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探析
2015-01-30舒小庆
舒小庆 张 涛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江西南昌 330000)
习近平法治思想探析
舒小庆张涛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江西南昌330000)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治国;中国梦
[摘要]关于我国法治建设的论述,是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的有机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在以往依法治国思想的基础上,从党和国家全局的战略高度,深刻阐述法治建设的重要地位、法治建设的方针原则等重大理论,提出一系列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和新举措,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最新成果。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法治建设思想,对于把握我国法治建设方向,努力实现中华民族的“法治梦”和“中国梦”,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于我国法治建设的论述,是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的有机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在以往依法治国思想的基础上,结合时代特点和社会实践,深刻阐述法治的重要作用、法治建设的方针原则等一系列重大理论,蕴含丰富的新思想和新见解。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的法治思想,对于把握我国法治建设方向,努力实现中华民族的“法治梦”和“中国梦”,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 廓清意义:阐明法治建设的重要地位
党的十八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历史高度和时代前沿,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先后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逐渐形成治国理政的全新布局。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兼具战略目标与战略举措,每一个“全面”各具重要意义;必须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把握,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治国理政新战略中的重要地位。习近平还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1]。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构成推动其他三个“全面”实现的重要战略举措,即全面建成小康的“助推器”、全面从严治党的“净化剂”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护航员”。
1、法治是全面建成小康的“助推器”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统领和目标牵引,是指到2020年,经济发展健康持续,政治文明不断进步,文化实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这些任务的实现,都离不开法治的“助推”。
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需要法治的保驾护航。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如果不从法律上确认经济实体的法人资格,企业就不能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如果缺乏维护市场秩序的法治保障,市场行为就会失当,市场信息就会失真,公平竞争就会失序;如果缺乏对不正当市场行为进行惩防的法治体系,守信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违法行为得不到惩治,市场经济就不能建立起来”[2]。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治为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规则和有效的治理。市场经济建立在自由交换、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天然地孕育着契约精神、理性诉求和公正自由;法治,作为规则之治、理性之治和秩序之治,依赖于理性表达、公正博弈,蕴含对自由的规范、对秩序的服膺。因此,法治与市场经济具有内在的、高度的契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治是国家治理和市场规制的必然选择。
政治文明的载体是制度,法治为政治文明的进步提供支撑;通过法治,可以协调政治关系、规范政治行为、解决政治问题。政治关系是指政治权力关系和政治权利关系,前者涉及央地关系、立法行政司法关系、执政党与社会公众关系,后者涉及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的自由权、平等权、知情权等。法治为理顺政治关系提供程序要件、奠定制度基础,比方说,通过宪法可以协调权力关系、权利与权力的关系,通过税法可以促进央地关系更加科学、规范。政治行为是指,在特定利益基础上,人们围绕政治权力的获得和利用,政治权利的保障和实现而展开的活动。把政治权力的运转纳入法治化轨道,可以促使政治权力的运行更加规范,维持稳定的政治常态;法治还为普通公众参与政治提供有效途径,促使公众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对权力活动形成控制。政治问题的化解也需借助法治方式,托克维尔指出:“在美国,几乎所有政治问题都可以转化为法律问题。因此,所有党派在日常论战中都须借用法律语言”[3]。只有通过法治方式解决政治问题,才可以促使解决过程更加和缓和最终结果更加圆满。
除此,文化的繁荣发展也需要法治提供支持。通过健全知识产权法,公众的文化创造将获得法律保护;通过实施宪法法律,公民的言论、出版等表达自由将得到规范等。因此,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与全面推进法治建设,不可分割。
2、法治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净化剂”
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即强调:“物必先腐,而后虫生……各级党委要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4]。在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要求: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必须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并举,健全反腐败法律体系,提高制度执行力,促进法律制度刚性运行。这些讲话表明,法治是从严治党、荡涤腐败的“净化剂”,必须坚持依法惩腐、依法治腐、依法防腐、依法预腐。
实际上,世界法治的发展史就是一部人类不断追求“权力法定”的历史。古罗马政治家西塞罗认为,法律是高于一切的权威,即使作为最高行政长官的执政官也受到法律约束,即“官吏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是沉默的官吏。”[5]英国法学家戴雪指出,巴士底狱是权力的象征,当法国人民攻陷它时,也便象征法律主治代替武断权力的兴起。现代法治理论更为强调,公民通过法律受托政治权力,政治权力受制于法律,旨在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恩格斯指出:“所有公务人员在自己一切职务活动中都按照一般法律向每个公民负责……这是一切自由的首要条件”[6];卢梭提出,“创设政府的行为,绝不是一项契约,而是法律”[7]。政治权力的本质决定,必须将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也只有如此,才能保护好政治生态的“青山绿水”,才能维护好官场生态的风清气正。
3、法治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护航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形成‘姊妹篇’”。表明了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互为支撑,前者为后者提供强大动力,后者为前者提供有力保障。
第一,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其中,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的现代化,是指国家制度体系和制度执行能力地现代化;具体来说,即公权力运行的规范化和程序化,公共决策的民主化、国家制度体系的协调化、遵从宪法法律的最高权威,这些方面都与法治紧密相关。首先,法治为公权力的运行提供制度规范和程序规制,促使公权力运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次,法治为民主决策搭建制度平台,推动参与决策的各方有序博弈;再次,法治本身蕴含“良法善治”和“宪法法律至上”的内在精神,将有力地推动国家制度体系间的协调和宪法法律权威的树立。
