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民事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完善

2015-01-30伍晓毅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知情权社会公众文书

伍晓毅

(上海诤勤律师事务所,上海 201800)



民事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完善

伍晓毅

(上海诤勤律师事务所,上海 201800)

民事裁判文书;文书公开; 司法知情权

民事裁判文书公开制度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和司法民主的必要措施。目前,我国民事裁判文书公开方式主要依托于裁判文书公开网站,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多层次、全方面的公开体系。但是,公开的方式过于单一、时效性较低、文书内容可读性不高等问题依旧存在,应当采取措施完善民事裁判文书公开制度,采用纸质公开与网上公开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公开、强化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平衡知情权同个人隐私之间的关系,更加有效的实现阳光司法。

民事裁判文书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并对具体案件的实体或程序问题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威性书面结论。裁判文书公开是对公开审理原则在庭审过程结束的延续,是司法公开不可缺失的部分,裁判文书公开和公开审判一同构成了司法公开的核心内容。裁判文书公开是对公开审理原则在庭审过程结束的延续,是司法公开不可缺失的部分。民事裁判文书是对民事案件裁判结果的书面体现,是人民法院的法官对民事裁判权的运用。现阶段,民事裁判文书公开的趋势朝着重实质、多方位的方向发展,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出现了民事裁判文书公开形式单一、公开时效低、公开内容不一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公众依法可以查阅判决书和裁定书。自此,民事裁判文书公开的法律依据得以确认。民事裁判文书连接着司法机关与公民社会,公民可以通过“看得见”正义来参与到每个司法案件中。从历史的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和质量一直不高,法言法语运用不当,当事人阅读困难,甚至漏洞百出。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准很大程度上影响人民法院的严肃形象以及公民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民事诉讼法》第156条出台后,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将面对社会公众和法学学者的检验,这对人民法院制裁判文书提出了高要求。

一、民事裁判文书公开的概述

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和民事调解书构成了民事裁判文书的三种基本形式。[1]民事裁判文书客观的反映了人民法院的整个审理过程,文书内容主要以首部、正文、尾部构成,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审判程序、裁决结果、适用法律、裁决理由等。裁判文书本质是司法权行使的书面载体。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裁判文书向社会群体公开作为一项基本法律规范予以确认,公民的司法监督权有据可循。

(一)民事裁判文书公开的性质

裁判文书公开是审判公开的必然延续,二者共同构成司法公开的核心。裁判文书是整个法庭审理过程的浓缩,通过书面载体传递法庭审理的程序和内容。司法公开不仅是审判程序的公开,裁判文书对外公开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2]我国公开审判原则是在宪法予以确认,即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肯定了审判公开制度。法官对案件作出裁判的“心证”过程应当在民事裁判文书中公开,只有这样,公众才能清楚了解法官如何运用民事裁判权的情形。[3]只有一般般的社会公众能方便快捷地接触到公开的民事裁判文书,并能清楚地了解民事裁判文书的内容,社会公众才能了解民事裁判权的运用过程和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的作为。另外,即使案件实现了公开审理、公开宣判,但是如果法院的裁判文书不对外公开,仍然难以让社会公众对整个案件审理过程的公平和公正产生合理怀疑。[4]

裁判文书是司法权实现的主要有形载体,这也印证“文以载道”古语。民事裁判文书对审判的公开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民事裁判文书承载着法院司法审判成果,它体现着法院对纠纷事实的认定及法律的适用,以及整个诉讼的过程。在民事审判过程中,裁判文书能够基本还原整个诉讼的原貌和审判法官的自由心证。公众通过阅读裁判文书的主要内容,即可对法庭审理的整个过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作出基本判断。

(二)民事裁判文书公开的理论基础

1.司法民主理论的需求

早在十七世纪西方近现代文明萌芽时期,司法权就被列为与立法权、行政权并列的第三种权力。司法权即是国家惩罚犯罪、处理私法纠纷的权力。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权是监督制约立法和形成权最为行之有效的武器。然而在我国古代司法中,“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思想一直以来占据统治地位,司法的民主并没有得到重视,当权者“自由擅断”屡见不鲜。权力顶端的人为了更好的实现其对国家的统治和对民众的控制而实行秘密司法,对案件的都采取秘密的方式进行,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司法的民主化难以实现。

