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治宣誓制度的思考
2015-01-30刘先长
刘先长
(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思政部,云南 芒市 678400)
关于政治宣誓制度的思考
刘先长
(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思政部,云南 芒市 678400)
政治宣誓制度的发展体现了人类对某种政治信仰和民主制度的追求和确认,我国应以十八大精神为指针,加快政治宣誓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促进民主政治发展,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早日实现中国梦的伟大篇章。
政治宣誓;政治文明;制度化;中国梦
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新中国的历届中央领导集体都非常重视政治制度的建设与完善,特别是在经济转型时期的现在,加强政治文明的制度建设尤显重要。所以,我国必须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通过建立完善各项制度,切实保证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在制度建设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实践探索,各种制度进一步健全。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视角看,尽快建立和完善政治宣誓制度,有利于国家政治文明建设,也将增加领导者权威和政治统治的合法性程度,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古代政治宣誓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政治宣誓制度是指公职人员(尤指政府官员)在就任公职时,誓言遵守宪法和法律,致力于为民服务的一种承诺方式。其实质是主体要把这义务和职责由其本人当着全国人民或众人之面亲口说出,从而造成宣誓者的道德压力,使其担负法律责任,保守承诺,而不致失信于民。
宣誓仪式或制度,古已有之,中外有之。从中国历史看,我国古代历代皇帝在登基继位时都举行宣誓仪式,自诩皇帝是上天的代表,通过拜祭天地、祖宗、诏告天下的方式,承诺履行天子之职。这是封建统治者巩固自身权力的一种方法,客观上会让被统治者承认皇帝的统治,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从国外看,古罗马帝国对宣誓形式及内容非常重视。罗马人认为,誓言代表人内心的信念与精神信仰,“立誓”能使他们能很好地遵守法律,并克服一切困难。从流传至今的古代法典看,几乎都有宣誓的规定。如《摩奴法典》第八卷第109条规定:“在没有证人的案件中,法官不能彻底了解真理在诉讼两造中哪一造时,可利用宣誓取得认识”。1251年,英王约翰首先宣誓遵守《大宪章》的规定,开始了领导人宣誓忠于宪法制度的渊源。
诚然,古代社会的宣誓,大多有成文的规定,完整的仪式仪规。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有其特定的历史作用。但是,客观地看,有的宣誓带有浓厚的宗教或神秘色彩,或者局限于法律诉讼的过程中,还无法真正体现政治宣誓在国家发展和进步过程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
二、近现代国家对政治宣誓制度的认识与完善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特别是资产阶级民主思想在与封建统治专制思想的斗争中逐步占据了主导地位,建立了民主制度,自由、平等、契约、宪政、人权等先进的观念逐步得到确立,人们逐渐从迷信、盲从走向理性。当然,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和政治的发展,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逐步得到完善,包含了政治领袖向公众宣誓效忠宪法和忠于国家的宣誓制度。近代很多国家的宪法则明确规定政府官员任职必须进行宪法宣誓。例如,美国总统就职总统时,必须宣誓:“我一定忠实执行合众国总统的职务,竭尽全力,恪守和捍卫合众国宪法。”美国参议员、众议员、各州议会议员和合众国的一切行政和司法官员必须宣誓或郑重声明拥护宪法。从目前的情况看,政治宣誓制度大多已成为各国宪法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任职时必须履行的程序,推进了政治文明的发展。
近代中国,孙中山开启了资产阶级政治宣誓之先河。1912午1月1日,在南京总统府内,孙中山宣读了总统誓词“倾覆满洲专制政府,巩固中华民国,图谋民生章福,此国民之公意,文实遵之,以忠于国,为众服务。至专制政府既倒,国内无变乱,民国卓立于世界,为列邦公认,斯时文当解临时大总统及职,谨以此誓于国”。这是近代中国政府首脑的第一次政治宣誓,特别是宣誓内容更是让国民耳目一新,开启了近代中国对政治宣誓制度推崇的先河。
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的四部宪法,由于其客观的历史原因,都没有将政治宣誓规定为政府公职人员就职时的必须程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仅在诉讼过程中的律师或证人进行宣誓时有所提及,并逐步为人们所认同,但并没有将政治宣誓作为其他政府公职人员任职的必要手续。但从江泽民开始,党的领导人都在当选国家主席和总理后的正式讲话中向全国人民做出了庄严的宣誓。江泽民说:我将忠实地遵守宪法,忠诚地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恪尽职守,竭诚为国家和人民服务。1998年,朱镕基总理在回答记者提问所讲的“一个确保,三个到位,五项改革”和“我将一往前,义无反顾,鞠躬尽瘁,死而后己”的誓言,以及2003年3月18日,温家宝总理的郑重承诺:“忠实地履行宪法赋予我的职责,殚精竭虑,鞠躬尽瘁,不负众望。”党的十八大后,习近平当选国家主席后誓言:“将忠实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这些都有力也推动了中国政治宣誓向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从特别行政区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规定:香港特别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基本法》也对澳门行政长官任职时必须进行政治宣誓进行了规定。
三、“宪法宣誓”制度化是现代中国政治宣誓制度具体化的体现
1.中国宪法宣誓制度是政治宣誓的核心和具体表现。政治宣誓是国家公职人员把外在的法律转化为一种内在的约束,并自我接受大家监督的表现,也是对国家宪法和法律及授权者的一种承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效力,任何法律法规都不能与其相抵触,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的性质与根本政治制度,对宪法宣誓实质就是政治宣誓。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明确要求“凡经人大及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文明建设应在政治制度的设计和安排上符合现代文明的要求,宪法宣誓制度的建立,符合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要义。此后,全国各地在司法领域和人大进行了丰富的实践活动,进一步推动宣誓制度的正式建立。2014年11月11日,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4位新任法官在宪法墙前庄严宣誓,立志维护宪法权威,永远忠于法律。2014年国家宪法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响起了整齐洪亮的宣誓声,这是最高检的部分领导和180多名新任或新晋升的检察官面对宪法举行的庄严宣誓。同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区大法庭,全国40余名优秀法官向宪法和国旗庄严宣誓:“我宣誓,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官职责,恪守法官职业道德,遵守法官行为规范,公正司法,廉洁司法,为民司法,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奋斗!”表现了司法工作者对于宪法与法律的尊重和信仰。
