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宁海知县钱宪邦墓考
2015-01-30曹昕运
曹昕运
(溧阳市文化广电体育局文管办,江苏 常州 213300)
南宋宁海知县钱宪邦墓考
曹昕运
(溧阳市文化广电体育局文管办,江苏 常州 213300)
本文通过考证溧阳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库藏的一方墓志碑文,并结合相关文献资料,确认了位于溧阳市燕山北麓的南宋墓葬的墓主人为曾任宁海知县的溧阳人钱宪邦,这一发现对于确定南宋龙图阁大学士钱周材墓的地点,对于南宋溧阳历史及家族文化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钱宪邦;家族文化;考证
2010年,溧阳市溧城镇燕山北麓(原燕京观天下地块)在进行基建施工时发现了一座南宋时期的墓葬,待文物专业人员赶到时,墓葬已被彻底破坏,棺木散落四周,现场未发现出土文物。几天后,现场附近再次出土了一块墓碑,成为这座墓葬的唯一出土文物,并收藏于溧阳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石刻库房。此碑上部残缺,残存的文字也部分漫漶不清,墓主身份一直未知。近期,溧阳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业人员,对此碑进行拓片,并结合相关文献资料,最终确认该墓主人为南宋时期的溧阳人钱宪邦。
一、钱宪邦墓出土情况
钱宪邦墓位于溧阳市溧城镇燕山北麓(原燕京观天下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19°28′26.52′,北纬31° 24′19.08′,海拔高程约11米。东、南两侧为江苏电大溧阳学院,西侧为燕山南路、北侧为104国道(永平大道)。当时墓地仅出土青石质墓志一块。残长102厘米,宽74厘米,厚13厘米,上部因石灰腐蚀不清,下部文字较为清晰,字径2.5厘米,均为宋体字。
二、钱宪邦墓志情况
2015年,溧阳市文物管理部门对该墓碑进行了仔细拓片。录得部分文字,现记载如下:
□□□□□□□□自□越建国族姓始著攴绪繁衍散處江淛谱系怠難
□□□□□□□□□□祖妣吴氏封碩人祖周材以儒学登進士乙科實至龙图阁□□□左□□□夫祖妣潘氏封碩人父闳能世其業雖任京秩
□□□□□□□□□□仕至左承事郎監 行在搉貨務妣曾氏公以祖
□常州晋陵縣主簿次仕臨安府餘杭縣丞未赴丁内艱次任監鄂州户部
□任□□□府□□縣□歴監塲两以覃霈循至從事郎継以舉貟中式改
赴□□□□□程公覃知慶元以定海久弊壊弗理辟公知縣事任满得通
郎□□□□□以微恙告假還郷養疾未幾而卒時嘉定十四年六月初八
氏继□□□□□丞相□以後公两月亦卒男四人漸游先公卒登孫冝老
□□□□□公□□□已有能聲主晋陵簿時憲司對易公爲嘉興府秋官
□□□□□□□告□衆以銭佛子目之既立公生祠且爲文記勒之堅珉
□□□□□□□□海舶□儈千百爲羣大書政績登載繒帛揭之通衢以
□□□□□□公□刚介不徇俗上下持身以廉處家以正馼吏以厳待民
□□□□□□□□□□爲者正邦每得安問公未始不起蒪鱸之想自受
□□□□□□□□□□□用而公忽焉矣是可哀也正邦舆弟佐邦自爲
□□□□□□□□□□□事之亦未甞少懈以故手足之情愈篤且切今
□□□□□□□□□□□□其子俾有成立正邦等敬當盡力皇天其實