贝卡利亚公开审判思想的提出,立刻成为了制约司法专横、秘密裁判的利器,并得到了各个国家以及国际上的普遍认可和确认。我国早在1954年就在立宪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中规定了公开审判原则,民事、刑事诉讼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公开审判原则。审判权应当包含“审理”和“裁判”两层含义,民事裁判文书自然也属于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内容,裁判文书是法院在审理活动过程中和结束后对纠纷做出的程序性和实体性判断和评价。裁判文书作为法院审判活动的实录和缩影,反映了法院对特定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全部过程,是司法权运作的终局体现。“如果当事人不能参加到司法对自己的裁判过程中去,那么,必然会导致司法裁判公正性的损害。”[5]裁判文书公开确保了权力在阳光下行使,本质上就是要实现司法公开公正,让公众参与到司法审判的过程中来,真正的实现司法民主。

2.公众知情权的需求

社会公众通过阅览民事裁判文书来判断裁判文书的内容是否依法公正做出,这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的必然需求,同时也对司法权的滥用形成了监督机制。目前,我国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进一步推动裁判文书的公开工作,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体现在个案。如何推动裁判文书的公开就成为当下法律文书的研究和实践中热点和难点问题,仅从上层制度的的层面对权利加以规定是远远不够的,真正需要做到的是如何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让公众能够参与到民事审判程序中来。

知情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法院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应当对公民的司法知情权予以保护。裁判文书的公开即是将司法审判活动的过程和结果纳入社会公众的视线范围内,受其监督。裁判文书记录了法院审判权运作的全过程,特别是在网络媒体高度发达的今天,其公开更加方便、快捷,更能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对于案件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来说,可以通过裁判文书了解判决理由,为更好地寻求司法救济途径提供信息。现阶段我国对公众司法知情权的保障措施并不多,例如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可以参与除法律禁止旁听案件外的庭审过程。然而,受时间、地域、法庭空间等因素的限制,公开的受众范围过小,公民司法知情权难以真正实现。因此,民事裁判文书的公开使得公众清楚的看到法院审判工作是否合法、司法权是否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是否得到保障等,客观上推动了“廉洁司法”建设,提升了公众的权利意识。

二、民事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比较研究

(一)美国的“法院电子档案公开网”

美国的裁判文书制度形成已久且体系完备,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通过登入法院网络系统即可行使查阅权。目前《电子政务法》和《关于开放案件电子档案的私人查阅和公开的规定》对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做了详细规定。例如《电子政务法》要求美国联邦法院必须建立法院官网,且公开法院基本情况和裁判文书,第四项要求法院公开所有案件的流程信息,第五项要求实质性的相关书面意见,即民事判决书、第三方法律意见等内容必须予以公开。

法院电子档案公开网作为美国法院裁判文书主要公布载体,保持着定期更新,且任何登入网络系统的裁判文书和相关材料是不得撤回的。社会公众可以直接进入网络系统查询法院案件信息。裁判文书公开的内容丰富且公开广度大,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当事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可在在网络平台上查阅裁判文书其他内容。

目前,民事裁判文书公开工作在我国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通过人民法院的专门网站,公众登录即可查阅相关案件信息。主要见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众可初步通过地区搜索和时间检索确立范围,之后可以通过输入关键词进行进一步检索即可查询到你所需要的裁判文书。但是,裁判文书公开网站建设依旧存在一系列问题,更新不及时、如何公开,公开的程度如何等问题仍待考量。

(二)台湾民事裁判文书公开的实践

台湾地区民事裁判文书公开的司法实践时间长久,且经历了从全面到收缩的阶段。2003年之前台湾司法院对于裁判文书的公开采用开放的态度,即除法定不予公开外,其余案件全文公开。2010台湾“立法院”对台湾“法院组织法”第 83 条进行修正,规定判决书应公开当事人姓名,但不包含自然人的身份证编号,以及其他足以识别个人身份的资料。[6]

裁判文书公开有利于实现社会公众的监督、同时对于法学教育以及司法资源共享都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台湾地区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的历程实质上就是公民司法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的博弈。现阶段为了平衡二者,台湾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的内容仅公开自然人姓名,对当事人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等识别性强的信息以及收入状况等涉及经济状况的具体信息予以隐匿。另外,台湾地区对于案件事人的隐私权仅限于自然人。不同美国基于商业秘密保护而不公开相关信息的做法,台湾地区对于涉及公司法人的案件,法院对于涉及商业信誉等理由要求不公开裁判文书内容的要求不予采纳。

