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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立足政治经济学研究的历史转变

2015-01-30

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赫斯政治经济学黑格尔

夏 雪

(中共中央党校,北京 100091)

在马克思的思想进程中,转向政治经济学可以说是马克思一生中最为重要的转折点。但是马克思并不是天生就对政治经济学感兴趣的,据马克思自身回忆说是源于“所谓对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1]作为一名信仰鲍威尔自我意识的青年黑格尔派成员,马克思是如何突破层层重围发现了现实的物质世界并走向政治经济学的?本文旨在对这一转变过程进行一个历史的考察。

一、物质利益难题的破解——对现实的批判

从马克思的生活轨迹可以看到,马克思大学时期就和青年黑格尔派接触甚密,和其他青年黑格尔派成员一样主要通过对宗教的批判实现对政治的潜在质疑。因此从19世纪30年代到40年代,他们一直停留在对知识的思索、宗教神学的批判以及精神的解放当中。但是马克思向前更加迈进了一步,正是这关键的一步让马克思克服了青年黑格尔派脱离实践沉迷思辨理论的弱点,走向现实的社会问题和政治运动。

这一步发生在1842年的科隆,马克思为《莱茵报》撰稿,初尝涉足公众事务的滋味。这一事件使马克思从一位带有活动家倾向的学者成为一名带有学者风范的活动家。马克思迅速投入到对普鲁士政府的批判当中。在文章《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马克思涉足到实际的物质利益问题,他指出“现在我们来到坚实的地面上演戏。”[2](P240)拾捡枯枝烂叶在传统上历来是不受限制的,但是由于农业危机带来的匮乏及工业需求的增加,这种事件受到了法律的干涉并引起广泛注意。在等级社会中,特权贵族有属于自己成文的权利——林木盗窃法,而穷人为了生存行使自己不成文的“习俗性权利”——拾捡枯叶。矛盾的争议在于是否要把偷拿枯树或者拾捡枯枝也归入盗窃的范围?围绕这个问题马克思首先从法理方面进行分析,指出拾捡枯枝是“执行财产本性本身所做的判决”,“如果拾捡枯枝是盗窃,那么盗窃林木就应该被宣布为谋杀。”“如果对任何侵犯财产的行为都不加区别,不给予较具体的定义而一概当作盗窃,那么任何私有财产不都是赃物吗?”那么事实上就“消灭了法本身,因为任何罪行都有某种和法本身共同的方面。”[2](P245)但是为什么会出现贵族这种特权习惯法和穷人的习惯相对立的现象呢?马克思认为这是由于中世纪财产权利的不确定所造成的,而法国大革命则改变了法律的本质,只有成文法被肯定和承认,习俗则不再允许。事实上马克思认为这种“特权者的习惯法是和法相抵触的习惯,这些习惯产生的时期,人类史还是自然史的一部分。”[2](P248)这里马克思是站在理性的立场上对权利和习俗进行评判,认为“贵族的习惯法是同合理的法的概念相抵触的习惯,而贫民的习惯法则是与实在法的习惯相抵触的法。”[2](P250)作为“伦理理念现实形态”的国家沦为为私人利益服务的工具。“法的利益只有当它是利益的法时才能说话。”[2](P287)这让一直信仰理性国家和法的马克思感到无比的沮丧和矛盾,而这一矛盾是当时的马克思无法解决的。现实的国家和法应该如何理解?是理性还是物质利益?启蒙理性所提倡的自由和平等为什么无法在现实中实现?相对于走在时代前沿的英法两国,处于四分五裂的德国的出路在哪里?

