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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预防机制研究

2015-01-30谢玉斐

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群体性利益政府

谢玉斐

(浙江省委党校,浙江 杭州 311121)

一、转型期群体性事件产生的背景

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和任务不断地推进,我国的经济体制、政治制度、社会结构等都发生了深刻地改变,传统的利益格局已被打破,社会发展动力建立在新的利益分配基础上,促进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然而,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由于深层次的利益结构调整所引发的各区域、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现象日益凸显,以教育、医疗、就业、住房、环境为代表的群体利益冲突频繁出现,并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一般而言,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众多、涉及面广泛、规模和危害性都很大,一旦发生必然会对当地基本的社会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甚至会对广大民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害。据统计,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数量在这些年是明显增加的,“1993年共8709宗,此后一直保持快速上升趋势,2006年达到约90000宗,增长了十倍。”[1]自2008年以来,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爆发数量和激烈程度已经攀升到一个新的高度。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公共安全投入持续加大、社会控制力度不断加强,但在这样的背景下,各地群体性事件仍频繁发生,并且事件规模、参与人数和对抗形式等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提升。

群体性事件作为转型期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极端表现形式,近年来频繁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我国政府在社会治理层面存在的缺陷,成为影响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实现以及现代化国家构建的突出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积极“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2]因此,如何积极有效应对改革进程中不断出现的群体性事件,提出符合国情的政策安排和路径选择,完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化解机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群众基本利益,确保全面改革的顺利推进,已成为当前我国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大任务,也是一项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重大课题。

二、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征及发展趋势

(一)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征

1.复杂性。我国近年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己逐渐形成跨地域的特点,这些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从几十人到上万人不等,而且参与者的构成除了被征地农民、城市农民工、城镇拆迁户和下岗人员以外,还有学生、教师、离退休干部等。由于政府强制征地、拆迁补偿不公、环境污染等引发的利益分配不均衡,使得群体性事件的过程呈现出多阶段、多层次和反复性等特点。

2.利益性。当前我国社会各种利益关系、利益纠纷和利益矛盾构成了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表现,不同主体之间因为利益差别或利益受损而引发了群体性矛盾。很多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都缘起于部分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具有一些正当性的理由,很容易引起社会的共鸣。可以说,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与各方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以共同利益为基础,形成一定的利益集合体,而共同的利益诉求在群体性事件中往往占据主导地位。

3.情绪性。情绪性既可以是个体心态,也可以成为群体心理特征,“同病相怜”、“同频共振”是其典型特点。在群体性事件中,人们的情绪往往是极度不安定的,很容易失去正常人的理智,在特定社会环境的刺激下,通过情绪的传递和行为的模仿,个体心理也就演变成了群体性心理。当群体心理形成后,这种心理状态就具备了极端性和冲动性的特征。这样,群体就很容易受到部分激进分子的影响和外部因素的控制,进而促发某一激烈的事件。

4.组织性。从发生机制上看,组织性是目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又一个重要特征。近年来,在群体性事件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组织分工,不同的角色各司其职,包括前台的鼓动者、幕后的策划者、信息情报的传递者,甚至还有专门的组织机构为群体性事件拉拢参与者。[3]另一方面,群体性事件的目的性和计划性也越来越强。在一些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中,由于持续时间长、参与人数众多,往往会在事前经过周密部署,统一目标和行动。

5.对抗性。在大多数群体性事件中,都不会存在敌我对抗的思想,参与者都是以解决实际矛盾为出发点,希望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切实保障他们自身的利益。其实,所谓的对抗性仅存在于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首先是基于干群矛盾而导致的政府与公众的不和谐。其次表现为因劳资矛盾引发的用人单位和职工的不和谐。这些都会导致对立思想的产生,容易激化矛盾,引起群体性事件。

(二)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发展趋势

1.数量上升与规模扩大并存。近年来,全国范围内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的数量以及参与的人数都呈现出逐步上升的态势,同时,事件的规模和社会影响也都在逐渐扩大。由于不同区域之间发展的不平衡,原有的利益分配格局被打破,致使由于利益冲突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进入高发时期。另外,处于信息时代的社会,互联网在引发群体性事件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很多信息经过网络、媒体等的传播,迅速形成规模效应,参与人数和社会影响力进一步扩大。

2.“无直接利益者”参与逐渐增多。随着各种社会深层次矛盾逐渐凸显,地方社会治理问题频出,同时群众的法治意识、民主意识、维权意识日益增强,群体性事件已经从简单的经济利益驱动,转向要求更高的政治诉求表达。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无直接利益者”会因为小冲突、小纠纷参与到群体性事件中去,他们只是为了表达或发泄一种情绪,继而引发集体非理性发泄。随着这些“无直接利益者”的大量参与,群体性事件会变得更为复杂,解决起来也更为棘手。