第二,全面深化改革意味着,打破不合理的旧的利益格局,形塑公正的新的利益格局。因此,当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各方面的挑战和阻力必将增多,迫切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难题、化解矛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通过调节社会各种利益关系来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法治为人们之间的诚信友爱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法治为激发社会活力创造条件,法治为维护社会安定有序提供保障,法治为人与自然的和谐提供制度支持”[8]。在此意义上,法治是社会利益的“调节器”;公正、有序的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作为使用权威命令实施的、高度专业化的社会控制,法治一端联结各种利益(包括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另一端联结利益调控的手段(包括立法手段、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法治化的过程,就是通过立法博弈承认或舍弃某些利益,通过司法或行政确定在何种限度内实现或否决某些利益,以及努力保护在限度内被承认的利益,最终起到平衡利益诉求、调整利益冲突的作用。
二、提纲挈领:阐释法治建设的若干要义
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法治是动态的治理过程,包括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多项活动,环环相扣、彼此相连。立法是法治的首要环节,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才会产生法治的其他环节;执法是法治的关键环节,法治的生命在于法律的实施;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法治过程中最独特的环节。围绕法治的四大环节,习近平总书记提纲挈领、深刻阐释法治建设的若干要义。
1、坚持依宪治国,树立宪法权威
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首要任务和基础工作;“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9]。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坚持依宪治国,必须明确与尊重宪法的核心地位。首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抵触。所以,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法律法规,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相冲突、相违背,否则一切法律、法规和规章便自动失去正当性。其次,宪法是写满公民权利的决定书,宪法的原则、规范建立在人民利益、人民愿望和人民意志之上,构成党与人民利益的制度表达,是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制度保障。无论从形式法治的立场,还是实质法治的角度,宪法都必须得到最高规格地尊重。同时,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宪法实施;宪法只有“长牙”,才能发挥威力。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等,相信这些举措将推动宪法“的落地”与实施。
2、力倡良法之治,完善立法机制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10]。
2011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意味着自1978年法制恢复重建而延续至今的“立法时代”已渐行渐远,我国已进入“后立法时代”、“修法时代”,即应当及时修改相关法律,对已明显不适用的法律予以废止;对明显不适应社会现实的法律进行修改;对前后不一致、不衔接的法律进行补正。马克思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11]及时修善法律,提高立法质量,是顺应时代变迁的需要,是回应社会现实的要求。为此,必须完善立法的体制机制,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为法律变革提供过程保障。
3、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在国家组织结构中,政府处于核心地位,与百姓生活联系最密切,影响百姓生活最深入。因此,无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还是在“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整体部署中,都突出彰显“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地位。一定意义上,能否建成法治政府,决定法治国家建设的成败。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这一要求描绘了法治政府建设的蓝图,指明了法治政府建设的方向。20多年来,在建设法治政府方面已经做出很多努力,积累起丰富经验。1993年的《政府工作报告》,第一次以政府文件形式正式确定依法行政原则;1999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颁行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10年国务院提出《关于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期间,各种行政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各类行政机构建立健全。但是,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成为必然抉择。
4、深化司法改革,促进公平正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深刻指明司法工作的价值追求,司法机关的神圣使命。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和题中之义;司法公正是法治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筑牢这道防线,才能确保社会公平正义得到维护。司法公正是指,在司法权运作过程中,保障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统一,理顺整体公正与个体公正的关系,彰显人际交往的正当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正,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造成司法不公最主要根源在于,司法体制与机制不完善、不健全;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从体制上破解问题。为此,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下决心推动司法的“去行政化”、“去地方化”,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会议上,讨论通过多项司法改革措施。比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将有力地推动司法机关更加独立、公正地裁判案件,促进社会矛盾纠纷更多地通过司法途径获得解决,进一步发挥司法“激浊扬清、弘扬正气”的功用。
三、高举旗帜:亮剑法治建设的中国特色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深刻指明我国的法治建设必须结合中国实际,彰显中国气派、中国风格和中国特色。
1、法治中国彰显中国道路
中国道路,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建设法治中国,就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2013年初,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法治中国”的新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确立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总部署。在此,“法治中国”就是世界法治的“中国版”,展现世界法治共性与中国具体国情的结合,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国体特征、地域特征和实践特征。
第一,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体的性质决定中国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本质上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的法治道路。社会主义法治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资本主义法治则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社会主义法治以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为根本,资本主义法治则以少数人的利益诉求为依归;社会主义法治以全人类的自由与解放为价值追求,资本主义法治则以自由、平等为幌子。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是要坚持社会主义的鲜明属性和本质特征。