(三)港、澳地区裁判文书公开

香港地区建立了相关民事裁判文书公开的专门网站,即香港终审法院网站“判案书及法律参考资料”。同时,香港地区规定了各级法院法院必须网站上公开全部判词,并且不回避案件当事人的姓名等隐私信息。香港地区一般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将于送达后3个工作日内上传至终审法院网站,在港影响重大的案件当日即可在“新裁判案书”一栏找到,公开时效性极强。香港地区的司法机关不仅强调公开的内容时效性,更注重案件的归纳整理。目前,作为司法资料库中新增的分类资料,香港司法机关的官网上上传了近二十年内具备法学研究价值的部分案件裁判文书,并附有英文版。[7]

澳门地区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大体同香港地区相同。特别提出的是,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对于合议庭裁判书须立即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开的主要内容是主题、摘要和决定。同香港地区一样,澳门地区民事裁判书公开的时效性很强。澳门法院当天审理的案件,当天下午就能将裁判书上传至网络,且大多数裁判书都有中文本和葡文本。另外,澳门地区民事案件的法官和助理法官的表决结果也是公开的,每个月会做出上个月法院月度案件统计表,方便公众更好地了解案件。

三、我国民事裁判文书公开的现状

司法知情权已经成为现代法治社会所普遍接受的权利准则,《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确了知情权的内涵。目前,我国民事裁判文书的公开主要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主要公布途径,初步构建起了民事裁判文书公开的体系。但是,现阶段民事裁判文书公开的方式和速度上都存在着问题,对于比较优势部分,笔者不再赘述,主要拟从三个方面的不足来阐释我国民事裁判文书公开的现状:

(一)公开形式单一且时效性低

目前,我国民事裁判文书公开的方式过于单一。现阶段仅有的方式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公众登录网站即可查阅通过地区检索和时间检索初步限定,之后可以通过输入关键词进行确定查询内容。基于受众的情况不一,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公民都有网络基础并可以熟练的登入系统查询案件情况。裁判文书网的社会认知度不高,这对于公众司法知情权的保障产生不利后果。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便捷性和普遍性与社会公众知情权的保护并不匹配,这就需要人民法院对于公开方式的多元化作出调整。

法院作为裁判文书公开的主体,理应准确、高效地公开文书内容。而事实上我国民事裁判文书公开的时效性很低,各级人民法院没有能够及时将民事裁判文书登入网站,严重者拖上几个月。另外,各地法院的裁判文书公文书格式基本不统一,部分法院推进文书上网工作较缓,发展极不均衡,不能有效地发挥文书上网促进公开民主、保障公民知情权、统一法律适用、进行案例研究等诸多功能,司法监督权可谓无据可循,行之无效。

(二)公开的内容侧重形式

就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各地方法院公布的情况来看,民事裁判文书的内容公开多属于侧重于宣传而不注重实质。为了达到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文采”要求,画蛇添足的添加非法言法语,让案件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在查阅裁判文书时并不能显而易见的分辨判决主文和判决理由,特别是对于大多数非法学专业的老百姓而言,不具备可读性的裁判文书形于不公开。民事裁判文书需要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让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迅速在字里行间中找到系争问题,并以此寻求申诉、再审等法律救济途径。可读性较低的民事裁判文书只能增加当事人的负担,并且背离了社会公众对于案件事实和法律事实的查阅的目的,法院的审判权没有得到应有的监督。

公开侧重形式在公开内容上还表现为回避实质问题和争议法律关系。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文书多注重程序性事项,如立案信息、审判过程信息、执行依据、标准、规范等内容,涉及民事审判实质公开的内容微乎其微。对于法官认定争议法律关系所形成的自由心证、证据材料的认定、证据规则的运用以及适用法律的观点等实质内容,多数的裁判文书并未予以公开。公开的内容理应包含实体性内容,裁判文书是法官的自由心证同社会公众普世的价值观产生共鸣和交流的最佳载体,也是普及公众法律常识、提升法律素养的契机。

(三)公开内容涉及个人隐私

民事裁判文书上网保障公众司法知情权的实现的重要途径。但是,我们不得不认识到在文书公开的同时,公民的个人隐私透露不可避免。隐私权主要侧重于保护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具有保密、封闭的特点。案件当事人的姓名、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等具备可识别性的个人隐私信息并没有得到网络安全的保护。目前,我们国家对于隐私权的界定并没有严格的规制,仅在《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承认了其存在,其他立法中并没有明确提出其准确概念和外延。作者认为隐私权主要涉及到个人信息保护和生活秘密两个方面内容,而民事裁判文书公开则势必对公众的隐私权造成冲突,另外,在不隐匿案件当事人姓名的时候,披露当事人精神病史、婚外情、通奸等信息,侵害当事人的名誉权的案例比比皆是,如何协调个人隐私权和司法知情权的边界问题亟需得到立法的确认