3.对抗性增强与理性方式日益增多。在当前的群体性事件中,一些人抱着“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心理,在发泄心中的不满和积怨情绪时,会采用比较极端的方式来对政府部门施压,如冲击政府部门、群体上访、堵塞公共交通等偏激行为,甚至出现打砸抢烧等暴力手段,造成了重大的人员和财产安全损失,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但是,近年来,一种“散步式”的群体性事件开始在我国部分地方出现,其主要以理性、协商为基本特征。“散步式”的理性方式的运用,则会使得矛盾和问题较为顺利地解决,而且群众的相关诉求也能得到妥善满足。

专家共识推荐:应重视患者的全程管理。手术前患者应完成“安全评估”——“疾病教育”——“知情同意”的流程式管理;手术后患者需完成“疗效评估与不良反应处理”“患者自我监管与心理预期储备”的管理和教育;出院后患者尚需配合完成“后续信息反馈”,确保患者对手术可能带来的获益与风险具有正确认知和接受度。

4.利益表达方式和信息传播的虚拟化。由于网络信息技术的普及,公众的许多个人信息在这些技术面前都会变得公开透明,而且很容易在网络上受到不法分子的攻击。而且,网络信息鱼龙混杂,公众难辨信息真伪,失真的信息会对公众产生极大的误导,激起公众对政府、对社会的愤怒和不满,再通过互联网的迅速传播,形成广泛的社会共鸣,不实的信息会被进一步放大,产生更广泛的社会影响。由于网络世界和现实生活的相关性,使得更多的网民转变成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造成事件的规模效应不断扩大。

三、构建转型期群体性事件预防机制的思考

在我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思想观念等处于急剧变迁的大背景下,原有社会结构的转型和与之相应的制度变革出现了不同步的现象,这构成了群体性事件多发的一个重要因素。群体性事件是制度的漏洞,必须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方面,对群体性事件加以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的治理,除了要将结果合法化制度化之外,还需要对事件的各个环节加以疏通和调理,使其处于可控制状态。笔者针对我国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预防提出如下建议:

(一)健全完善利益整合制度体系

1.健全利益分配机制。社会利益关系妥善协调的根本要求就是要完善公平正义的利益分配制度。现阶段我国不同地域、不同阶层、不同群体成员之间存在较大的收入差距,利益分配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明显。而这种现象的长期存在很可能会激化群体之间的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所以,为了妥善解决利益分配问题,首先要明确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其次要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第三要建立稳定的工资增长机制。要让所有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感受到自己的劳动成果和社会价值所在。

2.健全利益统筹机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各地区资源禀赋和环境差异的突显,加上市场这一“无形之手”所起的作用,各个地方无法避免地出现贫富差距过大的现象,这就需要政府这一“有形的手”在缩小地区贫富差距、协调利益分配格局等方面发挥关键的作用。各级政府应以促进共同富裕为目标,以实现利益分配的相对均衡为重心,统筹协调地区之间、城乡之间、行业之间以及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3.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体系主要由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组成,它是对初次分配中存在的不公正因素的纠正,是对社会总财富的再分配。政府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可以弥补市场在社会资源分配过程中的失灵现象,保障普通民众的合法利益,避免弱势群体受到市场激烈竞争的强大冲击,化解社会不安定因素,维持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同时,还可以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增强政府的公信力。

(二)完善政府权力制约机制

1.坚持依法行政。群体性事件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政府没有做到依法行政,甚至出现滥用权力的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会促使社会矛盾的升级,引发群体性事件。因此,规范政府的行政权力,并使之依法行政是当前对群体性事件进行有效预防和处置的重要手段。首先,要切实做到依法授权和职权法定,完善关于行政机构的具体法律体系。其次,规范政府的职责权限和权力行使的范围,防止政府活动“越界”。此外,应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明确群体性事件的法律含义和边界,这样在具体的实践中可以有很强的操作性和针对性。

2.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的透明度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知情权是否得到有效地保证,目前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大多与政府信息的封闭性、公民的知情权受到侵害有着很大联系。因此,建立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制、提高政府行政的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对于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将会产生积极的作用。首先,建立完整的、系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其次,建立各级各部门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合法、规范地实现信息的真实发布,同时确立有效的行政问责体制。最后,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制度和法律救济制度,切实保障公民依法获得政府信息的权益。

3.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制度。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大部分与地方公共政策的制定有着密切联系。各级政府应保证公共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主要包括:首先,提高决策者自身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其次,充分搜集与某项决策有关的各种信息,对其进行认真、仔细地加工处理,并及时将这些信息送达到决策者手中;再次,决策智囊团应包括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保证决策者的代表性,充分发挥他们的参谋作用,为公共决策提供科学、有效的建议;最后,及时反馈公共决策实施的效果,决策者需要根据反馈情况做出相应的修正和补充。