□□□□□□□□□□□□氏之茔輙抆涙書刻其生平之梗槪納于壙臨安府龍山税佐邦 謹書
该方墓志共19行,因上部墓志残缺,局部文字又漫漶,现可辨识仅382字。此墓志碑额缺失,由临安府龙山税佐邦书。碑文内容虽然残缺不全,但从仅剩的碑文中,我们可以获得以下信息:
(一)碑文前段,涉及墓主人的家族世系
由“祖周材以儒学登进士”字样可知墓主的祖父系钱周材;墓主的父亲钱闳能,官至左乘事郎监;墓主的母亲曾氏;故墓主也姓钱“衆以銭佛子目之”;文中提到的正邦、佐邦为其家人,故也为钱姓。
(二)碑文后段,涉及墓主生平事迹
墓主为南宋时期的官员。先后曾任常州府晋陵县主簿、临安府余杭县丞(因母丧未赴任)、嘉兴府秋官、监鄂州户部(后缺)、定海知县等职位。其中定海、晋陵簿文中提到两次。重点对于墓主在定海任职的政绩,有较多描述。记述墓主“搜剔吏奸,扫除民瘼”,当地百姓“众以钱佛子目之,既立公生祠,且为文记,勒之坚珉。”
(三)墓主卒于南宋嘉定十四年(1221)六月初八
三、钱宪邦墓发现的考证
根据碑文内容,墓主人姓钱,且为钱周材的孙辈。但此方墓志残缺,墓主人在碑文中称之为“公”,姓名则没有说明,经查阅溧阳县志和《钱氏宗谱》,也未见相关记载。这也是2010年发现此碑,却未能确定墓主人的原因。在仔细查看碑文拓片后,笔者终于发现了线索。碑文第9行有“程公覃知庆元,以定海久弊坏弗理,辟公知县事,任满。”一句,正是破解墓主身份的关键。
(一)墓主人曾任定海知县
南宋时期墓主曾任定海知县。定海,古地名,大致位于今天宁波市镇海区、北仑区。后梁太祖开平三年 (909年)五月,吴越王钱镠筑城于望海镇,不久改静海镇,并以镇隶属明州。八月,钱镠因渔盐之利,奏请设置望海县。不久,改为定海县。清康熙二十六年(1687) 改定海县为镇海县,属宁波府。后经查阅南宋《宝庆四明志》和《镇海县志》,南宋嘉定十四年之前的钱姓知县只有2位。一位是知县钱孜,时间为淳熙九年(1182)十月二十七日到任,淳熙十三年(1186)三月二月十四日因丁忧离任。另一位是知县钱宪邦,时间为南宋嘉定八年(1215)六月二十九日到任,嘉定十一年(1218)八月初四日任满离任。
(二)结合碑文排除钱孜的可能性
首先,根据碑文,墓主人在担任宁海知县之前已历经宦海多年,任满宁海知县后,不久就因病告假还乡,很快在嘉定十四年(1221)死亡。钱孜离任时间距离嘉定十四年(1221)为36年,而钱宪邦离任时间距离嘉定十四年(1221)为3年。故从时间上推断,钱宪邦的可能性要大得多。
其次,碑文中说墓主是任满的,但钱孜并未任满就因丁忧离任,钱宪邦是任满的,钱宪邦应为墓主。
最后,碑文中多次提及的兄弟正邦、佐邦之间都有一“邦”字,而钱宪邦名字中也有“邦”字,似乎为同辈排行。
(三)碑文“程公覃知庆元”的侧面印证
首先,“庆元”,在南宋时期,既有年号“庆元”,又有地名“庆元府”。根据上下文,此处应为地名。“庆元府”原称为明州,南宋宁宗元年(1195)改明州为庆元府(今宁波市)。南宋时期,庆元府因为临近南宋首都临安府,故战略地位特别重要。南宋朝廷派重兵驻守,主官称为“侍从卿”,副职称为“知州兼沿海制置使”,资历不够时或称为“沿海制置副使,又或“主管制置司公事”。主官还能节制附近的温州、台州、越州数郡。因为地位重要,有时甚至以亲王或宰相来担当此任。庆元府辖县有鄞县、慈溪县、奉化县、镇海县、象山县、宁海县等。