宪法宣誓制度不仅只是就职的国家公职人员承诺在履职过程中遵守宪法,更重要的是通过面对宪法和授权者庄严宣誓仪式的举行,从心理上增强国家公职人员使的命感和责任感,从而在职业活动中维护和捍卫宪法和法律权威,达到内外一致。
2.中国宪法宣誓制度的确立。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根据《决定》,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决定任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总理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该决定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决定》明确了宣誓的主体: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决定》规定了宪法宣誓的内容即誓词,共70个字:“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国家、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这是国家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对宪法宣誓作出具体规定,体现出宪法的崇高地位,更是法治精神的一种生动表达,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政治宣誓中国化体现的重要途径。
四、宪法宣誓制度的现实意义
1.明确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授予才是公权力的唯一来源,确定宪法的权威与至上性。从宣誓制度的起源看,宣誓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古代社会的政治宣誓有宗教或神秘色彩或者局限于法律的诉讼过程中。步入近代,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法律与资产阶级民主思想深入人心。资产阶级政治宣誓制度以一种全新内容登场,更强调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如果从社会学的观角度察看,国家确实是由人来组成的。但从法学的角度看,国家并不是具体的山水、文化或者人物,也不是一个看得见或者摸得着物体或主体,而是一套内部包括不同位阶法规范的秩序,而宪法正是这套法秩序的基础和起点。
包括国家领导人在内的各种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公权力是从哪里来的?人们通常说是“人民授予的”。这句话说得不错,但要看到,人民是通过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定程序而不是通过其他的什么方式,授予公职人员公权力的。明白了这一点之后,我们就会发现,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的首要意义,就是要让国家公职人员明白其手中权力的来源。任何公权力,都只能来自于以宪法为基础的法秩序的授予,不可能还存在其他的来源。
在现实中,一些官员就是因为不了解这一点,所以醉心于建立各种小圈子、小山头,把公权力当做交易的筹码,私相授受或卖官鬻爵。还有些官员认为其岗位来自上级的恩赐,甘心当上级官员的家奴而不能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因此,我们就是要通过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来纠正这些错误的观念和行为,推进法治国家和民主政治建设。
2.通过宪法宣誓,强化公职人员对国家的忠诚热爱和政治认同。传统国家政治认同的基础通常是语言、文化、宗教信仰以及糅合这一切因素而形成的民族主义。这种集体认同尽管成功塑造了现代民族国家,但却时常带来一些无法预料的问题。例如,各种民族分离主义运动给国家团结统一和社会和谐发展所带来的冲击。
也正因为如此,很多学者提出,要让宪法而不是民族、宗教或其他来源成为公民爱国主义的源泉。在这个方面,德国的斯滕贝尔格和尤根·哈贝马斯等学者主张的“宪法爱国主义”最值得注意。所谓宪法爱国主义,就是把宪法理解为是一种预先确立的、抽象化的基础性社会契约,或者用哈贝马斯的话来说,“有效宪法是一个国家政治文化的结晶”,人们因为认同这个国家的宪法,所以认同这个国家,愿意用宪法所确定的原则来指导他们的共同生活。如此一来,才能建立一个理性且稳定的国家认同和爱国主义的来源。
在这个视角之下,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国家的公职人员,无论是什么民族,何种出身,只要其向国家的宪法宣誓,就表明其认同这个国家的法秩序,并立誓要遵守、维护和保卫这一套法秩序不受破坏。也正因为如此,有些国家在要求公职人员宣誓时,誓词中必须要包含维护国家独立和领土完整的内容。例如,比利时宪法第91条就规定,君主就职的誓言为:“我发誓遵守比利时人民的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独立和领土完整。”
3.提醒和要求公职人员要切实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之所以是国家的根本法,并不仅仅在于其自我宣示和自我确认,也不在于其规定了国家最重要的内容或者有最严格的修改程序,对此,德国宪法法院在1954年“吕特案”判决中有过更为明确的表述:“《德国基本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现了一种‘客观价值秩序’,作为宪法上的基本决定对所有的法领域发生效力。”
从这个角度来看的话,要求国家公职人员向宪法宣誓,不仅是为了让大家了解权力的来源,也不仅是为了让大家产生对于国家的认同、忠诚和热爱,更重要的是,要提醒国家公职人员,宪法和法律之所以要赋予他们权力,是为了让他们更好地保护和促进每一个公民的基本人权和基本权利。
[1]王亚夫、谢天.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几个问题[J].人大研究,2015(02).
[2]苏世隆.政治宣誓制度的历史考察与时代意义[J].嘉应大学学报,2003(08).
[3]束锦、闾小波.建立“一府两院”官员宣誓制度刍议[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5(03).
责任编辑:刘建文
D 251
A
1671-2994(2015)03-0167-03
2015-04-16
刘先长(1973-),男,湖南新化人,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思政部副主任,讲师。研究方向:中国政治,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