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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与注册地分离时工伤认定管辖如何确定

2015-01-29

中国社会保障 2015年10期
关键词:注册地人社局行政部门

经营地与注册地分离时工伤认定管辖如何确定

农民工甲在某建筑工地工作时遭受工作伤害。该项目以项目参保方式在A省参保,作为甲用人单位的施工企业在B省注册,该公司在B省参加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全部社保。甲系B省人。现甲向用人单位注册地即B省某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能否受理并进行工伤认定?

会诊意见

观点一 应在A省申请并进行工伤认定,B省对甲的工伤认定申请无管辖权

理由 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该公司虽在注册地B省参加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全部社保,但是未为农民工甲办理参保手续,而是以项目参保的方式在A省参保,符合上述“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的规定,故应在A省进行工伤认定。

观点二 应由B省统筹区受理申请并进行工伤认定

理由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甲所在的用人单位注册在B省,并在B省按规定为甲缴纳全部社会保险费,那么甲用人单位到注册地所在的B省某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符合规定的,该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进行工伤认定。

虽然甲受到伤害的工作地不是施工企业的注册地,但是他是在施工企业安排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时受到的伤害,建筑工地只是将建筑任务外包给施工方,所以甲与建筑工地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发生工伤后,只能在施工企业注册地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跨省流动性强,存在实际用工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相分离的情形,如果要求B省人甲到A省进行工伤认定,会使发生异地工伤事故的农民工雪上加霜。从情理上讲,甲是B省某市人,在其伤情允许的条件下,受伤后在家乡的某一医院住院治疗伤病,亲属看望、照顾都比较方便,降低了应当由基金支付的差旅费、食宿费,也更为合理。

观点三 可以选择向A省或B省申请工伤认定,两省均有管辖权

理由 针对建筑企业的工作性质及流动性,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允许建筑企业根据施工情况按照施工项目在工作地为工人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该参保人的企业在施工地A省为其参保,当其遭受伤害时,其单位可向施工地A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A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该企业在B省注册并参加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全部社保,参保单位也可以向B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B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应当受理。

但是应当注意,A省、B省不能同时受理参保单位(或个人)的申请。不论在哪一省申请认定,在认定为工伤后参保人应按照参保地的政策规定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观点四 优先向注册地B省申请工伤认定,确有困难的,可以向项目地A省申请

理由 人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规定,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甲既参加了注册地B省的工伤保险,又以项目参保方式在A 省参保,这种情况现实中是客观存在的。如果发生工伤事故,应优先向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注册地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确有困难,也可向项目所在地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观点五 要依据工伤保险关系的所在地确定其工伤认定受理地

理由 如果用人单位既在B省为甲参加了工伤保险,在A省按项目参保的名单里也包含甲,即在注册地、生产经营地为甲重复参加了工伤保险,那么两地都具备工伤认定管辖权。甲可以在A省、B省之间选择一地申请工伤认定,并按申请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不可同时申请工伤认定,不可重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述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各种意见中,根据参保关系确定工伤认定申请管辖地是最为准确的。在存在重复参保的情形下,由于对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选择均符合条例规定,应允许企业或个人自由选择,被申请的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能拒绝企业或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除非有其他在先申请行为。

参与本期讨论的读者有:

吉林永吉县社保局费维凯,山东金乡县人社局李维雨,汶上县人社局崔文乐,沂水县人社局陈淑蔚,青岛市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王媛,江苏启东市人社局陈凯,金湖县社会医疗保险处何大同,镇江市京口区人社局蔡吴玲、戎璐、马铭,京口区社保中心张梅珍、张华红,京口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钱丹,溧阳市金达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徐青松,浙江新昌县人社局朱荣峰,杭州九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陆必勇,北京市朝阳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祝晓静,广东省江门市社保局李嘉欣,安徽省来安县人社局李传德。

下期讨论案例

失业保险关系应如何转移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但这一规定并未得到较好的实施。作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的核心内容,失业保险基金是否需要转移?缴费年限(含视同)是否应当完全确认?失业保险金标准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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