行有效遏制。
一方面,要达成超越国界的社会合作共识。人类文明是通过合作而逐渐发展起来的,文明演进每进入一个更高层次,都必然导致更大范围的合作。必须指出的是,“数字利维坦”给现代社会带来的最大危机是消解虚拟社会,推进社会分裂,降低个体的自我存在感和决断力,从而使现代社会成员无法形成合力去遏制它。未来社会成员能否达成全面的社会合作,就成为能否成功遏制“数字利维坦”的关键所在。要形成社会合作意识,就需要全社会对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观——自由进行回顾和反思,需要全社会对和谐状态的内涵达成共识,在此基础上对人类社会作为一个生存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达成共识。
另一方面,要采取平等共同参与治理的行动。在遏制“数字利维坦”方面,社会合作要求所有社会成员平等共同参与治理。一是要求参与的所有社会成员建立伙伴关系,确立互惠规范,在互惠基础上进行有效合作;二是要求借助科层制、市场机制、合作机制、组织间网络、自组织制等混合机制,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共同管理;三是要求社会成员在社会互动过程中形成妥协意识,因为要达成普遍互惠,其基本途径就是利益妥协[12]。唯有如此,所有社会行动主体的主体性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从而摆脱“数字利维坦”带来的社会危机,实现整个现代社会的共存、共融与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