(三)完善社会利益表达和沟通机制

1.强化人大和政协的利益表达作用。各级人大和政协的利益表达作用是对群体性事件进行预防过程中的关键一环。一方面,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各级人大在不同群体利益表达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让人大成为各群体社会利益表达的主要路径。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功能。人民政协囊括了社会各界人士和各人民团体,其在推进协商民主法制化建设、发扬民主团结精神、保障公民政治参与、实现民主监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保障公民的表达自由。各级政府切实保障公民的表达自由可以有效缓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保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同时,积极保障公民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通过健全和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科学、合理地安排此种行为,而并非对其加以各种限制,让其成为公民利益表达的有效渠道,同时这也是防止群体性事件爆发的重要途径之一。为此,国家应修订完善相关法律,同时各级政府也应健全有关行政法规,适度地放开对群众性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限制,让公民充分地合法地宣泄情绪、表达意愿。

3.健全各级信访制度。近年来,因上访、集体上访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我国各类群体性事件中占有相当比重,如何完善信访及其配套制度、真正发挥信访在群众利益表达中的重要作用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首先,目前我国信访机构的变革应加强自身在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功能方面的建设。其次,对地方政府工作的评价不能只以信访量和信访稳定与否为标准,同时各级政府还应废除对信访级别的限制。最后,各级政府应为群众提供更加便利、开放和透明的利益表达渠道,将信访处理的各个环节和结果公开,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确保信访的阳光化、公平化。

(四)构建互联网时代的舆论引导和回应机制

1.坚持信息的公开透明。在这个网络时代里,互联网汇集了社会的各种信息,既是社会情绪宣泄的窗口,同时又是社会舆论的集散地,它为广大群众提供了一个便利的获取信息和利益表达的平台,在政治生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政府不应去选择封锁、回避信息,这只会导致政府失去更多的公信力,而应对相关信息做出及时、正面地发布,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这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显得尤为关键。另外,政府还应密切关注社会舆论,主动与媒体互通,通过媒体将相关信息第一时间传递给公众,公布事实真相,形成与媒体的积极、良性互动。

2.发挥大众传媒的舆论引导作用。大众传媒具有的时效性强、影响范围广和信息传播迅速等特点,使得其在对社会上一些重大、典型事件的报道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不仅能够快速产生社会效应、催生社会舆论,还能让政府实时了解事件动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但是,大众传媒并非完美无缺,需要政府建立并完善相应的制度机制,以规范其运行。一方面,各级政府应建立有效的民意反馈机制,充分利用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确立科学的、适当的信息导向机制。另一方面,建立健全规范和监督媒体运行的制度体系,让媒体更多地成为弱势群体利益诉求的重要途径。

3.建立有效的信息回应机制。首先,政府应对网络上虚假的信息及时澄清、消除误解,防止谣言、谎言的滋生蔓延,并安抚好群众。其次,政府应积极开展电子政务,密切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联系,重视其官方网站的建立和维护,及时更新政府网站上的信息,开通便利的交流渠道,主动回应网民关注的问题,实现政府与公众的良性互动。[4]最后,建立网络舆论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处理网络舆论事件。既可以实现政务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同时也可以对网络不实信息做出及时回应,维护政府形象和公信力。

(五)建立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

1.建立社会治安信息收集机制。首先,做好基层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基层治安组织责任重大,需要清楚地掌握自己辖区内的各种信息,尤其是要对一些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保持高度的敏感性,做好部门间的沟通工作,以便随时联合采取应急行动。其次,努力开辟更多的信息收集渠道。信息的收集需要注重渠道的多元化,尤其是处在网络时代里,更应注重移动互联网、大众传媒等在信息收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拓宽信息收集的广度和深度,使社会治安信息的收集渠道更加便捷、多元、高效。

2.建立信息分析研判机制。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认真的分析研判,这也是预防群体性事件的重要环节。网络信息纷繁复杂,政府部门人员应该对信息反映的情况进行有针对性地调查,把握事态的发展脉络,第一时间通过网络进行回应,遏制谣言的产生,将矛盾和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防止事态出现恶化,减少不安定因素,降低群体性事件被引发的可能性,维护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另外,政府部门还应对信息做出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在制定预案的过程中,同样需要尽可能地做到详细、全面,包括可能发生的场所、参与的人数、交通状况、应急的部门和处理的具体环节等,以利于各相关部门的联合行动,迅速、高效地处置好突发的群体性事件。

[1]于建嵘.理智对待不同性质的群体性事件[J].南方日报,2009.4.9.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3.11.16.

[3]叶春涛.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机制探讨[J].学习论坛,2012.5.

[4]何兴旗,吴照玉,秦龙.网络舆论与政府的应对策略[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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