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地工资超过注册地,怎样确定双倍赔偿金基数
2019-11-24小保
小保:
我是一名农民工,与一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我在A地工作,即用工地为A地,工资为不低于A地相同行业的平均工资水平,也不低于A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一个月前,公司突然决定将我解聘并拒绝给出任何理由。争取未果后,我虽同意离职,但以公司注册地的工资标准远远高于A地为由,要求公司按注册地的标准向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赔偿金。可公司只同意A地的工资标准执行。
请问:我究竟能否按公司注册地的标准计算?
梁雯雯
梁雯雯:
你不能要求按公司注册地的标准计算二倍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分别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标准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也指出:“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即法律在明确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享有二倍索赔权的同时,也对计算基数的上限进行了限制,对事关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注册地的选择作出了明确。因此,在计算经济赔偿金时,如果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应当取决于劳动合同中是否已经约定按注册地的标准执行。如果没有约定,一律按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计算。与之对应,尽管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其有权拒绝将注册地的工资标准作为计算赔偿金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