二、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市民社会的发现

带着这些疑问马克思决心回到黑格尔的《法哲学批判》。可以说马克思对国家和法的很多理解都是从黑格尔的方式和意义上来理解的,这一点可以从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发表的一系列文章中得到确认。在《科伦日报》第179号社论中马克思明确指出:“从前的研究国家法的哲学家是根据本能,例如功利性、善交际,或者说虽然是根据理性,但并不是社会的而是个人的理性来想国家的。现代哲学持有更加理想和更加深刻的观点,它是根据整体观念来构造国家的。它认为国家是一个庞大的机构,在这里必须实现法律的、伦理的、政治的自由,同时个别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也就是服从他自己的理性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3](P228)显然在这里马克思所认同的是黑格尔从整体的角度构造的理性国家观而不是像社会契约论者所理解的从个人结合角度来构造的契约国家观。因此当马克思看到现实的普鲁士政府和黑格尔所推崇的理性国家和法的巨大差别时,马克思首先想到的就是要在内部的国家制度问题上对黑格尔这种理性的、思辨的政治观进行反思和批判,也正是在和黑格尔这种理性的、思辨的政治观的较量中马克思发现了——市民社会。马克思得出结论说:“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他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他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法国人和英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4]

马克思和黑格尔的这种较量集中体现在马克思所写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当中。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指出,市民社会是伦理精神的分化和解体,充斥着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矛盾,一方面,“具体的人作为特殊的人本身就是目的”,“一切癖性、一切禀赋、一切有关出生和幸运的偶然性都自由的活跃着。又在这基地上一切激情的巨浪、汹涌澎湃,它们仅仅受到向它们放射光芒的理性的节制。”[5](P197-198)另一方面“每一个特殊的人都是通过他人的中介,同时也无条件的通过普遍性的形式的中介,而肯定自己并得到满足。”[5](P198)作为特殊性和差别性的阶段,市民社会“无非是缺乏伦理实体的作为形式的普遍性”,成为“个人私利的战场”,必然表现为劳动的异化、贱民的产生、不平等的扩大以及传统伦理道德的丧失,体现了伦理精神的外在规定性和主观性。而国家则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5](P253)具有直接现实性和普遍理性,是现实世界中的最高伦理实体。因此家庭和市民社会只是国家的有限性领域,没有自己的独立性,从属于国家,以实现国家的理念为根本目的。可以看出黑格尔一方面看到了市民社会对人身财产和个体自由的保障,在市民社会中特殊性得到全面的发展和伸张,从而能够促进人口和工业的发展,通过需要而形成的联系的普遍化以及满足需要方法的普遍化使市民社会呈现为“在事物活动着的理性的本性的映现”。另一方面也看到市民社会中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冲突,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和对立,并寄希望通过伦理国家的实现来扬弃市民社会特殊性和普遍性的分裂,从而实现普遍利益和特殊利益的统一。但是对于此时的马克思而言,关注点则主要集中在第二方面——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及对立,“历史的发展使政治等级变为社会等级,以致正如基督徒在天国是平等的,而在尘世则不平等一样,人民的单个成员在他们的政治世界的天国是平等的,而在社会的尘世存在中却不平等......只有法国大革命才完成了从政治等级和社会等级的转变过程,或者说使市民社会的种种等级差别完全变成了社会差别,即在政治生活中没有意义的私人生活上的差别。这样就完成了政治生活同市民社会的分离。”[5](P100)而对市民社会积极、能动的一面有所忽略。这固然和马克思此时激进的政治自由主义立场有关,从国家和法的理念对现实的世界进行批判,也和马克思的此时知识结构有关——在政治经济学方面还几乎是个门外汉,因此对市民社会的理解还未达到黑格尔所说通过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为介质形成相互依赖的“需求体系”的自律性系统高度,尚停留在“人类物质生活”、“私人生活”的范围,[6]因此只是将市民社会作为一个抽象的整体和政治国家相对峙,当然就更不会注意到黑格尔从斯密那里继承下来的作为生产力契机的劳动—分工劳动概念。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与马克思当时所遇到的现实难题有关。但无论如何,马克思在莱茵报的亲身经历以及经历物质利益的冲击后,通过克罗兹纳赫时期对大量历史学以及国家与法的理论著作的研究,利用费尔巴哈主宾颠倒的手法,针对黑格尔所主张君主立宪制的国家观进行逐一批判,把黑格尔“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观点转换为“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观点,指出“家庭和市民社会使自身成为国家,它们是动力。”[5](P11)最终把视角拉向市民社会。