四、完善我国民事裁判文书公开体系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即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查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和裁定书。“阳光司法”的具体改革措施。民事裁判文书裁公开是审判公开的延续,有助于审判的合法化和审判过程的规范化,推动了“阳光司法”工作的进程。同时,裁判结果的公开也将为法学理论研究提供大量的司法资源,提升我国法学研究水平。

(一)采用纸质公开与网上公开对话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公开

高效公开是推行民事裁判文书公开工作的重要环节。公开的及时有利于提升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查阅裁判文书的便捷性,当然这也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文书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以将一审、二审以及再审的裁判文书分类公布,普通民商事案件3日内必须登入网络系统,重大民商事或者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裁判文书必须在7日内上网,不登入或不及时登入网络系统的法官和办案庭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立纸质民事裁判文书同网络平台公开相结合“双重公开”制度。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查阅民事裁判文书的纸质版本,各省级高院负责管理本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判文书;社会公众不能查阅纸质材料,只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规定的网络平台查阅相关案件文书。另外,裁判文书网站可以在公开内容中设立交流的平台,开放留言评价的窗口,通过法院引导公众理性发言,实现法院同社会公众之间就法律问题进行对话,提升社会公众的法律素养。

(二)提升公开的内容的说理性和实质性

民事裁判文书的撰写必须要严格适用法言法语,杜绝描绘性的语言和不必要的形容。尤其是判决理由部分,必须说理充分,论证严密,结果正确。在不降低民事裁判文书水平的前提下,重视文字内容的通俗性和实用性,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升法律文书的大众阅读性。同时,只有写出来的民事裁判文书具备了较强的可读性,公开才能达到其预想的效果,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才能得到保障,才能够有效的监督司法权,法治社会。

文书公开的内容理应包括程序性事项和实体法律关系。实质公开如果不能得到实现,那么裁判文书公开就趋于形式化了,特别是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司法知情权就难以得到保障。所以法官对于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纳、证明责任分配、适用法律的心证过程应该公开,合议庭少数意见基于评议秘密原则可不予公开。民事裁判文书公开程序事项和实质内容二者缺一不可,公开内容的实质性亟待改善。

(三)平衡知情权同个人隐私

民事裁判文书公开上网在平衡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的同时,必须分割公开内容。作者认为,公开内容中对于个人隐私部分除了公众人物和政府官员中涉及公众利益的,凡是涉及姓名、家庭住址等所有可识别的个人信息均予以清除。对着重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涉及未成年人所在地址、学校以及近亲属姓名的内容予以删除。另外,民事案件中对于证人信息的保护没有细致的规定。我国证人出庭率本就不高,公开证人姓名对于案件事实披露无实质意义,且会造成以后证人更难出庭。上网裁判文书理应隐匿证人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法院在落实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同时,也应该对上传裁判文书自行审核,避免人为造成当事人隐私的不当公开。

[1]潘庆云.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研究[J].法学,1998(10):32-35.

[2]丹宁勋爵.法律的训诫,刘庸安译[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87.

[3]田平安主编.民事诉讼程序改革热点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77.

[4]韩炜:从公开审判原则的精神内涵谈裁判文书公开[N].人民法院报,2002(10).

[6]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12.

[6]程味秋、周士敏.论审判公开[J].中国法学,1998(3):33-41.

[7]蒋惠岭、龙飞.香港澳门的司法公开制度与启示[J].法学论坛,2013(4):39-43.

(责任编辑:白 林)

2015-01-12

伍晓毅(1971-),男,广东番禺人,硕士研究生,上海诤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

DF5

A

1008-5955(2015)01-0099-05

猜你喜欢

知情权社会公众文书
太行山文书精品选(17)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研究
监狱执法文书规范探讨
如何行使股东权利——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之诉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研究
努力给社会公众求证事情的真相——以金华晚报《求证》栏目为例
黑水城出土《宋西北边境军政文书》中“砲”类文书再讨论
社会公众二孩生育影响因素研究综述:2003—2015
试论社会公众承担低碳社会责任的领域和方式
公民知情权的法理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