第二,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地域差异极大的亚洲大国,这一基本国情决定我国地域发展和城乡发展的不平衡性,也决定我国各地方法治发展的不平衡性。辩证唯物主义认为,想问题、干事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将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建设中国的法治事业,也须秉持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坚持把世界法治的普遍原理与中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坚持立足本土资源与汲取外国有益经验相结合。在此意义上,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与繁荣发展世界法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第三,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法治建设唯一正确的道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地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此,开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征程。三十多年来,我们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结合,坚持立足本国基本国情和借鉴西方有益经验相结合,制定法律240多部,建立起完备的法治实施体系,锻造出优秀的法治建设队伍,中国的法治进步,成绩斐然、有目共睹。事实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是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是改易旗帜的邪路,是适合我国国情、党情和民情的光明大路。
2、法治理论凝聚中国智慧
党的十八大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指,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这一理论体系,凝结党领导人民不懈探索的智慧与心血。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建设上的理论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凝聚中国智慧。
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关键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处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地位;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深刻指明三层含义:第一、党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必须居于领导地位,起决定作用;第二、搞法治建设不能削弱党的领导,更不能否定党的领导,而要在法治指引下,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执政、依法领导;第三、社会主义法治和党的领导,相辅相成、相互助力;党的领导必须遵守宪法法律的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凝聚法治力量。
首先,中国共产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地位不是自封的,是人民的选择和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的,具备充分依据。在革命根据地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便已重视法制建设,制定出台《中华苏维埃宪法》、《土地法》、《婚姻法》等法律制度,建立起法院、司法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在新中国成立后,虽然法治建设走过曲折的道路,但终究回归正途;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格外重视法治建设。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分别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写入党章。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不可分割。
其次,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领导,离不开法治的支撑。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在我国就是党和人民意志的体现;依法治国,就是将党和人民的意志贯穿始终,保障国家主权和民族认同。党对国家的治理,必须保证社会安定团结、人民安居乐业;依法治国,就是将社会秩序纳入法律秩序,推动各项社会活动有序运转,法治是联结党的领导与社会治理的桥梁。
再次,党的执政地位决定,只有党才能发挥总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才能凝聚各方力量支持法治建设。党的十六大对党的历史定位作出明确判断:“我们党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已经从受到外部封锁和实施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党的执政是指,以党组织控制各部门组织人事安排为基础,以各级党委书记为中枢,指挥和管理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活动。因此,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能够充分调动资源、形成合力。
3、法治体系展现中国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充分展现社会主义的制度魅力和制度优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指,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政治制度,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为基本政治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以及建立在基本政治经济制度上的其他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五个部分,即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两者相互对应,前者是后者的制度建构,后者是前者的制度表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体同构,决定法治成为国家治理的主导方式;国家治理体系就是法治体系。由此,国家、政府和社会的活动都必须按照法治运行,呈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治理状态。对于法治国家来说,每个国家机构必须依法办事,不同国家机构间应当形成彼此配合、相互促进的法治关系,国家机构与社会主体应当形成有序的交往关系;对于法治政府来说,行政立法应当依法而行,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不得减损公民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的义务;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和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抗辩权和救济权;对于法治社会来说,应当在法治国家的整体框架下展开,一方面鼓励社会自治,激活社会活力,另一方面规范自治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四、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近代史中国法治不兴、民主不彰,中华民族历经屈辱、饱受风霜。当前,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行进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征途;在此过程中,习近平法治思想必将继续丰富发展,引领中国法治新常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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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138.
[10] 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OL].新华网,2013-02-23
[1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M].人民出版社,1963:33.
(责任编辑:白林)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955(2015)03-0088-06
[作者简介]舒小庆,男,安徽黟县人,中共江西省委法学教研部主任、教授,从事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张涛,男,安徽宣城人,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教师,从事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
[收稿日期]2015-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