其次,“程公覃”,即程覃,为南宋中期著名官员,初为提刑官,代理鄞县令时还拨巨款,大力兴修当地水利,疏浚湖泊。后在杭州府尹任上,因朝廷禁止民间使用青盖,他在实行该项法令时与学生产生纠纷,被学生所驱逐,这就是当时著名的“青盖之争”。根据《宝庆四明志》,程覃“以朝奉大夫,提举两浙东路常平茶盐公事,被旨兼权兼沿海制置司公事”,也就是说他曾任庆元知府,时间为嘉定六年(1213)二月,至嘉定八年(1215)六月。
最后,侧面的印证。从任职时间来看,程覃在嘉定八年(1215)六月离任,而宁海知县钱宪邦于同年六月二十九日上任,两人之间有交集。故碑文说“程公覃知庆元,以定海久弊坏弗理,辟公知县事”,这句话可以理解为,程覃在担任庆元府知府时,因为下辖的定海县长久凋敝,治理不善,所以“辟”即荐举,钱宪邦去担任定海知县。荐举,又称奏举、保任等,是南宋地方官员选拔和任用的方式之一。碑文中程覃这一人物的记载,无论从任职时间,还是从两人的上下级关系来看,都从侧面证实了此碑主人正是钱宪邦。
四、钱宪邦墓发现的价值
根据《溧阳钱氏》等援引《钱氏宗谱》记载。溧阳钱氏,源出吴越王钱谬,在溧阳地区流传有序。钱宪邦墓所在的溧阳市溧城镇燕山地区,有着溧阳钱氏家族墓地。其中,名气最大的就是钱宪邦墓志中提及的“周材”,即钱周材。钱周材(1095—1167),溧阳人。字元英,品质为忠厚君子。七岁能文,乡试第一,建炎二年(1128)考中进士。由大理寺直累官至刑部侍郎,终任龙图阁学士。《宋史·高宗本纪》记载:“绍兴十五年九月辛酉,以钱周材为贺金国正旦使”,在与金人的交涉中,表现出铮铮骨气,史载“钱周材等言四州觉不可割”,力主抗战。乾道三年(1167)去世,终年七十二岁。钱周材墓,就葬于燕山之原(燕山的平坦处)。
当时,钱周材的堂兄钱时敏(1085—1165),北宋政和二年(1112)进士,曾授大理丞,迁秘书丞、任驾部郎,拜权工部侍郎,不久权兵部侍郎等职。溧阳钱氏家族一时人才辈出,成为溧阳望族。所以营建规模宏大的家族墓地也成为可能。南宋末年,因为钱时敏之孙钱应高(景炎三年进士)拒绝投降元军,并最终绝食投水而逝,以死殉国。在之后,溧阳钱氏子孙就四散搬迁,并逐渐衰落,元明清三代都少有做官之人。随之,燕山的钱氏家族墓地也渐渐被人淡忘。
近年来,在燕山公园的开发建设中,在钱宪邦墓周围陆续有了一些发现,如2013年3月4日,石翁仲文官像的发现。2014年石盆的发现。这些出土文物都与墓葬有关,且出土地点均位于燕山北麓。现在钱宪邦墓的确认,确定了这一地区即为溧阳钱氏家族墓地所在地,这些出土文物应该都属于溧阳钱氏,特别与钱周材墓有关。根据中国古代的昭穆制度,《周礼·春官·冢人》:“先王之葬居中,以昭穆为左右。”郑玄注:“先王造茔者,昭居左,穆居右,夹处东西。”钱周材墓的位置应就在钱宪邦墓南侧不远处的燕山山腰上的平坦处,有待新的考古发现加以证实。
五、结论
综上所述,现在可以认定溧阳燕山北麓(原燕京观天下地块)发现的墓葬就是南宋定海知县钱宪邦,周围还分布着钱氏家族墓地,南侧燕山的平坦处并有南宋龙图阁学士钱周材墓。这一发现不仅丰富了清嘉庆《溧阳县志》的记载,也完善了对溧阳家族史的研究,更将促进对溧阳当地名人遗迹的保护。
[1]宋·罗睿等撰写:《宝庆四明志》.清咸丰四年刊本.
[2]清·俞樾纂:《镇海县志》.清光绪五年刊本.
[3]溧阳县地方志办公室编译:《清嘉庆溧阳县志》,1986,10.
[4]钱和荣编著:《溧阳钱氏》,201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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