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下的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2015-01-28杨利生
文|杨利生
新常态下的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文|杨利生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目前,我国正处在建设生态文明过程中,而建设生态文明就需要公众参与,只有公众参与作用真正发挥出来,才能不断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才能不断促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才能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建设项目的综合效益。
用新视角审视其法律地位的新变化。2013年9月,习近平主席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发表演讲时指出:“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我们绝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 绿水青山就是生态,需要保护;金山银山就是民生,需要发展。环境问题实质上是经济问题。污染之所以越来越重,根本上是因为没有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发展与保护的关系问题,是一切环境问题的本源。发展与保护的矛盾,是现阶段社会矛盾的集中体现。要实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就必须引入公众参与,引入公众参与就必须得先实行信息公开。2014年6月,新修订的环保法首次创新性地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设专章进行阐述,这也是新环保法唯一新增的章节。在新环保法颁布之后,201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又对公众参与作出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这足以说明其法律地位的重要性,这也必将有效地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进一步推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逐渐完善。那么,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是什么关系呢?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其实是一种辩证统一关系,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的前提和基础,公众参与是信息公开的过程和结果。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信息公开就没有公众参与。只有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才能在今后的环保工作中和项目申报审批中赢得先机、赢得主动。
用新视野看待公众参与的新变化。近年来,随着公众对于环境知情权以及环境监督权的呼声日益增加,尤其是对于雾霾、PM2.5等当下的热词,大家都非常关注,也非常熟悉的,这是以前大家所陌生的,甚至是闻所未闻。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就是公众的环保意识在不断增强。因此,新环保法将公众参与确立为环保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公众参与,就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自身环境权益或者社会公共环境利益,依法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决策、监督环境执法和促进环境法律、法规实施等活动。新环保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也就是说,每个公民享有环境权,每个公民都有知情、参与和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所有人都应该拥有对环境监督的权利。新环保法中每个人都是主体,都对环境污染有责任。因此,环保工作不再是专门从事环保人员的事情,而是每个公民共同肩负的责任。那么,公众又怎样才能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呢?在新环保法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这是公众的环境权利。但是,公众也必须履行环境义务,主动接受环境保护教育,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绿色、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公众参与规定的事项或者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必须要做到实事求是,不能出现维权过度的现象。因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其目的共有两个,一个是出于公众自身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影响,另一个是出于对环境的保护。这二者之中以前者居多。
新环保法之所以将公众参与引入到环境治理中来,不仅可以弥补政府环境监管能力不足,也可对政府环境监管及排污单位起到监督制约的作用,也真正体现了“全民治污”的环保理念。
用新思维理解信息公开的新变化。在新环保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新环保法在没有修改之前,只规定了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告,这次修改大大地扩大了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范围,不仅包括环境主管部门的环境信息,还包括其他负责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环境信息;不仅包括宏观层面的国家环境信息、环境公报,也包括中观的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还有微观的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突发事件;不仅要公开环境行政处罚信息,还要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不仅要将环境信息向社会公布,还要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通过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
新环保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应公开而未公开的,或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又明确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公开。逾期不公开的,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对于企业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用新思路适应参与途径的新变化。举报是人民群众自发对违法乱纪行为向有权机关反映的制度。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基础性地位的法律,本次环境保护法增加了举报制度,赋予了公民举报权利,并明确了对举报人的保护。新环保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新环保法出台之前,我国对于环保公益诉讼并无明确立法。因此,导致了由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无一被受理,未予立案的理由是“原告主体不适合”。 而新环保法确立了公众环境公益制度,认为“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且“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又进一步明确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获取的赔偿、补偿资金,应当用于环境治理、生态恢复和诉讼救济等。
可以说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必将成为今后环境保护工作的新常态。新常态之“新”,意味着不同以往;新常态之“常”,意味着相对稳定。以新常态来判断当前我们中国经济的特征,并将其上升到战略高度,表明中央对当前中国经济增长阶段变化规律的认识更加深刻,必将对宏观政策的选择、行业企业的转型升级方向性,产生决定性的重大影响,这就要求环境保护工作必须与时俱进,全面跟进,不断认识新常态,主动适应新常态,奋力引领新常态,努力开创新常态下环保工作新局面。
(作者单位: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