三、恩格斯及赫斯的影响——研究政治经济学

当马克思指出黑格尔试图用伦理国家来克服市民社会的“原子式分裂”是徒劳无益的,从而把视角从国家拉向市民社会之时,那么对国家和法哲学的批判就必须以对市民社会批判为基础,这是必然的逻辑思路。那么如何来批判市民社会?以什么样的途径来克服市民社会共同体的分裂以及伦理的颓废呢?正如植村邦彦论证所说,这时的马克思在市民社会的理解上还没有达到黑格尔的高度,而只是从黑格尔那里继承了将市民社会视为伦理分裂体的视角,即使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后半部分,马克思注意到黑格尔从财产的社会范畴来论述议会制时私人财产和资本的对立,并以这为基础尝试探讨了私人财产的各种类型,但马克思的目的还是为了论证市民社会相对于政治国家的优先地位,目光还停留在政治哲学的批判视角当中,还没有摆脱黑格尔所设定的法哲学框架。但是在次年1844年,马克思却开始从具体的经济事实出发,从经济学视角分析市民社会。这一转向是如何发生的呢?列宁曾经指出“还在《神圣家族》一书出版之前,恩格斯就在马克思和卢格两人合办的《德法杂志》上发表了《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一文,从社会主义的观点考察了现代经济制度的基本现象,认为那些现象是私有制统治的必然结果。同恩格斯的交往显然促使马克思下决心去研究政治经济学,而马克思的著作使这门科学发生真正的革命。”[7]列宁的看法显然是有道理的,马克思在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自己也评价恩格斯的《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为“批判经济学范畴的天才大纲。”正是在恩格斯文章的冲击下,马克思意识到要着手研究政治经济学,否则就无法对市民社会进行真正有效的解剖。那如何入手呢?除却恩格斯在《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中从私有制及其本质出发所阐明的一系列政治经济学范畴之外,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论述的经济范畴必然也会从马克思头脑中闪过——市民社会、需要、劳动、资本、财产等等,马克思终于抓住了黑格尔从斯密那里继承下来的经济学理论中的闪光点,由此便有了《1844年政治经济学手稿》的诞生。所以从这一角度来讲,恩格斯对马克思改变研究领域起了催化作用,恩格斯对青年马克思的影响毋庸置疑。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序言中提到:“除了法国和英国的社会主义著作以外,我也利用了德国社会主义者的著作。但是,德国人在这门科学方面所写的内容丰富而有独创性的著作,除去魏特林的著作,就要算《二十一印张》文集中赫斯的几篇论文和《德法年鉴》上恩格斯的《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8]

在此还要谈一谈对马克思政治经济学转向起着重要推动作用的另外一位青年黑格尔派人物——莫泽斯·赫斯。关于马克思和赫斯的思想关系学界历来有不同看法,如麦克莱伦就认为马克思在写《1844年经济学手稿》之前必然读过赫斯的大部分文章,并推测赫斯在马克思“开始把经济领域作为直接注意对象的这个转变关头,从赫斯那里吸取了所有的重要观点。”[9]而科尔纽的学生门克则认为是马克思促使了赫斯的政治经济学研究,并提出两点理由,就门克的两点理由来说,其一,虽然《论犹太人问题》早于《论货币的本质》,但是赫斯早在《行动的哲学》中就涉及到经济异化的思想,而马克思作为莱茵报的编辑是必然接触到这篇文章的,这一点也得到马克思自己的确认,马克思在《序言》中所称赞的《来自瑞士的二十一印张》文集中的几篇论文并不包括《论货币的本质》而是《行动的哲学》、《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以及《唯一的和完全的自由》这三篇文章。而门克的第二点观点并不能说明什么,只能说明他们密切交流过。在这一点上,我比较认同侯才教授提出的一个观点,赫斯和马克思在经济异化观上的观点之所以惊人的相似,原因是他们在写文章时曾广泛的就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和交换意见,因此在政治经济学的转向上赫斯对马克思的影响与其说是启迪不如说是起着推动作用。[10](P156)早在1841年,赫斯在《欧洲三头政治》中,就通过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物质基础进行研究,指出资本主义社会的混乱可以概括为金钱贵族制度和贫困的矛盾,[11](P35-39)从而超越了宗教批判和政治批判而走向社会批判,成为青年黑格尔派走向社会批判的先导。在《谈谈英国面临的灾难》中,他进一步分析和批判资本主义社会所包含的各种新的问题状况,继续强调真正的解放是社会解放而不是政治解放。而此时的马克思还在纠结物质利益的烦恼并从事政治批判,恩格斯则受赫斯影响并在其后发表了一系列英国论,其中就包括著名的《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从此走向了社会主义。真正影响马克思走向政治经济学的文章是赫斯1843年在《瑞士二十一印张》 发表的几篇文章。在《行动的哲学》中,赫斯指出青年黑格尔派还处在“反思的为我存在”中,其意识还没超出神学意识的范围,它所反映的不过是现存的异化的经济关系:“在他们那儿,社会生活还没有超过沉思水平,即自我存在阶段。在此阶段,活动的对象还表现为真正陌生的某种事物……它只注重表象,只注重它的财富、它的活动、它的生命的反映,好像这就是它的真正生命、他的真正财富和它自己的行为。请看,过去整个历史过程中人类多么不幸:他不是把行动看作自在的目的;而享受对他来说又总是似乎与活动相脱离。”[11](P96-97)这里赫斯实际接触和论及劳动主体和自己的活动及其结果——产品相异化的思想。后来他将体现人类本质的自由行动和奴役性劳动区别开来,指出“在奴役中,生产束缚生产者本身,而在自由中,精神在其中异化的任何限制都不会变成自然的约束,而是得到克服而成为自我决定。”[11](P96)并提出共产主义的特征之一就是消除劳动和享受的对立,并从在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语境下构筑未来的有机共同体社会:“一般来说,不应该从外部来组织劳动和社会,而应该通过谁都不做敷衍了事的事情、不做不得不做的事情,通过其自身来组织……这种自由的人的工作,在这里,劳动停止了,变成了毋宁说与享受完全相同的东西。”[11](P121-122)在这里,我们看到了和《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几乎一致的人本主义逻辑:人的本质是自由的活动——人的本质的现实异化——人的本质的复归的共产主义社会。这并不是巧合,只能再一次印证侯才教授的观点,马克思和赫斯在写文章时曾广泛交流过,因此赫斯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转向过程中必然产生很大的影响。

四、结语

可以看到,由于《莱茵报》期间大量接触现实的社会问题,马克思看到鲍威尔宗教批判在面对现实的虚幻无力,开始对黑格尔思辨的、理性的国家观产生困惑。于是马克思重新回到书斋,通过克罗兹纳赫时期对大量历史学以及国家与法的理论著作的研究,利用费尔巴哈主宾颠倒的手法,得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观点,从而把视角拉向市民社会。而这时在恩格斯及赫斯相关著作的冲击和推动下,马克思终于发现了分析和批判现实社会的新武器——政治经济学。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81.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412.

[5][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杨,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

[6][日]植村邦彦.何谓”市民社会”——基本概念的变迁史[M].赵平.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4.96.

[7]列宁选集:第1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93.

[8]马克思.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4.

[9][英]戴维·麦克莱伦.青年黑格尔派与马克思[M].北京:商务出版社,1982.167.

[10]侯才.青年黑格尔派与马克思早期思想的发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152.

[11]莫泽斯·赫斯.赫斯精粹[M].邓习议.编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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